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国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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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5
荆州国安:最新消息:南京彭宇案已和解撤诉
最新消息:南京彭宇案已和解撤诉
【点评】:和解撤诉,一个奇妙的结局.我们所关注的一审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彭宇究竟有无过错?彭宇是否赔偿?在这个无和解内容的撤诉中似乎完结,烟消云散.其实大家还必须继续关注.
中新网3月15日电 3月15日14时30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在大会新闻中心就“司法公正”问题接受中外记者的集体采访。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而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有记者提问说: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没有经过二审就以调解结案了,但是彭宇案的影响至今仍然没有清除。现在媒体上陆续有关于,比如说92岁老太太当街跌倒无人敢扶的这种报道。对于彭宇案中法官以推理断案的这种质疑已经在人民群众中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他们对司法公正的信任大大降低,甚至影响了社会的道德价值的导向。请问公丕祥院长对此如何解释?能给我们讲讲彭宇案的真相是什么吗?
公丕祥说,“你刚才提到没有经过二审,实际上是有二审的。一审出来之后双方当事人都不服,上诉到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二审以后,在各有关方面的关心、支持下,人民法院二审的时候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依法组织调解,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准予双方当事人撤诉。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而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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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10-30 16:36:11
[未注册用户] long 评论:
| 另外一事件;有车祸的4名伤者跪地求车去医院,百辆车呼啸而过不停,唯一停的那个送人去医院后垫付了些钱就走人,后来被救的人努力找人也找不到恩人,以前我心里怪那一百辆见死不救的司机,现在我真的担心那个见死救人的司机,当然主要的是制度,中国的法院太黑太没有水平,灰色收入太多.道德败坏,现在的我实在找不到以中国人为荣的理由 |
2009-10-30 16:35:53
[未注册用户] long0121 评论:
| 另外一事件;有车祸的4名伤者跪地求车去医院,百辆车呼啸而过不停,唯一停的那个送人去医院后垫付了些钱就走人,后来被救的人努力找人也找不到恩人,以前我心里怪那一百辆见死不救的司机,现在我真的担心那个见死救人的司机,当然主要的是制度,中国的法院太黑太没有水平,灰色收入太多.道德败坏,现在的我实在找不到以中国人为荣的理由 |
2009-10-30 16:27:26
[未注册用户] long0121 评论:
| 南京的法官白吃食,吃屎大的,建议国家考虑香港法官来大陆 |
2008-03-25 22:45:51
| 谢谢各位博友及网友的评论及留言,我就不一一回复,请大家鉴谅. |
2008-03-25 11:27:08
[未注册用户] 706 评论:
2008-03-21 00:14:37
"· 2008-03-16 曹鹏 回应: 要猜测的话,恐怕无数种可能。比如,彭宇觉得打官司太累了,给点钱省事"。这种分析非常正确,年轻的当事人的确身心疲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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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0 19:30:48
[未注册用户] 611 评论:
| 如果彭宇确实同意赔10%(1万余元)达成和解,那么可以大致断定,彭宇确实撞了老太,不然,彭宇完全可以因事件对自己在经济和精神上造成的损失从徐老太处获得赔偿. |
2008-03-17 18:08:14
公众在知道事实真相后,自然会有自己的判断。有时候,我们的裁判可能和公众的期待相背离,但这与司法正义无关,不是司法不公,而是司法不能。 --- 对刘永强法官的这种观点深表赞同。但我还是觉得,这类信息要不要公布还是让人家当事人自己决定吧。毕竟公共事件这个标签都是公众给贴上的。我想之所以说是公共事件,就是因为其中包含了普遍性、公共性话题,可是只要时机恰当,有人肯下功夫挖掘发现一番,激情渲染一番,所谓公共事件还不是一个接一个的被造出来? 所谓公众不要太欺负法院,太为难个人。 法院屈服于抽象的公众意见,使当事人蒙受委屈和损失,才叫做有好的社会效果吗? |
2008-03-17 16:18:12
[未注册用户] 298 评论:
| 应该要公布调解的内容,但同时看到报道有位XXX所长的行为已经明显是在做假证,已是种知法犯法的行为,为何也不处理呢?这种人还有资格做一名人民警察吗?? |
2008-03-17 10:49:09
若调解发生在一审前,没什么问题。但是在一审后……
