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是一篇应景之作,谈谈我对中国法院的理解。
法院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自然也不是源于中国的本土文化,而是源自西方的舶来品。从另一种意义上说,它与法律一样是国家硬生生地介绍给国民的一个机构,一个用来解决纠纷的机构而并非在中国本土土生土长的。因此中国的法院同中国的法律一样面临的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与中国本土文化调和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苏立先生在他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已经有了初步的探索,相信今后会有更多的学者投身于这一领域的研究中,为我们开垦一条法律本土化的道路。 在我们摸索出一条道路之前,我们姑且认为“外来的和尚会念经”,学学西方司法制度的优点。 贺卫方先生是一位对中国的法院很有研究的学者,不论是其先前关注的“复员军人进法院”问题,还是其最近关注的法官津贴的问题都令我们眼前一亮,引发我们很多思考。我这里也就借花献佛,谈几个原先学者已经提到过的,关于法院的问题。 首先就是法院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定位。在西方宪政国家,在实质上都能形成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制约。因此法院能够保持其超然的地位,这种超然不仅来源于名义上的三权分立更源于其经济来源和人士任免等方面的独立。而在中国虽然名义上赋予了法院相应的地位,但在经济上法院依然受制于地方财政在人事制度上也遵从行政体系的人士制度。正所谓“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短”,地方政府是法院的衣食父母,我们如何要求法院做到其超然性?在这方面我国法院系统也做出了新的尝试,比如说,取消了原先的行政等级制度而采取法官分级管理制度。 其次就是法官素质问题,关于这一点贺卫方在他的著名论述“复员军人进法院”中已经揭示无疑。法律事务作为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事务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来处理,在这里我不否认对于这个世俗的领域经验往往更有用,但我坚持认为,那些经验也应该建立在专业素养的基础上,否则将不利于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目前我国出现的司法考试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问题,我们都知道司法考试需要本科毕业生才能参加,并且通过这样的考试也绝非易事,虽然这样的考试侧重于法律技术的考察忽视了法律思想的考察也因此有人提出司法考试应限定在只能由法学本科生参加,但这些都是进一步的问题,法官的基本素养经过这种制度的筛选一定会有显著的提高。 最后我想谈谈法官待遇问题。最近听说要给法官以审判津贴,似乎说明高层管理者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说,每个人都是经济人,每个人都会权衡任何一件事给自己带来的效用,法官也不例外。在西方社会中,法官不仅能够得到很高的威望还能够取得丰厚的收入,虽然这种威望和收入都不会是人群中最高的,但综合起来已经足以让法官们满足,换句话说,如果将威望和收益当作要素的话,法官所具备的威望和收益绝对能够让他们处于很高层次的无差异曲线上。法官们一旦拥有这一身份就别无他求,因此就不会因为小恩小惠来出卖自己崇高的职责,故而西方法官的超然性是靠着这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文化传统来保证的。中国的法官如果想超然,靠的也不应该只是道德吧。 以上是我关于法院几个问题的一点想法,大多观点也都是舶来品,希望也能给大家带来些许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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