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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独立是法治的必由之路
---答法家梁剑兵
梁剑兵兄,你的问题很多,但对于你提所有问题的答案最终都可归咎于司法不独立.我试着简要作一解释: 首先,由于法官素质低、司法腐败严重,所以不能让法官们独立判案,于是人大、政府、政党等出面或背后对司法审判进行指导、指示或“监督”,法官们更没有资格享有高薪、任期终身等。反过来,法院和法官不能独立享有司法权以及保证司法独立的高薪、任期终身等制度进一步导致法官素质低、司法行政化、司法腐败等等。这是一个恶性循环。因此,所谓当庭宣判问题、超审限办理案件问题、法官整体素质提高问题等等,追根溯源都是司法独立问题。 其次,你引用的文章以及你的“请教一”至“请教五”所提及的所谓“司法”腐败现象,仅仅是表面现象,深层次方面并不是司法腐败现象。众所周知,真正的司法独立包括法院独立与法官独立。由于中国没有司法独立,更没有形成独立的法官群体,即没有形成“法官”这一身份共同体,因此你列举的法官或院长腐败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司法腐败。另一方面,你所列举的这些作为表面现象的司法腐败也与司法不独立存在密切关系。正是由于司法不独立,很多冤案、错案的判决是受到上级、领导的指示或党委、政府的协调而作出的,因此实际上判决并不是该判案法官作出的,而是“其他人”间接作出的。于是,出现了判案法官替他“人”背黑锅的现象,司法替其他部门“背黑锅”的现象。即使在这类冤假错案中法官存在受贿等腐败行为,由于案件的判决是受到上级、领导的指示或党委、政府的协调而作出的,因此很难纠正,从而加剧了这种“司法腐败”。诚如贺卫方所言:“司法独立从来不等于司法专横或恣意性的司法;司法独立一定是更加可以问责的一种机制,司法独立使得我们知道谁是司法的决策者,他握有完整的司法权的同时也承担完整的司法责任。反而司法不独立的结果必然是一笔糊涂帐:搞不清谁在做坏事,一团浑水,都推给审委会,审委会的责任也无从辨析,公众也不知道谁在干预司法,腐败就从这中间产生。” 司法改革千头万绪,牵一发而动全身,但如果司法不独立,一切都是空谈。“在权力没有分立的地方,就没有真正的法治可言”。不管“三权分立”,还是“五权分立”,都是以司法权独立为其共设的前提。
法家梁剑兵 评论:
再请评论一下肖扬的诺言:
2000年,肖扬称要在两年内有效遏制司法腐败 长春讯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近日在此间的“全国法院加强基层建设工作会议”上表示,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将力争在两年左右的时间内,使法官的整体素质明显提高,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基本解决,违法违纪和司法队伍中的腐败现象有效遏制,物质装备建设有较大改善。 中国的基层法院承担着全国绝大多数案件的审判任务。据统计,基层人民法院审结的案件占全国法院审结案件总数的近90%;案件执结各类执行案件占全国法院执结案件总数的九成以上。广大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工作人员不断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较好地完成了审判和执行任务。 肖扬说,许多基层人民法院在执法环境不太理想的情况下,抗住了私情、权力等的干预,顶住了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巨大压力,坚持原则、秉公执法,维护了司法权威。他表示,当前,人民法院工作,特别是基层工作中确实存在一些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问题。法院系统一些工作人员,包括一些法院院长、副院长法律知识不够系统。法院队伍、特别是基层法院队伍的素质亟待提高。人民法院在审判工作、法官选任和管理等方面的行政化模式严重影响和制约了人民法院工作的发展。另外,一些基层法院,特别是相当部分老少边穷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连基本的办案条件都不具备,严重影响了审判工作的正常开展。 他说,未来10年,人民法院审判领域不断扩大,案件数量会持续上升,各种新类型复杂疑难案件将不断出现。肖扬表示,中国各级法院将对个别违法违纪人员和违法违纪现象予以坚决纠正;坚决清除少数人员中存在的腐败现象,不允许敷衍塞责,隐瞒实情、顶着不办,努力使基层人民法院成为“公正、廉洁、文明、高效”的司法机关。 他表示,各级法院要努力提高当庭宣判率,要实行以审限跟踪管理为核心的审判流程管理,建立审限警示和超审限通报制度。凡不具备正当理由,未经批准超过审限规定的要认真追查有关审判员的责任,对故意拖延办案,或者因过失延误办案,造成严重后果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江南时报》 (2000年07月15日第四版)
请问穆悟法君\JACKY_HU君:
1、现在法院里面到底有几个案件是当庭宣判的?法官和法院拒绝当庭宣判的根本原因究竟在哪里?是外因(司法不独立)占主导地位还是内因占主导地位?
