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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不学无术小克克 -  雅典学园法律博客</title>
<description><![CDATA[雅典学园法律博客：不学无术小克克]]></description>
<copyright>Copyright(C) 雅典学园</copyright>
<language>zh-cn</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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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不学无术小克克 -  雅典学园法律博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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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中国青年报阜阳“白宫”举报人蹊跷死亡调查</title>
<description><![CDATA[<DIV class=theTitle>
<H1 id=endTitle>中国青年报阜阳“白宫”举报人蹊跷死亡调查</H1>
<DIV class=text>2008-04-22 09:44:33　来源: <A href="http://www.cyol.net/" target=_blank><FONT color=#000000>中国青年报</FONT></A>(北京)　<A class=cDRed id=talk1 href="http://comment.news.163.com/news_gundong_bbs/4A4HKC2A000120GU.html"><FONT color=#bc2931>网友评论 <SPAN class=cDRed id=replycounttop>0</SPAN> 条</FONT></A> <A id=talk3 href="http://comment.news.163.com/news_gundong_bbs/4A4HKC2A000120GU.html"><FONT color=#000000>点击查看</FONT></A></DIV></DIV>
<DIV id=endText>
<P>　　2008年3月13日凌晨4时55分，阜阳市颍泉区豪华办公楼“白宫”举报人李国福在安徽省第一监狱医院死亡。</P>
<P><CLK>　　2007年8月26日，李国福返回阜阳市当天被颍泉区检察院<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20); id=clickeyekey20 onmouseover="kwE(event,20,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event,20)" onmouseout=kwL(event,this) target="_blank">带走</NOBR>，随后被拘留、逮捕。此前李国福曾多次到北京举报颍泉区委书记张治安违法占用耕地、修建豪华办公楼“白宫”等问题。</CLK></P>
<P>　　李国福是张治安的下属，曾任阜阳市泉北贸易区经贸发展局局长兼安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死亡前3个月，被捕入狱的李国福曾写信给张治安忏悔，说是受人唆使举报他，请求张治安原谅。</P>
<P>　　检察机关出具的调查结果显示，李国福属于自缢身亡，但其家属不认可李国福自杀的结论，认为死亡原因蹊跷。</P>
<P>　　<STRONG><CLK>举报人李国福在见<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8); id=clickeyekey8 onmouseover="kwE(event,8,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event,8)" onmouseout=kwL(event,this) target="_blank">律师</NOBR>前几个小时死在了监狱医院</CLK></STRONG></P>
<P>　　3月13日14时许，李国福的老伴袁爱平、长子<A href="http://news.163.com/special/p/00011F1T/people2005lidenghui.html"><FONT color=#1f3a87>李登辉</FONT></A>突然接到阜阳市颍泉区伍明镇夏小行政村村支书李彦的电话，得知李国福死亡的消息。</P>
<P>　　15时许，袁爱平带其子女赶到了安徽省第一监狱（坐落在阜阳市）。此时，颍泉区检察院、公安分局相关人员已经到达，告诉他们，李国福于凌晨4时55分在安徽省第一监狱医院（位于监狱内部）上吊死了。</P>
<P>　　无法进入监狱大门，看不到现场，也见不到李国福的遗体，李登辉等人情绪激动。</P>
<P>　　当天下午，在家属的强烈要求下，李登辉和李国福的四女婿靳峰在监狱工作人员带领下来到了死亡现场。</P>
<P>　　靳峰说，录像显示，双目失明的李国福凌晨4时许起床，摸索着撕了手纸，拿了钥匙，神态安静地走出二楼病房。据同室汪姓犯人介绍，半夜醒来后不见李国福，以为他去上卫生间，十多分钟后不见回来，就下楼寻找。</P>
<P>　　据汪姓犯人介绍，当时一楼通向厕所的铁门仍然锁着，他看见楼梯后的铁栅栏前模模糊糊站着一个人，就问，“老李，你在那里干啥？”对方没有回音，他走到跟前发现李国福上吊了，身体还有温热。</P>
<P>　　监狱工作人员告诉靳峰，李国福是用一条布带上吊死的。</P>
<P>　　3月14日，在公检法部门多人陪同下，袁爱平及其子女在殡仪馆见到了李国福的遗体。</P>
<P>　　家属发现，李国福“脖子两侧有很深的勒痕，正前方颜色很浅，双目紧闭，嘴巴紧闭，锁骨附近、后颈部和背部有大片青紫”。</P>
<P>　　2007年8月26日，李国福被颍泉区检察院带走，10月12日被批捕。李国福患有糖尿病、冠心病、高血压及糖尿病等多种并发症，左目失明多年，12月18日，右目失明，家属曾多次要求保外就医。2008年1月11日，李国福被转移到安徽省第一监狱医院接受治疗。</P>
<P>　　3月4日，颍泉区检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诉。</P>
<P>　　3月11日，代理律师获准3月13日上午会见李国福。3月13日凌晨4时55分，李国福死亡。</P>
<P>　　3月17日下午，李登辉拿到了死亡鉴定书，结论是自缢身亡。</P>
<P>　　为什么李国福在会见律师前几个小时突然死亡呢？</P>
<P>　　袁爱平及其子女对李国福的死产生了一系列疑问，李国福生前性格开朗，从未流露过死的念头，管教和同室人均表示，李国福情绪正常，没想到他会死，怎么会突然自杀？</P>
<P><CLK>　　靳峰仔细察看了死亡现场，上吊的铁栅门横栏与李国福身高相当，怎么能吊死人呢？上吊的布条是从哪里来的呢？而死亡鉴定书上说是用绳索上吊的，两者说法为何不同？监狱有两道<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1); id=clickeyekey1 onmouseover="kwE(event,1,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event,1)" onmouseout=kwL(event,this) target="_blank">安全</NOBR>岗，李国福上吊的铁栅栏后就是一条路，对面还有值班的人，怎么没人发现他上吊、听到他挣扎的呻吟？他锁骨附近、后颈部和背部有大片青紫怎来得？上吊死的人怎么会紧闭着嘴巴？</CLK></P>
<P>　　自从被检察院带走后，其家属再没有见过李国福，家属怀疑是有人怕他向律师说什么。</P>
<P>　　<STRONG>李国福死前曾写信给张治安忏悔</STRONG></P>
<P><CLK>　　李国福死亡当天下午，<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0); id=clickeyekey0 onmouseover="kwE(event,0,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event,0)" target="_blank">案件</NOBR>主办人――颍泉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郑涛也出现在监狱门口。李登辉等人发现郑涛手里拿着一部录像机，以为会有李国福死亡的现场录像，双方发生抢夺。李登辉最后发现录像机存储卡已被拿走，但却意外地在郑涛的公文包内发现了李国福写给颍泉区委书记张治安的一封亲笔信，写信日期为2007年12月16日。</CLK></P>
<P>　　在台头写着张治安张书记的这封信中，李国福说，“我错了一回没听你的话，我悔恨不已，彻夜难眠”、“是我的错，我万分惭愧，我对不起你”、“我在看守所里重病缠身，后悔、惭愧、痛心折磨着我，我拖着流血的心，没脸和没机会见你”。该信先后四次提到被人利用、听了别人的离间计和教唆。</P>
<P>　　“请你原谅我一回”、“你放过他们吧，我做的事情他们都不知道”、“请你原谅，高抬贵手，放我一马，网开一面，我没齿难忘，终生报答”。</P>
<P>　　“我对不起你，但是有一条我无论什么时候决不会反对你，就是现在我死了，我也没有任何理由埋怨你”。</P>
<P>　　“我给你写的一封信和别的检举你的信还没来得及给你我就进了看守所”；“检举信现被反贪局搜去了，11月30日汪检察长来问和挂号信的回执一块都带来问我了，你放心，张书记，我什么都没证明，都没讲什么。”</P>
<P>　　信的末尾，李国福说，“我保证，我如实交代我所犯的错误和领导提出的各种问题，一定痛改前非，跟上你，听你的话，争取你的宽大处理，我来世报答，无怨无悔。全家人叩拜谢你了，代罪人李国福”（以上为原文）。</P>
<P>　　尽管在这封信中提到了死，但其家属认为，这封信是李国福为了向张治安表忠心，并非真的想死。</P>
<P>　　据李登辉说，当天晚上，在一番搜身之后，他在办公室把信交给了张治安，“他看也没看就扔在一边”，张治安问，“原件呢？”</P>
<P>　　<STRONG>李国福多次进京举报张治安</STRONG></P>
<P>　　近两年，阜阳市许多干部中流传着这样一个说法，李国富一直在告张治安的状。然而，其家人却称不知内情。</P>
<P>　　袁爱平说：“俺没听说他告张书记的事，老头出去过好几趟，不知道是干啥。”</P>
<P><CLK>　　2007年1月，颍泉区政府修建豪华办公楼“白宫”被《农村<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4); id=clickeyekey4 onmouseover="kwE(event,4,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event,4)" onmouseout=kwL(event,this) target="_blank">农业</NOBR>农民》杂志曝光。</CLK></P>
<P>　　袁爱平说，去年春节过后，李国福回家发牢骚，说张书记要算他的账。</P>
<P>　　此后，李国福以出门买药为名，多次出门，去了北京。</P>
<P>　　2007年8月中旬，颍泉区检察院检察长汪诚告诉李登辉，限期10日，打电话让他父亲回来，有什么事回来再说。县委办公室也专门给李国福打电话，让他回来解决问题。</P>
<P>　　8月26日一大早，李国福从外地回来，袁爱平和其女婿张俊豪开车去接他。在路上，李国福说，他还要出去几天，已经给张书记写了信，在外面把信发了，中秋节就可以回来了。</P>
<P>　　正在说话间，一辆轿车突然横在前面，颍泉区检察院反贪局局长郑涛下车过来。</P>
<P>　　“李国福，你犯错误了，不要跑。”</P>
<P>　　“俺不是跑，俺又没贪污，跑啥跑。”</P>
<P>　　随后，李国福被带走，袁爱平、张俊豪也被带到了一家宾馆，被隔离审问。</P>
<P>　　袁爱平说，检察院5天5夜不让她睡觉，轮番审问，但她不知道任何情况。</P>
<P>　　被关了34天之后，袁爱平被释放，但被公安部门监视居住至今。</P>
<P><CLK>　　其间，检察院到李国福和张俊豪家中搜查，扣押了大量物品，其中包括李国福孙女的一个11万元存折，检察院曾多次要求李登辉将11万元存款取出，其母<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6); id=clickeyekey6 onmouseover="kwE(event,6,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event,6)" onmouseout=kwL(event,this) target="_blank">才能</NOBR>回家，但被拒绝。</CLK></P>
<P>　　查扣清单显示，检察院在李国福随身带的箱中查出了7份检举信，“举报区委书记张治安利用职权受贿等，数千农民在流泪，万亩良田被糟蹋”，还有许多照片，大宗邮件交寄清单一份。</P>
<P><CLK>　　据李国福在北京亲戚处存留的一份举报信显示，这份题目为《数千农民在流泪，万亩良田被糟蹋》的举报信，列举了张治安的六项罪名，一、欺上压下，无任何审批手续强行征地万余亩；二，藐视法纪、顶风作案，拆除一个小学建成美国白宫样式的新大楼，耗资巨大，而且是“三无”违章建筑；三、滥用土地，以土地换黑金，用耕地建别墅群；四、挪用<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3); id=clickeyekey3 onmouseover="kwE(event,3,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event,3)" onmouseout=kwL(event,this) target="_blank">资金</NOBR>，2005年至2006年，张在生态园内建了一个高尔夫球场、跑马场和吃住游乐为一体的别墅区供玩乐，所用资金基本为他挪用水利资金和<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5); id=clickeyekey5 onmouseover="kwE(event,5,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event,5)" onmouseout=kwL(event,this) target="_blank">教育</NOBR>资金2000万元……</CLK></P>
<P>　　<STRONG>女婿张俊豪被捕，逮捕证上没有公安局长的签名</STRONG></P>
<P>　　在李国福被带走的当天，张俊豪也被检察机关带走，2007年9月29日，其家属拿到了拘留通知书，10月12日，张俊豪被批捕。2008年3月5日，颍泉区法院开庭审理，检察院以贪污罪、帮助毁灭证据罪、窝赃罪对张俊豪提起公诉。</P>
<P><CLK>　　检方认为，张俊豪在受伍明镇指派帮助该镇社会事务办公室从事<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7); id=clickeyekey7 onmouseover="kwE(event,7,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event,7)" onmouseout=kwL(event,this) target="_blank">会计</NOBR>工作期间，贪污公款22239元。</CLK></P>
<P>　　张俊豪的律师为他做了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张俊豪到社会事务办公室从事会计是因为身为会计的妻子怀孕在家，是帮忙，不是正式工作，他的正式职务是镇团委书记。</P>
<P>　　所谓贪污的22239元钱是单位的小金库，张俊豪向法庭提供了账目清单。</P>
<P>　　对于毁灭证据罪、窝藏罪，律师说，8月24日，张俊豪接到其岳父安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李国福电话，将两万元退还给购房人许军，许军此前一直找不到安曙公司的收据，后许军找到收据，两万元在许军打收条后退还，该罪名不成立。</P>
<P>　　时隔45天，张俊豪案件一直没有宣判。4月18日下午，法院约见张俊豪的家属，在颍泉区法院的会议室，院长杜奎和刑庭庭长王亚莉与张俊豪的哥哥进行了一次聊天式的“谈判”。这次约见被院长称为是有史以来的第一次。“谈判”的主旨是希望家属做通张俊豪的工作，说服其在判决书下达之前能够认罪，法院会酌情判其缓期。</P>
<P>　　让其家人不解的是，张俊豪被关押37天,后来出具的拘留证上办案人名字被涂掉，逮捕证上居然没有公安局长的签名。</P>
<P><CLK>　　颍泉区检察院检察长汪诚对<NOBR oncontextmenu="return false;" onmousemove=kwM(2); id=clickeyekey2 onmouseover="kwE(event,2, this);" style="COLOR: #6600ff; BORDER-BOTTOM: #6600ff 1px dotted; BACKGROUND-COLOR: transparent; TEXT-DECORATION: underline" onclick="return kwC(event,2)" onmouseout=kwL(event,this) target="_blank">记者</NOBR>表示，张俊豪案件与李国福案件无关，张俊豪案件是纪委交办的。</CLK></P>
<P>　　而颍泉区纪委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该案件是他们2007年9月下旬交办的，但对具体办案程序没有正面回答。</P>
<P>　　<STRONG>李国福曾被指控四项罪名</STRONG></P>
<P>　　起诉书显示，李国福案牵连的人数多达41人，包括张俊豪在内另案处理4人。</P>
<P>　　检方指控李国福犯贪污罪、受贿罪、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罪、伪造公司印章罪四项罪名，李国福贪污公款94万元，受贿11万元，在对李国福的指控中，其中贪污房屋转租差价、转卖差价共61万元。</P>
<P>　　袁爱平说，皖西北商贸城建设初期，没人买房，区政府发动干部们买房，李国福作为项目负责人，贷款订购了10套，后来将几套房屋转租转卖。</P>
<P>　　检察长汪诚称，李国福买断10套房屋却再次以安曙房地产公司名义转卖，实际上已经构成了贪污。</P>
