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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也不能剥夺赵长青教授辩护的权利

谁也不能剥夺赵长青教授辩护的权利

——刑法学泰斗赵长青以其75岁高龄可以为了几个孔方兄为黑社会大佬黎强辩护,但不要离开法律的规定胡搅蛮缠,搞文字游戏
龙城飞将
 
有人对赵教授出面为所谓的“黑老大”辩护,表示钦佩,认为他是一位值得尊敬的法律人[1],教授为所谓“黑恶势力”辩护的勇气和辩护的技术水平,实在令人钦佩[2]
 
但是,却有人不知天高地厚,竟然质疑教授为重庆黑社会大佬辩护,甚至还有人称为黑社会辩护的律师是“黑社会的狗头军师”,真是狗拿耗子多管闲事。你们这些人懂法律么,人家教授可是刑法学泰斗。教授起草过刑法,你们起草过吗?教授为黑社会辩护,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你们能剥夺么?黑社会需要教授为其辩护,也是法律赋予的权利,你们敢剥夺么?
 
律师,自有律师的良心与职责。令人叹息的是,在我国当前的法治环境下,某些律师常常自觉不自觉地把自己变成罪犯的同党,还要怪社会不对他自己宽容。如果律师是正常地行使辩护权利,依照法律的规定保护受托人的正常权益,这本是无可厚非的,但律师决不应当为了挣几个孔方兄就沦为罪犯的同党,采取胡搅蛮缠的方式在法庭上搞文字游戏,混淆人们的视听。
 
教授是刑法学泰斗加教授,水平就是高,代表了中国的刑法水平!据报道,教授用了一个小时为黎强辩护,最精彩的“压轴辩护”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他条分缕析,着重从理论、证据两方面提出了辩护意见。有旁听者听完辩护后大呼过瘾,称“好像又上了一堂课”[3]
不知道大呼过瘾的人是毒品上瘾,还是别的什么东西上瘾。教授辩称“黑社会是有组织的犯罪,而不是犯罪的组织。不能说这个公司犯了罪,把这些行为加起来,他就是黑社会”[4]根本不值一驳,他们却在那里如同挠了痒痒一般地舒服。
我们也可以反过来问一问教授,如果你说的这个公司做的就是称霸一方、打家劫舍、收保护费等被列为恶性刑事案件、刑法第294条规定为黑社会犯罪的事,你还能辩称说这个公司不是“有组织的犯罪”吗?你还能说这个公司不是“黑社会”吗?教授高明到连中国的语法也不懂了的地步,“黑社会”是名词,是一种组织,它的犯罪是有组织的,这个犯罪组织就称为“黑社会”,难道还能把它从“犯罪的组织”这一概念中抹杀掉吗?
 
教授从理论上提出与法律规定截然相反的观点。
何为“黑社会”,刑法上有明确的规定:“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5]
教授提出,要认定黎强构成黑社会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必须要解决三个前提。第一,这个黑社会组织的载体是什么?“究竟是黎强单独的组织一个黑社会组织呢,还是他的渝强公司就是黑社会组织?”第二,黎强组织黑社会的行为是什么?所谓组织行为就是在黑社会组织成立之前,要提出倡议成立一个黑社会组织,必须招兵买马,纠集人员来组织黑社会组织。“筹备组织行为在这个案子里表现在哪里?”第三,黎强是黑社会组织的领导者。即在黑社会组织成立后,他是黑社会组织的掌门人,策划、组织、调动黑社会组织成员,实施一系列犯罪的领导行为[6]
要知道,教授在重庆经营多年,各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有不少是他的学生,学生畏于老师的声望,同时自叹不如教授那样精通法律,不排除他们在司法活动中为其左右的可能。据悉,教授法庭意见陈述期间的一个多小时,条分缕析,丝丝入扣,将严谨的法律通过语言技巧展现的可谓完美,法官们听得“如痴如醉”[7]
可见,教授这种重量级法学泰斗有干预司法的能力。
 