2、超审限办理案件的根本原因又是什么?到底是外因(司法不独立)占主导地位还是内因占主导地位?
3、肖扬自己承诺到2002年使法官整体素质提高,现在已经是2008年了,法官的整体素质提高了吗?假如肖扬明明知道自己的诺言不可能得到兑现,为什么要说大话和空话?这个随便说大话和空话的毛病究竟是他自身的问题还是别人的问题?
4、关于当庭宣判率问题,我查阅了有关文献,找到这样一份材料,也请穆悟法君\JACKY_HU君审视一下到底是司法系统的内部原因占主导地位还是外部原因占据主导地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案件的宣判时间分为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
而张汉英代表(政协河南省委副主席,民建中央常委、河南省主委)做过一个调查,目前地方人民法院对案件开庭审理后,当庭宣判的比例几近于零!
现状:审是审了,“判”却遥遥无期
张汉英说,在实际审判中,通行的做法是庭审结束后,合议庭告知诉讼当事人“本案定期宣判”,但并不给出定期宣判的准确日期,对案件的最终宣判往往要在庭审后,再经过一个不确定的、相当长的时间。有的甚至要在庭审后经当事人几个月、几年的反复催问,才能作出。
这种宣判既不属于当庭宣判,也不属于定期宣判,事实上属于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定期宣判!
危害:滋生助长“暗箱操作”
张汉英代表认为,这一问题在各地均有不同程度的存在,而且越是基层越严重,其危害性应当引起高度重视。
他分析了这种“不定期宣判”的危害性:
一是直接损害司法效率。不定期宣判妨碍了人民法院调节社会秩序职能的有效发挥,增加了当事人参加诉讼的经济负担,不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对快速解决纠纷的要求,使得当事人深陷诉累,错失良机,不能及时投入正常的工作和生活。
二是间接损害司法公正。不定期宣判给案外因素干扰法院审理案件留下了时间空隙和可乘之机,造成一些案件的判决结果与开庭情况不相符和,甚至大相径庭,降低了判决的公正性和人民法院的公信力。
近几年社会反映强烈的“暗箱操作”、审判不公问题,多与不定期宣判有关。
三是不定期宣判不利于历练法官队伍,妨碍法官审判业务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使得法官成为仅仅记录问题的“书记员”、执行领导意图的“传声筒”,而丧失职业意识和约束,一旦出了问题,找不到具体的责任承担者,妨碍了最高人民法院为提高审判质量而制定的过错责任追究制度的正常实施。
主张:不能当庭宣判的法官不是好法官
“提高当庭宣判率,提高法官素质,必须依法办事,从制度上找办法。”张汉英代表开出了四剂“药方”。
第一,实现审判权的“独立”。依法充实合议庭的审判权利,除个别案情重大复杂或者疑难的案件依法必须由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外,其他案件的最终裁判权应依法交由合议庭或者独任审判员行使,取消法院内部各级行政领导签发法律文书的行政性做法,准确区分法院审判职能和内部行政管理的性质与关系,各级领导只对内部行政管理行使职权,案件的审理过程和结果则由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独立负责。
第二,依法提倡或要求法官在开庭审理后,当庭对案件作出判决,并将当庭宣判的比例和质量作为对法官进行任职能力考评的重要依据。
第三,加强审理时限监控,坚决杜绝超越法定审理时限的现象,严格控制审理时限的延长,促使法官在程序合法的前提下,尽早对案件作出判决。
第四,加强法官业务培训,使之有能力对案件独立作出判决,对经培训不能取得资格或者仍然不能独立正确行使审判权的,坚决逐出法官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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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4 21:47:37
穆悟法君\JACKY_HU君:
按照您的逻辑,人大代表对法院不满是因为法院替别人的腐败背黑锅而不是替自己的腐败承担责任么?我怎么觉得阁下的说法有替司法腐败问题洗刷罪过的嫌疑啊?改革出了成果都是因为自己好,而改革出了问题都是因为别人不好,这难道不是更加严重的思维混乱么?
