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经济学家张五常撰文认为新劳动合同法硬性规定劳工合约是干预市场运作,“有机会把改革得大有看头的经济搞垮了”。[1]赞同者众多,认为新法过于偏向劳方,企业经营成本加大,将导致失业率大幅提高。实际上,跟1994年《劳动法》相比,《劳动合同法》加大的主要是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如不签订劳动合同、滥用试用期、滥用劳务派遣、内部规章制度侵权、强迫劳动、拖欠工资、逃避保险金等。对于最为企业方诟病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连续工作十年”的条件《劳动法》中本就有规定,而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续签的次数限制也很容易让用人单位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于诚实守法经营的用人单位来说,用工成本并没有多大变化。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和全球一体化的国际形势下,经济效率的提高只能以劳动大众的利益为代价吗?良知的答案是“否”。 首先,在企业的经营成本中,非正常支出足可弥补用工成本的增加,主要表现在企业的各种交费、企业应付来自政府部门的各种摊派,以及为了搞好与政府部门官员的关系而不得不付出的各种并非合理合法的公关、招待费用等方面(简称为“三项支出”)。根据《2005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企业的三项支出的费用是十分惊人的。根据1382位业主提供的信息,2003年他们总计纳税112808.4万元,交费55044.5万元,后者相当于前者的48.8%;据819位被访业主的信息, 2003年他们总计纳税78301.6万元,应付摊派支出7207.4万元,后者相当于前者的9.2%;据1554位被访业主的信息,2003年他们总计纳税145064.5万元,用于公关、招待的支出26465.9万元,后者相当于前者的18.2%。 据1351位被访业主提供的信息,2003年他们企业的税后净利润总计116273.5万元,交费总计79009.6万元,后者相当于前者的68.0%;据779位被访者的信息,2003年他们企业的税后净利润总计86905.8万元,应付各种摊派支出6812.5万元,后者相当于前者的7.8%;据1478位被访业主的信息,2003年他们企业税后净利润为168022.3万元,用于公关、招待的支出为25573.6万元,后者相当于前者的15.2%。根据1002位被访业主的信息,2003年他们企业出资人分红总计25123.9万元,交费总计29394.1万元,后者相当于前者的116.6%;据754位被访业主的信息,2003年他们企业出资人分红总计22652.9万元,应付摊派支出6646.1万元,后者相当于前者的29.3%;据1257位被访业主的信息,2003年他们企业出资人分红总计36655.3万元,用于公关、招待的支出总计16240.3万元,后者相当于前者的44.3%。显而易见,与被调查企业的纳税、税后净利润和分红相比较,三项支出所造成的负担确实不轻。 [2] 另外,政府物资储备、资本市场、银行信贷、市场秩序及企业内部管理等方面的不规范问题都导致了企业经营成本的增加。 其次,中国的贫富差距过大足以说明分配机制的不合理远远超出了激励财富创造的必要条件。根据联合国一些权威机构的资料,2003年,中国的基尼系数已经到了0.47,是全世界第二不平均的国家,全世界最不平均的国家是拉丁美洲,基尼系数为0.50。也就是说,在过去的25年里,中国由全世界第二平均的国家变成全世界第二不平均的国家,是全世界变化最快的国家。[3]财富集中的趋势如此异常,适当提高劳动保障水平的努力却遭到非议、抵制与变相抵制,这已不仅仅是公平与效率的问题,而是一个庞大的既得利益阶层的道德问题。一个奇怪的现象是,在先富的私营企业主中对公益事业的捐赠行为与文化水平成反比,文化水平较低的捐赠热忱较高,文化高的捐赠积极性较低。[4] 最后,从宏观和长远角度看,保护劳动者与保护用人单位是“一个硬币两个面”的关系。[5]我国经济正陷入“内需不足-依赖出口-低价竞销-利润低下-劳动收入增长缓慢-内需不足”的恶性循环,打破这一恶性循环的关键点,就在于加大对劳动者的保护力度,提高劳动者收入,从而增加员工的归属感和企业的凝聚力,而不能依靠低劳动力成本优势来实现。用工成本的适度提升将提高劳资双方的相互忠诚和信任,为企业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内部环境和宏观条件。对于加强劳动保护会恶化投资环境导致资本转移和失业加剧的担心并没有必要。在我国,一些劳动法实施状况比较好的地区(如“长三角”和“珠三角”地区),其引进外国和外地资本的总量多大于劳动法实施状况较差的地区。这表明劳动法是投资环境的积极因素。即使存在某地区因加强对劳动者的保护而发生外移资本的现象,也多是一些低质量资本,即技术构成低、主要靠廉价甚至掠夺性使用劳动力以营利的资本。这种资本的外移,对于试图提高引进外资质量、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的地区来说是利大于弊。这种资本外移如果进发生在国内,并不会影响我国的整体就业形势。这种资本如果移向其他发展中国家(如东南亚国家),其消极影响也不值得可怕。因为其他发展中国家同我国一样也面临着全球化和社会责任运动对提高劳动标准的压力,甚至有的国家(如印度)其劳动者保护状况还优于我国,故这种资本移向其他发展中国家的规模不至于很大。即使发生了这种资本大规模地移向其他发展中国家的极端现象,对于有巨额资本剩余的我国来说,促进民营经济的发展,就足以填补这种资本外移所留下的空间。[6] [1] 张五常:新劳动法的困扰。http://blog.sina.com.cn/s/blog_47841af701007ti9.html [2]“中国私营企业研究报告”课题组:《2005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http://edu.sina.com.cn/j/ [3]丁学良:穷人太穷导致贫富差距是有钱人的说法 http://finance.sina.com.cn/g/20051024/01012056407.shtml [4] “中国私营企业研究报告”课题组:《2005中国私营企业调查报告》,http://edu.sina.com.cn/j/ [5] 王全兴:《我国劳动合同立法的基本取向》,《中国劳动》2005年第8期。 [6]王全兴,劳动合同立法争论中需要澄清的几个基本问题,《法学》第2006-9期,第 19 页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