<P>　　李登辉说，其父死后，伍明镇党委书记张筱琳等3人曾找其家人做工作，要求他们在两会期间不要上访，还以开除公职相威胁，并答应他们的一系列要求，查明李国福死因，恢复名誉，不再追究其他人责任，扣押车辆钱物全部返还。并转达了张治安书记的原话：“张俊豪的案子不再追究，无罪释放”。</P>
<P>　　3天后，因为有关部门出具了李国福自缢身亡的结论，并强行要求他们火化尸体，双方产生分歧，李国福遗体至今仍在殡仪馆存放。</P>
<P>　　自李国福被检察机关带走后，袁爱平及其子女先后4人因精神出现问题被送进精神病院治疗。（李润文 李菁莹）</P></DIV><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博客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法律博客：不学无术小克克 ”字样，并标明本博客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people/2183/</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不学无术小克克</author>
<pubDate>Fri, 09 May 2008 00:00:00 +0800</pubDate>
<link>http://www.yadian.cc/blog/37838/</link>
</item>
<item>
<title>中国青年报:未受监督之权难免被舆论妖魔化想象</title>
<description><![CDATA[毒奶粉事件到“白宫”事件，从行贿者连任到举报者死于狱中，到一起起腐败案曝光、一个个贪官前腐后继，再到最近的手足口病瞒报丑闻，频曝的负面新闻让阜阳形象大受影响——以在瞒报事件上遭到误解为由，阜阳市委面对质疑首度开口，呼吁外界和媒体不要妖魔化阜阳。宣传部官员抱怨这几年无论是阜阳的什么事，再小的事总能被搞出大影响来，妖魔化阜阳成了某种“时髦”。市委书记称自身愿虚心接受正确的监督，但请不要抹黑、妖魔化阜阳。(5月7日《中国青年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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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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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P>
<P>　　请不要妖魔化阜阳——似乎阜阳成为受害者，成了全国媒体迫害的对象了，事实是这样吗？</P>
<P>　　很显然，这首先是阜阳官员的偷换和绑架。偷偷地把阜阳所有百姓和阜阳政府捆到了一起，把整个阜阳形象与阜阳官员形象绑在了一块，把全国媒体推到了所有阜阳人的对立面，将阜阳的官民矛盾偷换为阜阳与外媒的矛盾，在刺激地方排外情绪中转嫁矛盾，将政府和官员所为蒙混于所有阜阳百姓而伪装成受害者——然而事实是，外界和媒体从来没有妖魔化过阜阳的形象和阜阳的公众。阜阳这片土地有何辜，阜阳百万公众又有何辜，媒体有什么理由妖魔化这座城市和生活在其中、和自己的父母一样平凡可敬的百姓。实际上从毒奶粉事件到如今严重的手足口病疫情，他们每次都是无辜的受害者，媒体也正是站在维护阜阳人利益和为其伸张权利的角度来曝光那些丑闻的。</P>
<P>　　媒体每次的批判矛头从来都是指向阜阳政府某些部门和某些官员，曝光他们的腐败，他们乱花阜阳纳税人的钱财，他们打击阜阳的举报人，他们拒不处理腐败案中的行贿者，他们漠视阜阳孩子的生命——媒体每一则报道针对的都是阜阳一个个具体的部门和具体的官员，何时给阜阳形象抹过半点儿黑，何时向阜阳人身上泼过半滴脏水？相反，恰恰是这些阜阳部门和官员的渎职、腐败和不负责任不断地伤害着阜阳人的利益，如果说阜阳形象蒙羞，也是因为某些部门和官员的所作所为，而不是媒体的客观报道。</P>
<P>　　权力不受约束和肆无忌惮，行贿者竟然能够连任，举报者竟然暴死狱中，本地媒体噤若寒蝉，难道也要让外地媒体也闭嘴，也做为权力歌功颂德、粉饰太平的犬儒吗？</P>
<P>什么叫妖魔化的报道？就是带着偏见、无中生有、捏造事实的报道。你没有做某件坏事，媒体偏带着傲慢和偏见断定你做了这件事，带着“有罪推定”将你想象为无恶不作的妖魔，那才叫妖魔化——可媒体在针对阜阳的报道中存在这种问题吗？至少我没有见到。耗费巨资建造白宫式的豪华办公楼，这是事实吧？行贿者竟然连任，这是事实吧(撤职只是在媒体报道之后)？举报者死于狱中，这是事实吧(有关部门也只是在媒体报道后才调查此事)？曝出一起起窝案串案，腐败此起彼伏，这也是事实吧……问题层出不穷、官员前腐后继，是先有问题后才有媒体的报道，怎能叫妖魔化？阜阳领导抱怨“有人把阜阳称为‘新闻富矿’，没有新闻到阜阳就能找到新闻”——为什么到阜阳就能找到新闻呢？</P>
<P>　　至于阜阳市委抱怨在这次手足口病疫情中遭到了媒体误解，以此作为被妖魔化的例证，也是站不住脚的——首先，阜阳政府有没有瞒报和谎报，目前还真不好下最后定论，至少有关部门尚未拿出令公众信服的证据。然后，即使存在误解，也是源于阜阳政府某些方面的不公开透明所致。最后，发生过这么多丑闻，公众有充分的理由怀疑这里的官场生态可能存在严重问题。</P>
<P>　　退一步讲，即使阜阳政府形象被妖魔化了，这也是很正常的现象，这并非专门针对阜阳，而是中国普遍的现象：一旦出了什么问题，人们总会带着一种受迫害的心理往腐败上想，首先想到的是背后是否有腐败，是否有权钱交易，是不是官员又说谎了。出于对权力深刻的不信任，公众总会将权力想象为某个“无赖”或“妖魔”。</P>
<P>　　按理说，“无赖假设”本该是在制度安排中完成的，可我们的制度似乎对权力缺少“无赖假设”。妖魔化源于权力的不受约束。所以，阜阳政府要想摆脱这种妖魔化形象，惟有从约束权力着手，惟有自觉将自己的权力置于阳光之下，惟有以“受到外部监督”来自证权力清白。若寄望堵住媒体的嘴来营造形象，你们既堵不住，即使堵住了媒体的嘴，也堵不住人民脑子中对你的妖魔化想象。(曹林）</P><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博客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法律博客：不学无术小克克 ”字样，并标明本博客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people/2183/</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不学无术小克克</author>
<pubDate>Fri, 09 May 2008 00:00:00 +0800</pubDate>
<link>http://www.yadian.cc/blog/37837/</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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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沈萍:我们的“房地产”</title>
<description><![CDATA[<STRONG><SPAN class=art_title id=title>我们的“房地产”</SPAN><BR></STRONG><SPAN class=art_infotitle>发表时间：</SPAN><SPAN class=art_info id=writetime>2006-6-12 0:02:00</SPAN></B>&nbsp;&nbsp;<SPAN class=art_infotitle>阅读数次：</SPAN> <SPAN class=art_info id=readcount>132</SPAN><BR>
<P><SPAN class=art_content id=content><FONT color=#f70968>一、房地产政治&nbsp;<BR><BR>1，如履薄冰的赢家&nbsp;<BR><BR>地方政府是这个游戏中的净收益者，房地产膨胀得越大，地方政府的收益就越大。而与此同时，它的成本却仍然是零。正是这种成本和收益的极端不对称性，使地方政府成为推动中国房地产狂潮的第一大引擎。&nbsp;<BR><BR>与公众普遍的印象不同，在中国房地产复杂的博弈格局中，真正的主角既不是那些被媒体置于舞台中央的地产商，也不是那些吵吵嚷嚷的消费者，更不是诸如“温州炒房团”之类的投机逐利者，而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nbsp;<BR><BR>准确地说，中国今日以漫画形式呈现在人们面前的房地产狂热的最早源头，可以追溯到上个世纪的1998年。在那一年，受困于亚洲金融危机所导致的经济增长的急剧失速，中央政府出台了一系列的拉动内需的政策。作为一个重要的配套政策，中国人民银行在当年四月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大住房信贷投入支持住房建设和消费的通知》；次年二月，中国人民银行又接着发布了《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并明确指出，推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意义在于“促进消费、扩大内需、推动生产”。此时，中央政府将房地产作为拉动内需、重启经济增长一个重要手段的政策意图已经相当明显。格外具有戏剧性的是，房地产作为上一轮经济过热的罪魁祸首，曾经是朱鎔基内阁的心腹大患，并成为上一次宏观调控的重点打击对象。相信，所有经历过那一次地产崩溃的人，都会对朱鎔基当时的霹雳手段记忆犹新。然而，仅仅事隔5年之后，房地产竟然变成了政府冀望甚深的一剂重振经济的药方，不免让人陡生今夕何夕之慨。&nbsp;<BR><BR>在1998年，中央政府将房地产作为提振经济的手段，可能是看中了房地产业出色的产业拉动能力。虽然上一轮房地产热旧痛未消，但左支右绌之际，也是没有办法的无奈之举。后来的事实证明，房地产拉动经济增长的能力果真相当了得。不幸的是，房地产诱发经济过热，制造麻烦的能力也同样出色。&nbsp;<BR><BR>1998年的冬天，一位在南方地产崩溃之后被迫北上的朋友，凭着他对政策一贯敏感的嗅觉告诉我，房地产可能要转势了。随后，他毅然重新南下，开始了一次极其成功的地产生涯。现在看来，这不仅是我这位朋友一次重要的人生转折，也是中国最近一次房地产狂飚的一个标志性的起点。&nbsp;<BR><BR>特别值得注意的是，1999年3月央行出台《关于开展个人消费信贷的指导意见》与中国股市的“5·19”行情在时间上相当吻合。这足以见得，本轮地产牛市与“5·19”人造牛市一样，是某种政治和政策的产物。最起码，它们有着同样的政治和政策背景。然而，无论就时间之长、涉及资金之巨，能量之恢弘，短命的“5·19”都不能与这一轮地产牛市同日而语。个中秘密在于：他们有完全不同的“庄家”。如果说，中国股市中的“坐庄”者仅仅是那些游走体制边缘的冒险家以及体制内的权力贩卖者的话，那么，房地产中的坐庄者则是散布在全国各地，大大小的地方政府。&nbsp;<BR><BR>1990年代中期之后，朱鎔基钢铁般的宏观调控如愿以偿。作为此次宏观调控的一个重要后果，地方政府手中的金融权力被几乎悉数上收。地方政府对银行的支配权，在1990年代初期的经济过热中，险些酿成了一场致命的金融危机。如此，地方政府赖以主动推动经济增长并能够独立支配的要素资源就只剩下土地一项。这是思维缜密的朱鎔基留下的一个重要的漏洞。正是这个漏洞，为这一次的经济过热埋下了关键的伏笔。在本轮房地产热的起步阶段，地方政府似乎并没有意识到土地要素的神奇之处，这一是因为银行尚未从上一次的坏帐打击中恢复元气，另外一个原因则是，地方官员对中央政府的铁腕及其对房地产的真正意图仍然心有余悸。所以，当时地方政府的注意力仍然集中在引进外资，鼓励地方企业在股市融资圈钱等边缘性的金融手段上，以期维护本地的经济增长速度。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不仅中央政府的意图越来越明确，房地产本身也逐渐显示出其无与伦比的优越性。于是，各地方政府开始陆续出台种种刺激房地产交易甚至鼓励炒作的政策，颇有要将房地产热进到底的架势。到这个时候，一场难以控制的房地产牛市实际上已经无法避免。&nbsp;<BR><BR>在中国房地产的这个令人眼热心跳的巨大游戏中，地方政府无疑是头号受益者。这首先表现在土地收入中。根据中国人大副委员长盛华仁提供的数据，2001年到2003年间，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收入为9100亿元。而在1998年，这个数据不过区区67亿。由此可见土地出让之热。可供比较的是，在实施积极财政政策的1998－2003年5年间，全国发行国债也不过9300亿元。这足以说明，土地，已经变成地方政府名副其实的第二财政。事实上，在许多地方，土地收入已经占到地方财政收入的一半。地方政府在土地上的财政收益不仅表现在巨大的土地收益上，也同样表现在房地产的交易过程中。统计表明，在整个房地产的建设、交易的过程中，政府税、费收入占到了房地产价格的将近30～40％左右。如果再加上占房地产价格20～40％的土地费用，地方政府在房地产上的收入将近占到整个房地产价格的50～80％。在欧美国家，地价、税费相加大约只占到住房价格的20％左右。而这些滚滚而来的财富大都流进地方政府以及房地产相关部门的口袋。如此诱人的暴利，难怪地方政府要对房地产业趋之若骛。&nbsp;<BR><BR>房地产看上去似乎是一个非常具有民营经济色彩的行业，但实际上，在许多大城市中，隶属于市、区政府的房地产公司占有相当份额。据《财经》杂志调查，在上海房地产企业50强中，有超过一半是隶属于市、区两级政府的的政府企业。这些房地产公司在囤积土地、房地产开发中所获得暴利也可以被计算为地方政府的隐性财政收入。&nbsp;<BR><BR>不过，对于地方政府来说，土地不仅是财政权力，而且也是货币权力。由于批出的土地几乎立即就可以用作从银行抵押贷款，所以，土地权力实际上就演变成了地方政府的某种货币发行权力。土地由财政而货币，实际上标志着地方政府从中央政府手上重新夺回了两项最主要的权力，因而也重新取得了推动地方经济增长的主动权。至此，朱鎔基在1990年代中期以个人政治威信为赌注所取得的所谓宏观调控成果流失大半。&nbsp;<BR><BR>除了上述两项妙用之外，房地产给地方政府带来的另外一个收益就是，它显著地带动了当地的经济增长。有人测算，房地产的产业拉动系数甚至达到1：2.86。在房地产最为炽热的上海，2004年房地产直接拉动的GDP约为17％，间接影响建筑材料、家电等行业所带动的GDP约为3％到7％，合计共约20％。这使得房地产在上海支柱产业中的位置急剧上升。上海经济正在演变为地地道道的房地产经济。这个判断，对中国其他大中城市几乎一体适用。1990年代中期之后，GDP增速作为一种潜在但非常流行的政治激励机制，深刻地影响着地方政府官员行为。房地产既然可以像魔术一样变出GDP来，那么，房地产就不再仅仅是房地产，而是繁荣，是政绩，甚至是政治。或许是参透了房地产的这种奇禀异赋，各地方政府纷纷将房地产作为发展经济的万能钥匙。&nbsp;<BR><BR>海南省省长卫留成刚刚从中央企业转任地方官员不久，就将眼光瞄准了房地产。他毫不掩饰地诱惑和鼓励投资者：“５年后海南房价有望翻番”。这种鼓励立即就起到了作用。不久之后，包括长江实业主席李嘉诚、霍英东集团董事总经理霍震霆、中信泰富董事局主席荣智健在内的一批商业巨头纷纷飞越琼州海峡，齐聚海南。作为见证上一次地产崩溃的标志性地点，海南将起而未起的房地产热让人油然生出一丝不安的联想。有趣的是，在起始于1990年代末期的这一轮持续多年的房地产热潮中，海南已经被远远甩在了后面。显然，这一次的海南不过是一个后来者和模仿者。在此之前，在欣欣向荣房地产中已经大发利市的上海市对投资者做过更加明确的鼓励。在2003年9月的《福布斯》论坛上，上海市长韩正信心满满地说“我在这里可以提个建议，如果你们在上海没有房产，可以听我一句劝告，投资房地产绝对是高回报的。”在地方政府官员这些显然有些超越分际的言论中，我们可以品味出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的寄望之殷和倚重之深。&nbsp;<BR><BR>颇为奇特的是，地方政府尽管是房地产游戏中当仁不让的最大受益者，但却没有付出任何经济上的成本。土地的减少，银行的坏帐，资源的衰竭几乎都与地方政府无关，都不是由地方政府来承担最终责任。这就是说，地方政府是这个游戏中的净收益者，房地产膨胀得越大，地方政府的收益就越大。而与此同时，它的成本却仍然是零。正是这种成本和收益的极端不对称性，使地方政府成为推动中国房地产狂潮的第一大引擎。这种奇特的成本收益格局隐蔽在中国现行的政府体制安排之中。在这种体制之中，地方政府稍不留神，就立即会变成一头血脉喷张的GDP动物。在这个意义上，地方政府对房地产的热衷不仅是非常符合“经济理性”的，也是难以遏制的。这也是为什么地方政府一直以暧昧态度应对央行警告的原因之所在。&nbsp;<BR><BR>“财政联邦制”，这个受到钱颖一等海外知名经济学家广泛推崇的制度创新，曾经一手缔造了1990年代中国经济增长奇迹，也是中国这一次史无前例的“房地产运动”的主要动力。在这种制度安排中，地方政府的权力和责任之间的严重扭曲和失衡，导致地方政府在追求经济利益的时候不仅有强烈的动机而且有现成的手段将成本外部化（这其中有部分原因是由于中国金融体系的特殊性所引起的）。地方政府在追求经济利益的时候存在收益与成本的严重不对称结构，是中国房地产问题在制度上的症结所在。在现有制度框架中，要想避免这种现象的出现，中央政府要么以行政干预的方式进一步拧紧货币和土地控制，从而导致要素配置的进一步向中央集中，要么在维持现有控制尺度的情况下，以政治任免的压力为手段，将地方政府的行为约束在可以接受的范围内。前者是向计划经济复归，此路不通；后者则等同于一种无法预测的艺术，完全仰赖政治领导人驾驭复杂局势的能力甚至运气，因而也是一种无法稳定预期的非制度状态。中央政府目前对房地产的态度非常接近后面这种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地方官员实际上也处于一种进退失据、难以拿捏的矛盾状态。一位大城市的地方首长在接受境外媒体采访时曾经袒露这种战战兢兢的心态：“对此（当地的房地产）我们是以如履薄冰的心态，确保安全。”&nbsp;<BR><BR><BR>2，悠然自得的地产商&nbsp;<BR><BR>提要：当然，中国房地产商人们缺乏自我约束的短视和狂热，是有深刻的制度和经济原因的。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条就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不是在玩自己的钱。&nbsp;<BR><BR>在中国的房地产游戏中，如果说地方政府是无本万利者，那么房地产商则是一本万利者，是仅次于地方政府的第二号受益者。对此，中国的地产界闻人潘石屹坦承：过去的两年，房地产商都赚了大钱。