据《人民网》2007年12月14日,《敢于签订受贿合同的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黑心院长落马》一文披露:曾经因为担心有求于他的律师,事成之后不兑现承诺,北京市西城区法院院长郭生贵,居然堂而皇之地跟律师签订受贿合同,堪称创“吉尼斯记录”的“史上最牛黑心院长”。据称:“办案人员从郭生贵家里及办公室起获上千万元现金与存折,并查出有十多套房产。他还收藏有大量名贵字画。 京城出个贪官并不稀罕,也不可怕。令人吃惊和可怕的是:在全国上下强调“依法治国”的今天,在党和国家最高领导的眼皮之下,一个在北京法院系统为官30多年,头戴“先进典型”桂冠的法院院长,居然是一个贪赃枉法的“黑心院长”,剖析郭生贵现象的成因,有助于我们看清今日法院系统民怨四起的症结所在。
另据报道,2006年6至10月,深圳市中级法院已有5名法官被“双规”或逮捕,20多名法官、8名律师被调查,调查面还在不断扩大,并涉及基层法院法官。目前,中纪委、监察部的调查组已进驻广东省,决心铲除深圳司法界黑幕。深圳中级法院的日常工作,由深圳市纪委代管。
真叫人大开眼界。法院日常工作由纪委来管,还是头一回听到。这些法官们连自己都管不住,法院几乎“整体沦陷”,又怎么可能对各类案件作出公正判决呢?即使判决了,当事人也会不服的。因为裁判本身存在问题,有“黑哨”参与的比赛结果有何意义呢?肯定是一场闹剧。而现实中法官腐败,要比“黑哨”严重得多。法院受理的案件涉及社会方方面面,并且有的案件是人命关天。如果人们发现法律公正可能只是一个“神话”,司法制度的威严将不复存在,人们对法律的信任危机也由此产生。
难怪深圳中院还向人大报告说,案件判决后的执行难问题越来越突出。执行不难才奇怪呢,本来这些法官“拿人钱财替人消灾”,已经丧失了司法的公正性,法律已经成为法官谋取私利的工具,法律遭到了贱踏。可以想象在这样的腐败氛围下,有多少案件被错判?又有多少正义没有得到伸张?还有多少国有资产流失了?
请教阁下:您能够把郭生贵犯罪的原因归结到当地政府腐败的原因上去么?难道司法不公、法院腐败的现象不是在我们这个社会中普遍存在着么?到底是法官自己的腐败还是因为别人的腐败自己才腐败?
请教一:假设某人身为警察,却一味地为罪犯的犯罪行为提供包庇\窝脏的便利,被害人有没有权利对该警察表示不满?
请教二:当那同流合污的警察遭受谴责的时候,他可以以我是在替别人背黑锅而逃脱谴责么?
请教三:当那同流合污的警察自己已经成为社会腐败的根本病灶的时候,他能够以是替别人背黑锅而掩盖自己的腐败并不许人民进行批评么?
