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一、问题
1840年以前,中国有自己独特的生活方式和文化模式。它支撑着一套独特的有序的、运转良好的中国社会秩序:在政治上表现为,以帝王为中心的政治制度;在法律和法律文化上表现为“德主刑辅”的“宪法”或“宪制”原则
[2]——“它们是个相辅相成、一转百转的整体
[3]”。如果仅仅就法律而言,中国也有自己的法律概念、法律文化、法律意识与解决纠纷机制,比如说,律、礼、刑、令、格、式等法律概念
[4],“无讼”、“德主刑辅”等法律观念,主要由宗族、乡党和行会通过调解的方式处理纠纷的纠纷解决机制
[5]。它与西方社会治理模式迥异,只能应付处于乡土社会的中国问题,要求其对工商社会的社会问题做出有效地回应与解决,则要求过高——不但没能将社会纠纷解决,而且还会滋生更多的社会问题
[6]。然,在鸦片战争以后的历史,在同西方的交往的过程中,中国屡屡受挫,直到清末才达成一种共识。那就是,中国传统的治理与控制方式,并不能应付日益严重的统治危机与社会危机,它需要一种新的治理和控制方式来挽救与发展中国,即学习“西方”,首先是科技,然后是制度、文化。在此种学习“西方”的共识下,中国的现代化,包括法律的现代化(同时,也作为世界现代化的一个组成部分的中国现代化),就在晚清开启,民国展开,在1978年以后的中国再继续(现在仍然处于其中)
[7]。虽然这种现代化并不意味着全盘“西化”
[8],但至少也是一个社会结构和国家结构重建的过程,处于一种“三千年未有之变局(李鸿章语)”之中。同时,这种学习“西方”——一个非常重要的内容就是(法律)移植——也成为了中国在现代化的过程中出现的一种不可避免的一段过程。
在法律的现代化过程中,我们接受了西方的法律概念、术语与一些法律价值理念。它们都不是中国社会土生土长的,而是移植而来——虽然在最初是被迫的,然后却是自觉自愿、甚至主动地接受。正因为其具有的移植性特点,我们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问题就是,学习、认识与把握被移植的对象。我们要有效地、较好地达致这一目标,一个非常重要的途径就是法学研究。
法学研究是一个非常深入、持久的而且理性的认识法律概念、法律理念以及法治的方法。特别是在法律移植成为一种不可避免,而且不是简简单单地移植的情况下,它重要性程度则又大大增加。其实,对于法律的移植、对西方法律概念/术语、制度甚至观念的研究(即法学研究)就是一个中国的法律(法治)、法学研究对外开放的现象。
在法律(法治)、法学领域,当对外开放成为中国的治理者、知识分子、各界精英们的共识之后,最重要的问题就转化为法治、法学如何才能有效地、并且持续地对外开放。不过在这里,笔者拟讨论的就是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而不是法治的对外开放(这不是说它不重要,而是说笔者在这里不讨论,而且法学研究对外开放也是围绕着法治对外开放而进行的,在间接意义上也属于讨论法治的对外开放)。
另外,需要进一步说明的是:这里指涉的法学研究对外开放包括了两个方面。一个方面是中国法学研究的成果的向外传播,即“走出去”让别人理解自己;在另一方面,是我们吸收国外的法学研究的成果,即“引进来”,用鲁迅的一篇文章的题目来表达,即具有的“拿来主义”精神与行为。但是,由于中国没有一个现代工商社会的法学学术传统,还很少产生具有原创性学术著作的法学研究
[9],中国的法学研究就不可能引起西方法学者的注意;同时,我们或许也没有意识到,自己需要将中国的法学研究的成果传播到世界。因此,中国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还处在一种单方面的、我们主动学习、吸收西方法学理论的阶段,即“拿来主义”的阶段。换句话来说,这里谈到的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主要是指我们对西方法学理论、观点或价值的学习与吸收——在以下的论述中,笔者都是在此种意义上的使用“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这一语词。
二、中国的法学研究如何有效地对外开放?
