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司法以化解“矛盾”为追求时
导致这样的结果,许多人认为,是南京“彭宇案”(以及不久前河南郑州大学生扶起倒地老太被判赔7.9万元案——1月8日《郑州晚报》)的“遗毒”未消。
“彭宇案”的最后结果,有一个重要的说法是:在2008年03月15日,“两高”有关负责人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新闻中心就“司法公正”问题接受中外记者集体采访时,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公丕祥回答记者提问时透露,轰动一时的南京“彭宇案”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了和解协议,并且申请撤回上诉。最后案件的结果是以和解撤诉而结案的。而且双方当事人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都表示满意。
值得关注这样的细节或用语:“和解”、“撤诉”、“结案”、“满意”。把它们串联起来,可以用现在比较时髦的词语来概括,即叫做“案结事了”,更主要的是“矛盾化解”。
因为谁也没有把突然摔倒在地的八旬老人扶起来,也就有人说,一个“彭宇案”判决,令中国的道德水准倒退了30年。如此这样的认识应该是夸张了许多,但也确实值得警惕。不过,更应当引起我们思考的问题是,一个“矛盾被化解”后双方当事人都表示满意的案件的阴霾怎么会如此长久地缭绕在人们的心头?
无独有偶。再来看一个近期以“调解”结案的案件:2009年,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被盗轿车撞死人案件,一审判决引起巨大争议。日前,随着车主一方赔偿款到位,这起案件终于尘埃落定。但由于二审是调解结案,法院并未给明确说法(1月20日《检察日报》)。
同样的“调解(或和解)”结案,相同的“案结事了”,一样的无法认定有民事过错的当事人承担了民事责任(据2008年3月16日《成都商报》,“彭宇案”和解的结果是彭宇承担了10%的责任,赔偿1万余元)。不同的是,两件“矛盾化解”的案件,一个让公众不敢再为应为之事,一个却让人们迷失了方向。
这样的结局可能是司法所不愿意看到的。只是,问题的关键也恰恰就在于司法本身。尽管一审判决曾经都引起了广泛争议,但即使是从朴素感情出发的人们也仍然能够得出一个判断是非的标准,而二审“化解矛盾”后的调解结案,要么因为“保密”,要么是“未给明确说法”,不但让人们进一步加深了判断是非的错觉与疑惑,也对司法的公信力造成了巨大伤害。
至少法律人都有着这样一个共识:司法是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所谓正义,是指“公正的、正当的道理”,它不仅是司法的追求,也是司法的本意,基本要求是要有个“明确说法”。其实,一个案件寻求调解或和解的渠道,既有法理与法律的支撑,也能大大节约司法资源。只是,我们不能背离了“公正、正当道理”的内涵。
前些天召开的全国政法工作电视电话会议指出,要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在当前社会矛盾凸显的时期,把“社会矛盾化解”作为司法的重点之一无可非议。我所忧虑的是,在众多的基层司法实践中,是否会出现把社会矛盾简单地等同于当事人矛盾的情况?实际上,看看会议闭幕后近一个月来诸多相关媒体的关联报道,这种担心应该不是多余的。
看来,我们所要明确的是:什么是社会矛盾?说实话,这个问题还有劳请教大家。不过,有一点可以基本确认的是,无论是这矛盾还是那矛盾,似乎都与“公正、正当”脱不了干系。从此角度出发,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正是司法当为之事了。
这两天在本地列席“两会”,在对“两院”工作报告讨论时,基层代表们谈论得最多的是有关司法的两个问题:一是不服判决的闹访缠访;二是同类问题判决标准的适用。其实两个问题都是同类性质的(普遍)事件或矛盾所引起,相异的是他们来自于不同的乡镇。前一个问题是因为一个当事人不服法院判决,天天找要“说法”,为了化解“矛盾”更为了“稳定”,政府出面花钱买了平安,结果是引发了更多的“信访”——毕竟那是有先例。后一个问题也有当事人不服,不过,基层干部以法院判决为样板,进行了详尽的“释法说理”,当地却一片“祥和”。代表们一致期望,“和谐”不是“和稀泥”,标准要明确。
可以得出的结论是,司法的结果往往会对社会导向产生或多或少,甚至是巨大的影响,必须高度重视。司法化解社会矛盾,应该是在“公正的、正当的道理”基础上的化解。当司法用“和稀泥”的方式,以“保密”为借口基础上的化解矛盾为追求时,个案也许“和谐”了,但最后输掉的可能不仅仅是“稳定”,还可能是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