请教四:与政府腐败同流合污是不是也是腐败?身为法官,堂堂法院,竟然屈从腐败,包庇和纵容腐败行为,是什么性质的行为?
请教五: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自己不干净,却把责任推卸到旁人的头上,这不是更加严重的思维逻辑的病态么?
自己得病,别人吃药,这样的花招法院方面已经玩过一次了。前两年,社会舆论普遍指责法院腐败的时候,难道法院方面不是成功地把法院腐败的责任和司法不公的原因推卸到中国律师的头上去了么?
绝对的权力一定导致绝对的腐败!政府腐败有法院惩治,那么,当负责惩治政府腐败的法院已经腐败了的时候,请问我们是来改革法院还是给已经腐败了的法院赋予更大的权力,让他们腐败起来更加得心应手和随心所欲呢?
难道法院的公权力就可以为所欲为、肆无忌惮地不受任何指责和人民与舆论的批评么?
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问题已经成为比其他腐败现象更加严重的社会问题,这是有目共睹的社会事实,产生司法腐败的本质原因是缺乏监督机制,这也是社会舆论呵大众的共同认识。导致司法不公的根源不外乎内因与外因两个方面,从内因看,司法专横、缺乏良好的内部监督机制是导致一切司法腐败与不公正的根源,从外因看,司法不独立,在许多案件的审理上受到体制制约是外因。
辩证唯物主义认为,内因和外因在事物的发展中是同时存在、缺一不可的,但二者的地位和作用不同。内因是事物存在的基础,是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本质,是事物运动的源泉和动力,它规定着事物运动和发展的基本趋势。外因是事物存在和发展的外部条件,它通过内因而作用于事物的存在和发展,加速或延缓事物的发展进程,但不能改变事物的根本性质和发展的基本方向。所以,内因是第一位的原因,外因是第二位的原因。唯物辩证法要求人们在具体分析矛盾和解决矛盾时,既要看到内因的重要作用,同时也不可忽视外因的作用。在坚持“内因论”的前提下,不忽视外因的作用。形而上学则与之相反,主张“外因论”。认为事物的运动和发展完全是由外力推动的。
例如:谁考试没考好,他如果说外面很吵,这是外因.假如他承认自己心理素质不好,容易受外面影响才是内因。在司法改革的过程中,我们经常可以发现这种来自法院方面的仅仅只强调外因的辩解的。
最后,我想请教的一个总问题是:十年司法改革,司法系统没有向人民大众和社会舆论递交上一份让人民大众满意的答卷,难道都是因为“考场外面的噪音太大”吗? |
2008-08-03 23:56:09
| 2008年人大,对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的赞成票为2287票,反对525票,弃权120票,否定性投票合计675票,这一结果再次刷新了对司法系统不满的历史记录!
这只能表明:法院在替政府腐败、社会腐败背黑锅,是政党腐败、行政腐败的替罪羊。这是司法不独立的结果,这是司法改革无法彻底进行的结果。这也同时表明了当下司法的权责不统一:让法院承担定分止争、解决社会纠纷的责任(司法乃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防线),却不赋予其相应的独立的权力。恕吾直言,你的文章反映了你思维逻辑的混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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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3 19:09:38
你回答的第一点勉强说的过去。但我要强调一点,仲裁委和仲裁员在仲裁庭的组成这一问题上即使有很强的倾向性意见,但对当事人双方而言只不过是一种建议而已,不具有决定性。要知道当事人甚至可以协议重新选择仲裁委员会,而不受以上意见所影响。
第二点却直接与法律相背。 《仲裁法》:“第五十三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五十四条 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当事人协议不愿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的,可以不写。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不签名。” 法条写的非常清楚。请不要告诉我你所在的仲裁委员会立有不同仲裁规则哦!