如果以1978年为界线,发展至今,中国法学研究已演化出三种前后相继的法学研究学派,即苏力所言的“政法法学”,“诠释法学”以及“社科法学”
[10]。它们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通过对外开放,即在吸收西方的法学概念、理论、观点的前提下,在中国语境下,提出了自己的关于中国法律的研究问题与问题解决方案。然而,这种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所取得的效果如何呢?根据苏力的研究与分析,中国法学研究的成果,无论是从数量还是从质量上看,抑或从他引数目来评价,和美国同行们相比而言,都偏低
[11]。换句话来说,中国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在程度和规模——即获得西方法学理论、观点以及思想流派的渠道与速度——都大大超过以前的情况下,取得的效果也是不能令人满意的。
不能令人满意的原因很多,一方面是中国自身的原因,比如说中国的法学学术传统薄弱,而在另一方面需要我们思考的还应该有:中国法学研究对外开放的方式,即,我们需要如何对外开放才能达致法学研究的良好效果,而不再是以前的“遍地开花”式的对外开放。比如说,对国外的各种法学流派都输入中国,但是却是一种肤浅的介绍
[12]——因为我们在“……事实上不可能在一切方向发展……(着重号,原文如是)
[13]”。关于中国法学研究如何才能有效地对外开放的问题,可谓见仁见智,笔者也不可能在这里提出一个人人都能接受方案来——虽然提出一个人人都能接受的方案值得向往而且也很有价值
[14]。
但是,在笔者看来,苏力在这方面做了很大的努力,可以说为我们形成了一个良好的示范。这种努力主要体现在一本书,《波斯纳及其他》,和一些关于国外(广义上)法学名著的书评文章中
[15]。如果说苏力的这种努力不是中国法学研究对外开放的唯一方式的话(其实,也不可能成为唯一的方式;而且如果这真的成为了唯一的方式,也未见得就是苏力愿意见到的情况);也是一种值得我们借鉴与思考的方式。因为在这本著作中,我们至少可以说这些方法对苏力本人在从事法学研究中的影响,非常显著——值得我们去思考的。
对此,具体分析如下:
在苏力的《波斯纳及其他》一书中,主要涉及了其在主持《波斯纳文丛》共12本书翻译时中产生的若干文字。在这12本书中,有一些著作,比如说《法理学问题》、《超越法律》、《性与理性》等5本,是苏力翻译的;其他著作,由其选题、确定翻译者,最终翻译成中文;当然在该书中也有一些其关于其他几本国外著作翻译而留下的文字,比如说翻译卡多佐的《司法过程的性质》时作的译者前言。这些文章的写作都是其在“精读”——翻译,或许是阅读国外名著最为认真/仔细的精读——的过程中对著作的感想以及对中国当下的关切中产生的。它们在文章的归类上可以归入书评类。然而该书有一个特别之处,用苏力自己的话来说,即“第一辑的文字还有另外一个追求。尽管这十多篇文字都是针对波斯纳一个人的著作,但每一篇我都大致力求围绕一个主题集中发挥,为了避免重复或大同小异,也为了尊重读者……不但使这些书评能够相对独立和互补,而且还有利于提出一些更为深层次的学术理论和法律实践问题,体会了一些否则的话很容易被人忽略的细节
[16]”;比如说对于《法理学问题》一书,苏力关心的是中国自己特色的法理学,《超越法律》关心的是政治与法律的关系问题,《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关系的是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关系,《反托拉斯法》其关心的是法律中的知识力量以及学术垄断与竞争的问题,等等。
而苏力法学研究对外开放的另一方面则是对国外的一些法学名著(包括了广义上的法学名著)——比如说韦伯的《经济与社会》,哈耶克的《自由秩序原理》,劳伦斯·却伯的《美国宪法》以及福柯的《惩罚与规训》等等——阅读后而写作的一系列书评。虽然其真有点“逮谁批谁(苏力语)”的味道,但是他在作文时总是“在批评时也有或带着中国问题和中国意识
[17]”——这既达到了认识国外法学理论、观点和思想流派的目的,也达到了不至于将自己“迷失”在西方法学理论的丛林之中的目的。
从上面的概述,苏力的《波斯纳以及其他》一书,以及关于国外法学著作书评的文章中,我们可以发现苏力法学研究对外开放的几个特点或者说方法。第一,其集中了“优势兵力”,或对西方的优秀学者,特别是当代的优秀法学家学者,比如说波斯纳、福柯等予以特殊“照顾”,这其实是以“人物”为中心
[18]。或者以思想流派为中心,主要是对经验主义哲学、特别是使用主义哲学、分析哲学感兴趣以及,也对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学、制度经济学、法律经济学等思想有偏好
[19]。
第二,与第一个特点有些“相悖”,广泛涉猎西方著名学者的法学著作。从苏力开出的一份简略的西方学者的名单就可以看出,诸如“圣奥古斯丁、休谟、马克思、尼采、詹姆斯、维特根斯坦、哈耶克、加达默尔、福柯、罗蒂”
[20]。而且,这些还只是对其思想影响比较大的,可以让我们看见知道的,只是“冰山一角”;或许还有大量的对西方学者、著作的涉猎隐藏在其后面。同时,这也可以从苏力著作中的注释中可以看出,在这些注释中,除了上述第一点提到的那些经常引证的作者/著作外,还有很多其他外国学者的作者/著作。其实以上两点的论术就是法学研究中的“专”与“博”的辩证关系。
第三,在苏力的这些书评中我们还可以发现一个共同的规律,即在每一篇对于外国法学著作的阅读、翻译以及这些行为之后的感受思考(表达于一系列的书评中)的出发点和归属点都具有强烈的中国问题与中国意识,比如说,对波斯纳著作的翻译书目的选择,带有了这样的中国问题意识,即其一,中国法学研究的现状,“……有不少弱点,首先是自我限制,搞法理学就是搞一些传统的概念……加一点时下流行的各种具有或多或少甚至是很强意识形态的话语……另一个重要弱点是缺乏社会科学的指导,缺少经验研究”;其二,主要是中国的法官状况
