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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绍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

土生阿耿博客夜话系列网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

                 李绍章(艺名:土生阿耿

   【土生阿耿 按】冬奥会上,周洋勇夺女子短道速滑1500米金牌。比赛结束后,周洋说:“拿了金牌以后会改变很多,更有信心,也可以让我爸我妈生活得更好一点。”这个被认为充满人性的获奖感言感动了很多人。但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国际奥委会副主席于再清参加全国政协体育界别分组讨论,谈起有运动员夺冠后感谢父母,于再清说:“小孩儿有些心里话没有表述出来”,运动员得奖感言“说孝敬父母感谢父母都对,心里面也要有国家,要把国家放在前面,别光说父母就完了,这个要把它提出来。”他表示,要加强对运动员的德育。这则消息一经报道,便立即引起热议和质疑。
    那么,作为体育总局高层官员,于局长、于主席这番话究竟有无道理?“先感谢国家再感谢爹娘”有无法律依据?面对如此“感谢争议”,应适用什么社会规范加以调整呢?
    近日,本文作者联袂我的本名李绍章和艺名土生阿耿成立“立法委员会”,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经过反复讨论、修改,最终形成了中国历史上第一部专门调整感谢关系的基本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共六章,55条。现予以全文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
 (2010年3月12日第一届土生阿耿立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二章 感谢的类型、形式和途径
第三章 感谢人和被感谢人
第四章 感谢行为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感谢行为,正确调整感谢关系,预防并解决感谢纠纷,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感谢关系。
    第三条 接受国家、社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和个人的帮助,应当心怀感激并表示感谢。
    本法所称帮助,包括资助、救济、请客、关心、鼓励、施爱、教导、激发、协力、祝福、赞扬、许愿等物质和非物质恩惠形式。
    本法所称感谢,包括感激、答谢等心理状态和行为方式。
    第四条 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完善课程体系,培养学生的感恩意识,传播感谢礼仪规范。
    第五条 感谢应当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禁止个人主义感谢活动。
    第六条 感谢应当遵循国家优先、党和政府优先、领导优先的原则。
    第七条 享受任何形式的恩惠,面对新闻传媒公开实施感谢活动的,应当明确表达对党和政府的感谢。
     非公开形式的感谢,可以不受前款规定的约束,但应当不忘党恩。
    第八条 当事人行使感谢权利、履行感谢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禁止欺诈、虚伪、讽刺性感谢。
    以口头形式公开表达对国家、党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感谢的,应当认真严肃,表达熟练,必要时应当提前准备感谢材料。感谢人所在单位和公关人员应当提供协助。
    第九条 当事人对他人表示感谢或者接受他人感谢,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和公共秩序,尊重善良风俗,不得扰乱人际交际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十条 当事人购买商品、接受服务等交易活动,对一方当事人的义务履行行为,可以表示感谢。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也可以对消费者的消费行为表示感谢。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感谢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规定的公民,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其他相关法律对感谢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感谢的类型、形式和途径