· 2008-03-17 曹鹏 回应: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民诉意见》191、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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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7 00:27:06
即使在美国,也存在很多类似于“辛普森杀妻案”的情形,我们虽然很失望,但是我们却看到了程序正义的力量。 在美国,刑事案件是可以调解的,甚至量刑也是可以由当事人参与选择的。法律或者说法治,只是一种社会治理工具和社会纠纷解决模式,公众想象中的公平正义,只能存在于想象中。 我本身也是法官,深深的知道肖扬院长在哈佛讲演时发出的感慨:绝对的公平正义当然是我们的不懈追求,但切切实实地解决矛盾,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确是当前我们所能做出的最好选择。 |
2008-03-17 00:16:12
说到本案的最终结果,应该是不出乎意料。首先要更正一些人的误解,本案结案方式是和解撤诉,而不是调解。当然法官以及方方面面的人做出的大量调解工作,对当事人达成和解是至关重要的。但调解要坚持依法调解,法院还要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合法性予以确认,所以本案在差不清事实的情况下,只能以当事人和解撤诉的方式了解。 其次,法院的民事案卷不属于机密材料,公众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去调阅。不过,我们所期待的和解协议,可能不再订入卷宗,在案卷中保存的,只是撤诉申请和准予撤诉的民事裁定书。 从长远来看,当事人之间的和解协议肯定要公之于众的,理由就像某位人大代表所讲的那样,此事已经成为公共事件,当事人的隐私权是可克减的,公众对事实真相的知情权及其欲望,要求任何知情的机构、个人应该把和解协议的内容公布出来。 究竟是法院不敢公布,还是当事人不想公布?无论是法院不敢,还是当事人不想,都势必引起公众对审判内幕、司法公正的合理怀疑。公丕祥院长的学者风范有时候是和从政要求的长袖善舞还有很大差距的,他如此表态只会引起公众对此事件的进一步质疑。面对质疑,最为有效的办法,就是彻底公布事实真相。 公众在知道事实真相后,自然会有自己的判断。有时候,我们的裁判可能和公众的期待相背离,但这与司法正义无关,不是司法不公,而是司法不能。 |
2008-03-17 00:15:48
| 国安兄,我认为只要彭宇认可和解结果就表明他对此结果是满意的. |
2008-03-16 23:55:01
仔细想想,我们这里的每一位是不是也想当然地去推断事实的真相?我们在推断事实的时候,会不会以我们既有的认知为基础?在证据缺乏、真相难以还原的场合,法官用常理去推断事实真相,应该是无可厚非的。 关键是,依据的“常理”是什么样的常理?每个人对常理的界定都与其自身经历有关。见死不救、诬赖好人的事情见多了,便以为这是常理,反之,见义勇为、知恩图报的事情见多了,便以为这是常理。 悲哀的不是南京法官,而应该是公众道德。 |
2008-03-16 20:49:33
求恒兄:首先声明,俺可不是什么大侠哟. 我以为,真正地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的、法治的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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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6 20:45:32
哈哈,求恒兄,要知道内幕的话,那可是首先你们南京的各位知道哟.所以,我才说庄主和竹叶不宜发言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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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6 20:44:57
| 江苏高院院长称彭宇案和解具体内容保密 -------------------------------------------------------------------------------- http://www.qianlong.com/2008-03-16 06:05:55来源:四川新闻网 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徐寿兰老太太赶公交时跌倒,彭宇将老太太扶起送往医院,仅医药费就花去4万余元。徐老太太家人咬定是彭宇撞了人,其后向法院起诉,索赔13万余元。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最终“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原告45876元。 今年2月15日,一位92岁的老太太摔倒在南京解放南路人行道上,口吐白沫。过往行人无一理睬。体育舞蹈教练魏永玲从旁路过,只好拉住9名路人见证老人摔倒与她无关,然后打电话报警。 去年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引发了人们对司法公正和社会道德价值导向的反思。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昨日针对此案在回答记者提问时说,法院二审时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南京中院依法裁定准予双方当事人撤诉。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本报记者就此找到公丕祥院长希望了解和解的具体内容,但他表示,具体结果因为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不能透露。 江苏团人大代表孟宪忠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说,“我认为彭宇案的最终结果应该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他认为,不管和解的结果是什么,这个事情应该让全社会知道,因为它已经成为一个公共事件。孟宪忠说,2月15日一个老太太在街头摔倒长时间无人理睬,好心人报警要拉上9个目击证人的事对他触动非常大,“这件事已经严重影响到了公众的道德取向。” 本报从有关途径获悉,该案和解的结果是彭宇承担了10%的责任,赔偿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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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6 17:26:57