[21]。
第四,其所采取的形式,主要表现为以翻译、翻译后的书评,阅读国外法学名著后的书评等形式表达其在从事法学研究时的对外开放的过程,以及一些对他本人和中国语境下的初步的思考。在这里其实表达了四种形式,即阅读(国外法学名著),阅读后的书评,翻译(法学名著),翻译后的书评。这些表达形式在对于认识、理解与把握法学的理论与思想在深刻上——在一般意义来说——可以依次为,阅读(国外法学名著)、翻译(法学名著)、阅读后的书评以及翻译后的书评
[22]。
苏力的法学研究是如何有效的对外开放,从上面的论述就可见一斑了!
三、当苏力之法学研究有效地对外开放时,对其的影响!
简而言之,“苏力式”的在法学研究的过程中对外开放,是通过阅读(国外法学名著)、阅读后的书评、翻译以及翻译后的书评等方式。所有这些方式,主要集中于对几个法学家或者法学流派思想的认识与理解,同时又广泛涉猎其他法学家或者流派的思想,并且时时刻刻立足于中国的法治、法学语境中展现和实现的。这种对外开放的方式是有效率的,大大促进了其法学思想的发展,也影响了其法学研究的路径,其取得的法学研究成就在中国法学界也是有目共睹的
[23]。我们应该在这里对之深入挖掘,以探求“苏力法学研究的模式”是否值得借鉴。
对此的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个方面的影响,法律思想方面。苏力将其法律思想表达于诸如《法治以及本土资源》、《送法下乡》等著作中。仅仅从这些书目以及其内容目录,我们或许也能把握该书思想的若干精髓。如果我们从苏力的法律思想看,会发现它们是其从事法学研究时,对外开放的过程中逐渐积累和沉淀的产物。换句话来说,如果能够“阅读”其法学研究对外开放的过程,我们可以更为深刻地理解,甚至发展其法律思想。
现在,我们就来看看其法学研究对外开放对苏力法律思想的影响。在此,仅仅以波斯纳及其著作的影响为例。比如说,《超越法律》一书的主题——根据苏力的概括——“……非常明确,就是要超越法律,就是要使目前的法律更接近科学一些,甚至最终变成一种政策科学
[24]”;如果我们将上述的表达简单化的话,则是法律(学)是一门政策科学,或许还可以这样说,它在一定程度上分析了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关系
[25]。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苏力在《道路通向城市》一书中其对于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关系的观点与论证
[26]。又比如说,在苏力的《法律与文学》一书中,其直截了当地说,“本章(指《复仇与法律》一章)的研究理论框架主要源于波斯纳法官……”,同时,从其注释可以看到其受到影响的著作就是波斯纳的《司法/正义的经济学》和《法律与文学》
[27] ;同时,从该书的内容看,主要讨论了传统中国的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虽然其间参杂了一些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论述
[28],笔者相信其受到了波斯纳的《道德与法律理论的疑问》一书的影响,而且根据翻译该书的时间看——恰恰是在写完《送法下乡》之后,写《法律与文学》之前完成的
[29]——也可以说受到了影响。再比如说,波斯纳的《衰老与年龄》一书对苏力的《法官遴选制度的考察》一文
[30]中提出的关于推迟法官退休年龄的建议中几乎有直接的联系;《公共知识分子》对苏力的《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构建》一文观点的影响也是显而易见的——在我看来——《公共知识分子的社会构建》只是对《当还是不当,这是个问题》一文的展开和深化
[31]。其实,还有很多,以上的叙述只是一些显而易见的,甚至是作者自己的交待的。其他一些法律思想的影响并没有直接表达出来,只要我们仔细分析与体味,就会涌现出来;在这里,就不再论述了,因为只要能够说明波斯纳法律思想对苏力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上有直接甚或间接的影响,目的已经达到。
第二个方面的影响是研究进路和方法的问题。有些学者对某一学术问题研究的进路和方法往往隐现于其著作或论文的字里行间,有些学者则将之直接予以交待。苏力从事研究时,经常采用后一种方式,其中有一次这样表达,即“在方法上,我汲取了经验主义、功能主义、实用主义(这三者有其一致的地方)的分析进路
[32]”。这些研究进路在苏力的《波斯纳及其他》一书中很容易找到其来源或者说其发韧的基因:首先,苏力在自己翻译的波斯纳的《司法/正义的经济学分析》的书评中,即《思想的另一种组织形式》一文中,提醒我们要重视学术著作的组织结构方式,并指出“在波斯纳的著作中,最主要的结构方式是理论进路至于主体和领域都不过是外在的结构形式。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波斯纳的所有著作大致都构成了一个整体……正是这种思想逻辑的整体感标志了一个学者思想的成熟,由此在学术世界中构成了有别于他人的独特性”,“……是思想的另一种组织方式
[33]”。换句话来说,即法学研究的理论进路也反映了作者学术思想的成熟度和思考的前后一致性,是思想的另一种表达方式。其次,苏力在对波斯纳的《联邦法院》一书的书评中——直接就以“经验地研究司法”为题目——表达了其在自己的法学研究中,受到了波斯纳“经验地研究司法”(即经验主义)的研究进路的影响。再次,在展现苏力受到波斯纳的实用主义研究进路影响的场景,我们就可以从《理解波斯纳和我们自己》(其是为波斯纳文丛作的一篇总序)一文中看到。他这样赞美波斯纳以实用主义来分析法律问题,即“……实用主义,至少是波斯纳牌号的实用主义……是一种全新的法理学
[34]”。
