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心易:教师日志20080928
今天是长假前的最后一次课,一上午分别给一年级以及三年级的同学上法学导论和法理课,讨论的话题都是作为法学基本核心范畴的权利。我尝试用讨论的形式展开,但效果上二个班级的情况并不一样,前者显得更加积极和活跃,后者似乎没有获得应有的效果。晚上正在郁闷中,老公来电闲聊,建议我做些必要的记录,也可为日后的教学工作积累些经验或教训,细想一下,觉得在理。这学期分别给三种不同程度的学生开设法理课,如何因材施教,活学活用,正是一个严重而有趣的挑战。我决定以教师日志的形式做些回顾和总结,并通过博客和朋友们一起分享,也希望在投桃报李的互动中,能得到大家的支持和指点。 在我看来,权利毫无疑问是法律的核心问题,比如说我们可以从经济学的经典笑话中推演:如果教会鹦鹉说成本和收益,他就能成为优秀的经济学家;如果教会鹦鹉说权利和义务,他就能成为称职的律师。但奇怪的是在我们使用的二本教科书中,权利和义务似乎都没有占据重要的地位。尤其是,卓泽渊编写的《法学导论》目录中甚至没有出现法律权利、义务的字样,而只是在第9章的法律关系中作为法律关系的内容,仅用了一页多点的篇幅。法学导论课上,一开始我就让同学们寻找课本中的相关章节,有一个男生很敏锐地从“法律关系”中迅速地找到了“权利”,而多数的同学还在呼啦啦地翻书。我留给同学3分钟时间阅读相关内容,并请他们提问题。有同学质疑,“权利是平等的吗?”并以选举权为例,十八岁以下的公民、以及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与一般的普通公民并不能享受同样的权利。另有同学提出,权利平等并非大家享受一样的权利,而是指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例如以十八岁为界限确定选举权的规定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并且当法律规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将获得平等的法律保护的资格。讨论中还涉及到一般权利与特殊权利,以及特权的问题。前面二者的区别标准依据权利义务对人的效力范围进行划分,即一般权利是以不特定的人为其义务履行的对象,而特殊权利的义务对象则只能是特定的义务相对人。前者以物权为例,除物权人外的第三人都对其负有不得侵害物权的义务,而后者以合同为例,仅合同相对人应对其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说到特权,是就权利主体而言,即以多数人为义务主体而以少数人作为权利主体的情况。通过同学之间的对答,问题已经得到了很好的解答,我看到这种方式要比教师单方面告知和灌输权利和平等的定义更为有效。 但接下来的一个问题,“权利与权力有什么区别?”这似乎难以一下子讨论清楚,于是我拿出了头一天设计的讨论话题,“我的地盘,我做主!”“我定规则,我就赢!”请同学选择支持或反对的立场,并和相同观点的同学沟通,尝试如何说服相反意见的同学。十分钟之后的同学发言十分踊跃,由持正反意见的同学依次发言。我要求同学发言要具有竞争性和挑战性,有理有据,简明扼要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并在黑板上将大家的发言做简要的归纳整理。经过反-正-反-正的二轮发言,同学们的讨论对“做主”、“地盘”以及“自我中心”三个问题不断细化深入。在近二十位同学发言的基础上,结合课堂讨论的主题——权利,我做了总结:第一,“做主”反映出人的自由意志和主体性意识。人之生存分别存在物质性生理需求、社会性交往需求以及精神性心理需求三个层面,人之区别于其他生物而为万物之灵正在于其所具有的社会交往性和精神自主性的特别伸张,就人类自身的发展史而言,文明在一定程度上也表现为人逐渐摆脱生理需求的限制而发展出不断满足后二种需求的各种手段和方法。因此,人的自由可以视为人类精神发展的成果,当年尼采发出“上帝死了”的断言意味着西方文化中人的精神解放与主体性觉醒,自此,有关自由的理念在现代社会中占据了毋庸置疑的至高地位,而经济的市场化和政治的民主化正是保障自由的社会基础。 第二,“做主”不单单反映人的自由意志,同时也包含着主体的理性意识。