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商谈或者对话论的一个前提是共识的存在,没有共识只能沦落为彻底的相对主义而且商谈理论。呵呵,无论怎样,依我看,一剪梅您不仅不反对“普世论”,而且一定是认可和坚持某种“普世论”的。
我这里有一个疑问,如果按照您的定义,基于人性的--人的尊严和良知的某种认知,可以称之为某种普世的的论点,那我不知道一剪梅老师是在那个层次,何种意义上认为这种普世论是需要进行对话和协商的?要对话和协商什么?
答:谢谢你的光临!一剪梅确实不反对普世价值,并且自忖也反对不了普世价值。不但如此,在《法治讲演录》中对中西几种普世价值还有专门论述。但即使如此,所谓普世价值也是对话的结果,而不是训话的结果。即使基于良心和尊严,也需要对话。如按照良心,在汉民族地区,先人过世,“入土为安”;在有些藏民族地区,却非如此,先人过世,剁为肉块,期望尽快被鸟类吞食。按各自的“良心”标准,对方的做法则很不“良心”。咋办?对话、理解,尊重各自对“良心”的理解。再如按照西人的“尊严”,初结识的男女分别时行拥抱礼,再正常不过,甚至是双方相互尊重的体现;而在伊斯兰世界,初结识的男女分别时有此等行为,非但不礼貌,可能就很不照顾人家的尊严了,甚至是对信仰的亵渎了。可见,良心、尊严等固然是普世的价值,但它们表现的方式却形形色色。惟其如此,对话就殊为必要。
还有,哈贝马斯意义上的商谈,所需要的是“理想的言谈情境”,这可以看作一种程序意义上的条件共识,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前提预设。就像在古小说中经常能看到的两位将军大战数百回合的诸多描述那样,交战者必须遵循基本的条件——两人交战。如果一方的哥儿们忍无可忍,实在看不下去了,冲上场替自己的将军帮忙,那就破坏了这种交战(武器的言谈)情境。类似问题,在现代所有竞技体育运动的规则中都可以得出。
问:人本身就是一种政治动物,各有自己的利益取向很正常。就算我们姑且认可这些“普世论”者很虚伪-实际上这无甚确证。但如果我们要追溯每个作者的利益背景,那我不知道法学史--甚至学术史该怎么写。如果我们非要用无私去做为衡量标准,那这个世界可能没有政府和学术是合格的。
当然,普世论被当作工具的情况是有的。但任何一种学说被政治化都可能存在这种后果。我们不能只把这个罪过安在普世论上。
答:一剪梅恰恰把“有私”作为一种普世的事物看待。呵呵。本文的意见,只是为了反驳一些个把普世成天挂在嘴上、笔头,但在真正需要处却悄没声息的人。记得有人在这里留言时,为了反对本文观点,甚至以与自己关系的远近来图解“普世价值”!为一些个“普世论者”在海地地震面前的无动于衷而辩护。对此,一剪梅只能报之以“呵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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