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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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桐红博主陈赐贵,字启凡,泉州桃源人士,曾混迹于军都山下,攻读“非法专业”,现供职于中国科学出版集团新世纪书局,勉强糊口。平日里以笔为刀枪,好发不平论,可惜牢骚有余,创见不足,但至今死性不改,觉得白说也要说。愿与天下同道中人同学习、共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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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满意的结果为何见不得人?
2008-03-16

彭宇案又有新情况:在二审中,双方和解撤诉。315日,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但“具体结果因为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不能透露。”(《成都商报》316日)

彭宇案自媒体介入以来,一度愈演愈烈,直至发展成今日的公共事件。这个案件之所以引起这么强烈的关注,乃至人们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并非由于案件的结果本身,而在于案件的审理过程。当法官不再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而是“依常理判断”时,人们对司法本身便存有怀疑之心。当法官所要维护的“常理”不是助人为乐等传统美德,而是见死不救的冷漠之情时,人们对这样的情况只能是抱着否定乃至愤怒的态度。

对于这么一个完全有悖社会伦理和道德风尚的司法案件,“依常理判断”,司法机关完全有必要、有义务将其二审过程和结果完全公开,给关注此事的各界人士一个满意的答复,而不是拖拖拉拉、遮遮掩掩。据悉,这个马拉松式的案件之所以会出现一个和解撤诉的结果,是因为人民法院“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彭宇也好,老太太一家也罢,他们到底接受了怎样的“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而法院本身又得到了上极何等“重要的指示”,都不妨公诸媒体,让大家品评品评。至于那些“依常理判断”的法官们,也不妨出来露露脸,说说他们为何有如此“常理”,为何会想到依“常理”判断而非事实判断。

此案之所以引发这么大的反响,另一个重要原因便是案件的采证过程和审理过程太过蹊跷。如果说审判结果是引发人们质疑司法公正的导火线,那么司法不透明便是人们普遍质疑司法公正的“群众基础”。我们可以看到,在这个案件公开之后,原告与司法机关都在竭力回避公众的批评与质疑,如今,案件已了,“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了,为何还显得有些不可告人了呢?

法律作为道德的底限,只能拥有一套标准,一种结果。它所要追求的目标是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秩序与传统美德。它不是各方势力博弈的平台。令人遗憾的是,我们在彭宇一案上,看到的却是另一种景象。最终结果的“不能透露”,恐怕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而是司法机关逃避公众监督的烟雾弹,是当事法官逃避质疑与推脱责任的尚方宝剑。如此结果,看似很和谐地解决了问题,但事实上恐怕只会适得其反,加深人们的怀疑——不知公先生是否同意我这样的“常理判断”?


发表时间: 2008-03-16  浏览次数: 1968    下载(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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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路远 评论:
2008-03-16 22:11:07
和解,又和谐了
回应  发信 2008-03-16 22:11:07
 曹鹏 评论:
2008-03-16 23:09:26
请教,要求公开和解协议的依据是什么?

公众监督?以公众的名义去干涉个人的诉讼权利好像说不过去吧。

· 2008-03-17    刺桐红 回应:
    当它已经演化成一个公共事件时,它便无法躲避公众的监督。 另外,和解撤诉是否当事人诉讼权利的真实表达,本身便存有大量疑团。 江苏有关法院如此处理,看似很守规则,其实是往拖拉和遮掩的路上越走越远,加深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感,也让人们对一审判断的意见最终落空了。当然啦,他们也可以摆出一副高高在上的架式,认为就这样啦,反正不用老百姓过问。但老百姓也会有自己的“常理判断”。孰轻孰重,不言而喻。

回应  发信 2008-03-16 23:09:26
 曹鹏 评论:
2008-03-16 23:26:09
对于这么一个完全有悖社会伦理和道德风尚的司法案件,“依常理判断”,司法机关完全有必要、有义务将其二审过程和结果完全公开,给关注此事的各界人士一个满意的答复。
--------
各界人士尤其是媒体也要适可而止,别越位。