    第十三条 感谢分为重谢、中谢、小谢和微谢。
    第十四条 下列情形,感谢人应当重谢:
    (一)被感谢人为担任重要职务的党员领导干部;
    (二)被感谢人对感谢人的前途、命运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永久性主导、控制、操纵等作用的;
    (三)感谢人在请求被感谢人提供帮助时明确约定事后重谢的;
    (四)感谢人有理由认为不实施重谢不足以打动被感谢人的;
    (五)有必要重谢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下列情形,感谢人应当中谢:
    (一)被感谢人担任重要职务的非党员领导干部;
    (二)被感谢人对感谢人的前途、命运具有或者可能具有较长时期主导、控制、操纵等作用的;
    (三)感谢人有理由认为不实施中谢不足以打动被感谢人但又没有必要实施重谢的;
    (四)有必要中谢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不具有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的,可以采取小谢或者微谢。
    具有教育、医疗等义务履行关系的,接受义务履行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不予感谢,但接受义务履行一方当事人自愿感谢或者符合本法第三十六规定的除外。
    第十七条 在确保生命、重大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下,采取中小型感谢不足以达到感谢目的的,应当及时调整感谢策略,实施重谢。
    党员领导干部等强势群体包养情人,因中小型感谢无法抚慰被感谢人导致被感谢人有自杀、揭发或者其他不利于包养人利益倾向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八条 以悬赏广告形式承诺必有重谢或者当面答谢的,应当遵守承诺。
    公安等国家政府部门发布悬赏通缉等广告的,可以不遵守承诺,完成悬赏行为的人,不得要求感谢。
    第十九条 感谢人实施感谢活动,可以采取现金、实物、有价证券等物质形式,也可以采取行为、语言、性等非物质形式。
    不作任何表示的,视为没有感谢,但确有感恩情意的沉默形式除外。
    第二十条 物质形式的感谢,应量力而行,反对铺张浪费。
    禁止以感谢为名义,实施贿赂、不当交易等违法行为。
    各级领导干部本人或者子女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举行结婚、升职、参军、入学、开业等庆典的,感谢人参与庆典活动,对领导干部重金表达感谢的,属于人际交际活动,不受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约束。
    第二十一条 下列行为,可以作为表达感谢的方式:
    (一)点头;
    (二)点歌;
    (三)微笑;
    (四)鞠躬;
    (五)烧香;
    (六)磕头;
    (七)敬礼;
    (八)握手;
    (九)拥抱;
    (十)法律、行政法法规规定或者民间习惯认可的其他形式。
    第二十二条 语言形式的感谢包括口头形式和书面形式。
    采用感谢信等书面形式实施感谢活动的,字迹应当清晰规范或者采取电脑打印的形式。
    第二十三条 性利益作为实施感谢活动形式的,应当遵循自愿原则,被感谢人不得要求感谢人与其发生性行为,但被感谢人为领导干部或者具有其他权势足以牺牲感谢人自主意思的除外。
    实施前款规定的感谢活动,感谢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或者为被感谢人提供适当的场合和选择机会。
    第二十四条 感谢人可以直接向被感谢人表达感谢,也可以通过被感谢人的配偶、子女、父母等近亲属以及其他利害关系人表达感谢。
    第二十五条 感谢人可以借助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互联网络、手机短信等媒介形式实施感谢活动。

                     第三章 感谢人和被感谢人

    第二十六条 感谢关系的当事人包括感谢人和被感谢人。
    感谢人是接受他人帮助并表示感激情意的人。
    被感谢人是向他人提供帮助并接收感谢的人。
    第二十七条 感谢人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下列当事人接受他人帮助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可以不予表达感谢:
    (一)国家;
    (二)执政党;
    (三)政府;
    (四)担任各级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没有必要表达感谢的其他人员。
    前款规定的当事人之间相互提供帮助的,可以成为感谢人,实施感谢活动。

    第二十八条 十六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感谢人,具有完全感谢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感谢活动,是完全感谢行为能力人。
    十四周岁以上不满十六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情感投入为主要感恩来源的,视为完全感谢行为能力人。
    第二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感谢人是限制感谢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感谢活动;其他感谢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感谢人是无感谢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感谢活动,但能够自己亲自实施的中小型感谢活动除外。
    第三十条 公民因取得成绩或者进步实施感谢活动的,应当优先表达对所在单位的感谢,但没有单位的,或者依照本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感谢活动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法人和其他组织因取得成绩或者进步实施感谢活动的,应当优先表达对上级主管部门的感谢。没有主管部门的,应当表达对同级党委和政府的感谢。
    不得在感谢主管部门或者党委政府之前,感谢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成员以及其他人员。
    第三十二条 感谢活动可以代理、代行,感谢信息或者内容可以传达。
    第三十三条 被感谢人包括国家、执政党、政府、单位、其他社会团体或者组织以及公民个人。
    广播电台、电视台等新闻传媒为他人提供表达感谢机会的,可以同时作为被感谢人。
    通过前款规定的新闻传媒获得作品传播、广告宣传、形象推广等精神利益的,应当对新闻传媒表示感谢。
    上帝、神仙、祖宗等不得作为被感谢人,但信仰宗教和封建迷信的感谢人实施感谢活动的除外。
    感谢人以苍天、大地等自然物质世界作为感谢对象的,视为没有被感谢人的单方感谢活动。