虽然房地产商的利润在整个房地产价格中只占到并不起眼的15％到30％，但由于普遍使用极高的财务杠杆，房地产商的利润经常可以达到惊人的暴利水平，一位在2002年急匆匆地摇身变为房地产商的前包工头，这样解释了他的职业转换：“建筑的利润在15%左右，房地产对于我来说，利润在100-200%。”不过，按照一位投行经济学家的估计，房地产商的自有资本回报率可以达到500％。如此暴利，任何冷静的商人恐怕都难以自持。毫无疑问，飞蛾扑火般涌进市场的商人们，是中国房地产又一架开足马力的发动机。&nbsp;<BR><BR>在中国房地产的长期牛市中，地产商与地方政府一直坐在同一条船上，形成了一种“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伙伴关系。对这一点，地产商及地方政府同样清楚。然而，随着中央政府逐渐增加的政治压力，这种持续了多年的蜜月正在开始出现裂缝。在评论最近上海出台的一系列政策可能引发的事态时，潘石屹描绘了一种可怖的前景：“那将是97年的香港，这对整个经济的伤害是非常大的，这是谁都不愿意看到的。可是出台的这一系列政策会把上海的房地产推到一个崩溃的边缘。”潘甚至以耸动的口吻谈到了最极端的可能，那就是“把所有的房地产商关起来”。聪明的潘石屹显然知道这种情况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他心里非常清楚，政府与地产商的合作基础仍然是存在的。这个基础就是房地产商对当地税收及GDP的贡献。事实上，这一直就是房地产商与政府博弈时的一张强有力的底牌，也一直就是房地产商人们乐观得接近疯狂的真实理由。以至于“国八条”出台之后，有地产商底气十足的做出了另外一种解释：大跌同样要追究责任。这显示，地产商虽然有所忌惮，但心里还是相当乐观的。&nbsp;<BR><BR>地产商对“国八条”这样的乐观的解释不但有上述逻辑上的支持，也有经验上的依据。这个经验依据就是2003年6月央行“121”号文件出台后中国房地产的历史。这个当时被地产商人形容为刀刀致命的“10年来最严厉的措施”不仅丝毫没有撼动房地产业的繁荣，反而催生了中国房地产最为强劲的牛市。潘石屹所说“过去的两年，房地产商都赚了大钱”中的“过去两年”其实就是指“121”号文件出台后的两年。在央行“121号”文件颁布后的第一时间中，中国地产界的教父级人物任志强，曾经悲愤而又语气肯定的预测到：房地产的冬天来了！任志强显然是犯了一个不断被人重复着的愚蠢的预测错误，但可以肯定，没有什么错误比这个错误更让任先生感到快乐了。房地产没有进入冬天，而是进入了一个火星四溅的酷暑。那个看上去杀气十足的“121”号文件，不过是一场茶杯里的风暴。“121”号文件挺过来了，难道“国八条”就挺不过去吗？中国的地产商的确有理由这样乐观的自忖。&nbsp;<BR><BR>但房地产商人们必须谨记的是，虽然同样是暴利，但政府是没有成本的，而地产商却是有成本的，这就是官与商的区别。房地产商的承受力显然要比政府脆弱得多。当然，如果真像房地产商们言之凿凿的那样，房地产的繁荣是有真实需求为支持的，那么，他们就不应该担心政府的干预。因为即便需求短期被压制下去，长期只会以更猛烈的形式爆发出来。只不过对这一点，房地产商自己恐怕都心里打鼓。过了这个村就不再有下个店，泡沫带来的暴富机会从来如此。大概就是意识到了这一点，房地产商人们现在的策略就是，继续鼓励、怂恿政府将泡沫吹大，直至将最后也是最丰厚的那一段利润拿走。&nbsp;<BR><BR>很多年以来，由于共同利益的扭结，房地产商形成了一个相当标准的利益集团。他们频频在媒体上曝光以引导公众预期，频频抛出万言书之类的政策建议以影响政府决策。可以观察到的一个例证是，2003年央行“121”号文件出台之后，房地产集团的游说，对政府的后续决策起到了相当重要的影响。“利益集团”作为现代社会的常态，绝非像一般理解的那样充满邪恶意味。相反，在相当程度上，它的出现是中国社会进步的体现。但由于专业的傲慢以及利益的遮蔽，中国房地产利益集团的确表现出了相当的盲目、偏执和短视。这一点，无论是在对中国整体形势还是对房地产行业本身形势的判断上，都表现得十分明显。他们动辄以“胡扯”来回击人们对房地产业的悲观预测。更有甚者，他们将这些言论归咎为人们对房地产商的“眼红”或者社会的“仇富”心态。这种表现让人们想起中国证券市场5年前的类似情形。在中国，短期利益的最大化很可能意味着整个行业长期萧条，甚至迅速地死掉。这种教训，今天的中国证券市场的凄惨现状已经做出了最黑暗的见证。&nbsp;<BR><BR>当然，中国房地产商人们缺乏自我约束的短视和狂热，是有深刻的制度和经济原因的。其中最为重要的一条就是，他们中的绝大多数都不是在玩自己的钱。这就如同一道凯恩斯似的符咒：在长期中我们都将死去。所以只有今天才像黄金般值得珍惜。但无论如何，中国的房地产都已经接近了相当危险的边缘。火中取栗固然可能，但一败涂地的风险却要高得多。这不惟是因为房地产的本身可能牛气已尽，更是因为输家们开始说话了。&nbsp;<BR><BR>3，谁是买单者？&nbsp;<BR><BR>提要：中央政府不仅要单独承受房地产所带来的显在的金融风险、国土资源浪费的成本，也要单独承受房地产所可能带来的诸如财富分配失衡等一系列的隐性的政治信用成本。&nbsp;<BR><BR>对于地方政府和房地产商人来说，房地产就像天上突然掉下来的馅饼一样，带来了巨大的财富。但常识告诉我们，天上不会掉下馅饼。任何财富都一定有它的出处。它不是来自别人，就是借自未来。换言之，它一定会有一个或者多个埋单者。荒谬的是，在中国的房地产游戏中，最大的买单者竟然是这一轮房地产热的始作俑者中央政府。这可能也是中央政府对地方政府提出潜在政绩要求所必然要付出的代价。&nbsp;<BR><BR>与地方政府相比，中央政府的处境可谓相当尴尬。一方面，它希望房地产能够发挥其拉动作用，维持一个政治上可以忍受的经济增长速度。这是中央政府唯一的收益，也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利益交集。而在另一方面，中央政府不仅要单独承受房地产所带来的显在的金融风险、国土资源浪费的成本，也要单独承受房地产所可能带来的诸如财富分配失衡等一系列的隐性的政治信用成本。而地方政府、房地产商对此却可以不闻不问，高高挂起。这种利益分殊，决定了中央政府对房地产会有不同的利益权衡。利益决定态度，这就是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对房地产态度日渐分道扬镳的关键原因。&nbsp;<BR><BR>中央政府对房地产态度的转变可以以2003年6月央行出台的“121”号文件为界。在此之前，中央政府对房地产一直采取了鼓励的态度。可以证明这种“鼓励”态度的一个证据是，就在2002年10月，人民银行的一位官员还在一次会议上透露了央行在居民住房消费信贷方面的各种“助推”举措，并称要“敦促各商业银行在居民住房消费信贷方面进一步创新品种”。但到了2003年6月，情况丕变。央行对房地产的态度由公开的鼓励急转为公开的警惕。我们无法猜测这种变化的具体导火索，但央行在2002年年底完成的一项调查肯定起到了作用。这项调查发现，房地产贷款中的违规金额比例高达24.9％。其实，有人比央行更早意识到了房地产的危险。在2002年国庆秘密走访深圳其间，对“泡沫”一贯嗅觉灵敏的朱鎔基总理就已经对房地产提出了严厉的警告，他以简捷的语言告诫：“深圳的明天就是香港的今天”。但无论在意志上还是在时间上，即将卸任的朱鎔基都已经无法再完成一次可能在政治上引发巨大争议的宏观调控了。于是，他将这个难题留给了后来者。如果朱鎔基的威慑力都不足以弹压房地产的躁动，房地产牛市中最为壮观的“拉升”阶段肯定就已经迫在眉睫。事实上，正是从这个时候起，中国房地产开始了进入最为销魂的时期。涨了还能再涨，疯了还能再疯，没有任何东西可以阻挡房地产的牛市步伐。&nbsp;<BR><BR>对房地产的乐观，由于中央政府某种投鼠忌器的迟疑而变得更加泛滥。虽然央行的技术官僚们凭借职业敏感对房地产发出了最早的预警，但中央政府内部显然存在不同看法。其中最明显的例证是，就在有关房地产泡沫的争论最为炽烈的2004年10月，国家建设部还发表了一份报告驳斥“泡沫论”。这份报告得出的结论倾向非常明确：中国房地产泡沫说根本不成立，金融风险也在控制范围之内。而这份报告的起草者之一更是直言不讳地解释了这份报告的动机。他对记者说，“我们的确是针对‘地产泡沫论’者才出台这份报告的。”主管部门以一种先入为主的倾向去起草一份报告虽然动机可议，但也真切反映了中央政府不同部门之间的利益和意见的拔河。这种角力在社会上也同样激烈。在最近的两年中，有关房地产的争论甚至比房地产本身还要热。其最终结果就是，中央政府政策在房地产政策上的犹疑和反复。但就在中央政府一阵犹疑反复之间，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早已是烈日炎炎，热火朝天。犹疑、反复显露于外，内里则是治理上的困境。检视中央政府治理房地产的手段，我们就会发现，除了行政甚至政治上的手段之外，中央政府的武器库中已然空空如也。道德劝诫、利率调整、税收变动、土地供给都已经无法抑制中国房地产的一路狂奔。到这个时候，最后的政治手段已经呼之欲出。这不啻于表明，中国历经26年的市场改革可能还远远没有到位。&nbsp;<BR><BR>在一声紧似一声的宏观调控声中，中国房地产一路狂奔的姿态，不仅构成了对宏观调控的一种公然嘲笑，也急剧提升了中国金融系统的整体风险。而后者则是中央政府念兹在兹的最大隐忧。&nbsp;<BR><BR>的确，中国房地产所引发的金融风险已经相当之高。根据央行《中国房地产发展与金融支持》报告，中国房地产信贷在整体信贷中的比例由2000年的6％急剧提升到2003年的21％。前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谢平就曾经公开对这个数据表示了极大的困惑和担忧。在2004年，这个比例有进一步上升的趋势。在中国上海，2004年全部新增贷款中，有将近80％投入了房地产。如此高的贷款集中度，一旦行业趋势逆转，必然会给中国脆弱的金融系统带来灾难性的冲击。有人以房地产信贷短期的良好表现为依据驳斥房地产的金融风险论，商业银行也以此为理由大贷滥贷。但实际上，房地产贷款中中长期贷款比例相当之高。而这些贷款的风险绝非短期可以看出。国外关于个人住房贷款的经验也表明了这一点。&nbsp;<BR><BR>然而，客观的数据远不如事实那样让人胆战心惊。在房地产界，搞假按揭，造假合同，早已经是公开的秘密。河南郑州房管局一位负责人曾经非常坦率的承认，在2002年上半年的所有按揭贷款中，有1/3是假按揭，其目的就是套取银行贷款。这证明，中国房地产贷款中的确存在相当系统性的欺诈。这一点，中国银行北京分行的“森豪公寓骗贷案”表现得尤其充分。在这个在2004年4月披露的诈骗案件中，森豪公寓开发商利用员工名义虚构买卖合同，提供虚假收入证明，套取银行贷款6.4亿元。但所有这一切，没有中国国有商业银行的体制性的“愚蠢”以及有意的合谋，是根本不可能发生的。在中国商业银行一窝蜂纷纷将房地产贷款作为“优质贷款”的倾销式竞争中，金融纪律松弛的现象比比皆是。笔者一位在南京某商业银行供职的朋友，从2004年开始从事住房抵押贷款业务。几乎只用了四个月，他就神速地完成了全年的放款任务。他当时对此的感慨是，“生意真是太好了。”而到了2005年，他沮丧地告诉我，“骗子实在是太多了。”看着他前后不到一年但却判若两人的神态，实在让人忍俊不禁。而这也表明，中国金融业在经历了1990年代初期创深痛巨的教训以及长时间调养、输血之后，整体素质依然让人难以安枕。&nbsp;<BR><BR>中国房地产贷款中种种滑稽而又令人触目惊心的事例，其实是在暗示，中国房地产贷款中所潜伏着的金融风险可能要比数据显示以及人们所想象的大得多。以中国地产商对贷款的依赖程度之高，购房者按揭首付比例之低，中国房地产看上去更像是一个在信贷支持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行业，或者我们索性说，它就是一个赤裸裸的金融行业。当然，它是一个比金融业更缺乏监管和规制的金融行业。在这个行业中，所谓“房地产”正在逐渐变成一场金钱游戏中的一个符号、一种筹码。这实际上是中国房地产能够在短期内急剧膨胀的基础。&nbsp;<BR><BR>由于中国金融体系的严重缺陷，中国的金融风险高度汇聚于中央银行和中央政府。为了挽救羸弱不堪的中国金融系统，从1998年开始到现在，中央政府已经向金融体系挹注了数万亿之巨的财富。教训可谓刻骨铭心。如果中国房地产果真像人们所说的那样泡沫巨大以至最终崩溃，那么不仅中央政府以前的努力会付之东流，中国危如累卵的金融体系也将雪上加霜。这种前景如果不幸成为现实，对中国经济将是毁灭性的。作为金融危机的终极责任人（当然,最终的承担者实际上是纳税人和全体国民），中央政府显然要比旁人更多一份警觉。否则，他们就可能成为房地产盛宴中最大的输家。正是出于这样一种深重的忧患，中央政府才一再升高房地产的预警分贝，并在“国八条”中将房地产带来的“金融风险”放在第一醒目的位置。房地产虽然在拉动中国经济增长中居功厥伟，为中央政府带来了某种政治上和经济上的收益，但当它潜在成本开始超出甚至远远超出这个收益的时候，房地产就可能变为一剂饮鸩止渴的毒药。在这方面，曾经制造过巨大财富幻觉的中国证券市场就是现成的例子。而在今天，中央政府正在被这个市场折磨得精疲力竭。一种普遍的书生之见认为，政府不应该以行政的手段强行干预房地产市场，而应该让市场自我完善。但他们不知道的是，在中国，政府对市场是负有某种隐含性的担保责任的。证券市场如此，房地产市场亦复如此。一旦市场自我完善的代价过于高昂，并在政治上变得不能接受，政治的逻辑就会毫不犹豫的出场取代市场本身的逻辑。&nbsp;<BR><BR>种种迹象表明，房地产的成本和收益的倒挂正在迅速地越出中央政府忍受的极限。所以，在所有的经济手段都失效之后，中央政府只能祭出最后的政治任免手段来约束房地产的疯狂。这意味着，只要房地产进一步大幅波动，政治摊牌的局面随时可能出现。从目前中央政府的目标来看，是希望维持房地产的平稳，既不要大起，也不要大落。这当然是一个美妙的设想，也是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房地产商都能够接受的博弈均衡点。不过，这种“平稳”可能仅仅是设想。资产市场的历史经验也一再表明，泡沫一旦被吹起，它将按照自我加强的逻辑持续膨胀，直至本身无法支持而破裂。到这个时候，政府可以作为的余地已经非常狭窄。&nbsp;<BR><BR>4，隐蔽的输家&nbsp;<BR><BR>提要：在这一轮房地产热中，可能还有更加隐蔽，规模更加庞大的输家。房地产不仅早就是，而且一直就是政治化的。&nbsp;<BR><BR>2005年4月披露的一份由上海团市委编写的《上海青年调查报告》显示：住房问题已经上升为上海青年心目中最为关心的问题。而其他诸如就业，社会治安等历年排名靠前的问题都退居其后。的确，对于那些尚未购房的人来说，飞涨的房价已经构成了一次灾难性的通货膨胀，使他们的实际购买力严重贬值。当那些拥有住房的人在为自己不断升值的财富而快慰的时候，另外一部分人的住房之梦却在变得越来越遥不可及。上面那分报告中上海青年对住房所表现出来的关注，表达的实际上就是这样一种无奈、焦灼甚至绝望。对于一个对住房有着特殊情结的民族而言，住房上的差距可能是贫富差距的最好隐喻。无疑，在房地产的热闹之中，潜藏着一幅社会财富急剧再分配的真实图景。房地产本身并不能制造贫富悬殊，但它可能却是某种既有的分配结构最终实现贫富悬殊的一条最佳途径，而且，它也是最能够以漫画形式彰显这种差距的方式。“国八条”将房地产所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隐患与金融风险并列，看来绝非无的放矢。多少有些让人狐疑的是，对居民生活质量有如此重要影响的房地产价格竟然被以专业的理由拒斥于CPI（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统计之外。“居者有其屋”虽然可能只是一种供人膜拜的理想，但它毕竟是一个合符正义的理想。作为对社会民意富有终极责任的中央政府，房地产价格飞涨在部分社会成员中间所激起的怨恨和不满，是它急需征服的又一个敌人。&nbsp;<BR><BR>像教育、医疗等必需品一样，房地产作为一种缺乏价格弹性的商品，早在计划经济时代就表现出它特殊的政治属性。在那个时代，住房问题不仅是单位领导们最痛苦的工作之一，也是社会分配不公最显著的象征之一。诡谲的是，在我们刚刚宣布中国住房制度改革取得了巨大成功之后，房地产的政治属性就又以一种新的市场形式被凸现出来。&nbsp;<BR><BR>如果说房地产价格飞涨在无房者与有房者之间引发的财富再分配博弈，还是隐性的话，那么它在城市拆迁问题上引发的对抗则早已经是火药味十足。在这方面，南京邓府巷的翁彪可能是最为知名的，但却决不是最让人绝望的。在翁彪事件过去仅仅一年多之后的2005年1月9日，上海麦其里拆迁区所发生的事情则将公众情绪拉到了顶点。在麦其里&nbsp;位于上海徐汇区的一个寸土寸金之地，上海城开(集团)有限公司的下属拆迁公司上海城开住宅安置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杨孙勤，职工王长坤、陆培德竟然一把火烧死了两位不愿意搬迁的老人。同样是一把火，“麦其里之火”显然更让人感到惊怵与恐惧。按照市场的逻辑，城市拆迁本来是开发商与拆迁户之间的谈判和交易问题，但地方政府的利益以及陈旧的法规横亘其间，使这个过程变得相当荒谬。翁彪之后，中央、地方两级政府的强力约束，多少平息了拆迁对抗的激烈性，拆迁变得越来越难。但如此一来，城市土地供应量的减少，则刺激了房地产价格的进一步上涨。中央政府在房地产问题上显然已经陷入了某种动辄得咎的艰难处境。&nbsp;<BR><BR>不过，无房户的抱怨和拆迁户的愤怒还远远不是中央政府的全部忧虑。因为这一轮房地产热中，可能还有更加隐蔽，规模更加庞大的输家。&nbsp;<BR><BR>与1990年代初期的那一轮仅止于炒地的房地产疯狂相比，1990年代末期的这一轮地产热的最大不同之处就在于：大量的终端消费者已经加入其中。终端需求的加入，既是地产商据以乐观的理由之一，也是中央政府始终难以判断房地产是否真正过热的原因之一。&nbsp;<BR><BR>从目前情况看，似乎所有的购房者都由于房地产价格的暴涨而成了赢家。但众所周知的是，中国今天的购房者几乎全部都是以银行按揭的方式付款的。这意味着，如果长期利率上升或房地产价格暴跌，甚或这两种坏情况同时出现，这些购房者就马上可能沦为“负资产”一族，虚拟的赢家顷刻之间就变为实实在在的输家。资产市场的本性就是大起大落，所以，“负资产”一族出现的概率一点都不比那些自我安慰者想象的低。赢家和输家的转换经常只在一夕之间。1997年香港地产泡沫崩溃之后，香港出现了人数极为壮观的负资产一族，以至于有评论家嘲讽：马克思发明了无产阶级，香港却发明了“负资产阶级”。所谓阶级，当然是形容其人数之众。以中国城市的购房者之多，一旦房地产市场趋势逆转，中国城市中的“负资产阶级”队伍恐怕要比香港吓人得多。尤其值得注意的是，香港的屡次民意测验表明，负资产问题在香港城市中产阶级中所引发的强烈不满，始终是董建华先生民望低迷的重要原因。负资产虽然对大陆人是一个陌生的话题，但事实上它离大陆人并不遥远。2003年5月《香港明报》引述上海统计局公布的一项调查说，“今年上半年，已有三分之一的上海人资不抵债，沦为“负翁。”上海市统计局所说的“负翁”当然不是指由于房地产价格暴跌所引发的那种“负资产”，而是指家庭人均支出与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倒挂。但无论如何它在提醒我们，灾难并不会因为你不知道而不会到来。真实的情况可能恰恰相反。