· 2008-03-17    刺桐红 回应:
    曹兄所言甚是,不过中国大陆的媒体监督,有时不过是“以毒攻毒”罢了。在不能治本的情况下,大家不过是寻求治标之术而已。
回应  发信 2008-03-16 23:26:09
 刘永强 评论:
2008-03-16 23:37:20
公丕祥、张文显、以及景汉朝、曹建明这样的人涌入政界,还是一件不错的事情。

· 2008-03-17    刺桐红 回应:
    只是当局把王胜俊这样的人也扶为最高法的领导,实在令人费解。
回应  发信 2008-03-16 23:37:20
 九色玫瑰 评论:
2008-03-17 10:46:02
和虎照一样的结果,犹抱琵琶半遮面
回应  发信 2008-03-17 10:46:02
 曹鹏 评论:
2008-03-17 18:40:53
江苏有关法院如此处理,看似很守规则,其实是往拖拉和遮掩的路上越走越远,加深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感。
----
1.我们能要求法院的只有依法审判,也就是你说的守规则。
在本案中,当事人达成和解,撤回上诉,二审法院依照民诉法以及民诉意见的规定(附后)结案,并无任何不妥之处,应该正是我们感觉满意的才是。可是为什么还有很多人对法院冷嘲热讽呢?到底想要什么东西?

2.人们对司法的不信任?如果这样就会产生不信任,那就是“人们”对司法理解不准确所致了。人们这样的无根无据的怀疑是不是太无理了些。

附法条: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送达后,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即视为撤销。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民诉意见》191、当事人在二审中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进行审查并制作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因和解而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撤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民诉意见》 161、当事人申请撤诉或者依法可以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果当事人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需要依法处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准撤诉或者不按撤诉处理。

回应  发信 2008-03-17 18:40:53
 [未注册用户] 冷疯冷语 评论:
2008-03-19 10:44:51
看来曹某人的脑袋真是被某些领导的屁眼给夹过的,变成了方脑壳!连有人在弄权你也真的看不出?
你的思维和那王常理有的一拼!你说的再多,就越能暴露你的无知和狼子野心!
弄权者,有几个能不被世人唾骂的?
回应 2008-03-19 10:44:51
 曹鹏 评论:
2008-03-19 11:25:15
我就是那么无知,那么老实,我只知基于事实和法律说理,不会像你一样聪明到只凭一些想当然的联想猜测就到处乱咬。

· 2008-03-19    刺桐红 回应:
    曹鹏君不必理会网上的匿名谩骂。我所要表达的已经在回复中说过了,我同意你的观点,不过觉得老兄未免有些教条主义了。个人不是认为法院违法,或是他人有权干预诉讼当事人的诉权,而是认为法院在其中的作用可疑且有限。所谓“以毒攻毒”,即与此相关。

· 2008-03-19    曹鹏 回应:
    @刺桐红: 基于现行法说理不能就算教条主义。既然你也同意我对个案的分析,我也就不必多说了。 至于“法院在其中的作用可疑且有限”,我目前似乎没能力处理这种扑朔迷离的大问题。
回应  发信 2008-03-19 11:25:15
 [未注册用户] 冷疯冷语 评论:
2008-03-19 18:29:23
请问曹鹏大人,你的事实在哪儿?你也不就是网上和媒本上听人家说说而己。你不想当然,那我问你,为何作伪证的会得不到处理,枉法判案的王常理为何得不到处罚?你说的事实至多只是某位院长的几句话而已!那可信吗?可信在什么地方?告诉你一个不争的事实,那就以后,有老人倒地时,没人再敢伸手施救,到你老的时候,可能当你摔得头破血流时,连报警,别人都不愿意!
也请你不要拿什么法律来唬人,中国的法界没骨头的东西也有不少!拿法律当玩物,那个王常理就是一个,结果怎样,被骂得狗血喷头!那还是客气的!你要是有本事拿那个破警察和枉法官去说事去。
另回刺博主,我可是写了名字的,只不过现在我还没能力写法律分析方面的文章,我不是搞法律的,所以才一直没注册,得以后,有机会一定注册。

