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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志如:略评梁丽案与杭州"飙车"案

 

蒋志如:略评梁丽案与杭州"飙车"案
“梁丽案”的案外思考!
梁丽“拾”金案,自发生以来就受到中国社会的关注,对之同情者常常称之为“许霆”案第二,甚至更冤。到25日时,终于有了最终的结果,盗窃罪因为证据不足不成立,而其所构成的侵占罪却因为属于自诉案件要受到“不告不理原则”的约束,最终在另一方当事人放弃后最终定局。
然而,笔者不愿意从案件事实本身,也不愿意从法律本身进行观察,而愿意暂时离开这个场景,进入到一个更为广阔的视角进行观察;即从梁丽在拾到东西到归还珠宝的过程中的一般心理态度。在我看来,不管梁丽拾到的盒子有什么东西,其主观上肯定有据为己有的心理(这也在案件的处理中得到证实),而且即使在知道是珠宝(而且价值不菲)时仍然勉强归还,因为其在民警的强力劝说下归还的。
这种心理在我看来属于一种贪小便宜的心理,只知道只要没人“要”,拾到后就属于自己了,而且即使在有人主张时也不愿意归还,一点也不考虑其在一个更为广阔的视野下的可能后果,比如说法律上的严重后果。但是,如果说梁丽在这一过程中,其主观罪过有多大,社会危害有多大,就有些夸大其词了,因为很多人都有这种贪小便宜的心理,只是表现方式不一样而已。比如说,在上公交车挤车,就想插列,在公共食堂打饭,也想插列。还比如说,在周星驰主演的《鹿鼎记》中,韦小宝想以杂役的方式混进皇宫,当看到应征杂役的人很多,排了很长的队伍,而另外一派却没有人时,就直接跑到另外一列直接进入,却没有看见士兵把太监招募处牌子中太监两字遮住了;如果没有海公公的出现,则真的成为太监了,而在现实生活中,海公公常常不出现。
梁丽案结束了,国人关心的是是否判重刑的问题,实际上对其最终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除了一般的欣喜之外,对之没有真正的关注,只是没有判重刑之上的锦上添花而已。而真正需要关心的,应该是我们贪小便宜的心理,这种心理在这里表现为贪财,在其他方面有可能表现为只图自己方便而牺牲规则以及他人利益(比如说刚才说到的韦小宝),或者其他方面的贪。不知道一个简单的行为、简单的想法之后有可能隐含着若干陷阱,如果我们培养更多的理性精神、程序理念等现代的公民理念,至少可以减少事故的机率或者悲剧的发生的数目。在我看来,一个社会、国家,发生刑事案件、发生冤案是不可避免的,关键在于发生的概率问题以及发现错误后我们如何改正。
但愿通过梁丽一案,我们可以学到更多值得思考的东西,而不仅仅是一个单纯案件的关注,一旦解决就“好了伤疤忘了疼”,下次再继续,要么重复昨天的故事,要么换了一个场景也继续!(原载:四川刑事律师网简报第二期,http://www.scxsls.com/article_21498_3.htm
 
 
从杭州飙车案看司法公信
   杭州飙车事件,如果作为一件交通事件发生,其本身是非常正常的,任何国家、任何人都有可能在未来的日子不经意间牵涉其中,因为这不是由我们决定的,经常是由上天决定的,即使当然驾驶员能够或者说足够注意也不可能杜绝,只能减少而已。
    关键在于我们处理交通事故的机制,甚至更为宏观的中国纠纷解决机制如何处理一件纠纷的发生。而该案被关注,到现在强烈关注,不在于纠纷解决机制本身,而在于权力或者金钱(胡斌父母本身的影子)的可能介入纠纷解决过程,更在于该案判决时发生了真假胡斌问题
    如果没有权力、金钱的介入,没有不实或者在发生不实时能够及时澄清,无论什么结果,只要是依据法律作出的,几乎都能被接受的,而不是像现在引起社会普遍关注,对所有人都不利,形成公输局面。
 
案件回放:200957日晚,年仅25岁的谭卓在杭州文二西路过斑马线时,不幸被一辆狂飙的三菱跑车撞飞,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通肇事案被告人胡斌,720日被法院一审认定为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原载:四川刑事律师网简报第一期,http://www.scxsls.com/article_19546_3.htm

   发表时间: 2009-11-15  浏览次数: 131  栏目: 随笔    下载(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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