                              第四章 感谢行为
                       第一节 感谢行为的一般规则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享有表达感谢和接受感谢的权利,特定人际关系中的当事人接受对方帮助的,应当表达感谢。
    被感谢人可以拒绝接受感谢人的感谢。
    被感谢人收到感谢人感谢的,应当及时表示接受或者拒绝感谢。未作及时表示或者自收到书面形式的感谢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感谢。
    被感谢人接受感谢的,应当作出礼节性回应,但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作为被感谢人时除外。
    第三十五条 感谢人以国家作为被感谢人的,应当充满真情实感并保持纯粹,不得同时感谢其他被感谢人。
    国际体育赛事中的奖牌获得者,应加强德育意识,不得在感谢国家之前感谢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或者家庭成员。
    第三十六条 党和政府履行为人民服务的义务,人民不得以被感谢人履行党政职责为由免除感谢义务。
    灾区人民接受国家、政府和社会救助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七条 接受来自单位或者团体的帮助,感谢人应当优先感谢单位或者团体的主要负责人。
    主要负责人可能退休、离职、身体健康状况恶化或者有其他变动的,感谢人可以直接感谢单位、团体或者其他负责人。
    第三十八条 文化界、体育界、演艺界、商业界等行业和领域的公众人物,公开表达感谢的,应当就感谢对象、感谢范围、感谢方式、感谢途径、感谢程度等事宜事先征求主管单位的意见,并经主要负责人批准。
    政界公众人物,就职演说或者发表上任感言公开表达感谢的,应当感谢上级领导的信任和前任领导的工作基础。没有领导岗位工作经验的,应当参照前款规定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慎重、妥当表达感谢。

