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往何方

督促机制不能逼良为娼

 督促机制不能逼良为娼

今年以来的河南省政法届似乎总是涌动着一股躁动的气息。先是有法院系统的“张院长新政”,后又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司法厅关于充分发挥律师在诉讼调解工作中积极作用的意见》出台,这两者至少都在法律届引起了广泛争议。近日,全省检察系统又开始实行了“查贪腐数量垫底局长将被调岗”的末位淘汰制。

据了解,为督促河南省各省辖市多查办问题官员,河南省检察院推行后进单位问责制,对连续处于全省查办职务犯罪数量末位的省辖市检察院,责令该院反贪(反渎)局长限期改进,否则调整岗位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9-10/23/content_12305866.htm

具体的内容无法了解,但仅从报道的点滴看,应当可以归纳成这样一句话:如果该省辖市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查办腐败案件的数量位于末位,则该局长将面临着“下岗”的巨大压力和风险。

按照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当前反腐败形势“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的分析,我十分赞同进一步加大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力度。唯有如此,刑法的特殊预防功能才会得到彰显,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才会不被弱化,民心才会有所向,执政的基础才会不被动摇。我不否认河南省检察院查贪腐数量末位淘汰制”的督促作用。不过,以查办职务犯罪数量的多少来决定一个反贪(反渎)局长的去留问题,无异于走入了一个“以数量论英雄(成败)的误区。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值得商榷。

首先是逻辑前提预设的错误。“查处贪腐数量垫底局长将被调岗”的逻辑前提是:该地区有足够多数量的贪腐案件存在。一个地区如果贪腐现象严重,甚至泛滥成灾,而担负着查处职务犯罪重任的检察机关却无所作为,无异于是一种典型的失职渎职行为。在这种条件下,以数量论英雄的考核机制,虽不是长久之计,但也却不失为一个有效的方法。毕竟,在感性的层面上,它可以起到一种促进发挥职能作用的临时功效。但问题是,“贪腐现象严重”是否是一种客观的存在却不得不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当然,从民众“当官的个个是贪官”的朴素观点出发,这种做法可以理解。关键是,民众的朴素感情与现实的存在之间则需要我们认真研判。

其次是忽视了地区和发展之间的差异性。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的国家,不仅各省市区的发展水平存在巨大差异,而且在一个省内也千差万别,甚至在一个地市范围内,各县区之间也存在巨大的落差。例如有的发展水平已经属于发达地区,而有的却还是国家或省级贫困(区)县。虽然“穷则思变”可以成为贪腐的动机,但“肥上添膘”却更是贪腐的欲望和驱动力。否则,我们很难解释那些动辄就贪贿成百上千万的现象。这是其一;其二,多年来的实践告诉我们,贪腐现象的高发多发总是伴随着体制或机制上的漏洞而产生的。例如,双轨制价格并存的时代,贪腐现象多发于产、供、销环节;国企转制时期,贪腐行为大量暴发于改制过程中;市场经济深化之初日,正是商业贿赂盛行之始时;干部人事制度僵化时,也就是买官卖官“生长”期,等等。所以,不考虑这种地区之间和改革发展情形的差别性,一味强调数量的“整齐划一”,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事实求是”的背离。

第三是可能导致执法方向的偏差乃至错案假案甚至冤案的出现。严格地讲,河南检察机关的“唯数量论成败”的举措并不是什么新鲜事。199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根据当时反腐败斗争的形势和党的十四大、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精神,提出了以“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统揽各项检察活动。在查办职务犯罪方面,“集中力量查办大案要案”相应地成为各地检察机关的头等大事。不可否认,它的历史功绩应当充分肯定。不过,在“狠抓办案”的指导下,一些地方在执行中出现偏差,以“(立案)数量是举”成了“办案”的首选,并导致了质量的急剧下滑。按照1998年3月10日九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显示:1993年至1997年间,全国检察机关共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渎职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等职务犯罪案件387352件,但起诉贪污贿赂、渎职等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仅181873人,不到50%的起诉率暴露的是撤案和不起诉(免予起诉)的庞大数额,其中是否包含有众多的假案、错案,谁也无法估量。鉴于此,1998年开始了检察系统的教育整顿,并在19991月,全国检察长工作会议把“狠抓办案”改为了“依法办案”,2004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又进一步提出了“加大工作力度,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的总体要求。历史的经验教训面前,河南省检察院的“数量末位淘汰制”无异于是历史的倒退。

最后,查贪腐数量末位淘汰制”还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并重”的工作要求产生冲突。中国共产党(十七届四中全会)对反腐败的部署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在坚决惩治腐败的同时加大教育、监督、改革、制度创新力度,更有效地预防腐败,不断取得反腐败斗争新成效。”按照“标本兼治、注重预防”的要求,检察机关历来注重预防工作,并取得了相应成效。这种成效是否客观我不敢说,但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一个预防工作抓得扎实的地区,职务犯罪高发多发的态势必将得到遏制。实际上,香港、新加坡等地的反腐预防成果已经为此提供了一个很好的佐证。如果按照河南省检察院的逻辑,这两个地方的反腐败机构负责人是否应当“下课”?

“病急乱投医”似乎是我们的一个通病,在更深层次上又与我们的执法理念、执法政绩观有着极大的联系。查贪腐数量末位淘汰制”也许在当前符合当地“贪腐现象严重”的实际,但也只能是一种临时的“治标”之策,绝对不能成为长久之计。否则,理解上的偏差只会催生出“逼良为娼”的后果,并导致检察机关公信力的下降,最终损害法治的尊严。

常态的“查贪腐”机制应该是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而且还要做到质量优先、人权保障。

 


发表时间: 2009-10-26  浏览次数: 423    下载(Word文档)
最近访客(7名)
 柔如花 评论:
常态的“查贪腐”机制应该是坚持有案必查,有腐必反,而且还要做到质量优先、人权保障。

金玉良言!


· 2009-10-27    法往何方 回应:
    如花君评价过高。呵呵,不过挺受用。

· 2009-10-28    柔如花 回应:
    实事求是嘛,呵呵。

2009-10-27 09:49: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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