&nbsp;<BR><BR>中国房地产市场中潜在的“负资产阶级”是否会成为真正的“负资产阶级”，取决于中国房地产的泡沫程度以及整个经济形势的走向，这就是说，它还仅仅是一种可能（虽然可能性不小）。然而，在人们视野所不能及之处，一个确定无疑而且人口规模远为宏大的输家一直沉默着，那就是中国的农民。&nbsp;<BR><BR>在中国大城市房地产喧嚣火热的场景中，中国农民的身影仅仅只是在被人雇佣彻夜排队领号的时候才出现过，他们似乎只是一个局外人。但就是这个局外人，可能正是房地产中最隐蔽和最大的输家。由于中国现行的土地法律，中国农民在城市化过程中所丧失的土地利益相当巨大。地方政府以低廉的价格从农民手中征用土地，然后以几倍甚至十数倍的价格转手，而这些利益大多被注入了中国农民无权享用的城市基础建设中，或者被腐败官员中饱私囊。统计表明，1980年代之后，农民承包地被征用总数达到9800万亩。保守的计算，如果每亩地农民丧失财富5万元，那么农民这20多年在土地上丧失的利益就达到5万亿之巨。与这个数字相比，1949－1978三十年间农民由于价格“剪刀差”所失去的7800亿元，就真是小巫见大巫了。农民，无疑是中国房地产博弈中一个被遗忘的失败者。这种剧烈的对比足以说明要素市场较之商品市场在财富分配上完全不可同日而语的显著功能，房地产的妙用的由此可见一斑。考虑到中国农民的人口规模，我们几乎马上可以接近这样一个判断：中国房地产市场的未来发展，将极大影响中国未来的财富分配，因而也在相当程度上决定着中国的未来走向。必须牢记的是，与地方的城市政府不同，中央政府不仅要对城市居民的民意负责，还必须对那些已经从城市媒体上消失的农民的民意负责。事实是，近年来由于土地问题导致的农民群体性事件，要比翁彪事件、麦其里事件更刺激人们的神经。站在这个角度，中央政府对中国房地产的考量与抉择，可能就会更加艰难。&nbsp;<BR><BR>在“国八条”曝光之后，有媒体惊呼，房地产已经政治化了。但实际上，房地产不仅早就是，而且一直就是政治化的。&nbsp;<BR><BR><BR><BR>二、房地产经济&nbsp;<BR><BR>1，泡沫究竟有多大？&nbsp;<BR><BR><BR><BR>提要：无论在需求还是供给方面，我们都很难为中国房地产价格如此暴涨找到坚实的理由。&nbsp;<BR><BR><BR><BR>关于泡沫，有一种有趣的说法是：在泡沫没有破裂时，你是无法证明泡沫的。这是在说，测定泡沫其实是一件异常困难的事情。虽然如此，还是有一些方法可以让我们可以大致窥视到房地产价格偏离正常状态的程度。&nbsp;<BR><BR><BR><BR>一个被广泛使用的指标是所谓房价收入比。即一套住宅的总价格与家庭年收入的比例。如果一套房子的价格为50万元，家庭收入为5万元，那么房价收入比就是10：1。那么，什么样的房价收入比才算是合理的呢？世界银行的标准是5：1，联合国的标准是3：1。而在经验世界中，美国的这个比例是3：1；日本是4：1。而在中国，这个比例是大约在10～15：1(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中国人有大量不透明的收入以及数据本身的真实性问题，已经有很多人对房价收入比这个指标在中国的解释能力提出了疑问)。这就是说，如果不吃不喝，一个中国普通中国城市家庭购买一套房子大约需要10～15年。当然人是不可能不吃不喝的，去掉这些必须开支的其他费用，中国家庭购买一套房子的时间就可能翻倍。按照这个标准，中国的房价显然偏高，出现了所谓的泡沫。值得一提的是，香港房地产在1997年崩溃前，房价收入比大约是14：1。但房子的消费究竟可以占到家庭消费的多少比例，完全取决于房子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据说，中国人特别偏爱房子，而且我也相信，中国“狡猾”的开发商们已经成功地为房子贴上了某种身份的标签因而具有特殊的阶层划分意义，可以让住房消费挤占其他消费。事实上，就经验而言，大量的购房者家庭的确出现了住房消费对其他消费的严重挤出现象。生活因购房而苦不堪言，质量大打折扣。但无论如何挤占，人们对房子的消费不能脱离人们实际的收入水平。何况在中国，不断飙升的教育、医疗费用也在同时挤出其他的消费，跟住房消费抢位置。这说明住房消费的挤占能力实际上是有限的。总得来看，房价收入比是一个硬约束，任何奇特的民族特性都无法逾越。&nbsp;<BR><BR>当然，在房价不变的情况下，还有一个办法降低房价收入比，那就是迅速提高人们的收入水平。但非常不幸的是，近年来的统计显示，大学毕业生的工资水平不仅没有上升，反而出现下降。而这些人正是最重要的潜在购房者。在潜在购房者的收入水平无法在短期内戏剧性提升的情况下，那么降低房价收入比就只有一途：降低房价。&nbsp;<BR><BR>房价收入比是衡量收入水平对房价的实际支付能力的一个指标，它很难清晰地透视人们对住房的潜在需求，也就是究竟还有多少人需要买房子。在这方面，另外一些数据可以给我们一些帮助。中国房地产协会的一位负责人估计，到2002年，中国有15％的人拥有两套住房。南京的一项调查显示，这个数据大致达到20％。这固然昭显了中国住房问题上存在的严重不公正，但更显示，房地产的需求可能远不如地产商所估计的那么乐观。2002年，中国最容易刺激公众情绪的经济学家厉以宁先生提出了语惊四座的“两套住宅论”。以上面那个数据衡量，厉先生的预测显然有些落伍了。中国早就有一部分人率先实现了这个梦想。厉先生的话虽然可以鼓舞士气，但更值得地产商们警惕。&nbsp;<BR><BR>同样值得地产商们警惕的一个数据是，中国城镇居民的自有住房率已经达到了82％。而这个数据在美国是65.6％，英国是69％、法国55％、荷兰是52％，日本是60％，德国更低，只有40.5％。只经过了六七年的牛市，中国的自有住房率就大大超过了大部分发达国家几十年累积起来的水平。这当然证明了中国房地产的巨大成就，但也同时证明了中国城市住房的市场容量可能已经非常局促。中国井喷式的住房消费，令人想起其他消费领域的同样情形。一阵赶时髦式的集中消费之后，接踵而至的往往是整个行业的长期低迷及行业利润的急剧摊薄。家电消费如此，手机消费如此，近年来与房子并列为两大支柱的汽车消费也已先行显示出了同样的趋势，难道房地产就真的能够一枝独秀吗？&nbsp;<BR><BR>与以前的集中消费不同，汽车尤其是房地产的集中消费完全是靠信贷支持起来的。完全可以说，没有信贷支持，就没有今天的房地产。这样，住房的集中消费也就同时意味着集中负债。在集中负债的勇气上，中国人的表现令人刮目相看。俨然表现出一种全新的民族特性。中国社科院刘建昌博士提供的数据表明，中国许多大城市的居民家庭债务比率已经接近或者超过100％，在2003年，上海的家庭负债比例达到155%，北京为122%，已经迅速超越美国同期115%的水平。如果这份数据没有太大水分的话，那么最“敢于提前消费”，最“敢于花未来钱”的美国人就要将这个世界之“最”的名头让给中国人了。不过，中国在获得这个名声的时候，的确也非常严重地透支了未来的消费能力，将信贷消费的扩张空间压缩到了一个极其狭小的地步。“市场需求”一直是房地产商、政府官员等房地产乐观论者一个坚实的推理基础，中国城市家庭迅猛膨胀的负债率，有助于我们认识这个需求的真实面目。市场经常是会制造假象的。&nbsp;<BR><BR>从需求的角度，显然无法解释中国房地产价格飞涨的现象。于是有人开始从供给方面提供证据。一个极为流行的解释是，中国人多地少的资源约束，必然导致房地产价格的长期上涨趋势。在这方面，在中国经济学家中一贯以“语不惊人誓不休”的王建的观点，最具有代表性。2004年末，王建在南京大胆放言：“保守地说，今后10年，中国的大城市，无论是上海、北京还是南京，房价要涨3倍；大胆地说，10年房价要涨5倍以上。……房价不仅要涨还要猛涨！”王建虽然为自己经济学家的名声预留了止损空间（3倍），但他还是忍不住自己的豪放，对中国房地产做出了迄今为止最为乐观也最为具体的预测。王建的预测不仅让地产商们热血沸腾，也引来了大量的跟风学舌者。那么，王建乐观得让人“只恨自己少买了几套房子”的依据究竟是什么呢？原来，王建的依据就是人们经常说的中国人多地少的矛盾。但问题是，人多地少并不是中国一家，印度人多地少，印度尼西亚也人多地少，是不是他们的房价也必然要在未来十年之内至少涨3倍，稍不注意还会涨5倍呢？王建举出同样人多地少的日本为例，认为中国的土地必然昂贵。但王建可能忘记了，日本是发达国家，中国不过是发展中国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最大区别就在于人均收入的差别。人均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土地能够产生的收益，而土地在一定时期内所能产生的收益才是决定土地价格的最重要的因素。任何地方的地价都不能长期脱离当地居民的收入水平。如果按照这个相对标准，“上海的房地产价格比伦敦和纽约中任何一个的房地产价格都贵了3倍（谢国忠语）。”这的确是一个相当脆弱的气泡。&nbsp;<BR><BR>在王建的预测中实际上隐含了一个看不见的假设，那就是中国在未来必然会走出日本一样的发展道路，日本的昨天就是中国的今天。但中国一定会走出日本一样的道路吗？这显然是一个高难度的问题，但就是这样一个高难度问题却被王建轻而易举地假设掉了。事实是，中国的发展与日本的发展不仅可能不同，而且可能大大的不同。一个直接例证是，日本的平均工资到1980年就已经与美国持平。从1950年到1980年，日本追上美国用了30年。而从1978年到2004年，中国经济也高速增长了将近30年，工资却只有日本的5％左右。以这样的速度追赶日本，中国可能还要花费好几个十年甚至更多。日本在高速发展时期的基尼系数长期保持在低水平，而中国三十年的高速发展基尼系数却迅速达到了世界最高水平之列。可见，中国和日本的发展道路实际上可能隐含了巨大的差异。中国的未来绝非可以用日本的过去来简单比拟，其中存在相当多的不确定性。王建的预测虽然大胆而又让人振奋，但显然缺乏了逻辑上的小心求证，不能太当真。经济预测行业是制造笑话最多的行业，更何况王建这个极不严谨、而且跨越十年期限的长期预测呢？&nbsp;<BR><BR>中国房地产的乐观论者虽然动不动就将“人多地少”的日本拿出来举例，但实际上，日本在房地产方面提供的负面教训倒是更加让人印象深刻。像日本的股市一样，日本的地价从1990年代初期泡沫经济正式崩溃以来，经历了长期下跌过程。从1991年的最高峰计算，日本的地价直线跌落了80％。这将日本经济拖入了几乎看不到希望的长期停滞阶段。日本的泡沫历史印证了资产市场一句古老的格言：涨了还能再涨，但跌了也还能再跌。在更加“人多地少”的香港，土地资源的极其有限性及港府对土地供应的控制，让香港人养成了一种根深蒂固的土地崇拜。可以印证这种崇拜的一个事实是，不仅地产股票市值占有香港股市10％以上的绝对份额，地产公司也一直被视为最为稳定的篮筹。然而，在1997年香港地产市场崩溃之后，到2002年短短5年之中，房地产价格暴跌了70％。因为发现首例SARS而一举成名的香港淘大花园，1997年的价格是4000港元/平方英尺，而最低的时候只有1400港元/平方英尺。1997年之后香港地产暴跌的历史第一次也决定性地打穿了香港人“房地产永远不会下跌”的土地幻觉。惊人一致的是，在中国目前也有类似的信念开始流行：房地产是永不凋零的事业，因为地皮永远是在减少的。但就在离南京30公里的地方，每亩年租金仅100元的土地仍然大量存在。所以，真实的情况是，可供炒作的土地少了，而可供使用的土地并无稀缺之虞。位于中国人口最为稠密的长江三角洲的南京都如此，说明中国可供城市化的土地资源仍然相当宽裕。至少它不像有些渲染得那么紧缺。大量学者认为，中国的城市化趋势以及城市化的欠帐对房地产行业有巨大的拉动作用，这是中国房地产行业得以长期兴旺的一个坚实基础。然而，我们始终无法在房价上涨和城市化之间建立逻辑上的联系。而且，其他国家的在城市化过程中的经验似乎也并不支持这种结论。&nbsp;<BR><BR><BR>在中国，一种直观的对比非常深入人心：即使房地产价格下跌，下跌的空间也不大，因为上海的绝对价格与东京和香港相比还差得很远。这种说法显然不能给我们带来多少安慰，因为上海既不是香港，更不是东京。原因在于它们有着完全不同的收入水平。虽然有人总是特别乐于把上海当作东京及香港一样的所谓国际大都市。但上海显然只是中国&nbsp;一个发展中国家中的上海，除非它成为中国的一块飞地。&nbsp;<BR><BR>无论在需求还是供给方面，我们都很难为中国房地产价格如此暴涨找到坚实的理由。唯一的理由可能是，中国的货币扩张。在2004年6月末，M2/GDP的比例，在中国已经达到200％，远远超过其他国家。这可能暗示，中国房地产已经被当作宣泄通货膨胀的一个渠道。不过，货币体系中过剩的流动性，从来就是喜新厌旧的，它们可能迅速从已经严重脱离价值的房地产中撤出而找到新的目标。如果是那样，房地产的大起大落就可能更加突然。&nbsp;<BR><BR><BR>2，清算的时刻正在临近&nbsp;<BR><BR><BR>提要：投机市场最疯狂的心理驱动机制已经启动，在这个时候，泡沫已经发出了最致命的诱惑，它会像“牧师劝人搬到天堂”一样轻易俘虏人们的心智，并吸附着金钱潮水般向它涌去。&nbsp;<BR><BR>测定泡沫已属不易，预测泡沫破裂的具体时间则更是名声的一种冒险。因为预测中国房地产而损害了名声的名人，前有在2003年6月就预测“房地产冬天来了”的任志强，最近则有近年来中国内地声名大躁的投行经济学家谢国忠。&nbsp;<BR><BR>2004年10月，谢国忠在“有史以来最大的地产泡沫将在近期破裂”的文章中声称，上海这个有史以来最大的地产泡沫将在近期破裂。他断言，泡沫破裂的时间“仅仅是几个月，而不是一年”。然而，大半年过去之后，谢国忠并没有看到泡沫的破裂，倒是看到了来自同学的抱怨。去年十月，谢的一位同学在听信谢国忠的预测之后，停止了炒房。但这之后，上海的房子仍然在发了疯地上涨，他向谢国忠抱怨道：“因为你，我失去了20％的收益。”谢在讲述这个故事的时候，悄悄地对自己的预测做出了修正，并尽量淡化自己可能留下的笑柄。&nbsp;<BR><BR>谢国忠是靠预测吃饭的，名声比任志强来得更要紧。之所以敢如此铁口直断，肯定是发现了某种强有力的泡沫崩裂的迹象。但谢国忠在做出正确判断的同时，却将泡沫的破裂的时间预测得如此具体，显然是犯了一个投资预测的大忌。如果他能够像王建那样，一家伙预测十年，那么谢的名声就会安全得多。因为到那个时候，人们可能早就忘记了这件事情。作为一个经济学家，谢国忠不仅是极其出色的，而且也是相当坦率的，但从来就不服从于理性的投资市场，最喜欢作弄的就是优秀的智力。&nbsp;<BR><BR><BR><BR>但不管泡沫破裂的精确时间如何难以预知，我们还是可以凭借一些投资市场的经验去揣摩我们与最后时刻的接近程度。&nbsp;<BR><BR><BR><BR>在中国的许多大城市中，房地产已经成为投资品和投机品大概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既然如此，我们就可以按照投资品的方式去衡量房地产偏离投资价值的大致水平。&nbsp;<BR><BR><BR><BR>一个被广泛使用的衡量房地产投资价值的尺度是所谓的租售比，即房地产售价与房地产月租赁价格之间的比较。这非常像衡量股票投资价值的所谓市盈率指标，即衡量多长时间投资可以收回本钱。一般的经验认为，租售比的正常范围应该在100－230之间。以这个标准衡量，中国许多大城市的租售比正在日益偏离投资价值。有调查显示，目前北京、上海、杭州等地的租售比分别达到300，360和470的高危水平。这意味着在这三个城市，投资房地产收回本钱的时间分别需要25年、30年和40年。即便不考虑长期利率风险，这个比例也显然已经严重偏离投资价值。&nbsp;<BR><BR><BR><BR>中国股市中的高市盈率也曾经一度被人借口国情特殊而宣布为合理，但最后还是无奈而又残酷地走上漫漫的价值回归之路。中国楼市的奇高的租售比，应该会有同样的命运。&nbsp;<BR><BR><BR><BR>让人不解的是，在一些中国城市中，房价与租金不仅没有追随房价上升而上涨，而且处于奇怪的反向运动中。中国央行副行长吴晓灵就透露，从1998年到2004年，青岛房价上涨了50%多，而房租却离奇地下降了7%。如果我们将青岛这样的城市看作股市中的二、三线股票的话，那么二、三线股票的率先反转，往往意味着像上海、北京这样的绩优股票也在酝酿反转趋势。当然，这只是一种形象的比较，而不是一种逻辑上的推论。但关键是，租售比的急剧攀升，会使得人们的行为发生逆转。人们会更多地选择租房而不是买房。事实上，随着租售比的上升，第一批“聪明人”已经开始行动。一位年轻人就在网上宣布，他已经在2005年4月将“上海惟一自住的房子卖了”，原因在于，他发现卖掉现有的房子而转为租房不仅改善了居住条件，而且收益颇丰。当像上面这个青年一样的“聪明”人越来越多的时候，住房的供给就会大量上升。价格下跌的循环可能就开始了。&nbsp;<BR><BR><BR><BR>与股市高度雷同的是，在“第一批聪明人”产生的同时，中国房地产市场中最后一批博傻者也开始出现了。漏夜排队领号已是中国房地产市场中屡见不鲜的现象，但带着帐篷排队一个月的购房者恐怕还是第一次见到。这无异于表明，中国房地产市场最疯狂的博傻者已经开始进场。第一批“聪明人”的离开和最后一批（往往也是最疯狂的）博傻者的进场，一直是观测股市的市场气氛以及趋势变化的一个重要的经验性窗口，这个窗口对房地产市场可能具有同样的价值。&nbsp;<BR><BR>2003年年初时候，上海人一见面就问：“买楼了吗？”这在当时已经被列为房地产过热的警讯，而到了2005年初，一位久居上海的朋友给我打电话的时候，辟头第一句话就是：“不得了，上海人手上已经没有现金了，全用来炒楼了。”我的这位朋友置身投资市场15年之久，熟读过金融史上所有的泡沫经典。他是在暗示，上海本地人作为最后的接盘者已经开始进场。&nbsp;<BR><BR>在上海人倾城而出开始集体炒楼的时候，农民工据说也找到了更为轻松的职业，他们替炒家排队，一夜的收入可以达到100～200元不等，这比他们在工地上顶着烈日所挣的钱要多得多。这些都是在任何一个投机泡沫崩裂前经常出现的现象。&nbsp;<BR><BR><BR>2003年初期的统计表明，中国有超过300家公司沾手地产，占当时上市公司的25％以上。海尔开始搞房地产了，TCL开始搞房地产了，就连联想这样的房地产外行也开始进入了。这被人们称之为房地产中的“三外”现象，即“外行搞房地产、外来人搞房地产、外来资金搞房地产”。这与1999年之后，中国全民炒股，大量上市公司涉足股市的情景何其相似乃尔。我的一位熟人，在2003年的时候还汲汲营营于一家装修公司，2004年再见面的时候却在一夜之间变成了房地产大亨。而我的一位朋友的朋友，两三年之前还在苏南某市的一个单位上班，转眼之间就在苏州的房地产中积累了几千万身家。中国仿佛又重新回到了一个“轻松赚钱”的时代。在我们身边，突然间流传起那么多的暴富故事，已经不是第一次了。1990年年代初期南方地产热的时候是一次，中国股市1999年牛市的时候又是一次，而每一次之后，由于最高峰介入而导致的破产故事总是同样的多。当然，国有银行找不到债主而疲于奔命的情形更是俯拾皆是。&nbsp;<BR><BR>从1999年正式启动算起，中国的房地产牛市已经延续了6年。其间，房地产市场炒作过各种概念，从“拉动内需论”到“消费升级论”，再到“城市化论”，这几乎与中国证券市场中的“为国企解困论”到“资产重组论”，再到“价值发现论”的概念炒作历史完全同构。这可能不仅仅是一种巧合。而所有中国证券市场的投资者都知道，概念穷尽之后将会出现什么。另外一个值得提及的巧合是，日本地产泡沫从1985年开始到1991年达到顶峰，大约也持续了六年。在中国房地产持续六年的牛市中，上海的房价已经涨了将近3倍。无论是时间的长度，还是房价的升幅都已经足以构成一场完美的崩溃。&nbsp;<BR><BR><BR><BR>由于中央政府的预警，2004年初开始，中国房地产热的标志性城市上海的楼价曾经出现一个短暂的徘徊，但到了秋天之后，房地产开始“井喷”式的上涨，有报道称，个别楼盘甚至出现三个月涨6000元的情形。这种走势与1996年12月到1997年5月中国证券市场的走好有一比。这可能预示，投机市场最疯狂的心理驱动机制已经启动，在这个时候，泡沫已经发出了最致命的诱惑，它会像“牧师劝人搬到天堂”一样轻易俘虏人们的心智，并吸附着金钱潮水般向它涌去。看来，中国房地产市场最壮观，最令人叹为观止的时候正在到来，然而，这可能也是多头最壮烈的时候。&nbsp;<BR><BR>测定房地产温度的方法多种多样，有些凭理论，有些凭经验，有些用这种方法，有些用那种方法，但没有任何一种具有令人信服的解释力，也没有任何一种没有遭到过中国房地产牛市经历的嘲笑。我们没有谢国忠那样的理性自负，敢于将时间预测得如此精确，不过，当所有的理论指标，所有的经验判断都开始趋向负面的时候，我们就可以说：中国房地产最后清算的时间已经快步向我们走来。&nbsp;<BR></FONT></SPAN></P><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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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不学无术小克克</author>