             第二节 具体人际关系中的特别感谢规范
    第三十九条 对父母的养育恩惠,感谢人可以在生日、节日、祭日或者其他具有纪念意义的日期实施感谢活动。
    实施前款规定的感谢活动,不得与对国家、执政党、政府和单位的感谢活动发生冲突。
    第四十条 对教师的教育恩惠,感谢人可以根据下列情形,决定是否给予感谢:
    (一)感谢人住所地尊师重教的环境和风气;
    (二)教师的威信;
    (三)实施感谢活动的期待利益或者交换价值;
    (四)感谢人对师生关系的重视程度;
    (五)天气变化;
    (六)感谢人的心情。
    对教师实施感谢的,不得高于对公务员的感谢程度。
    对幼儿园、中小学教师的感谢,学生因无法独立完成感谢活动的,可以依照本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由其监护人或者其他人员代理。
    以学习专门技艺为目的的学徒对师傅的感谢,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体育运动员接受教练指导训练的,应当感谢,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十一条 对医生的诊治恩惠,感谢人应当遵守行业惯例,采取赠送现金、贵重礼物、稀有特产、高额消费卡等物质形式或者医生喜爱的非物质形式实施感谢活动。
    对于医院护理、检验等人员的感谢活动,参照前款规定。
    第四十二条 对求职单位领导或者面试官员的恩惠,感谢人应当根据对方的兴趣、性格以及传递的需求信号实施感谢活动。
    感谢人有理由认为确有必要或者存在其他紧急情况的,可以提前实施感谢活动,但禁止以感谢名义从事贿赂等违法活动。
    第四十三条 对文艺影视界的导演等剧组负责人的恩惠,感谢人应当根据性别差异、被感谢人的喜好以及感谢人预期达到的目的,实施相应的感谢活动。
    女演员应当解放思想,遵循行业惯例,不得以自己的年龄、价值观、处世经验以及社会舆论影响等为由拒绝导演要求的感谢形式。
    第四十四条 存在配偶或者恋爱关系的,男方应当依照本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女方经常实施感谢活动,但女方明确表示拒绝或者正在接受其他异性公民感谢的除外。
    女方因过错导致双方发生争执或者感情不和的,男方不得终止感谢义务。
    夫妻之间因前款规定的事由导致离婚的,男方应当继续履行感谢义务,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生活困难的女方提供适当帮助。
    第四十五条 存在权力隶属关系的,处于被控制或者被操纵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另一方当事人保持实施感谢活动。
    存在人身隶属关系的,处于控制或者操纵地位的一方当事人,应当对另一方当事人保持实施感谢活动。
    第四十六条 具有黑社会性质的团体之间、团体和内部成员之间以及团体内部成员之间的感谢活动,依照行业习惯和规则实施,没有行业习惯和规则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七条 感谢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接受他人帮助应当感谢而未予感谢的;
    (二)违反感谢程序,不按感谢顺序进行感谢的;
    (三)行使感谢权利、履行感谢义务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欺诈、虚伪、讽刺等表现的;
    (四)表示感谢或者接受感谢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违反感谢规范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口头形式公开表达对国家、党和政府以及各级领导感谢,不认真、不严肃,表达不熟练的,有关部门应当对行为人进行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感谢人所在单位和公关人员没有提供协助的,对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应当对被感谢人重谢而没有重谢的,应当根据被感谢人的要求,赔偿损失;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应当对被感谢人中谢而没有中谢的,应当根据被感谢人的要求,对其造成的损失作出相应的补偿。
    第五十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一条 国际体育赛事的奖牌获得者,违反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感谢国家前先行感谢父母等近亲属的,应当向国家赔礼道歉,并重新表达感谢。比赛尚未结束的,应当取消其剩余项目的参赛资格;比赛已经结束的,应当保留运动员资格留队察看一年。情节严重的,由国家体育总局解除其与父母等家庭成员的亲属关系。
    第五十二条 灾区群众违反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未对党和政府表达感谢的,有关部门应当收缴已经发放的救灾物资。  
    第五十三条 本法第三十九条至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感谢人,应当感谢而没有实施感谢活动,或者感谢活动违反有关规定的,依法追究感谢人的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包庇感谢当事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


【后记】《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公布了。尽管十分仓促,又带有鲜明的国家主义、公权主义、政党主义、功利主义色彩,但不影响依此对周洋感谢纠纷一案作出简要点评。
    很显然,首先,感谢法确立了爱国主义原则,即该法第5条第1款规定,感谢应当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冬奥会冠军周洋在表达感谢时,应当遵循爱国主义原则。但其对国家的恩惠丝毫未提,而只是感激了“她爸她妈”,难以认为“这小孩儿”坚持了爱国主义感谢原则。
    其次,感谢法确立了感谢顺位原则,即该法第6条规定,感谢应当遵循国家优先、党和政府优先、领导优先的原则。这一原则写进立法,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和现实意义,但周洋的获奖感言却只有对父母的传统孝敬文化,没有领会到当今社会流行的国家优位、党政优位和领导优位的文化观念,显然也不符合感谢法的这一顺位原则。
    再次,感谢法在第四章第一节“感谢行为的一般规定”中,根据第一章确立的“爱国主义”感谢原则和“国家优位”感谢原则,具体规定了国家作为被感谢人时的感谢规则,即该法第35条第1款规定的,感谢人以国家作为被感谢人的,应当充满真情实感并保持纯粹,不得同时感谢其他被感谢人。对此,该条第2款又进一步作出规定,国际体育赛事中的奖牌获得者,应加强德育意识,不得在感谢国家之前感谢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亲属或者家庭成员。这是针对最近出现的国家体育赛事的奖牌获得者实施感谢活动时缺乏爱国主义精神的实际情况,专门作出的特别规定,对加强国家体育运动员的德育教育、培养他们的爱国主义精神,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在周洋感谢争议一案中,她正是颠倒了感谢次序,先行感谢了作为近亲属的父母,对本该置于第一顺位的国家却没有提及。
    最后,对颠倒感谢顺序的感谢行为尤其是国际体育赛事的奖牌获得者违反感谢法规定的行为,该法第51条还专门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如向国家赔礼道歉、取消比赛资格、留队察看等。所幸的是,周洋在对其父母致谢之后,及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违反了感谢法基本原理,并真诚地作出了道歉。
    体育总局高层官员于再清同志尽管深刻领会感谢法原理,但不幸的是,这位体育高官说出“孝敬父母感谢父母都对,心里面也要有国家,要把国家放在前面”时,土生阿耿还没有制定并公布感谢法,于是遭遇国民广泛质疑。这么说来,还真不能怪于再清,只能怪我的立法效率太低。感谢法要是早几天出台,于再清至少不会这么尴尬,公众的矛头可能就会更多地指向了感谢法的“良恶”问题了。不过,这也应验了一个道理:立法总是滞后于现实。



