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早之前就想写一篇关于中国律师的文字,但苦于没怎么接触过律师,对中国的律师没什么感性的认识,只是从书本和身边的老师和同学那里了解到只言片语因此始终没敢下笔。这两天一个朋友让我帮他写一些关于律师的文字,我也只好赶鸭子上架谈一下我对这一群体的粗浅看法。 如果将从事与法有关的人群大体分类的话,大致可以分为法学界和法律界。在法学界中,人们(主要是学者)关注的是法对于这个社会的意义,无论是对法理学法制史这样的理论法学的研究还是对于民商法刑法这样的部门法学研究,无论是着眼于立法、法的运行还是法的效果,总之这群人的共同目标是用法律造福这个社会。而在法律界总人们关注的是利用已有的法律解决实际的问题同时从中获取自己相应的报酬,他们是法律的实践者,他们掌握的是法律这一技术,是技术人材。因此他们更注重法律技术的掌握,比如他们不用懂得法律为什么要写成这样甚至是批判这样立法有多么不合理(虽然很多律师也在做相似的事情但这对于一个律师来说不是必需的而且过多地思考这些也会影响他的工作,因为这些会阻碍其利用法律),他们更多关心的是法条到底写的是什么,它可能表达几个方面的意思,通过它哪方面的意思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甚至,律师学会了查字典,学会了玩文字游戏和语言游戏,总之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前面所说的只是律师要达到这一目的所必需掌握的技能。 如果说前面我所列举的律师的技能只是针对标准意义上的律师或者说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治健全的国家的律师的话,在中国做一名合格的律师前述技能是远远不够的。中国律师最重要的一个技能就是所谓的“搞好人济关系”,甚至有人说集中体现中国律师水平的地方就是他们的人济交往能力。 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从文化角度进行简单的剖析。我认为这依然源于费孝通先生提及的中国人的“差序格局”。中国人习惯的交往方式是以自己为中心编织网,中国人一生在交往方面所做的事情就是将自己的网与别人的网织在一起,从而将每个人的网越扩越大,每个人的利益也就通过这张网得到了保护。在法律介入中国人的生活之前,人们解决纠纷最主要的方式就是求诸自己的关系网,分别通过自己的关系网联系到自己觉得最有权力的人(自然,这种关系越近越好)然后通过这种权力的比较以及利益的权衡解决纠纷。法律出现之后,所谓的政治国家希望通过诉讼等一系列新的模式介入人们的生活,希望通过法律的方法来解决人们的纠纷,甚至出现了送发下乡等现象,这一切都表明国家希望通过一系列努力改变人们以往陈旧的解决纠纷的方式,那种方式太不公平了,也太不正义了,太“人治”了,太“官本位”了。而多年的习惯是难以改变的,而且使用国家推荐的新方法太费钱了(诉讼成本太高),不值得。这种国家思想和百姓思想的冲突造就了我们目前看到的中国律师。 他们是法律界的人,同时法官检察官甚至是某些警察也是法律界的人,他们先前是同学,朋友,同学的同学,朋友的朋友,总之律师拥有法律界的关系网而案子的胜负又与法官、检察官甚至是警察息息相关。于是,有意思的中国现象出现了,百姓们依据自己习惯的逻辑,当他们不得不花钱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时候,他们就用金钱将自己暂时地与律师的关系网连上,于是乎他们又找到了那个有权力的人,当事人双方依然在比较自己所雇的律师与那个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远近来决定自己案子的成败。自然关系硬的律师胜算高一些,收费也自然高一些,这就回到了我先前提到的中国律师最重要的技能“人际关系”。 中国律师的技能不光体现在这一点上,还有一点我认为就体现在他们的“人情练达上”。在法律出现之前,人们出现纠纷的时候习惯找一个德高望重的调停人出面调解,这是中国人自古就有的习惯比如说古时候的族长往往就充当这一角色。法律出现之后,这一任务很多都落到了律师身上。这一方面源于法律对于中国人还很陌生因此对这一领域就抱着某种敬畏,同时大家从欧美的电影中看到欧美律师在庭上滔滔不绝巧舌如簧的辩论,被他们的机智与口才所打动,再加上律师往往接受过良好的教育,人们认为他们受过解决纠纷方面的专业训练所以人们愿意让律师出面调停;另一方面源于中国人“息讼”的传统,在人们的脑海中打官司总是不光彩的事,所以秉承“和为贵”的中国人能不上庭就不上庭。于是,还没有进入正式的司法程序,很多律师就靠着私下调节将问题解决了,同时也收取了一定代理费用。 以上只是从一个角度谈了谈我对律师职业的理解,相信从事律师行业的人以及和律师们接触更紧密的人对这一群体有更深入的了解,在此我也算是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对律师了解更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