<pubDate>Thu, 29 Mar 2007 00:00:0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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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河南人的金矿在哪里? </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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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IV class=cnt><BR>一 <BR><BR>无疑，近代以来，河南是落后中国中的落后省份，河南人是落后国人中的落后族群。比如，中国的科教落后于美国，河南的科教落后于全国。比如，湖南、江浙、广东、四川、安徽名人辈出，而河南就人均稀少。 <BR><BR>但是，现在出现了一个令人吃惊的现象，中国有很多著名法学家出自河南。像法理学领军人张文显，刑法学领军人马克昌、赵秉志，民事诉讼法领军人江伟，刑事诉讼法领军人樊崇义，法律史权威刘海年，民商法权威杨振山，环境资源法权威马骧聪，比较法权威王晨光...... 据学界人士讲,在北京,三个法学博士就有一个是河南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政法大学都快成河南人的天下了。 <BR><BR>相比较而言，河南人好象不大适合搞经济学。全国知名的经济学家中，河南人只有北大的刘伟、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王梦奎等少数几位。河南全省仅河大有三个经济学博士点。但河大也比较惭愧，八十年代时，西北大学、兰州大学还挂靠河大培养经济学硕士，而现在人家西北大学早就是经济学一级学科博士点了，并培养出魏杰、张曙光、张维迎、刘世锦、邹东涛、冯仑等经济界名家。河大学子好象只有一个蔡继明能叫得响，还不是河南人。 <BR><BR>不过，经济学者詹小洪说，很快经济学这个“社会科学的皇后”得把霸主地位让给法学。有人已经喊出，改革开放要迎来“法学家时代”了。的确，市场经济终究是法制经济，跟制度文明最相关的法学自然要大显身手了。 <BR><BR>江总书记曾讲过，为什么那么多的外国领导人都是学法律出身？是的，我们放眼望去，无论是林肯、克林顿，还是普京、米洛舍维奇，在西方，法学背景的领导人是最多的。 <BR><BR>河南人，你准备好了吗？ <BR><BR>二 <BR><BR>河南本土的法学教育过去其实很不错。郑州大学、河南大学的法学硕士点在全国获批的比较早。河南大学有知名学者吴祖谋、陈景良等。郑州大学法学院更是曾跻身全国十强,是改革开放后恢复的第一批法律院系，是全国有77级法律专业毕业生的四个院校之一。在司法部的大力支持下，八十年代郑大从北京大学、吉林大学、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等高校调入刘国任、肖乾刚、叶高峰、金凯、潘永隆、霍震、沈绍芳、魏敏、李志敏、杨敦先、张玉镶、甘继华、蒋碧昆、朱继良、曾绍汝、卓之干、常怡等著名专家，长期任课，谱写了郑大法学院的辉煌。 <BR><BR>河南还有个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始建于1948年。并在1984年与中央第二政法干部学校合并，也曾是一个好学校。现拥有正副教授一百余人，居全国同类院校之首。 <BR><BR>但是，事情很富戏剧性。2005年，获硕士点不久的湖南师范大学拿下了国际法博士点，湖南大学拿下了经济法博士点，重庆大学拿下了环境法博士点，南京师范大学则拿下了法学一级学科博士点，就连黑龙江大学、安徽大学都得到了民商法博士点，而河南全省目前仅有郑州大学宪法与行政法一个博士点。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现在还在培养专科生，而湖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早在几年前就与湖南师范大学合并了，现在已经开始培养博士了。 <BR><BR>与此相关的是，郑州大学法学院院长张绍谦移师上海交通大学，河南大学法学院院长章武生移师复旦大学，院长韩长印移师上海交通大学，副院长陈金钊移师山东大学,陈景良院长二次出走.<BR><BR>河南遭遇政策不公 <BR>　　俗话说，“政策是火车头”，有了政策的导向，发展会大大加快。作为一个落后地区，作为第一人口大省，作为东西南北交会的中原地带，作为民族传承的祖根之乡，河南理应得到更多的政策眷顾。但是我们往往看不到，我们看到的反而是政策的冷淡。　 <BR><BR>　　解放后，占全国人口十三分之一的河南一直没有一所全国重点大学。这正常吗？人们总是说河南的高校水平太低，因此进不了重点。这是一个严重的认识误区，其实水平低是结果而不是原因，因为过去进不了重点所以现在水平低。 <BR><BR>　　解放前，河南高等教育水平并不低，也有重点大学。有三个响当当的高校：一， 焦作工学院，是中国矿业教育的摇篮，现迁到了北京和徐州，改名中国矿业大学，因为原矿业部在北京。 二，国立黄河水利专科学校，与河海水利专科学校齐名（现更名河海大学，前校长严恺院士原在黄河水专），后来受限于“一省一所国立大学”的政策而成为河南大学水利系，1952年在院系调整中被迁到了武汉，构建了武大水利系（后独立为武汉水利学院），黄河水专教师郭暄出任武大水利系主任。 三，国立河南大学，原第五中山大学，拥有文、法、理、工、农、医六大学院和数十位海归博士，四十年代位居全国国立大学前列，英才云集，贡献巨大。该校解放后被分拆入中南数省，本部改为地方师范学院。 <BR><BR>　　解放后河南高校也不是特别差，在八十年代，河南大学拥有的教育部审批的正教授数居全国大学前三十名（参考：《中国普通高等学校教授人名录》，高等教育出版社1988版）。 <BR><BR>　　长期以来，中央扶持重点大学、部属院校的政策对河南高校造成了特别严重的伤害。河南大学、郑州大学在八十年代都有实力得到博士点，但当时博士点是向重点院校集中的。在科研项目的审批、办学经费的划拨方面，河南高校是不能与重点院校公平竞争的。这就导致了营养不良、恶性循环。 <BR><BR>如果说河南不重视教育，那也不全面。毕竟河南后来加强了教育投入，毕竟河南是穷省办大教育。90年代申报“211”时，河南希望进入两所高校。教育部提出“一省一校”的原则（即一省扶持一所地方院校），要知道河南的人口相当于东北三省之和。就算不计人口，这个“一省一校”的原则为什么对江苏、上海网开一面，他们都有两所地方院校进了“211”工程，中央的教育经费和政策扶持反而倾向了富裕地区。2005年新增“211”高校，河南方面非常努力，河南大学的实力已经达到了“211”的标准，但还是进不去。就在这一次湖北又进了三所“２１１”高校。不管是什么原因，湖北有七所“211”高校而河南只有一所总是说不过去的。在解放前，湖北、河南都是一所国立大学。如果没有建国后的院系调整，没有中央的倾斜和扶持，湖北高校能把河南高校远远甩下吗？为什么几十年后在湖北设那么多重点院校？就算是建中心以带动周边，也不能集中到这种程度呀！能辐射得那么远吗？就算是计划经济、非均衡发展的后遗症，现在要统筹区域发展、建设和谐社会，理应改弦更张，一视同仁给政策、拨经费了，还拖到什么时候。是在湖北设七所“２１１”高校重要还是在河南设两所“２１１”重要？ <BR><BR>　　全国人民都说河南人素质差，那么为什么不提高他们的素质、给他们建一些好大学了？难道说河南人没有纳税？纳的比邻居们少？ <BR><BR>　　2004年教育部决定在没有中央直属高校的省份搞“省部共建”地方院校，同样确立了“一省一校”的原则。当然新疆由于有生产建设兵团，给了两个名额。河南想进两所高校是违反原则的，但湖南、陕西这样有中央直属高校的省份也搞了省部共建地方院校就不违反原则吗？说湖南、陕西是老区，但河南是穷地呀，“老少边穷”是一起的呀！我们一方面指责它的穷，一方面在分配资源时又不给它，那它不是越来越穷吗？ <BR><BR>　　经过多年的建设，郑州大学有了一定的实力，大省河南在半个世纪后也应该重获国立大学。郑州大学进教育部直属的要求并不过分，当教育部没有托词的时候，抓教育的领导竟说出所有的中国高校都是教育部的高校，这不是明显的偷换概念吗？西北农林科技大学能破例进入“985”工程，郑州大学为什么就不能？西北很重要，一亿河南人就不重要吗？不是要“以人为本”吗？ <BR><BR>　　高等教育的落后只是河南落后的一个标本，高教政策的冷遇只是河南总体政策冷遇的一个方面。人们往往把河南的落后归因在河南自身，归因在河南的极“左”理念、河南人的劣根性...... 抛开近现代中原大地的战争和灾害不说，解放后中央搞的区域非均衡发展和以农促工、以乡养城政策就没有责任吗？解放后中央在河南搞共产主义试验损害了河南，就不应该对河南进行补偿吗？既然让河南来搞农业，承当国家粮食安全，那么不应该对这种低附加值的产业进行补贴吗？ <BR><BR>今天，难道我们还不对过去的政策进行纠偏？ <BR><BR>今天，难道我们还不对现在的政策保持立正？ <BR><BR><BR>河南的“鸽派”风格 <BR><BR>一位中央领导同志说，河南人民是听中央话的！是的，从明清至今，河南百姓一直是良民。认真服从中央的安排，积极响应中央的号召。这一方面是传统统治思想教化的结果，一方面是河南地方想和中央搞好关系，以求中央的认同和抬爱。 <BR><BR>抗日战争期间，国民政府决定扒开郑州花园口黄河大堤，用黄河水来抵挡日军。河南方面接受了这样的安排。于是滔滔洪水吞噬了豫中、豫东千里沃野。数以千万的河南百姓家园毁废、流离失所。黄泛区至今还有后遗症，当地百姓又得到了什么补偿。 <BR><BR>解放后的1958年，刘少奇等人想搞公社、乌托邦，过渡到共产主义。刘跟河南省委书记吴芝圃说："我们有这样一个想法，你们可以试验一下。"于是吴芝圃就响应了中央领导同志的号召，在河南开始了共产主义大跃进的试验。极“左”风潮从此席卷河南，中原大地饱经磨难。 <BR><BR>1959年，信阳饥荒，当时粮库里屯满了农民上缴的粮食，但老百姓宁肯饿死也没动粮库的屯粮。在这场悲剧中，信阳人口锐减了上百万。至今，当地百姓对这场“粮食关”仍心有余悸，但他们并没有什么怨言。人民是多么的朴实！ <BR><BR>那么，这个老实听话的纳税大省为什么就得不到中央政策的眷顾？难道是老实人吃亏、会闹的孩子多吃奶！越是热乎越不感冒！ <BR><BR>　　我们可以看到河南大学与山东大学的例子。解放前至解放初，河南大学与山东大学实力差不多。1952年，全国高等院校调整，华东区保留复旦、南大、厦大、山大四所综合性大学，而中南区仅保留武大、中山两所综合性大学。河南大学被改成了师范学院，其部分院系被调往武汉。当时负责中南区院系调整方案的是中南区文教委员会主任赵毅敏，赵是河南滑县人，河南大学毕业。赵毅敏的兄弟历史学家尹达也是河大毕业。赵在这次院系调整中毫无私心，积极响应中央加强师范学院、中南区集中建设武汉的方针。通过这次调整，河南高教被湖北远远甩下。老实的赵毅敏后来做了中纪委副书记。但湖北就不客气了，2005年，湖北人主政的教育部给湖北批了三所“211”高校，对河南一所不批。1954年，中央决定将沿海的山东大学内迁郑州，山东大学不同意，经过博弈，山东大学提出抽调部分师资在郑州援建一所高校，并得到了复旦大学等校力量的帮助。青岛的山东大学得以保留。 <BR><BR>院系调整后，河南大学又遭受第二次分拆，文、理科各自独腿走路。文革期间，山东大学也被第二次分拆。“从山东大学被拆散那时起，一些干部教师就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他们利用各种形式不断向上级反映意见和陈述理由，强烈要求重新恢复拆散前的山东大学。最后经周恩来总理批示，山东大学又被重新恢复”，并争到了重点院校的帽子。现通过合并，已成为“９８５”副部级全国一流大学。而河南大学呢，忍气吞声，现在已沦落到三流大学的层次，与山东大学拉开了巨大的差距。 <BR><BR>　　长期以来，河南总是柔性有余而刚性不足，总是想以和促和，希望中央能顾念情分给政策。这根本就是一个误区，健康良好的地方和中央的关系是一个蓬勃的互动关系，而不只是单纯的授受关系、一团和气，这样我们的事业才能有活力。中央的决策绝对正确吗？能绝对避免主观主义和非理性因素吗？地方上必须发挥好受者的能动性、实践的首创性和具体的权变性，这样于地方、于中央都有益。地方发展的不好不也是拖中央的后腿吗？地方的创新不也是帮助了中央吗？只有上下相互监督、相互提醒，才能促进我们事业的发展。 <BR><BR>对河南而言，今后如何在鸽派与鹰派风格间寻找结合点，是一个重要问题。 </DIV></TD></TR></TBODY></TABLE><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博客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法律博客：不学无术小克克 ”字样，并标明本博客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people/2183/</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不学无术小克克</author>
<pubDate>Thu, 29 Mar 2007 00:00:00 +0800</pubDate>
<link>http://www.yadian.cc/blog/8950/</link>
</item>
<item>
<title>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title>
<description><![CDATA[<CENTER><B><FONT size=3>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系列演讲之四</FONT></B><BR></CENTER>
<P>
<BLOCKQUOTE><BR><FONT class=b1>Information Disclosure 
<P></P>
<P>1. Laws and rules concerned:</P>
<P>There are four hierarchies of rules in China regulat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The basic rules that regulate the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re the Company Law and the Security Law, which lay down the obligations and responsibilities of listed companies. The second and third hierarchies of rules are administrative rules from state council and its authorized department: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Those rules are much more operational, for instance, the requirements of content and format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re regulated by them. Last but not the least are regulations made by exchange markets. Companies are directly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exchange markets, so their rules are also have great impact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P>
<P>2. Administration branches:<BR>The most directly control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China comes from the two stock exchange markets, i.e. Shanghai and Shenzhen markets. They supervise the sustainable disclosure of listed companies and have penalty power, for instace: warning, fine, canceling the listing qualification etc that have deterrent and constraint effect.<BR>The CSRC (China Securities Regulatory Commission) is the State Council's executive branch responsible for conducting supervision and regulation of the securities markets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 (It supervises information disclosure and proliferation related to securities and futures and being responsible for the statistics and information resources management for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s.)<BR>The accountant association also exercises its super visionary duty through accountant offices’ censorship.</P>