第三点你没有直接回答,显然你也没有认真分析产生这些数字差距真正原因和解决方法(前提是二者具有可比性)。差之毫厘谬之千里,你的回答实在难以让我信服。
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是任何法院都不可比拟的,另外仲裁案件性质、当事人自愿、保密性等这些先天优势都决定了仲裁案件的处理结果较容易被当事人双方接受(不管自愿还是被迫),而很少为旁人“诟病”。
受理种类繁多、厉害关系复杂的各类案件,法院审判不是长官断案、法律断案这么简单。特别是涉及地方利益的经济纠纷、行政案件、刑事案件冤假错案最多,民愤最大,其产生的原因也各有不同,但是幕后推手多不在法院。政法委不管仲裁委但是管法院,审判机关的不独立是造成这一结果最根本的原因。
忽略受案范围、案件难易、和最为重要的机构独立性,将仲裁和诉讼作简单类比得不出正确结果,而其结果又能够证明什么呢?
另外,不要小瞧法官的业务素质,也不要高估仲裁员的道德操守,如果对调一下谁优谁劣还不一定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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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3 15:47:56
怎么说呢?就是说Windows视窗的设计有缺陷,导致某新设计播放器软件不能正常运行。通过修改播放器的代码可能会实现正常的播放,但却失去了许多新式的功能。而微软已经取得技术上的垄断,他不需付出巨大成本去系统修改Windows,就可以获得可观的利润。而外界有没有能力去修改,更不敢面对开发新系统的市场风险。 这只是一个计算机的问题,请大家不要作任何联想,力保懊运期间的稳定大局。 |
2008-08-02 10:07:08
JACKY_HU君:
假如单单只看纸上的法律,仲裁当然既可独任也可合议,阁下说的没错!
首先,现实中,虽然法律确实规定仲裁可以独任也可以合议,但在具体的仲裁实践中,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们都喜欢设立三人合议的仲裁庭,这往往是为了避免独任可能遭致申请人对独任仲裁员的公正性质疑而论的.因此,避嫌的考虑往往使得独任仲裁的比重大大少于合议仲裁,我选取合议仲裁角度对仲裁机制进行说明,只是从比较普遍的现象上进行描述与分析,这并不等于我说仲裁只能是合议而不可独任呀。
第二,关于裁决机制问题。请注意,我前帖说的基本意思是:在合议的情形下,两票否决制度非常坚决和彻底,这和法院的官僚判案制度(长官说了算!)也完全不同。这里不存在您说的“一般依照多数意见错做出裁决”的问题,而是必须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即使少数(在合议的情况下,所谓少数,仅仅只是一人)人反对裁决,也必须在裁决书原件上“副署”签字,裁决书才有可能发出的。我感觉您似乎没有仔细阅读我对仲裁裁决机制的描述,因此您纠正我的第二个错误的时候,我不知道我究竟哪一句话说错了,请明示!
三、关于是否有证据证明仲裁员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比法官普遍好的证据自然是有的。比如,1、人们经常诟病司法腐败,但是诟病“仲裁腐败”的舆论有没有呢?2、近年来因为枉法裁判导致的冤假错案究竟是出现在司法审判领域还是出现在仲裁领域?3、我国人民涉法上访的矛头是针对法院和法官的还是针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的?4、法院判决被发回重审或者改判的比例是多少?5、仲裁委员会的裁决被法院判决撤消的比例又有多少?等等
这些这些问题的答案都是支持我的判断的证据。我相信,只要阁下详细加以检索和数据分析,您找到的数据一定会给你一个让你信服的证明的!
