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是最终标准
一直以来总有一个问题困扰着自己:中国特色的“法律监督”究竟以什么为存在的根基?
说实话,身为检察机关的一员,当然希望检察的地位与权威至高无上。当然,这种至高无上绝不是“绝对权力”的那一层意思。
我想说的是,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中国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存在的根据到底在哪?
有关检察权是司法权还是行政权的争论由来已久。排除检察“情结”以外,大多数的专家学者似乎都对中国检察——也叫做“法律监督”机关多有指责或发难:中立的司法(审判)权之上再有一个监督权的存在与法治相悖;所谓的“法律监督”与控诉、(职务犯罪)侦查等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检察权不是司法权只能是行政权;……,等等,不一而足。
在众多指责与疑问的“鞭策”下,这些年的检察理论研究有了长进发展。基本上对所有的问题都给以了回应。只不过——最起码在我看来——这些回应都是在预设结论——中国检察存在之必要——的基础上推导出来的。以结论来找论据,似乎犯了逻辑错误,还不足为信。
今天上午开班典礼之后,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朱孝清就“检察制度的几个问题”进行了讲授。从“检察的内涵”,到“中国检察制度的特色”,再“中国为何设立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等进行了专门讲解,并对当前质疑中国检察制度的一些观点作出了必要解答。
“自家人说自家话”,难免会有“外人”挑剔。虽然许多的观点与论证——例如,“权力架构”、“中国国情”、“历史传统”、“正反经验教训”——可能已是我们“耳熟能详”的,而且这些理由也可能受到充分的反驳。不过,以“法”为标准——用法治的道理来论证“法律监督”的存在与必要,却是别有一番新意。
无论是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也勿谈社会主义或是资本主义,主张法治的人都赞同“法律的统治”——法律至高无上。所以,“法”——正义的“善”法是一切政党、国家机关、组织、公民个人行为的准则。也就是说,“法”才是评判法治化程度的根本。
既然如此,无关“国际惯例”或者“中国特色”,只要把握了这一要义,“法律监督”机关的存与废其实只是一个“名称”性的问题罢了。
英美法系是“法官造法”,法官就是“法”的化身。因为“法治”之要义,维护“法” 的权威与尊严在一定意义上就必须以“法官”为尊——其实不是对人而是对“法”。所以,有无“法律监督”都无关紧要。因为“法”是根本标准。
成文法国家——还是说中国吧,法官必须执行已制定好的法律。法官不能“造法”,也不是法的化身,他(她)只是“法”的执行或实践者。既是执行或实践者,能力、知识、经验的不同,当然就会存在偏差与误解,更勿论那些故意枉法徇私者了。如此,有一道“把关”监督的关口,应当也未尝不可。“法律监督”机关的设立与发达——就算目前的中国特有吧,其实是对事不对“法”——法律的。因为“法”是根本的标准,而“法律监督”以保障“法”的统一实施为追求,所以监督法的执行者并不代表损害“法”的权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