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利用多学科知识来分析,即多种视角来分析其面对的法律问题。苏力在书评《追求理论的力量》与《知识在法律中的力量》中表达了其受到的多学科知识来分析法律问题的影响。而在这两篇书评中,前者集中评价了波斯纳在《法学理论的前沿》一书中采用的多种学科知识即运用交叉学科的知识去分析法律问题。后者在评价《反托拉斯法》一书时展示的一种观点,即知识的力量——不仅仅体现在其担任微软案件的调解人(根据苏力的分析,其担任调解人不是因为其具有法律知识,而是其具备的非法律知识
[35]),还体现在法律问题中的非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上。苏力在这些著作影响下常常运用这些来分析中国的法律/法学问题,至少在《法律的知识谱系及其缺陷》和《最高法院、公共政策和知识需求》两文就有很好的体现。
第三方面的影响则是法学研究的视野问题。首先,波斯纳在《法理学问题》一书对苏力的显著影响,表现在其写的书评《什么是法理学?》一文中。在该文中,苏力认为波斯纳的《法理学问题》一书是“……第一部真正的美国传统的法理学著作,而不是一本来自美国学者的传统的法理学著作(着重号,原文加)
[36]”;由此,引发了他思考中国自己的具有民族特色的法理学问题。其次,在苏力的《波斯纳及其他》一书的许多地方,我们都能感受到——即使不阅读波斯纳的任何一部作品,在其文字中也能感受到——波斯纳法学研究视野的广阔。大致包括了这些领域,即“初民社会和非正式社会控制”、隐私、知识产权、垄断与反垄断、新经济、证据、性、家庭、婚姻、同性恋、色情读物、艾滋病、老龄化、退休、文学批评理论、公共知识分子、职业化、专业化、以及其他几乎是无穷无尽的题目
[37]”。再次,我相信苏力一定也感受到了波斯纳在开拓新视野的魅力,比如说波斯纳在《性与理性》、《衰老与年龄》、《法律与文学》等,以及关于艾滋病等的话题上的法律问题的论证与分析。这些开拓视野的影响,我们至少在苏力2006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的《法律与文学》一书找到。
所有这些,至少,这些多角度视野和开拓新的视野的方式可以反驳其他学者的观点,比如说,有些学者就认为苏力的关于知识的方性的思考会走向自我封闭性的观点。或许我们还可以说,上述论述的情况,可能会让他具有一种精神,即一种“以一种近乎挑剔的眼光来审视法律,以似乎是不信任任何法律的态度和研究活动这种特定的方式来实现他对法律的追求和信仰
[38]”的精神。
因此,苏力,在这些因素影响下,在其法学研究中就往往注意西方法学中所论述的作为一个整体的法律制度、经验、理论,而不仅仅是简简单单或者说已经抽象化的、形式化的法律概念;简单地说,从事法学研究时,他注意的是“物”,而不是“词”。这种方式而来的法学理论与观点一般不至于走向自我封闭、闭门造车的法学研究境地。不仅仅如是,在我看来,他更是在形成自己的法学研究的学术传统——这是中国法学学术传统形成的努力之一——虽然其遭遇了其他人的误解,但是没有人否认其对中国法学界的影响(且不要说这种贡献大小)。有人这样评价说,“无论如何,苏力不是一个没有法治理想的人。或者说他是一个没有激情但有热情的学者
[39]”;为什么有热情而没有激情,从上面的论述就可以看出端倪来。
四、对我们的启示
黄仁宇先生曾经引用了美国汉学家费正清回忆其老师(蒋廷黻)的一段话说明了中国人在事物与思想方面的对外开放的状况,即“现代中国人物对西方外在的事物了解得明白,而对本国内地的情形反倒瞠目结舌
[40]”。不管这种概括是否正确,但是至少可以说明在当时中国人(包括学者)对外开放的广度和规模是空前的,在20世纪20-40年代的一场“全盘西化思潮的争论”
[41]也可以佐证这种状况。但是,这种现象是表面上的,不具有真正的实质意义。对于这一点,美国法学家庞德已经觉察出并感慨道,“以后中国之法律,不比再追求外国最新学理,中国的法律已极完美,以后的问题,应该是如何阐发其精义,使之能适应中国社会,而成为真正中国之法律
[42]”。这种论述不仅仅适用当时的中国,其实对于今天的中国法学界,无论是对于法治的对外开放,还是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都是适用的。一个非常好的例证就是,在2002年,一个真正的权利学者德沃金在中国大学遇到的“假”权利学派的学者们
[43]。
也就是说,如果针对法学研究而言的话,中国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还是处在一个只注意“词”,而没有注意、重视“物”的初级对外开放的水平上。它表现在:我们还没有真正形成自己的学术传统,推出中国具有原创性的学术著作——当然,它的实现需要一定时间之经过。如果要改变这种现状,就不仅仅只有苏力等少数人努力,而必须有大量甚至所有学者努力,在一定时间经过时才有意义。进而言之,学者们必需通过有效地法学研究对外开放,先形成自己个人的学术传统和自己的关于中国法律问题的解释的学术著作,再出现中国的学术传统和原创性的学术研究著作。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就算比较有效与成功了。
但是必须注意,这种努力,这种法学研究对外开放的努力,不能停留在意识形态式的努力,不仅仅是口号的努力,而应该是知识的对外开放;不仅仅是在规模、数量上的开放,更多的要在层面上深入开放。这样,我们对西方法学理论的学习、借鉴才可能有实质意义,才能对一个具体的法律制度、法学理论是否能够适用应中国或者说经过修正而适应中国有正确的认识。
这就是我们应该在苏力《波斯纳及其他》和相关的书评中应该获得的一点启示。