阁下谈的是纸面上的法律制度问题,而我谈的是现实的法律实效状况。因此,我们只是看待问题的着眼点有所不同而已。
鉴于应然的纸面制度并不能代替法律实效的必然,所以我与阁下无所谓谁对谁错吧?呵呵~~ |
2008-08-01 23:16:25
虽然你当了多年的仲裁员,但并不代表你不会犯错,先纠正三个:其一,仲裁庭组成可以由1名或者3名仲裁员组成,而只有在当事人约定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情况下当事人才能有机会各自选定1名仲裁员否则没有这个权利。其二,由3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一般依多数意见作出裁决,当形成不了多数意见的时候只能依首席仲裁员意见作出裁决,法律并没有要求首席仲裁员必须要综合其他人意见作出裁决,也没有要求持不同意见者必须在裁决书上署名后裁决才能作出。如果你说的“附属”是将不同意见书面附卷那也不对,因为附卷的不同意见不是裁决书组成部分。其三,有证据能够证明学者或者律师都一定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或者能够证明学者或者律师一定比法官都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吗?既然没有,那你就不能仅凭此断言“他们就比较公正”。 仲裁委有的独立性法院没有这是仲裁和诉讼的最大区别,不是改革不成功而是改革不彻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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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1 21:58:18
| JACKY_HU君:
阁下显然对仲裁并不了解.
我已经担任了多年仲裁员了,我自然知道仲裁制度为什么比法院审判少遇到"诟病".
首先是因为: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有权各自挑选一名"自己喜欢的"仲裁员,这一点非常重要_____大家都可以挑选"自己喜欢的"人(熟人)做裁断者!这和法院诉讼过程中你不知道什么人可以做你的法官(陌生人)完全不同!
其次,仲裁实行彻底的少数服从多数的合议制度,两票否决制度非常坚决和彻底,这和法院的官僚判案制度(长官说了算!)也完全不同!____只有在两个仲裁员的观点尖锐矛盾的时候,首席仲裁员的意见才有决定性意义,但是,首席仲裁员的意见往往要综合两个仲裁员的意见,严格按照法律提出裁决,必须获得其他仲裁员的副署,方能被仲裁委员会发出.假如没有其他仲裁员(至少一人)的副署,裁决就无法形成!
第三,任何仲裁庭,审理案件的实际上都是学者或者律师,他们具有良好的法律素养和职业操守(这是他们不被诟病的主要资本!)所以,他们就比较公正.
当然,还有其他机制保障仲裁的公开性\协商性\合法性\公正性等等.
总之,说理的\民间化的\柔软的\依法的\仲裁制度比那些所谓的"精英司法",不顾事实真相的所谓"法律事实"更能为社会组织和公众所信服与接受,这是不争的事实!
总之,我国的仲裁制度更贴近社会现实.而肖扬的司法改革只是少数书呆子指导下的一相情愿,背离社会现实,背离基本法律原理!背离法学研究的社会历史发展规律
这样的司法改革,说轻一点是书生意气,说重一点是违背社会规律、违背事实和法律原理的.这种建立在错误理论基础上的司法改革实际上是画饼充饥,也是沙漠行船、空中楼阁……
这样的西方化司法改革,不失败才怪! |
2008-08-01 21:19:10
就仲裁而言,楼主说仲裁案件较诉讼案件被人“诟病”的少,我觉得主要原因是这些而不是其他:仲裁范围有限,身份关系纠纷、刑事和行政案件这些既难审又得罪人的案件统统被剔除,被“诟病”的面自然要少;仲裁庭一般不公开审理,其他无关的人自然无从知晓,这又减少了被“诟病”的面;最重要的一点,仲裁机构的独立性是法院无法比拟的,没有审委会、政法委、人大这些制度性干扰,仲裁庭才获得了充分独立和自律的机会。仲裁庭独立自律的同时天然的更加注重程序合法,因为违反程序会被当事人到法院申请撤销和不予执行(理由不成立则有可能被强制执行),更严重的是仲裁委和仲裁员会名誉扫地。能够这样解决纠纷当事人除了辩论、说理、妥协、服从还能以什么理由出来“诟病”?这点现在的法院都不具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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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家梁剑兵 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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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6 09:40:19 |
感谢穆悟法君仔细阅读我的质疑和提问,并耐心地予以回答。
中国的法治发展是依靠人治而艰难地推行的,法院从来都是人治的武器而不是法治的武器,现在你们希望那人治的武器不但要脱离其主人,反而要向着主人开火,其实是一种唯心主义者的空想或者乌托邦而已。
君不见,即使是司法系统,在其自身内部就存在强大的人治力量,比如,法院系统连审判独立都无法实现,任何案件都是院长说了算,院长的官位和法官的职位是高于一切的!