             2010年3月11日下午、12日下午二气于上海
                            (全文近7000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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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立法者欢迎转载,但须注明作者及出处。感谢国家,感谢诸位朋友批评指正、传播推介!)



发表时间: 2010-03-12  浏览次数: 28514  关键词: 周洋 感谢 父母 国家 于再清 冬奥会 体育 德育 土生阿耿   栏目: 社会观察    下载(Word文档)

 宇宙 评论:

完了,搞错了,应该推荐到学术版,给弄到生活里面了。

建议在起草说明里面说明,这个操案,建议作为潜法律通过。

· 2010-03-13 03:01    [未注册用户] 莫须有 回应:
    宇宙先生把汉语用到了极至。

· 2010-03-13 09:48    宇宙 回应:
    呵呵没敢用小平的话,他的话是糙俺。

· 2010-03-13 15:05    土生阿耿 回应:
    宇宙的语言驾驭功夫到家了:)

回应  发信 2010-03-13 00:06:10

 宇宙 评论:

转载到新浪博客了。


· 2010-03-13 00:20    宇宙 回应:
    转载说明:宇宙友情提醒:这是草案,没有获得通过,违反不会被追究法律责任的。李先生已经按得很准了,宇宙转载,就不按了。
    
    转载网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4aeebe630100hae8.html

· 2010-03-13 15:06    土生阿耿 回应:
    已注意到。您的新浪博客人气不错。感谢国家,感谢您的推介:)

回应  发信 2010-03-13 00:09:50

 月夜魂 评论:

惊叹…老师辛苦了。不过,我对您使用了法律条文形式来说明问题的行为很不满,因为在我内心,法律是神圣的,不可随意被使用,而您这行为侵犯了法律的“尊严”。

· 2010-03-13 12:04    定龙 回应:
    哈哈,法律是神圣的?但我想你会看到很多被亵渎的现象的,不知到时你做何感想

· 2010-03-13 13:54    [未注册用户] NeoAtlan 回应:
    如果需要感想,那应该是关于亵渎者的。

· 2010-03-13 15:07    土生阿耿 回应:
    呵呵,感谢国家,感谢月夜魂的指正。不过,我总觉得,相比那些亵渎宪法和法律的官员、代表、委员,我这点污点不算什么。呵呵

· 2010-03-13 21:55    月夜魂 回应:
    如果老师您自己认为是污点,那就是“以五十步笑百步”哟!呵呵!我在想是不是自己杞人忧天了。

· 2010-03-17 16:52    [未注册用户] 123 回应:
    法律哪个地方神圣啊?在毛泽东时代是神圣的,现在不是

· 2010-03-18 10:47    [未注册用户] qvb 回应:
    法律本身是神圣的,但由于实施者的原因,导致我们对法律的神圣有了另外的看法,另外的感受

· 2010-03-18 11:46    月夜魂 回应:
    赞同qvb君的看法!这就是法律人要改变的现状!

· 2010-05-02 22:20    [未注册用户] 粪青 回应:
    哪里给你看到毛泽东时代法律是神圣的?

