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桐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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刺桐红博主陈赐贵,字启凡,泉州桃源人士,曾混迹于军都山下,攻读“非法专业”,现供职于北京凤凰联动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勉强糊口。平日里以笔为刀枪,好发不平论,可惜牢骚有余,创见不足,但至今死性不改,觉得白说也要说。愿与天下同道中人同学习、共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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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能给人民最好的感觉
2008-04-12

410日,刚刚走马上任的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在与珠海中院法官交谈时指出,要继续贯彻“宽严相济”的审判政策,对待判不判死刑的问题,“要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以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南方都市报》411日)

此语一出,舆论哗然,众人纷纷质疑司法的依据还是不是事实与法律了。其实,王院长的这番话并非毫无根据,人们很容易由此联想到东北的刘涌案和陕西的邱兴华案。这两大案件都在所谓的“众人皆曰可杀”、“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舆论压力之下,或多或少地歪曲了司法程序与审判公正,最终判处被告死刑。这类现象表明了我国的司法实践与社会的心理期待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

法律应不应该体现民意?这是毫无疑问的。但民意是否应该具有法律效力,则恐怕要分情况来看。让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实现统一,是立法的一大初衷,也是司法顺利实施并赢得尊重、确立权威的一大关键。因此之故,许多法律在创立之初便尽量地考虑到社会习惯、民族心理等现实情况。然而,这毕竟只是一个追求目标或考虑因素,有些事情尽管再有“民意基础”,也不能化为法律条文,比如包办买卖婚姻。

由于法制不健全或法律不普及,还有许多情况尽管不受法律保护,但也具备一定的“民意基础”,比如“以牙还牙,以眼还眼”式的同态复仇。此外,媒体从业者由于法律知识不健全、存有先入为主的成见等因素,也会导致报道有失偏颇、人民群众被误导。这时候形成的“汹汹民意”也是有待商榷的,司法机关切不可因为“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或媒体的强大压力而被迫改变司法原则,扭曲了事实真相或做出违法判决。如此行为既不能为司法赢得尊严,也不能体现对人民群众的尊重,反倒有些像哄着猴子接受朝四暮三的养猴人。

对于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出现差距,人民群众不满意的情况,我们与其说是立法存有漏洞,不如说是司法体制尚不健全,无法给人予绝对的公平、公正之感。比如说媒体和社会最不“感冒”、质疑得比较厉害的司法精神鉴定,很多人并不见得就认为我国的这项技术实在不行,而是怀疑掌握这项技术的人能否科学、公正地运用它。司法腐败、行政干预、同案异判等情况都极易导致人们的不信任感。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活动要是还以“社会和人民群众的感觉为依据”,朝令夕改、令随情移,恐怕只会损害了司法的独立精神和公正原则,还加重了人们的疑虑,进而导致司法不公与舆论干预的恶性循环。

想让人民群众满意,司法的最好选择不是“媚俗”,更不是“媚权”,而是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其中最核心的部分便是司法独立。只有坚持做到了这一点,司法才有公正、公平可言,才能赢得人们的尊重与信任。美国的人民和媒体干预不了司法活动,但他们依然对审判活动和审判结果充满敬意,这便是司法独立之功效。

最后我想给王院长讲个小故事:一只小狗问它妈妈:“妈妈,幸福在哪里?”狗妈妈回答说:“幸福就在你的尾巴上。”小狗于是追着自己的尾巴跑,却怎么也咬不到它。小狗沮丧地说:“我追不到幸福。”狗妈妈说:“孩子,只要你勇敢地往前走,幸福就会一直跟着你。”这里的“幸福”其实也叫人民满意,“勇敢地往前走”则是指司法独立。不知王院长觉得这个故事可有道理?


发表时间: 2008-04-12  浏览次数: 1382    下载(Word文档)
最近访客(2名)
· 微尘粉笔· Enzo
 筱植 评论:
2008-04-13 20:29:59
  解决这个问题似应当从立法和司法2个方面双管齐下才行。
回应  发信 2008-04-13 20:29:59
 [未注册用户] 276 评论:
2008-04-18 18:29:51
民意可以作依据的话, 那么我们以前的群众运动中挂的人的算是白挂了,司法独立,算了,还是现实些吧
回应 2008-04-18 18:29:51
 過路者 评论:
2008-07-18 13:12:03
前總理朱鎔基為某會計學院題字[不做假賬], 法學院可有乎?
回应  发信 2008-07-18 13:12:03
 法家梁剑兵 评论:
2008-08-31 20:49:14
司法独立,不是为当事人的利益考虑的设计——即使在美国这样司法独立的典型国家,我们也可以发现,司法恰恰是在“不独立”的状态下实现正义的——比如他们的陪审团制度,将法庭之上的关系主体和权力配置分割为四块,分别是原告、被告、法官、民众。而在四个主体中,起决定性作用的恰恰不是法官,而是民主——他们这才是真正的民主司法!我们有吗?我们没有,我们的司法独立,仅仅是法官们攫取权力和利益的手段与工具罢了。这就是最大的社会积弊!

美国的陪审团制度,将对案件的实质决断权从法官的手中剥离出来,交给人民,交给社会公众、交给人类良心与社会共识,确实是美国司法制度的精华,也是司法民主的至高体现!代表了有史以来人类司法的最高境界!但是,我们的法官们愿意实施这样的精华制度吗?他们愿意把手中强大的司法审判的权力乖乖地交给人民、交给良心、交给社会共识吗?他们不愿意、不情愿、不可能!

那么,在这样的语境中,法官大权独揽的所谓“司法独立”究竟意味着什么?又能给人民大众带来什么好处呢?

回应  发信 2008-08-31 20:49:14
 [未注册用户] 651 评论:
2008-09-15 20:21:24
我是一名法官,我非常赞赏陪审团审判.这是一项非常科学而有效的法律制度,对促进司法独立与提升司法权威和社会的法律意识作用巨大,但是很多不希望司法独立的人反对陪审团审判.

· 2008-09-16    刺桐红 回应:
    独立与否,很多时候并非理念的分歧,而是利益的冲突。
回应 2008-09-15 20:21:24
 [未注册用户] 123 评论:
2008-10-10 19:58:26
法律必须考虑其效果,如同人必须考虑其利益,不是所有的人都是法律家,反而更多的人是法盲,于此,法官必得衡平利益,以保障稳定。法官是保守者,高谈激进的是不了解法官职业的直观表现。
回应 2008-10-10 19:5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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