但是,教授是在借理论之名,行胡搅蛮缠之实。他的文字游戏,很容易把许多人,包括懂法律的和不懂法律的人,都搞懵。
什么是教授所说的“黑社会组织的载体”?就是“黑社会”,就是“黑社会”组织本身。
什么是“黑社会”或者“黑社会组织”?就是几个坏蛋,纠集在起,共同去干坏事。而且是经常地这样做。时间久了,自然会产生出分工,产生出首领头目。
“黑社会”还必然有筹备组织,否则就不是“黑社会”,这真是教授的一大发明。法律上有此规定吗?教授说不出,但教授却要拿自己的弯理去压过法律。“黑社会”这帮坏蛋纠集在一起干了许多坏事,罄竹难书,难道他们没有预谋吗?
黎强作为重庆“黑社会”之首领,已经是公安侦查了很长时间的结果,难道他一定如某些学派组织正式策划、书面认可、电视录像、工商注册才算是组织者策划者吗?
如果教授的观点被法庭采纳,将是中国人民之大不幸。
 
教授不愧为教授,在法理上有新的创造。教授声称,“判错一个人的危害,比抓不到一个罪犯更严重”[8]。教授很得意他的杰作,把他的发明上升到国家大政方针的高度:“这个界限如果划得不好,将影响我们国民经济发展”[9]
 
教授这等刑法学家总是喜欢用自己的弯理,也就是所谓的“法理”去对抗国家的法律,并且常常拿外国的法律和法理到中国的案例上来说事。教授真是低估了他自己的发明,依他的逻辑,这个理论同样可以应用到外国,应用到联合国,放之宇宙而皆准。
        教授就是没有回答,如果没有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能有几个手拉箱的证据材料吗?如果判错,最多是罪名的错误,由此可能引起题刑的出入,这与抓不到一个罪犯更严重吗?这两者之间有可比性吗?
黑白颠倒是教授的专业特长,好像教授学的和教的不是刑法学专业,而是诡辩术专业。最突出的表现就是,教授主张没有证据支撑黎强涉黑。
起诉书中详细论述了黎强为什么是黑社会的组织者、领导者,比如说他如何称霸一方,如何欺压群众,组织架构如何稳定等。但教授指出,这部分论述主要是概念形容。多么厉害的专家!“概念形容”四个字就推翻了长达59页起诉状![10]
  起诉书举了两起事件指控黎强组织黑社会。其一是“11.3”出租车罢运事件。教授说,由于公诉机关没有就此举证,所以这个问题不存在[11]。这是狡辩。没有举证,只是不能支持其观点,不代表现实当中不存在这个事实。
  其二,关于“共创公司”。检方指控黎强创建该公司“意图垄断重庆客运市场”,还制定“章程”约定,如果董事出了事被抓其余董事每人要出200万作补偿。教授却认为,这不能证明黎强涉黑。他的诡辩逻辑是,假如共创公司存在,也不能证明黎强是黑社会[12]。实际上,检察机关想要证明的,黎强的黑社会已经到了为所欲为的地步,在文强等腐化坠落的政府官员的保护伞下,竟然以的注册公司的方式把其犯罪方式公开化。
 
有人为教授受到网民的阻击鸣不平说,又见“民愤极大”,审判没有开始似乎就结束了。这样的场面,难免让人想起封闭年代在广场上受刑的人民公敌[13]
此人必是教授的同党,或者徒子徒孙。
当然,该作者为教授鸣不平本是无可厚非,但该作者也犯了和教授一样的逻辑错误:我们想问一下,审判没开始就没有“民愤极大”吗?实际上黑社会危害一方,有些黑社会还是危害社会数年甚至十多年,早就是“民愤极大”了。这种状况与封闭时代广场上受刑的情况有可比性吗?
更有意思的是,教授的徒子徒孙们显然是对教授受到人们的质疑着急了,居然把不雅的生物学性交的语言也用到严谨的法律论证上来了:“社会法治是贴着地面匍匐前进的。任何凌空抽射的危险动作都是对法治建设的一个破坏”[14]
 