回应  发信 2010-03-13 00:47:10

 月夜魂 评论:

我也不知道为什么这么想,说心里话而已。您今天出了《感谢法》,明天的网络上就会出现各种各样的“法”,那到时受伤的还是我们的法律啊。

· 2010-03-13 15:08    土生阿耿 回应:
    如果人人都像我这样制定一部法律,全国就增加十几亿这类法律,政府可能会法治一些,官员可能会收敛一些吧。

· 2010-03-13 21:58    月夜魂 回应:
    小孩我担心的是到时官员是收敛了,但是民众对法律的印象又如何呢?如果全民造法,大众的法感情,法律神圣感还会存在否?困惑一下!

回应  发信 2010-03-13 00:51:24

 温跃 评论:

月夜魂少见多怪了,现在流行立法,谈不上侵犯法律尊严。昨天还见如下报道(其娱乐性可与阿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一拼):

全国人大代表、广西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建广西副主委刘庆宁提交议案,希望修改《刑法》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
在刘庆宁看来,当前不遵守信访秩序,串联信访,收钱代访,到领导办公室及公共场所和领导生活地点闹访,不分场所找领导闹访,特别是县级及以下地方,不分场所找领导闹访问题十分突出,“严重影响领导正常生活秩序和正常工作秩序”。同时,《治安处罚法》对年龄大和未成年人不能治安处罚的规定,加剧了信访秩序的混乱。
他提出的方案是修改《刑法》,增设扰乱信访秩序罪。他在方案中列出了20种信访行为应受到刑罚:

  有其中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7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

  这20种可能导致坐牢的行为包括:到禁止信访地方走访的多次或有严重后果的(以下各项均有“多次或有严重后果的”定语,从略);未经批准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及其周边地区、广场等重要场所或重大活动期间的主要场所,非法聚集、滞留、围堵出入口、游行、示威或者其他扰乱公共秩序的;信访时采取呼喊口号、打横幅、穿状衣、出示状纸、散发上访材料、静坐等方式扰乱公共秩序的;滞留、占据信访接待场所;以信访为名,阻挠干扰企事业单位生产、工作、教学、科研等正常活动的;信访时采取自伤、自残、自杀、跳楼,摆放尸体、骨灰盒等容易造成公众心理恐慌的手段相要挟的;信访时无理取闹、扰乱工作秩序,拒绝、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强行冲闯公安机关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的;不依法在指定地点上访的;信访听证终结上访,又违反信访法规秩序的……

  刘庆宁连任三届人大代表,专注于法律问题,据报道截止去年,他已经有28件立法议案被列入全国人大的立法或法律修改议程。
http://china.huanqiu.com/roll/2010-03/742536.html

· 2010-03-13 09:46    宇宙 回应:
    此人是雷震子--雷劈下来的。

· 2010-03-13 15:10    土生阿耿 回应:
    灰常感谢您的理解。周永坤教授已撰文建议罢免这位人大代表。

· 2010-03-13 18:15    wensidun 回应:
    此人是法制委副主任,从职务来看,也是属于法律圈的人噢,但肯定不是法律人,此等冒牌货占据重要的法律岗位,是法治建设的不幸。

回应  发信 2010-03-13 01:29:58

 oldfrankly 评论:

感谢党和政府,感谢雅典学园网站,感谢博主,我终于受到一次完美的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

· 2010-03-13 15:13    土生阿耿 回应:
    不是吹牛,我这部崭新的个人立法相比所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来说,是最真实、最实用的。尽管我仓促制定,但每个条款的用意我都是经过琢磨的,都很实用,说的也是大实话。例如,该法对下属怎么感谢领导、应聘人员怎么感谢面试官、女演员怎么感谢导演、学生怎么感谢老师、患者怎么感谢医生、夫妻或恋人之间怎么感谢,等等,都作了真实、实用的规定。呵呵呵