另外一个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就是“苏力式”的对外开放,即一个法学研究对外开放深入的模式,但是其绝不是唯一的模式;这,也可以说只是一种方法或者说新工具。因为以“苏力式”方法对外开放的确会让我们的眼界大开,首先是一种“专”,一种可以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个学者思想——不仅仅使法学理论的思想,还有其思维方式/理论进路,如此等等——的方法。如果说阅读的外国某位学者本身,在该国甚至全世界法学界都是非常具有典型性、创新性,这种效果会很好;如果不是呢,就麻烦了。因为仍然有一个困难存在,即,我们以什么标准以及以谁的标准去判断一位学者的这种地位,然后就通过阅读(包括精读),阅读后的书评,甚至是翻译以及翻译后的书评方式去把握、理解以实现法学研究的有效对外开放。换句话来说,实际上,每一个人心目中的著名学者/学术名著的涵盖范围是不一样的,都有自己心目中的“英雄”;苏力就曾间接表达了这种观点,那就是“你苏力喜欢波斯纳,难道要中国法学界也喜欢吗?
[44]”。或许这个问题的解决不可能有一个标准的方案,更多是一个个人化的活动,或许正是这样才有竞争的多元学术市场。上述的观点如果可以成立,则可以说“苏力式”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的另外一层含义就是:我们可以沿着苏力的路(主要以历史唯物主义、社会学、经济学、制度经济学、法律经济学等思想沿着经验主义、功能主义以及实用主义的路)前进,也可以选择其他的路,不过其他的路的形成也应该注意“事”,而不是“词”。
其次,一种“博”的方法,广泛涉猎法学的各个流派,特别是一些代表性人物的著作。遵循此种方式的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同样会获取很多法学知识和理论,让我们的法学研究视野不断开拓新的方向;但是其同样存在一些问题,即容易让我们迷失方向,在西方的法学世界里迷航。
因此,在“苏力式”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的过程中必须注意“专”与“博”的关系,要使之有一个必要的张力。这种必要的张力的保持不是说说就形成了,需要我们长期以来的训练与思考,并将这一“先例”延续下去,才能有自己特色的“专”与“博”关系的和谐张力。只有理解到这一种关系,我们对苏力在一个地方谈到的一个观点就会有一个更为深刻的体会,这一观点是,“严格说来,方法不是运用的,而是流露或体现出来的素养;因此在这个意义上方法不是读一本或几本方法论(着重号,笔者加)著作就可以学来的,而需要我们有比较深厚的学术理论素养的基础上对具体问题不断思考中形成
[45]”——对法学研究对外开放的方法同样适用。
最后一个,即中国法学研究对外开放的深度,或许更多地要取决于我们在什么语境下的中国问题与中国意识。
我们法学研究水平偏低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我们在对外开放时对西方法学理论/法治实践看成了一个普世的价值体系,甚至唯一的制度、行为模式,中国往往就变成了其理论/实践正确的一个注脚;而且,即使这种实践失败,我们也常常将中国的行为看成西方法治的例外。我们几乎没有将西方的理论/实践也看成一种地方性知识/实践,如果将其作为一个建议或者说我们的脚注,那才是真正地法学研究对外开放,毕竟我们自己才是中国土地上的主角,这就相当于我们每一个人在自己的舞台上自己永远是主角一样。因为只有知道我们的需要,并且能够深刻感受到自己的这种需要,才能对西方相关的法学理论/体系和法治实践有更强烈的欲望去认识和把握。
以在近代以来,中国对现代化之路的选择为例(可以选择英美式的,还可以有法国式的,也可以是德国式的,以及俄国式的)。毛泽东等人对中国的国情以及中国与世界的关系有了清晰的认识后,才有向谁真正学习的实践。而且,这种学习与实践的过程中,他们那一代人的中国问题与中国意识,使他们走上了从农村到城市的道路——最终选择了“以俄为师”。但是,它又不是成为俄国式的注脚,而是中国特色的道路。
再以苏力为例,“苏力式”对外开放的出发点与落脚点都是中国语境(从本文所评价的这本书和几篇书评中的每一篇都可以体会其深切的中国关切),即具有中国问题与中国意识,从而有了更为强烈地深入地把握别人的“工具”的欲望,从而可以深刻分析中国问题,进而取得了在中国法学界不俗的成绩。
五、结语
根据苏力自己的交待,其一直有一个意愿就是写一本书评类的法学著作
[46]。其通过对波斯纳和其他国外法学者及其著作的开放(阅读、翻译以及之后的书评)实现了,以《波斯纳及其他》一书表达出来——当然,其通过仅仅阅读(这里指阅读外国名著)而作的书评文章主要收集在其另外一本著作《批评与自恋》中(这是一本主要汇集阅读国内著作而写的书评文章和对自己写作反思的文章)。这些都是我们能够看得见的苏力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我将之称为“苏力式”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不过,这只是其对外开放的一部分,虽然可能是最重要的一部分。
但是,还有一些没有言明的,需要我们仔细在苏力的具体法律著作中去品味才能发现的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之方法。这些也很重要,但是它们大致都“淹没”在具体著作的“只言片语”中——由于这些已经超出本文评价对象的范围,同时也需要我们更加细心的考察和体会才能获得,也不是三言两语可以表达清楚的,在这里不再论述。
【注释】
[
1] 在本文中,笔者主要就苏力的《波斯纳及其他》一书的评价,属于关于“翻译之后”之事;当然,由于题目是“法学研究的对外开放”则必然涉及苏力对阅读之外国法学学术著作后所产生的一些文字(其文章题目以及出处,见后面的注释),即涉及外国学术著作的法律书评,笔者对之也会有所分析。
* 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理论、司法制度与诉讼制度;电话:13541381449;电邮:
jiangzhiru2005@163.com
[
2] 苏力:《法律与文学》,265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6。
