有关“定义”

    今天讲到“行政”这个概念,却交代不出确切的定义。只好把很久前关于“定义”的思考端出来,给自己打个圆场。

 

 

定义(动词)的困难与定义(局限)——

首先,需要定义的事物往往是比较复杂的,而要界定这些事物并形成定义,又需要高度的抽象和概括,阐明其本质属性或根本特征等;有人给“定义”下了定义:它是一种概括复杂现象的思维表达方法,是人们对已经认识了的一种现象或观念的表述由此,思维的方式或者角度的不同,会使得对同一事物的定义不同;认知的方面或者程度不同,乃至仅仅是语言方式不同,都将导致对同一事物的定义有别。根据现代哲学和解释学的揭示,定义的可靠性是非常有限的。俞平伯说:天,青苍苍在我们头上,浑然一物,绝于言诠;即所为“实无名,名无实”。就“法律”二字而言,古今中外从未有过完全一致的认识,以至于那些怀有谦虚之心的人已经放弃了给法律下定义的尝试。然而定义的价值终究不可小视。

定义的价值之一——

定义的学习和掌握可谓进入和理解一门新学科的基础和必经之路。某一学科的知识体系正是由各个层面或板块的定义连接和搭建的。

定义的价值之二——

从学术发展来看,定义是一辈辈学人基奠并传承的,定义的发展本身就构成了学术史的一部分。由此可以理解试图发展和推进学术的人们为什么总是希望提出相对确定的定义。我觉得这不仅是为了获得对某一事物的稳定的本质的描述,同时也是确立一个看待该事物的态度。如果真的“态度决定一切”,那么显然后者更为重要。

“丰富对法的认识”——

一个法学家霍贝尔在《初民的法律》中说:人们对法的定义就像是寻找圣杯一样。可见,定义法律还需要某种感情上的投入。这无疑使得问题变得更为复杂。

苏力先生一直强调法的世俗和功利;他在《丰富对法律的认识》一文中提出了另一面——法也是对人的生活之意义的寻求和理解,具有非常人性的一面。无论研习者更看重哪一方面,常识丰富对法的认识都是不错的。

我对定义的态度——

目前,我们普遍使用的法律的定义是实证分析法学提出的。苏力给我们讲的“法的故事”中,提出存在新解的可能和应当。然而我觉得,面对一个定义,与其记住它近乎经典的表述,不如按照自我的价值取向给它一种诠释,汲取某种观念和精神。确切的知识是存在的,但是在学习中,我们要抱有开放的心态;我们要将现象问题化,去分析去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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