· 2010-03-13 15:15    土生阿耿 回应:
    现在很多法律,说的动听、感人,但与实际情况严重法不符,脱离得很远。
    如,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当事人符合条件了,法院一定按规定立案吗?不一定,这一点,广大律师可能更有体会。
    再如,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但看守所的新死法不断上演……
    等等等等。

回应  发信 2010-03-13 02:23:43

 胖大海 评论:

怎么说呢……
感谢,那是必须的

· 2010-03-13 15:16    土生阿耿 回应:
    指定要感谢,感谢八辈子祖宗:)

回应  发信 2010-03-13 10:35:34

 定龙 评论:

全民皆来造法

· 2010-03-13 15:16    土生阿耿 回应:
    确实如此。

回应  发信 2010-03-13 12:15:18

 龙城飞将 评论:

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好得很,我推荐了一票

· 2010-03-13 15:17    土生阿耿 回应:
    龙城飞将的推荐很好,我很满意,感谢国家,感谢您:)

回应  发信 2010-03-13 13:34:49

 护法修罗 评论:

俺也推一下!

· 2010-03-13 15:17    土生阿耿 回应:
    回应同上。

回应  发信 2010-03-13 13:52:02

 [未注册用户] 老赵 评论:

已经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思想和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在本单位扎扎实实地开展普法宣传活动。

· 2010-03-13 15:18    土生阿耿 回应:
    好!我还建议列入今年国家司法考试内容,放在卷一,占分不得低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分值。呵呵

回应 2010-03-13 14:32:54

 [未注册用户] 老赵 评论:

发言时前面的引子越来越长,而我的记忆力也随着年龄的增长越来越差,所以说不周全的情况越来越严重了……
回应 2010-03-13 14:35:04

 德谟克拉西 评论:

感谢…………

· 2010-03-13 15:22    土生阿耿 回应:
    别忘了先感谢国家哦。
    您看人家韩寒,在赛车会发表感言,上来就感谢国家,呵呵
    
    本报讯(记者 蒋庆)国家体育总局副局长于再清在两会上认为,冬奥会冠军周洋在夺冠之后接受采访说话不妥,“运动员得奖感言要把国家放在前面,别光说父母就完了,这个要把它提出来。” 韩寒前日在2010年中国汽车拉力锦标赛漠河站的赛前新闻发布会上在答记者问的时候,先谢国家,再谢组织,最后感谢父母。
    
      据悉,出席这次新闻发布会的有韩寒、刘曹冬、李微等国内一流赛车手,韩寒在2009年的中国拉力赛场上,首次转战大车组就将国内车手年度冠军揽于怀中,不过由于韩寒加盟的车队今年退出中国拉力锦标赛,韩寒有一阵子“失业”。而在这时另一家车队极力邀请他加盟,因而得以再度征战中国拉力锦标赛。按照新闻发布会的议程,韩寒要向记者介绍自己加入新车队的过程,韩寒因此特别在发言前说,“感谢国家,感谢组委会,感谢父母!”
    

回应  发信 2010-03-13 14:46:21

 德谟克拉西 评论: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感谢法调整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感谢关系。
——此处是否少了一点内容,感谢法是否也调整公民和国家/政府之间的感谢关系呢?

· 2010-03-13 15:01    土生阿耿 回应:
    感谢国家,感谢桃李江湖先生的修改完善建议,很好。因考虑到国家是特殊法人,政府是机关法人,故笼统适用了法人的表述。不过,从立法目的尤其是该法所凸显的立法特色来看,似乎确实应将国家和政府格外强调,好在我后续条文中有表现。呵呵

· 2010-03-13 15:04    桃李江湖(Gulliver) 回应:
    土生阿耿兄,俺对您表示佩服,呵呵。。

· 2010-03-13 15:23    土生阿耿 回应:
    可以先稍微佩一下,但不要轻易服:)

回应  发信 2010-03-13 14:49:25

 德谟克拉西 评论:

一点建议:
第五条 感谢应当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
       禁止个人主义感谢活动。

此条文句是否可以如下更为通顺的表达:
第五条 感谢应当坚持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伦理道德规范。
       禁止一切渲染个人主义等不良伦理的感谢活动。

· 2010-03-13 15:24    土生阿耿 回应:
    确实,这一条文我在起草时很纠结,不知怎么表述好,还是你修改的顺畅:)

· 2010-03-13 15:25    土生阿耿 回应:
    不过,从立法语言讲究简练的角度观察,该条也算过得去。

· 2010-03-17 12:03    [未注册用户] 公明 回应:
    还是原文好,标准的“立法”范。感谢国家!