<P>3. Content:<BR>First disclosure. A share prospectus and listed application documents are needed.<BR>Pursuant to the Company Law, a share prospectus or measures for offer of corporate bonds shall be announced where shares are issued according to law upon verification by the securities regulatory authorit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or where corporate bonds are issued according to law upon approval by the department authorized by the State Council. When new shares or corporate bonds are issued, financial and accounting reports shall be announced in addition.<BR>According to security law, after an application for share listing obtains consent from the stock exchange, the listed company shall, five days prior to the listing, announce the verified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 said share listing and make such documents available at designated places for the public to consult.<BR>In addition to announcing the listing application documents mentioned in the preceding Article, listed companies shall make the following matters known to the general public: <BR>(1) the date on which the shares are approved for trading on the stock exchange;<BR>(2) a name list of the 10 shareholders who hold the largest numbers of the shares in the company and the number of shares held by each of them;<BR>(3) the names of the directors, supervisors, manager and related senior management persons, and particulars of their holding of the company's share and /or bonds.</P>
<P>Second, listed company shall give periodical report, including annual report, interim report and quarterly report after it listed on market.<BR>Pursuant to art 156 of company law, art 60,61,72 of security law and other related regulations, Companies whose shares or bonds are listed for trading shall, within two months following the end of the first half of each fiscal year, submit to the securities regulatory authorit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stock exchange an interim report with the following contents and announce the same:<BR>(1) the company's financial and accounting reports and business situation;<BR>(2) major litigation involving the company;<BR>(3) the particulars of any changes in the shares or corporate bonds already issued;<BR>(4) any important matters submitted to the shareholders' general meeting for consideration; and<BR>(5) other matters specified by the securities regulatory authorit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BR>Companies whose shares or bonds are listed for trading shall, within four months following the end of each fiscal year, submit to the securities regulatory authorit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stock exchange an annual report with the following contents and announce the same:<BR>(1) a brief account of the company's general situation;<BR>(2) the company's financial and accounting reports and business situation;<BR>(3)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directors, supervisors, managers and the senior management persons and information with respect to their shareholdings;<BR>(4) the details of shares and corporate bonds already issued, including the name list of the 10 shareholders who hold the largest numbers of the shares in the company and the number of shares held by each of them; and<BR>(5) other matters specified by the securities regulatory authorit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BR>Companies whose shares or bonds are listed for trading shall, within four months following the end of each fiscal year, submit to the securities regulatory authorit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stock exchange an annual report with the following contents and announce the same:<BR>(1) a brief account of the company's general situation;<BR>(2) the company's financial and accounting reports and business situation;<BR>(3) a brief introduction to the directors, supervisors, managers and the senior management persons and information with respect to their shareholdings;<BR>(4) the details of shares and corporate bonds already issued, including the name list of the 10 shareholders who hold the largest numbers of the shares in the company and the number of shares held by each of them; and<BR>(5) other matters specified by the securities regulatory authorit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BR>Third, ad hoc report. <BR>Major event report: When a major event occurs that may considerably affect the price at which a listed company's shares are traded and that is not yet known to the investors, the listed company shall immediately submit an ad hoc report on the details of such major event to the securities regulatory authorit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and to the stock exchange and make the same known to the general public. In the report the essence of the event shall be stated clearly. Security law laid down the situation that could be qualified as major events.<BR>Take-over report: When, through securities trading at a stock exchange, an investor comes to hold 5 percent of the shares issued by a listed company, the investor shall, within three days from the date on which such shareholding becomes a fact, submit a written report to the securities regulatory authorit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stock exchange, notify the listed company and make the fact known to the general public. During the period specified above, the investor may not continue to purchase or sell shares of the listed company.<BR>&iexcl;Once an investor holds 5 percent of the shares issued by a listed company, he shall, pursuant to the provisions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report and make announcement of each 5 percent increase or decrease in the proportion of the issued shares he holds of the said company through securities trading on a stock exchange. During the reporting period, and for two days after the report and announcement are made, the investor may not continue to purchase or sell shares of the listed company.<BR>Before issuing a takeover offer according to security law, the purchaser shall submit a report on the takeover of the listed company to the securities regulatory authorit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BR>When a listed company is to be taken over by agreement, the purchaser shall, within three days after the agreement is reached, submit a written report on the takeover agreement to the securities regulatory authorit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stock exchange and make the same known to the general public.<BR>The purchaser shall within fifteen days after succeeding taking-over a company, submit a written report on such situation to the securities regulatory authority under the State Council and the stock exchange and make the same known to the general public.<BR>Listed company, which purchase its own shares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 shall within ten days cancel part of its shares, change its registration and make it known to public.<BR>Last, disclosure of other information:<BR>For instance, the two exchange markets regulated that the routine declaration of shareholders’ meeting and resolution of board shall be published.<BR>Information disclosure sometimes is seemed as a part of inner control system. Although it is not an obligation, some of listed companies made their own regulations on information disclosure. However, once such regulations had been laid down, it might be required to put to records. </P>
