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往何方

司法独立:独立的文化在于民众趋同(之一)

司法独立:独立的文化在于民众趋同(之一)

 

任何制度或机制的形成及有效,都离不开一定的文化支撑。一般来讲,在一定文化影响下形成的制度,反过来又会对文化进行相应的改造。只是在这里,我们很有必要对其中的“文化”做一个适当的区分,并明确指导或改造的对象与重点。

谈司法独立——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问题,在专家学者的口中和笔下,更多地从西方法治理念、特别是权力制衡的内涵要求出发,并基于对当代中国现实中种种因为在司法受扰受制下、暴露的问题和矛盾分析后得出的意见或结论。事实上,我也非常赞同那些占主流位置的观点。比如说:司法必须独立,只有独立才能排除(非法)干涉,没有了干涉才会有社会的公平正义,等等。基于文化和现实的要求,首先从制度上确保“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落到实处,显得尤为重要。

问题是,当制度性的规则形成后,独立的司法是否就能为社会的公平正义发挥出应有的效用?在这一点上,从理论界到实务层,似乎都难逃脱有意或无意忽略的嫌疑。很大程度上,我们更多地强调了“精英文化”、“宪政(制度)文化”,而忽视了最基层的“民众文化”、“行为文化”。司法主要是“社会主义”者,他必须对社会中的矛盾和纠纷在规则内作出判定,以达到“定纷止争”的和谐目标。虽然它也制衡其他权力,但制衡权力也是为了社会的衡平。既然如此,司法,或者说是独立的司法得到社会大众的文化认同也就十分必要。

民众对司法的认同,当然首先要以司法的公信力做保障。公信力的形成只能是司法官员通过正确诠释法律来获得,而这离不开一个个具体的矛盾纠纷进入司法程序。遗憾的是,长期政、法不分的历史文化传统,事实上已经导致了广大的民众对司法知之甚少。2008年年初,我市市委政法委曾委托统计部门作过一个调查,统计的结果表明,只有60%左右的人员初步了解检察、法院是干什么的。这种了解还更多地局限于检察院抓贪官污吏、法院对犯罪分子判刑。这比对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知晓率要低20个百分点。而且,这是在城市中心区的抽样调查。那么,在广袤的农村大地呢?

民众对司法不了解、不知晓,必然促成社会对司法的远离——如果这种远离也能称之为“独立”的话,要司法何用?在与社会的隔离中,司法(更勿说是独立的司法了),要让民众亲近、信任、支持,就缺少了相应的纽带,这是其一;其二,对那些遇到矛盾纠纷的当事人来说,因为对司法的误解和少知,又使很多案件其实又抛弃了司法。当然,从社会管理的角度讲,多样化的纠纷处理机制有利于矛盾的及时化解。但从反向的思维看,我们也有理由怀疑行政权力、基层组织的介入,在一定程度又造成了对司法的排斥。

对司法的误解,有很多方面的事例可做说明。仅从功能方面看,认识“打击犯罪”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则叫做“打官司”。在理论或书面上,我们把“打官司”释义为在人民法院进行诉讼。但在普通民众的心目中,则并非“诉讼”一词那么简单。“官司”由民间从古流传到今,实际上教育了民众有纠纷首先要找“官方”、“官府”、“官吏”、“掌管”等来解决。这里的官府或官员决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司法部门而是行政机关和“组织”。对于发生利害冲突的双方来说,请求裁决是非也就理所当然地首先找(行政、组织)官府或官员。当官府或官员不能裁决时,“打”才会出面。也就是说,官司到了司法机关,其实是“打”出来的——更多地是在政府与组织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有“高人”指点才会想到司法。

“官司”还可以“吃”。因为“吃官司”主要代表了受剥夺自由的刑罚处罚,所以民众很不愿意与“官司”发生联系。尽管“吃”只是官司的一个方面,甚至在现代社会只是一个小的方面,但人们也还是要以远离司法为首要选择。当然,这类人员主要以最底层的民众为代表。说实话,我很理解为什么从高层到基层一直以来,反复强调并致力于各种场合与机会的法制宣传。无论何种形式的宣传,都离不开讲述自身功能与作用的内容。这些宣传其实也是司法立足社会,表明司法功用的不得已之策。甚至,主动参与“中心工作”,“上门拉案”——受到“为了经济利益”等的一致非议,在深层次上也不能排除有让民众认识司法的考虑。

没有民众的认知,再“独立”、“公正”的司法只会是一座“空中楼阁”。


发表时间: 2008-09-16  浏览次数: 1133    下载(Word文档)
最近访客(6名)
 [未注册用户] 738 评论:
Dang比政府还大,司法怎能独立
2008-09-18 14:13:03
 [未注册用户] 469 评论:
前面说错了
Dang比法律还大,司法怎能独立?
2008-09-18 14:13: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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