· 2008-03-20    刺桐红 回应:
    老兄完全可以注册了评论嘛。 事实可以争论,但有时还是克制点比较好,跟你观点不同的未必都是汉奸或吹捧当权者的。 最后谢谢你的光临和回应。
回应 2008-03-19 18:29:23
 [未注册用户] 冷疯冷语 评论:
2008-03-19 18:50:45
刚才上了曹某人的帖子下看了一下,越看他就让人觉得他是个法律界的痞子!你做的端,还真的怕人骂!告诉你吧,我说真话,从来不怕人骂的!就彭宇案来说,那些经不起历史考验的判决与调解,历史一定会还以公道的,就象那个“莫须有”一样,历史会将它的制造者永远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中。
回应 2008-03-19 18:50:45
 [未注册用户] 冷疯冷语 评论:
2008-03-19 19:45:03
彭宇案有啥要保密的?


2006年11月20日,南京的徐寿兰老太太赶公交时跌倒,彭宇将老太太扶起送往医院,仅医药费就花去4万余元。徐老太太家人咬定是彭宇撞了人,其后向法院起诉,索赔13万余元。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最终“从常理分析,彭宇与老太太相撞的可能性比较大”,裁定彭宇承担40%的损失,补偿原告45876元。记者就此找到公丕祥院长希望了解和解的具体内容,但他表示,具体结果因为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不能透露。(3月16日四川新闻网) 
  似乎有一个不成文的“行规”,只要是法院办理的案子,大家都噤若寒蝉,外人议论不得,内部神秘兮兮。这要是案件没有判决,还说舆论会干扰办案,但是彭宇案都已经由法院裁定了,还有什么理由捂住不说呢? 
  地球人都知道,只要不涉及国家机密和危及国家安全,所有行政事务都有向民众公开的义务。彭宇案这样一个案件,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上升为影响巨大的公共事件,又是属于民事纠纷,显然不属于保密的范畴。那么,和解内容是如何达成的?“从常理分析”,裁定彭宇补偿原告若干赔偿金,这个“常理”到底是个什么理?不但最能显现法官的职业素养和判案的公平正义,也影响着中国人的道德取向,让大家知道这里面的“诀窍”,今后在类似情况下如何规避“风险”,这何尝不是一件好事?即便双方当事人要求保密,法院也能从法理上对民众进行提醒。现在就这么稀里糊涂按“常理”给了裁决,让全国人民蒙在鼓里,只一句“保密”就没了下文,这是何道理呢? 
  依我看,彭宇案和解内容非但不需要保密,还要大张旗鼓地进行宣传,就算是给我们进行法制教育吧。

回应 2008-03-19 19:45:03
 [未注册用户] 冷疯冷语 评论:
2008-03-22 14:30:33
刺博主,首先谢谢你的善意提醒。
其实彭案中很多事实是不争的,如派出所长的伪证,加上此案一审中庭审三次的超长时间,就足以看出此案中存在的无形诡秘的权力运作,而那位作伪证的所长并未受到处罚,这些足以展示司法存的腐败!而我开骂的根据就是这些!我看不惯就要骂!鲁迅当年还骂人呢!尽管我不是鲁迅!
对于那个自为别人是庸人的人,其实他自己是个十足的庸人,是被领导屁眼夹出来的超级大便超人!就是要骂骂他,让他知道舔领导屁眼放毒屁的后果!
相信历史一定会证明,那些昧着良心说话的人,不会有好声名的!因为他们在挑战的是道德的底线和做人的底线!
回应 2008-03-22 14:30:33
 刘永强 评论:
2008-03-23 07:55:39
牢骚太盛防肠断,风物常宜放眼量
回应  发信 2008-03-23 07:5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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