经过同学们的不断探究,我们已经意识到,“做主”并非指向任性妄为,自由的主体性包含了承担行为后果,计算行为代价的理性意识,否则,受制于任性的自由还远未达到人的真正自由。因此,“做主”不尽然是一种利己行为,还包含着“for you by me”的利他行为和互利行为,市场和民主都以主体的互利性行为为基础而得以展开。 第三,“地盘”的划定以法律为根据。(至少在现代社会中如此)法律以人的行为作为调整的范围,这意味着,现代社会中思想精神领域属于“我的地盘”,以思想自由为主体自治的领域,而在社会交往的行为领域将受到法律的制约,但这种限制正如西塞罗所说,“为了得到自由,我们才是法律的臣仆。”无自由亦无法律,反之亦然,无法律亦无自由,即郭道晖先生所指出的,“权利即法对自由的确认”。 第四,所谓“自我为中心”或许可以作为人的个体性存在的一个事实性判断,“我”是人认识和参与这个世界的一个起点。心理学上,三岁的孩童第一次认识到自我,凡见喜欢的东西总爱说“我的”,“宝宝的”,但从此,他也开始了对他人的体认,由此自我朝着个体性与社会性二个方向不断发展。因此,自我总是以他人为参照对象,不断地完善和丰富着人的个体性与社会性二个方面,某种程度上说,幸福圆满的人生和公平合理的社会正表现为二者的和谐与融洽。也有同学提到了佛教的无我,我以为,一个众生平等、破我执、去法执的空明境界值得个人作为信仰不断精进,但就社会交往的现实层面而言尚缺乏实现的途径与基础。梁漱溟先生曾指出,印度佛教文化或许代表着人类在妥善解决物质生存和妥善安顿社会生活之后,人类精神和文化发展的未来走向。综上,如果我们抛却任性的自由观,而代之以自主选择、后果自负的权利观,那么“我的地盘,我做主!”或许可以视为这个自主意识觉醒时代的一个权利宣言。 最后,我请大家注意郭道晖先生对于法学基本范畴的一个重要表述:“自由是法的核心内容与至上目的;权利与权力则是自由的两个基石,其中权利是法的核心,权力则是权利的派生。如果把自由比作法的灵魂,那么,权利就是法的血脉,权力则是法的骨骼。”如果我们真正理解了郭老的以上表述,它不仅对于我们认识法律是重要的启示,对于我们认识个体的存在也是极富启发意义的。说实话,我们并不知道年轻的学生能在多大程度上体认郭老对于权利的真知灼见,但是临下课前,从同学们略带兴奋的眼神中我还是受到了莫大的鼓励,与年轻学子分享智识的撞击和人生的进步,真是一件开心的事情!在此之前,我还担心在高考制度的重压之下同学们会削弱甚至丧失思考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看来问题还在于教师如何担负起引导的重任。于是,我布置了下次课堂的讨论内容:为实践“我的地盘,我做主”之主张,以如何进行平时成绩考核为题,进一步的思考与分析“我定规则,我就赢”。 带着思考引起的兴奋,我又转战另一个教室,那里有一群三年级的同学等待着权利的召唤。我们的话题从一百多年前的那句“为权利而斗争”开始,分组讨论的主题是“你是否支持当代中国社会应确立“权利本位”的主张?”这个命题几乎没有异议地得到了同学们高度一致的赞同,在理由的阐述中,同学们不自觉地意识到权利本位中,义务本位、社会本位、权力本位等错综关系问题,但更进一步的阐述被庞大而抽象的权利本位概念所笼罩而语焉不详,思考的触角尚不能延伸至具体的层面。从同学们疑惑的表情中我感受到了一种思想的郁闷,面对这群已经学习了二年法律概念的同学,我似乎也还没有找到破门的密咒。或许繁杂的思绪和朦胧的疑惑,正引导我们重新进入对于权利与义务的反思之中。好在,我们开始了疑惑,好在我们还有思想的时间。 结束了一上午的紧张教学,回到家中小憩之后,我打开电脑,看到竹叶美丽的博文中有这样一句话:“人劳碌一生, 其最高奖赏不在于他从中获得了什么,而在于他藉此成为了一个什么样的人。” 不禁莞尔,“我会成为什么样的人呢?”呵呵,还是象苏氏所言,“我知道我不知道”。近来琢磨着或许可以让我的学生们再现一场苏格拉底的古希腊民主审判。晚上收到台湾朋友的邮件,告知今日正是台湾的教师节,以纪念至圣先师的诞辰。一直以来误以为大陆教师节的9月10日是老夫子的生日,至此才得以澄清。或许得老夫子在冥冥之中的引导,才在这一天想到记教师日志。 从此,好为人师,为好人师,为人好师,为人师好。乐此不疲,乐而忘忧。 2008年9月28日晚拟就 2008年9月29日晚修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