哈哈,侯爷这次有点不厚道了,想将我和叶子放在火上烤。 还是国安兄善解人意。
· 2008-03-16 荆州国安 回应: 哈哈,求恒兄,要知道内幕的话,那可是首先你们南京的各位知道哟.所以,我才说庄主和竹叶不宜发言啊.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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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6 16:55:11
| 彭宇案的确造成过很大影响。但作为一个民事案件,当事人有自己的诉讼权利,比如和解,调解,撤诉等等。 和解结案导致我们看不到法院通过判决对其中一些法律问题的澄清,当然有些遗憾。但我们凭什么要求“不管和解的结果是什么,这个事情应该让全社会知道”。 因为是公共事件吗?不不不,本案首先是人家彭宇和那个老太太之间的一场普通的民事纠纷。
· 2008-03-16 曹鹏 回应: @追真求恒:
你这水平还不如本案一审法院呢!人家起码还推理一番,老兄只会怀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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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6 16:45:58
还真让好事者挖掘出来了: 有报纸声称,“本报从有关途径获悉,该案和解的结果是彭宇承担了10%的责任,赔偿1万余元。”
http://news.qianlong.com/28874/2008/03/16/3562@4351287.htm
· 2008-03-16 荆州国安 回应: 1万余元买个安逸?
· 2008-03-16 曹鹏 回应: 是否满意,那是当事人的事,我们不能臆测。
即使现在我们知道了和解协议,又怎么样呢?当事人和解,可不一定要有什么法律依据,只要没有违反强制性规定即可。和解内容,没什么可讨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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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6 11:21:32
曹鹏兄,双方如果是志愿调解,在一审期间也就完毕了.
· 2008-03-16 曹鹏 回应: 国安老师:
那不一定。调解、和解其实是谈判的过程,一审没谈拢,二审再谈,很平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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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6 11:19:54
茄子兄,双方都满意,只有这种可能,如果彭宇那怕只赔偿一分钱,就证明有过错或者只要承认有过错不赔钱,或赔钱但没有过错,都不是使他满意的.至于封口,封一时,但不能封一世啊.
· 2008-03-16 曹鹏 回应: 要猜测的话,恐怕无数种可能。比如,彭宇觉得打官司太累了,给点钱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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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6 11:15:15
| 呵呵,侯兄,这个案子.对于庄主和竹叶,可能潜水在看,但不方便发表意见哟. |
2008-03-16 10:30:18
[未注册用户] 土大炮 评论:
权大于法的又一实例,“按常理”——“大调解”都将与“莫须有”一样而被载入史册!谁都逃脱不了历史的审判!不管他是什么人,不管他有多么位高权重! 还有那个GP院长的GP逻辑,法院应当把如何“依法”的调解过程都公布于众,让各级法院好好学习学习!既然是依法,为何怕公布依法的结果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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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6 10:26:48
| 这种案件都能调解?真是可悲。 调解、和解是比较好的处理方式,我是说对当事人。 至于当事人是否完全自愿,那我们无从得知。 |
2008-03-15 23:57:31
只要人家不说,一切判断都只能是猜测.即使彭宇掏了钱也可能是满意的,呵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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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5 23:43:22
国安兄:可请庄主或竹叶实证研究研究,真相大白也.呵呵
· 2008-03-16 荆州国安 回应: 呵呵,侯兄,这个案子.对于庄主和竹叶,可能潜水在看,但不方便发表意见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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