· 2010-04-25 14:43    [未注册用户] 感谢主 回应:
    感谢主

回应  发信 2010-03-13 14:54:06

 德谟克拉西 评论:

第四条建议做下补充:

第四条中“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完善课程体系,培养学生的感恩意识,传播感谢礼仪规范。”建议修改为“各级各类学校应当完善课程体系,以培养学生对党和政府的感恩意识为核心,全面培养学生的感恩意识,传播感谢礼仪规范。”

· 2010-03-13 15:27    土生阿耿 回应:
    呵呵,第四条第一款是照搬的宪法条文(毕竟是“根据宪法”制定的嘛,模仿物权法,在前几条照抄宪法条文,呵呵),第二款是顺带想起来的,现在看来台正规了,如果照你的建议改,那就有趣多了。

· 2010-03-13 20:32    水沐 回应:
    感谢国家,感谢雅典,感谢土生阿耿,感谢桃李江湖,这部精雕细琢的《感谢法》草案已上报全国人大,不日将公布实施!

回应  发信 2010-03-13 14:56:57

 土生阿耿 评论:

感谢国家,感谢诸位师友关注、评论、指正:)周末愉快!
回应  发信 2010-03-13 15:02:55

 蒋志如 评论:

我相信中国的故事会越来越精彩的!!最终所有的外国人都会佩服我们,不服也不行!!
回应  发信 2010-03-13 17:59:42

 [未注册用户] 11 评论:

网易围脖观光团前来围观
党的政策亚克西
回应 2010-03-13 18:16:38

 王逸尘 评论:

此法集中贯彻了三个代表、科学发展观思想,应尽快请人大予以表决通过,立即实施。
回应  发信 2010-03-13 18:27:48

 [未注册用户] ELL 评论:

感谢祖国,感谢党,让我看到感谢法。
回应 2010-03-13 18:34:57

 [未注册用户] 感谢国家 评论:

感谢国家,感谢立法者~
回应 2010-03-13 18:41:53

 [未注册用户] ah 评论:

感谢国家,感谢党,感谢领导,感谢时代,感谢博主是我看到这部法律!感谢感谢!

· 2010-03-17 13:32    [未注册用户] 感感谢 回应:
    好法。让感谢有法可依的日子就要来到了!

回应 2010-03-13 19:34:38

 [未注册用户] c 评论:

twitter代表团前来致以敬意
回应 2010-03-13 19:55:30

 [未注册用户] B 评论:

twitter观光团发来贺电.
回应 2010-03-13 20:00:54

 [未注册用户] 火星 评论:

支持感谢法。鹿过人士对此很淡定。
回应 2010-03-13 20:04:34

 [未注册用户] len 评论:

感谢这事是真实感情的表达, 用法律来限制,岂不是以后出个法律男生对女生好的,女生一定要嫁,不准离婚。

· 2010-03-13 23:08    [未注册用户] chen 回应:
    围观……

回应 2010-03-13 20:28:02

 [未注册用户] 很好很强大 评论:


    感谢国家。。。感谢土生阿耿制定此法帮助我们规范自己的行为。。
    此致
敬礼!
回应 2010-03-13 21:02:15

 [未注册用户] zbeatle 评论:

同学微博观光团发来贺电
回应 2010-03-13 21:14:58

 [未注册用户] 一如妓往 评论:

感谢国家,感谢老板、感谢嫖客,俺今天挣了800元

· 2010-05-13 07:53    [未注册用户] ao zi 回应:
    没错吧。

回应 2010-03-13 21: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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