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意取得”与“买卖不破租赁” 2008-10-05

A缘起:

有人提问“关于原始取得和买卖不破租赁的冲突问题白濒小石 提问:

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没错吧,原始取得的物,该物以前的所有负担就应该归于消灭对吧。
问题:我善意取得一所房屋(这种情况是可能存在的),但我不知道这房屋又是租出去了的。那么到底依据原始取得这一概念能不能对抗买卖不破租赁这一规定?

 B  cplawyer 的回复之后,转载到他的博客里。

C 不小心被我看到,觉得很有意思。想了半天原来之间没有什么冲突可言,我也转载到博客里:

关于此问题:
1 一般来说学界认为善意取得用于动产,不过“我国物权法106条第一款规定,善意取得制度既可适用于动产物权也可适用于不动产物权”也是属实。这属于学说与实践之间的差别。其实我认为完全也可以适用于不动产,因为不动产的转让有登记手续,具有公示公信力。这个分歧我想或许这样解释:不动产的产权以登记为限,即登记人就是所有者——而动产中是a的东西(动产)被b卖给了c,c是善意取得人;在不动产中,如果可能观念上是a的不动产,但是登记的是b,那么法律意义上的所有者就是b,不存在无权处分——动产中的b就是无权处分行为人。
2善意取得是原始取得方式之一,但是可能并不是所有的善意取得都是原始取得方式啊!逻辑:通过善意取得可以是原始取得,但是善意取得也有可能产生继受取得啊——逻辑上是这样。a>b,但是a>c。所以逻辑上说”善意取得属于原始取得没错吧,原始取得的物,该物以前的所有负担就应该归于消灭对吧“这个推理错误的。————不过实际上的确善意取得似乎全都是原始取得。这会想起,呵呵,浪费了。不过——:
3”原始取得,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最初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或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所有权。“并不是说原来的所有负担消灭啊!关键在于不依赖于原所有人的意志!
4实际上我是想了半天这样的情况在实际中是怎么发生的,半天终于发现原来根本不存在冲突:原始取得并不是说原来的负担均落空啊……

不知道是否中肯?还望指教啊!

欢迎点此敲门去访问一株芦苇的博客O(∩_∩)O~


  发表时间: 2008-10-05  浏览次数: 528  关键词: 买卖不破租赁 善意取得 原始取得   栏目: 民法    下载(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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