<P>4. Standard of disclosure: fundamental principles<BR>As other countries do, the fundamental principles of information disclosure in China are also three, i.e.: timely, accurately and entirely. <BR>Timely requires companies to public certain information within reasonable time. For example, according to security law, medium term report should be made within two months following the end of the first half of each fiscal year. Annual report should be submitted within four months following the end of each fiscal year. Ad hoc report should be made within two days after the emergency or shareholders’ meeting, etc. <BR>Article 59 of security law explicitly demonstrates that, the documents (for the issuing and listing of shares or corporate bonds) announced by companies shall be truthful, accurate and complete; they may not contain any falsehoods, misleading statements or major omissions. Theoretically, all substantial information that could have impact on the investor’s decision-making should be disclosed. The company law, security law and administrative rules enumerate what kind of substantial information should be disclosed under certain circumstances.<BR>The criterion of appraising the accuracy of information is 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which is greatly influenced by 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standard. Financial listed companies and companies which issue both A and B shares have to make out their financial report complying with national and international standard as well. Those who issue B shares in China shall comply with international standard. </P>
<P>5. Liability: <BR>The subject undertaking the responsibility of disclosure could be natural persons who in charge of companies or legal persons who issue the shares.<BR>Pursuant to security law, if the information (share prospectus, measures for offer of corporate bonds, financial or accounting report, listing report document, annual report, interim report or ad hoc report) announced by an issuer or securities underwriting company contain falsehood, misleading statement or major omission, thus causing losses to investors in the course of securities trading, the issuer or the company shall be liable for the losses and the responsible director(s), supervisor(s) and/or the managers of the issuer or the company shall be jointly and severally liable or such losses. In Jan 9, 2003, the supreme court of China issued a directive on civil damages due to false statements on exchange market, which fills the gap of civil law with stock compensation rules.<BR>According to criminal law, those who deliberately make or issue false statements to disturb the order of stock market will bear criminal responsibilities.</P>
<P><BR></FONT></P></BLOCKQUOTE><BR><IMG src="upfiles/2183_2007_3_24_619.jpg" border=0><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博客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法律博客：不学无术小克克 ”字样，并标明本博客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people/2183/</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不学无术小克克</author>
<pubDate>Sat, 24 Mar 2007 00:00:00 +0800</pubDate>
<link>http://www.yadian.cc/blog/8830/</link>
</item>
<item>
<title>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 ）----首次公开上市</title>
<description><![CDATA[<DIV><STRONG><FONT face=Verdana color=#660000>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 ）----首次公开上市</FONT></STRONG></DIV>
<DIV><FONT face=Verdana color=#660000><STRONG>定义：</STRONG><FONT color=#000000>私人公司首次向公众发售股票。首次公开上市一般是较小型、较新的公司筹集资金扩展业务的途径。</FONT></FONT></DIV>
<DIV>&nbsp;</DIV>
<DIV>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在我国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具有特定内涵的概念，其实把它翻译成创业投资更为妥当。广义的风险投资泛指一切具有高风险、高潜在收益的投资；狭义的风险投资是指以高新技术为基础，生产与经营技术密集型产品的投资。根据美国全美风险投资协会的定义，风险投资是由职业金融家投入到新兴的、迅速发展的、具有巨大竞争潜力的企业中一种权益资本。从投资行为的角度来讲，风险投资是把资本投向蕴藏着失败风险的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究开发领域，旨在促使高新技术成果尽快商品化、产业化，以取得高资本收益的一种投资过程。从运作方式来看，是指由专业化人才管理下的投资中介向特别具有潜能的高新技术企业投入风险资本的过程，也是协调风险投资家、技术专家、投资者的关系，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一种投资方式。 
<P>　　风险投资的特征：<BR>　　1，投资对象对为处于创业期(start-up)的中小型企业，而且多为高新技术企业；<BR>　　2，投资期限至少3-5年以上，投资方式一般为股权投资，通常占被投资企业30%左右股权，而不要求控股权，也不需要任何担保或抵押；<BR>　　3，投资决策建立在高度专业化和程序化的基础之上；<BR>　　4，风险投资人( venture capitalist )一般积极参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提供增值服务；<BR>　　除了种子期(seed)融资外，风险投资人一般也对被投资企业以后各发展阶段的融资需求予以满足；<BR>　　5，由于投资目的是追求超额回报，当被投资企业增值后，风险投资人会通过上市、收购兼并或其它股权转让方式撤出资本，实现增值。</P>
<P><BR>　　风险投资的特点：<BR>　　风险投资是一种权益资本（Equity），而不是借贷资本（Debt）。风险投资为风险企业企业投入的权益资本一般占该企业资本总额的30％以上。对于高科技创新企业来说，风险投资是一种昂贵的资金来源，但是它也许是唯一可行的资金来源。银行贷款虽然说相对比较便宜，但是银行贷款回避风险，安全性第一，高科技创新企业无法得到它。<BR>　　风险投资机制与银行贷款完全不同，其差别在于：首先，银行贷款讲安全性，回避风险；而风险投资却偏好高风险项目，追逐高风险后隐藏的高收益，意在管理风险，驾驽风险。其次，银行贷款以流动性为本；而风险投资却以不流动性为特点，在相对不流动中寻求增长。第三，银行贷款关注企业的现状、企业目前的资金周转和偿还能力；而风险投资放眼未来的收益和高成长性。第四，银行贷款考核的是实物指标；而风险投资考核的是被投资企业的管理队伍是否具有管理水平和创业精神，考核的是高科技的未来市场。最后，银行贷款需要抵押、担保，它一般投向成长和成熟阶段的企业，而风险投资不要抵押，不要担保，它投资到新兴的、有高速成长性的企业和项目。<BR>　　风险投资是一种长期的（平均投资期为5－7年）流动性差的权益资本。一般情况下，风险投资家不会将风险资本一次全部投入风险企业，而是随着企业的成长不断地分期分批地注入资金。<BR>　　风险投资家既是投资者又是经营者。风险投资家与银行家不同，他们不仅是金融家，而且是企业家，他们既是投资者，又是经营者。风险投资家在向风险企业投资后，便加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也就是说，风险投资家为风险企业提供的不仅仅是资金，更重要的是专业特长和管理经验。<BR>　　风险投资家在风险企业持有约30%的股份，他们的利益与风险企业的利益紧密相连。风险投资家不仅参与企业的长期或短期的发展规划、企业生产目标的测定、企业营销方案的建立，还要参与企业的资本运营过程，为企业追加投资或创造资金渠道，甚至参与企业重要人员的雇用、解聘。<BR>　　风险投资最终将退出风险企业。风险投资虽然投入的是权益资本，但他们的目的不是获得企业所有权，而是盈利，是得到丰厚利润和显赫功绩从风险企业退出。<BR>　　风险投资从风险企业退出有三种方式：首次公开发行（IPO，Initial Public Offering）；被其他企业兼并收购或股本回购；破产清算。显然，能使风险企业达到首次公开上市发行是风险投资家的奋斗目标。破产清算则意味着风险投资可能一部分或全部损失。<BR>　　以何种方式退出，在一定程度上是风险投资成功与否的标志。在作出投资决策之前，风险投资家就制定了具体的退出策略。退出决策就是利润分配决策，以什么方式和什么时间退出可以使风险投资收益最大化为最佳退出决策。</P></DIV><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博客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法律博客：不学无术小克克 ”字样，并标明本博客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people/2183/</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不学无术小克克</author>
<pubDate>Sat, 24 Mar 2007 00:00:00 +0800</pubDate>
<link>http://www.yadian.cc/blog/8829/</link>
</item>
<item>
<title>我的复试复习题目</title>
<description><![CDATA[<P><BR>1,经济法的程序价值探析&nbsp;&nbsp;&nbsp; <BR>2论经济法的宗旨&nbsp; <BR>3论经济法的精神&nbsp;&nbsp;&nbsp; <BR>4经济法安全论探析<BR>5经济法与民法的价值比较研究&nbsp; <BR>6经济法与行政法价值比较研究&nbsp;&nbsp;&nbsp;&nbsp; <BR>7经济法的基本范畴探析&nbsp;&nbsp; <BR>8论经济法的功能&nbsp;&nbsp;&nbsp; <BR>9论经济法的研究范式&nbsp; <BR>10论经济法的国家观&nbsp; <BR>11论经济法的利益观&nbsp;&nbsp;&nbsp; <BR>12论经济法的调整方法&nbsp;&nbsp;&nbsp; <BR>13中国经济法的现代化与本土资源&nbsp; <BR>14经济立法现代化问题探析&nbsp; <BR>15经济法利益分配功能研究 <BR>16论我国经济法制建设的主要矛盾及其解决思路<BR>17论经济法在西部开发建设中的作用<BR>18论经济法在房地产市场调控中的作用<BR>19论经济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BR>20论民法和经济法的地位和功能——基于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理论的研究<BR>21论民商法和经济法在确立与发展市场经济中的不同功能<BR>22论经济法在克服市场失灵方面的作用<BR>论公共物品的经济法规制<BR>论信息失灵的经济法规制<BR>论经济发展中负外部性的经济法规制<BR>论国家干预的基本含义及其客观必然性<BR>论国家干预与经济自由的辨正关系<BR>论经济法的经济学基础<BR>论经济法的政治学基础<BR>论国家干预法治化的实现路径<BR>论经济法视野下的政府失灵<BR>论经济立法权<BR>论国家干预立法权限的配置<BR>论我国当前经济法立法当中存在的问题及其解决<BR>论我国经济法对政府宏观调控行为的规制<BR>论经济法对社会分配关系的规制路径<BR>论经济民主原则及其在我国经济立法中的体现<BR>论经济法视野下的公平<BR>论经济职权<BR>论资源优化配置及其保障法律机制<BR>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BR>论经济法的独立性<BR>论经济法的法域归属<BR>论经济法是一种现代法<BR>论经济法的本位思想<BR>论经济法与社会法的关系<BR>论经济法与民法的关系<BR>论经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BR>论经济法与商法的关系<BR>论经济法的规范性<BR>论经济法责任<BR>论经济法的理念<BR>论经济法在贯彻科学发展观中的作用<BR>论知识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发展<BR>论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经济法的发展<BR>论和谐社会境遇下经济法的发展<BR>论城乡协调发展的法律保障机制<BR>论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保障机制<BR>论经济法的社会学基础<BR>经济法主体与民法的比较研究<BR>论经济法主体<BR>论经济法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BR>论政府职能转变与经济法的发展<BR>论经济法的伦理学基础<BR>论经济法的现代性<BR>论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BR>经济法实施研究<BR>论国家干预立法及其完善<BR>论在构建服务型政府进程中经济法制的完善<BR>论经济法的价值<BR>论在构建透明型政府进程中经济法制的完善<BR>构建责任型政府进程中经济法制的完善<BR>论经济执法<BR>论经济法的道德性<BR>论在构建创新型国家进程中经济法制的完善<BR>评我国的市场准入法律制度<BR>评我国的许可证制度<BR>现代企业的产权分析<BR>论现代公司的权限结构<BR>论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BR>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造中的法律问题探析<BR>关联公司法律问题探析<BR>国有控股公司法律问题探析<BR>国有资本运营、监管法律制度探析<BR>论公司章程<BR>论公司自治权及其限度<BR>公司资本监管法律制度探析<BR>公司设立瑕疵法律问题探析<BR>论法定资本制<BR>论授权资本制<BR>论出资人的出资方式<BR>论出资不实中的法律问题<BR>论我国公司法中的资本制度<BR>论出资人的法律责任<BR>论公司发起设立中的法律问题<BR>论公司募集设立中的法律问题<BR>论公司代表制度<BR>论股东会议<BR>论股权及其法律保护<BR>债转股的法律问题探析<BR>公司相互持股法律问题探析<BR>论股东代表诉讼<BR>股东大会决议瑕疵及其救济制度探析<BR>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资格的认定<BR>论中小股东的法律保护<BR>股份回购法律问题探析<BR>论股东的优先权<BR>论股东的回购请求权<BR>论股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BR>论公司董事会<BR>论公司董事义务的理论基础<BR>论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BR>论公司董事的注意义务<BR>公司董事忠实义务与注意义务关系探析<BR>经营判断原则探析<BR>论董事对第三人的责任<BR>论独立董事的独立性<BR>论独立董事的制度与监事会制度的功能协调<BR>论独立董事的执行力问题<BR>论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BR>论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BR>论监事会的职能<BR>论监事的法律责任<BR>母子公司法律关系论<BR>职工参与法律问题探析<BR>公司职工持股法律问题探析<BR>论公司