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689年,洛克向争论异常激烈的英国思想界推出了他的《政府论》,从理论上为资产阶级统治及其新制度进行辩护和总结。全著分为上下两篇,融批判性和建设性于一体,以与其哲学经验论相区别的理性主义精神奠定了近代西方自然法哲学的基调。 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在经历了近半个世纪阶级力量的反复较量及政权更替后,终以封建贵族与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妥协而走向资本主义。伴随着政治、经济和军事领域内激烈斗争的是思想理论界长久的分歧,以及各派代表人物针锋相对的论战。 《政府论》几乎是这一论战的缩影。洛克在书中以严密的逻辑推演批判了代表王权利益的菲尔麦关于君权神授和王位世袭的主张,指出,统治者的政治权力或权威并非源自于所谓亚当的个人统辖权和父权,而只能从自然法学说中得到解说。 洛克认为,人类最初处于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人人权力平等,其行为虽然自由却不放任,因为自然状态中有一种为人人都应遵守的自然法在起着支配作用。这一自然法就是理性,它教导着有意遵从它的全人类:既然人们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自然的平等关系排斥人与人之间的从属关系和互相利用,它表现为每个人都拥有两种权力:一种为自主权,即在自然法许可的范围内为了保护自己和别人,可以决定做自认为是合适的任何事情;另一种是处罚权,即对违反自然法的罪行进行处罚。自然法要求人们在保全自己的同时,尽其所能保全其他人。这种不受绝对的和任意的权力约束而只以自然法为其准绳的自然的自由和权力,对于个人的自我保护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以至于他不能丧失它或以契约的形式交出它。 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促使个人放弃自由和权力,而与他人联合起来进入社会状态呢?洛克认为,这是因为自然状态有许多缺陷:一是缺少一种确定的和众所周知的法律,即一种为大家都能接受并认可为判断是非和解决纠纷的标准;二是缺少一个有权依照这一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纠纷的知名的、公正的裁判者和执行者;三是缺少一种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决,使之得到应有的执行。这些缺陷,加之在自然状态中大部分人并不严格遵守公道和正义,这便使得个人权利的享有处在极不安全和极不稳定的状态中,它不断受到他人的威胁,于是每个人都愿意放弃这种尽管自由却充满着恐惧和经常令人感到危险的自然状态,乐意完全放弃自主权和处罚权而甘愿与其他人联合起来保护他们的生命、特权和财产。可以说,个人之所以放弃自然权利,彼此联合建立国家、置身于政府之下服从法律,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全自己和保护他们的财产。国家及其法律的出现克服了自然法在保护个人自由方面的缺陷,使自然状态下的自然自由转为在确定有效的法律统治下的社会自由。 由此出发,洛克坚决反对有无限权力的君主制,而强调个人在订立契约后所享有的生存自由和财产自由,主张对君权进行制约。他指出,处于政治或公民的社会中的人,其自由只受国家法律的约束,每个人都对他人负有服从大多数人决定的义务;君主必须遵守他与人民所订立的契约,而不可超越法律所授予他的权力范围;政府的目的是为人民谋利益。洛克将国家权力分为三类:立法权、行政权和自然权(即外交权),认为虽然在三权中立法权为最高,但是它也只是一种受委托的权力,最高的权力属于人民;尽管个人交给社会的权力不能重归于个人,而始终留在社会中,但是倘若掌权者滥用权力,或立法权与人民的委托相抵触,人民就有权力行使最高权力,或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形式,或在旧的政治形式下把立法权交给他们认为适当的新人。从洛克的这些民主思想极易导向卢梭的人民主权论。 《政府论》所涉及的理论相当广泛:自由说,权利说,分权说,契约论,法治论等,而它们的出发点和基础则是一种以人类理性为核心的自然法论。 现代社会前的整个西方法律思想史都渗透着自然法的精神,贯穿着对自然法与人为法的关系,及由此而生的法律与道德关系的争辩。思想家们在描述社会的自然发展的过程时,力图在社会之外寻找法律和知识的普遍原则,及隐藏于其后的动力,以揭示、批判、克服或弥补现实世界的不完善。古代思想家将这一抽象物描述为一种自然规律、理性或神秘的超自然物,近代思想家发展了其中普遍统一的原则,在坚持这一原则的客观性时,将它的基础分别确定为肉体感受性、利益、常识、自然或理性。 洛克的自然法学说正是这一争辩在近代的沿续,是西方自然法传统这一参天大树上伸展出的一枝分叉,它开创了西方近代自然法哲学的理性主义精神。从严格的意义上讲,西方近代自然法哲学很难归入自然主义或纯理性主义,其中两种成分交织,但是与古代自然法哲学相比较,它从主流上讲仍可说是理性主义的:它继承了古代哲学家关于宇宙整体的思想,发展了法和秩序的观念,否定了神在社会秩序中的决定作用;它视以人类理性为内核的自然法为国家法律的基础,借提高自然法的地位提升人类理性在自然界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或决定作用;它主张法律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强调法律对维护私有财产的重要作用,法治状态对于社会稳定的意义;它宣称君权民授,人民权力至上,政府以保护人民权利为目的,强调各类权力之间的制衡……洛克自然法理论在弘扬这一理性主义精神,以及构建近代理性主义自然法哲学的过程中功不可没,作为理性主义自然法哲学的先导,它成为资产阶级反封建神学和封建专制的重要精神财富,并对之后的西方自然法思想、权利学说和法哲学的形成和发展,以及现代西方资产阶级宪政理论产生重要的影响。 在近代西方思想领域中,洛克扮演着多种层面的奠基人角色:经验主义认识论、自由主义传统、法治主义宪政学说、分权民主主义理论,还有便是理性主义自然法哲学的奠基人,而《政府论》便是其中一块硕大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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