现在的中国法官,明明是阿斗,阁下却要给阿斗披上赵子龙的铠甲让他们和自己的官位与私利搏斗,无异于让懦夫和自己的钱包作战啊。阁下的愿望尽管是良好的,但是,我怎么看怎么都是一个庄子的白日之梦,呵呵~~
中国的任何政治改革,都必须依靠民众的觉醒和大众的广泛参与,离开了人民大众支持和参与的所谓司法独立,毫无疑问地只能成为法官企图借之扩张权力谋取私利的寻租工具罢了。
肖扬主持的司法改革,历时十年,依然没有成功,原因究竟何在?人民不懂他想要干什么,老百姓只看到他在哪里无休无止地吹牛说谎,而司法不公和司法腐败的现象却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而日益严重和增多,因此人民不支持他,所以他失败了!
十年司法改革的各种措施,总是法官阶层争权夺利的体现而不是以民主、司法正义为目标,这是失败的最大根源。所以,如果以后的司法改革依然如前十年那样,是以法官阶层争权夺利和满足私欲为目标的话,这样的所谓司法独立改革,我看还是不要搞下去的更好!
· 2008-08-06 穆悟法 回应: 剑兵兄所言司法系统存在的种种问题应该是进行彻底改革的对象和动力,而不成为否定和阻止司法改革的借口或理由.十年司法改革尽管艰难前行乃至举步维艰,但法律人仍能盼望看到前方希望的绿洲.走回头路只能与"法治"渐行渐远!
· 2008-08-06 穆悟法 回应: 剑兵兄所言司法系统存在的种种问题应该是进行彻底改革的对象和动力,而不成为否定和阻止司法改革的借口或理由.十年司法改革尽管艰难前行乃至举步维艰,但法律人仍能盼望看到前方希望的绿洲.走回头路只能与"法治"渐行渐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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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发信 2008-08-06 09:40: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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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穆悟法 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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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6 14:23:58 |
剑兵兄: “司法独立”不是乌托邦,“司法独立”是与“宪政”、“法治”、“民主”等相伴而生的。不能因为现阶段“司法独立只是停留在纸面上和口头上而已”就否定司法独立的存在,不能因为司法独立的路很远就放弃对它的追求,不能因为今天的“人治”与“假民主”就看不见明天“司法独立”的希望,就说它是“乌托邦”、“白日之梦”。正如:我们能因为公平、正义很难实现就否定它的存在、怀疑它是“乌托邦”、“白日之梦”吗? 你为阐述观点并提供支撑性论据的这篇《中国法院报》的文章恰好说明:只有在司法根本没有独立的体制下才可能出现这样一个令人啼笑皆非的闹剧,反之,如果在司法真正独立的法治国家,这种情况会出现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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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应 发信 2008-08-06 14:2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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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注册用户] 苦笑 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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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7 16:19:35 |
| 不知梁先生参加过人代会没有,但梁先生既然注意到人大代表的构成,就应该再深思一下,结论可能就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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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注册用户] 苦笑 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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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8-07 16:39:37 |
法官是阿斗,能全怪法官自己吗?国家对法官的选拔任命培训管理经济待遇等等方面做得如何,有目共睹。现实中,只怕梁先生这等高人若做了法官,也会变成阿斗的。不客气地说,看了梁先生的一些言论,觉得学者不能这么浮躁。
· 2008-08-07 穆悟法 回应: 只能苦笑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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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注册用户] 945 评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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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9-14 10:24: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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