[
3] 唐德刚:《袁氏当国》,4页,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4。
[
4] 还有一些刑罚的概念,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等概念;以及其他。请参见任爽:《唐朝典章制度》,第三章,长春,吉林文史出版社2001。
[
5] 参见费孝通:《乡土中国 生育制度》,54-58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4-1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
6] 中国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本来就有一些局限性,比如说,弱者常常不能得到保障(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16页。);在社会转型时期,则造就更多的、直接的压榨、剥削(请参见柏杨:《丑陋的中国人》,3页,苏州,古吴轩出版社,2004)。
[
7] 梁治平:《在边缘处思考》,38-4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
8] 其实也不可能全盘“西化”;中国的现代化不能成为西方社会的一个脚注,必然具有浓厚的中国因素,外国因素只能成为一个对照物或外因。相关论述可以参见甘阳:《如何避免“自宫式”的现代化?》,载于学术中国网(
www.xschina.org/index.php)。
[
9] 一个例证就是中国的法学研究的引证特点,即对国内学者著作的引证,主要集中在教科书或教科书专著方面;具体论述请参阅苏力:《也许正在发生》,57–5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
10] 关于这“三大法学”研究学派的具体论述请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9–16页。
[
11] 具体分析请参见:苏力:《也许正在发生》,第159页;其更进一步的论述参见该书的第一、二章。
[
12] 苏力:《法律与文学》,19–22页。
[
13] 苏力:《“自由秩序原理”读书笔记》,载于《批评与自恋》,154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不过需要主要的是,苏力是针对自由的论述而引证福柯、布迪厄的观点,但是对于法学研究的描绘也同样可以成立。
[
14] 或许中国的现在知识分子在本质上还是具有传统中国知识分子的情怀,即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情怀或者说拯救黎民百性的情节,一个非常重要的例证就是想提出一个包罗万象的万能的解决问题的“救市”方案;这一点有些西方学者也注意到了(请参见史华慈:《中国的共产主义与毛泽东的崛起》,陈玮译,21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
15] 一本书,《波斯纳及其他》(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几篇主要的书评,如下:《关于中国法律史研究》,《“自由秩序原理”读书笔记》,《认真对待人治》,《法律如何信仰》(以上都在于苏力:《批评与自恋》,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福柯刑罚史研究及对法学的贡献》(载于苏力:《阅读秩序》,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读劳伦斯·却伯的“美国宪法”》(载于《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等等。
[
16] 苏力:《波斯纳及其他》,序,3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
17] 苏力:《批评与自恋》,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
18] 其实,这种现象已经数见不鲜,比如说台湾学者林端,其主要就是以德国学者韦伯的学说为中心而展开其社会学、宗教社会学以及法律社会学的学术研究;具体叙述请参阅:林端:《儒家伦理与法律文化》,自序, 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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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可以参见作者的一些自我交代,比如说在《送法下乡》一书中的导论以及《我喜欢的10本书》一文中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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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苏力:《我喜欢的10本书》,载于《批评与自恋》,108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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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苏力:《波斯纳及其他》, 