2009-11-17       凌晨1:00
作者博客:http://blog.sina.com.cn/zjysino2008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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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朱允慎:《为黎强辩护的赵长青教授没有错》,
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60274。
[2]朱允慎:《为黎强辩护的赵长青教授没有错》,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60274。
[3] 《赵长青为"黑老大"黎强的辩护是在玩文字游戏》,http://www.voc.com.cn/article/200911/200911110846205364.html。
[4]熊培云:《谁说不可以为“黑社会”辩护》,http://view.news.qq.com/a/20091114/000005.htm。
[5]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94条。
[6] 《赵长青为"黑老大"黎强的辩护是在玩文字游戏》,http://www.voc.com.cn/article/200911/200911110846205364.html。
[7]朱允慎:《为黎强辩护的赵长青教授没有错》,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60274。
[8]熊培云:《谁说不可以为“黑社会”辩护》,http://view.news.qq.com/a/20091114/000005.htm。
[9]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黎强案辩护词》http://www.cqcb.com/bbs/viewthread.php?tid=7742&extra=page%3D1&sid=K4B741。
[10]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黎强案辩护词》,http://www.cqcb.com/bbs/viewthread.php?tid=7742&extra=page%3D1&sid=K4B741。
[11]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黎强案辩护词》,http://www.cqcb.com/bbs/viewthread.php?tid=7742&extra=page%3D1&sid=K4B741。
[12]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赵长青黎强案辩护词》,http://www.cqcb.com/bbs/viewthread.php?tid=7742&extra=page%3D1&sid=K4B741。
[13]熊培云:《谁说不可以为“黑社会”辩护》,http://view.news.qq.com/a/20091114/000005.htm。
[14]朱允慎:《为黎强辩护的赵长青教授没有错》,http://www.chinaelections.org/Newsinfo.asp?NewsID=160274。
 


发表时间: 2009-11-17  浏览次数: 590  栏目: 刑事法学    下载(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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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月 评论:
我只能说您没看懂教授的辩护词。

· 2009-11-17    龙城飞将 回应:
    那您帮助我们大家解答一下,我们也好从中学习一点法律知识

· 2009-11-17    龙城飞将 回应:
    请帮助解答一下教授我真实含义

· 2009-11-17    新月 回应:
    那还得烦劳您等一等,最近我事情有点多,先说抱歉了。

· 2009-11-17    龙城飞将 回应:
    最好能找到辩护词,起诉状等

· 2009-11-17    新月 回应:
    谢谢提醒,呵呵~~
回应  发信 2009-11-17 10:57:26

 龙城飞将 评论:
我的观点同,正常的辩护,我们是支持的,法律也是保护的。但胡搅蛮缠不是法律所要的。
  而且,以法理搅浑法律,使得犯罪分子无罪,或减轻罪责,不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也不是人民的良心所允许的。这样做,是对广大受害者的进一步侵害。
回应  发信 2009-11-17 10:05:05

 柔如花 评论:
国人为何能接受阶级斗争的思想,而不能接受博爱呢?将军,由此,您是否会质疑一下阶级思想的荒谬性呢?

· 2009-11-17    龙城飞将 回应:
    收到柔如花小姐的质疑,关于你的“阶级分析”与阶级斗争的问题,改日我将写一篇小文章回复您。

· 2009-11-17    龙城飞将 回应:
    我的观点是,正常的辩护,我们是支持的,法律也是保护的。但胡搅蛮缠不是法律所要的。
      而且,以法理搅浑法律,使得犯罪分子无罪,或减轻罪责,不是刑事诉讼法的任务,也不是人民的良心所允许的。这样做,是对广大受害者的进一步侵害。

· 2009-11-17    龙城飞将 回应:
    中国人的思维习惯外国人怎样想。其实,阶级分析和阶级斗争的思想,并不是中国人的发明,也不是马克思的发明。在马克思之前,之后,包括现在,国外学者和老百姓也是承认阶级存在的。其一,请读一些国外社会学、法学和经济学的著作,学者们都承认阶级的存在。其二、当你与外国人接触的时候,问一下国外的阶级与阶层的情况,他们就会给你娓娓道来。
      中国人反感阶级斗争,是由于把它扩大化,伤害到了普通老百姓。在国外,这种剧烈的阶级之间的斗争持续更长的时间。资产阶级登上政治舞台,本身就是阶级斗争的结果。它先是作为第三等级,以后作为统治阶级登上政治舞台。

· 2009-11-17    柔如花 回应:
    呵呵,谢谢将军的详细介绍,我非常盼望着将军的大作,也好学习,学习。如果我有不同意见,提出来,不要见怪哦。

· 2009-11-17    龙城飞将 回应:
    你看,我写文章,把人家的观点逐条评论,当然也不会反对别人对我的文章逐条评论啦

· 2009-11-17    龙城飞将 回应:
    你使我欠下的文债太多啦。我只要有时间,就一一作答。

· 2009-11-17    柔如花 回应:
    呵呵,不欠的哦。写文章交友开心,欠债多累啊!随便写写,不要太认真,伤神伤身,呵呵。
回应  发信 2009-11-17 09:59: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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