5–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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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这种排序可能引起争议的翻译(法学名著)与阅读后的书评两者之间的位置,两者之间没有必然的对于认识被认识的对象的深浅关系;但是,在我看来,阅读后的书评是一篇文章,一篇对别人著作阅读后思考而形成的正式文字,还是要比仅仅思考(甚至可能只是一种强烈的感受)而未整理的思考在程度上要深入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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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一个例证就是,中国法学界以“本土资源论”来称呼苏力的理论(邓正来:《中国法学向何处去》,213页注释①,北京,商务印书馆,2006);另外,我们还可以从苏力论文/著作在中国法学界的他引数目以及其学术论文/著作的数量和质量方面看出其在中国法学界的影响力(参阅苏力:《也许正在发生》, 1、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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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苏力:《为何以及如何超越法律——读波斯纳“超越法律”》,载于《波斯纳及其他》, 4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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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当然,由于笔者并没有阅读波斯纳的《超越法律》一书,不可能知道其讨论的内容,因此在这里做出这一判断,即《超越法律》一书在很大程度上是在分析法律与政治的关系的判断的确是草率的,也是苏力所反对的(苏力就曾在其《世纪末日的交待》一文对那种连书都没有看,或者仅仅听说书名就开始评价的做法提出了严厉的批评态度;但是笔者已经将该书列入了笔者的读书计划之中,如果将来有错,予以改正);但是笔者还是认为这一判断有一点依据,即政策在政治中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在中国的语境下如是,另外一点依据就是苏力认为要真正地、深刻地读懂与理解该书,必须了解美国的社会政治、司法政治以及校园政治等背景(参阅:同上,第4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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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对苏力在该书的关于政治与法律关系论述的详细分析,请参阅:蒋志如:《法律与政治之分殊——读苏力之“道路通向城市——转型中国的法治”》,未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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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苏力:《法律与文学》, 46页以及该页的注释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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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对苏力在该书的关于道德与法律关系论述的详细分析,请参阅:蒋志如:法律与道德的分殊——读苏力之《法律与文学——以中国传统戏剧为材料》,未刊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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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苏力:《道德理论、说教与法律》,载于《波斯纳及其他》,6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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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参阅苏力:《道路通向城市》,249–28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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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请参阅苏力:《也许正在发生》,第六章;《波斯纳及其他》,157–17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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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苏力:《送法下乡》,2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在那里,苏力的叙述只是针对《送法下乡》一书的分析与论证所作的交待,但是其,的确,在其他地方也采用了相同的研究进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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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苏力:《思想的另一种组织形式》,载于《波斯纳及其他》, 69、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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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苏力:《波斯纳及其他》, 68–80页以及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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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苏力:《波斯纳及其他》,127–13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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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苏力:《波斯纳及其他》,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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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苏力:《波斯纳及其他》,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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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苏力:《批评与自恋》, 18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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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谢鸿飞:《道路通向什么样的城市?》,见苏力主编:《法律书评》,第四辑,19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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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转引黄仁宇:《资本主义与二十一世纪》,456页,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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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请参阅赵立彬:《民族立场与现代追求》,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5。
[
42] 转引:冯象《木腿正义》,132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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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参阅方流芳:《如何对待学术游戏——读德沃金访华报告有感》,载于中国民商法律网(
www.civillaw.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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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苏力:《波斯纳及其他》, 20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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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苏力:《阅读秩序》,106页,济南,山东教育出版社,19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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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苏力:《批评与自恋》, 6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