的社会责任<BR>论公司非股东利益相关者的法律保护机制<BR>论公司法上的越权原则及其改革<BR>论确立我国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现实意义<BR>论法人人格否认的衡量标准<BR>论母子公司中的法人人格否认问题<BR>公司转投资法律问题探析<BR>公司捐赠法律问题探析<BR>论公司债权人的法律保护机制<BR>论公司法上的“深石原则”<BR>论MBO（管理层收购）中的法律问题<BR>论MBO中的融资问题<BR>论MBO的现实意义与法律障碍<BR>论公司公积金制度<BR>吊销公司营业执照法律问题探析<BR>完善我国破产法律制度的探讨<BR>论破产财产<BR>论破产债权<BR>公司重整法律制度探析<BR>论破产和解制度<BR>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关系探析<BR>论公司清算中的法律问题<BR>论公司的清算责任<BR>论公司破产中的追回权<BR>论公司破产中的别除权<BR>论破产清算组的职能<BR>论破产法的修订及其现实意义<BR>论公司破产中的债权人利益保护<BR>论有限合伙中的法律问题<BR>论风险投资与有限合伙制度<BR>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关系探析<BR>论关联交易中的法律问题<BR>论上市公司资产置换中的法律问题<BR>论IPO中的法律问题<BR>论借壳上市中的法律问题<BR>论上市公司股权分置中的法律问题<BR>论公司收购中的法律问题<BR>公司融资方式探析<BR>论宏观调控的法律体系<BR>论产业调节中的法律问题<BR>论我国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及其完善<BR>论政府采购中的法律问题<BR>论公共投资中的法律问题<BR>论我国社会保障的完善<BR>论生育保险中的法律问题<BR>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中的法律问题<BR>我国农村社会福利制度探析<BR>论生育保险中的法律问题<BR>论促进就业中的法律问题<BR>论劳动法的部门法归属<BR>宏观经济调控的财税法机制探析<BR>我国区域经济平衡发展的财税法机制探析<BR>改革发展成果公平分享的财税法机制探析<BR>论我国税收优惠制度的重构<BR>关联企业税制研究<BR>避税及其法律规制<BR>现代税收程序法论纲<BR>论税收优先权制度<BR>国家税收利益安全保障法律机制探析<BR>论现行增值税制度的完善<BR>论现行个人所得税法的完善<BR>论税收法定原则<BR>论税收公平原则<BR>论税收效率原则<BR>论纳税人权利的税法保护<BR>论税赋公平原则及其在我国现行税收立法中的体现<BR>中国环境税立法问题的思考<BR>生态税制探析<BR>论财政政策实施的法律保障<BR>论公共财政制度的理论及政策含义<BR>分税制财政体制探析<BR>论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理论基础及制度建构<BR>论信用法律制度<BR>金融监管法律制度探析究<BR>论金融监管法与金融调控法的关系<BR>论金融法的基本原则<BR>金融业审慎经营的法治保障探析<BR>建立完善我国金融机构反洗钱内部控制法律制度<BR>混业经营法律规制问题探析<BR>多元监管体制下的职权划分与协调问题<BR>论货币政策实施的法律保障<BR>银行信息披露与社会信用法制建设<BR>国有银行改革与治理的法律问题<BR>电子银行的法律风险及防范<BR>政策性银行监管法律问题探析<BR>化解银行不良资产法律问题探析<BR>论保险利益<BR>论保险欺诈<BR>论我国的强制保险法律制度<BR>保险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作用探析<BR>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关系探析<BR>强制保险制度与商业保险制度关系探析<BR>论我国保险业监管法律制度<BR>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制度研究<BR>创业投资法律问题研究<BR>论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BR>论内幕交易的法律规制<BR>上市公司收购法律制度探析<BR>证券非公开发行制度探析<BR>证券场外交易制度探析<BR>证券交易所公司化法律问题探析<BR>上市公司反收购法律制度探析<BR>证券融资交易制度探析<BR>证券网上交易法律问题探析<BR>证券公司退出法律问题探析<BR>证券经纪法律关系探析<BR>论证券监管权<BR>证券业自律制度探析<BR>股指期货交易法律问题探析<BR>论农业基础地位的法律保障<BR>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法律保障和促进机制<BR>论减轻农民负担的法律对策<BR>论失地农民的法律保护<BR>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法律保障和促进机制探析<BR>论农村地区性合作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BR>转基因产品安全性的法律保障机制研究<BR>物业管理法律问题研究<BR>论股份合作企业及其法律调整<BR>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研究<BR>论自然垄断中非公有资本的进入<BR>反垄断法的公平与效率价值探析<BR>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BR>卡特尔法律规制探析<BR>企业合并申报法律问题探析<BR>论企业合并的反垄断法规制<BR>公用企业引入竞争机制的法律问题探析<BR>论公用企业的反垄断法规制<BR>论国家垄断及其法律规范<BR>论反垄断法适用除外的不确定性<BR>自然垄断行业的法律规制研究<BR>论行政垄断及其法律规制<BR>论反垄断法的结构规制主义<BR>论反垄断法的合理原则<BR>论反垄断法的执行机构<BR>商业混同行为之法律规制探析<BR>论质量标志欺骗行为的法律对策<BR>对引人误解的表示行为的法律规制<BR>论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制探析<BR>回扣法律问题探析<BR>商业诽谤法律问题探析<BR>不当附赠式有奖销售行为法律探析<BR>不当抽奖式有奖销售行为法律探析<BR>论商誉的法律保护<BR>论企业形象的竞争法保护<BR>试述反垄断与发展规模经济的冲突和衡平法律机制<BR>商业秘密侵权行为之法律问题探析<BR>商业秘密认定的若干法律问题<BR>论消费者知情权与经营者商业秘密权的冲突与协调<BR>商业秘密的保护与人才流动问题探析<BR>论竞业禁止<BR>商业秘密与专利关系探讨<BR>论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BR>论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认定<BR>价格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探析<BR>对不当低价行为的法律规制<BR>直销行为的法律规制探析<BR>产品质量责任若干法律问题探析<BR>论产品责任与品质瑕疵担保责任的竞合及其处理<BR>论产品责任法中的产品<BR>论产品缺陷<BR>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研究<BR>论我国缺陷产品召回制度的完善<BR>论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的完善<BR>服务质量法律问题探析<BR>论制止虚假广告的法律对策<BR>悬赏广告法律问题探析<BR>论医患关系的法律调整<BR>我国投融资体制的现状及其法律完善<BR>论我国投融资体制改革与投资法的完善<BR>公共投资的法律问题探析<BR>价格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探析<BR>论价格听证制度<BR>论我国服务价格的规制及价格法的完善<BR>论惩罚性赔偿责任<BR>论商业秘密权<BR>论我国农产品质量的法律规制及其完善<BR>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基本精神</P>
<P><BR>&nbsp;</P><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博客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法律博客：不学无术小克克 ”字样，并标明本博客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people/2183/</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不学无术小克克</author>
<pubDate>Sat, 24 Mar 2007 00:00:00 +0800</pubDate>
<link>http://www.yadian.cc/blog/8828/</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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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物权法专家组组长江平支持强拆 </title>
<description><![CDATA[<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物权法专家组组长江平支持强拆</STRONG>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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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按照当地法院的裁定，重庆“史上最牛钉子户”必须在22日晚上24时前自动拆迁。“最牛钉子户”是否会执行法院裁定？目前，这个“孤岛”已经成为全中国媒体关注的焦点。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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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STRONG>———《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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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虽然刚刚通过的《物权法》尚未生效，但“最牛钉子户”事件已经被网上称为《物权法》维权第一案。而《物权法》起草专家组组长、中国政法大学原校长江平教授对此不能认同。江平教授表示，吴苹一家拒绝拆迁的理由是不涉及公共利益，但这条理由不能成立，“他说不是公共利益就不是了？！”江平教授认为，如果补偿合理，就应该拆迁。如果当事人认为补偿不合理，应该到法院进行诉讼。所以，江平教授的观点很明确：如果吴苹一家自己不把房子拆掉，支持强制拆迁，“法院已经下达了裁定，就要按照（法院的裁定）执行。”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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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STRONG>“可考虑由双方选择第三方进行评估”</STRONG>———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法律专家周泽 </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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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 style="TEXT-INDENT: 2em">在昨日深夜接受早报记者采访时，周泽表示，拆迁虽然具有一定的公共利益色彩，但拆迁中对被拆迁人的补偿，说到底还是一个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问题，必须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国家权力介入以补偿为对价的拆迁具有正当性。从维护公共利益角度，国家权力介入拆迁这样一种以补偿为对价的民事活动，无疑具有其正当性。但维护公共利益不能成为损害公民合法权利的根据。强制拆迁也必须以对被拆迁人予以合理补偿为前提。对于被拆迁者来说，服从公共利益只意味着在合理补偿的情况下，同意拆迁，交换利益，而不意味着需要牺牲自己的利益。认为补偿不合理而抗争是可贵的维权意识。吴苹一家认为补偿不合理，坚决与开发商抗争，这是一种可贵的维权意识。但对补偿是否合理，开发商可能会有不同的看法。 </P>
<P style="TEXT-INDENT: 2em"></P>
<P style="TEXT-INDENT: 2em">因此，对于拆迁补偿，需要有一个客观的、公正的评估，否则就可能出现拆迁人与被拆迁人之间你说合理他说不合理的局面。在双方就补偿难以达成一致的情况下，可考虑由双方共同选择权威的第三方进行评估。在这起拆迁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在被拆迁人不同意拆迁的情况下，拆迁人将被拆迁人的房产相临房产全部拆掉，断路、断水、断电，这种拆法在某种意义上已经构成了对被拆迁人相邻权的侵犯。 </P><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博客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法律博客：不学无术小克克 ”字样，并标明本博客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people/2183/</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不学无术小克克</author>
<pubDate>Fri, 23 Mar 2007 00:00:00 +0800</pubDate>
<link>http://www.yadian.cc/blog/8787/</link>
</ite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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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非法拆迁 国法难容(河南倒数第一的贫困县拆迁记实)</title>
<description><![CDATA[<TABLE width="72%" bgColor=#ffffff borde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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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ABLE style="TABLE-LAYOUT: fixed; WORD-WRAP: break-word"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87%" border=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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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gray14>去年以来，淮滨县委、县政府不顾中央三令五申，严禁大拆大建规定，伙同开发商大张旗鼓地大肆圈占、强占耕地、商铺和居民区，搞超大规模的大拆大建，置人民群众死活于不顾，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资源巨大浪费，上千人流离失所，大批已就业下岗工人重新失业。继河南“中州古今崛起”杂志特邀选稿人苏杭，以题为另类贫困——《关于河南省淮滨县非法拆建情况的调查》报道之后，大拆大建愈演愈烈。二00六年七月份，县委、县政府以“提升城市品味”名誉下发了淮政(2006)80号文件，又一次与九江开发商联手，向45000平方米的居民区下了手。在淮滨只要被开发商盯上的土地和居民区，没有一处能够幸免于难的。&nbsp;<BR><BR><BR>中州古今崛起杂志报道：“20世纪90年代，拥有近十家资产超亿元的淮滨，现在在河南省108个县域经济排名中，淮滨从倒数第三退至倒数第一名。”“现在走在淮滨城乡，给人印象最深的，除了挣扎在贫困县上的广大职工群众，就是新城区占地百余亩，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投资5千万元的雄伟壮丽、气势恢宏的县四大班子新办公楼群，和不远处遥相呼应，刚落成的三星级的淮河宾馆。”“县新办公区，是以商务中心名誉申报的土地使用资格，没想到商务中心成了现在的政务中心!”“新办公楼里书记、县长办公室分别达150平方米，而且有双门暗道。”&nbsp;<BR>45000平方米的居民区，就是中州古今杂志“老县委、政府办公楼才刚用了20年，群众说：老的办公楼和附近还要进行大规模拆迁，搞商业开发。”报道的那块地方。现正在实施拆迁，该处拆迁暂且不说，回过头看一看淮滨县委、县政府是怎样征占耕地的：&nbsp;<BR>1、“淮滨东西湖风景区淹没了2000亩农田，只是象征性的给予少量补偿，没按国家征地政策执行。”&nbsp;<BR>2、“淮滨三星级淮河宾馆，占地50余亩，拆了淮滨县力达公司厂房建的，公司230名工人无一安置。”&nbsp;<BR>3、“淮滨县首脑办公区占地100余亩，征用县国有农场及附近村民的耕地，农场职工均未安置。用淮滨领导班子的逻辑是这样解释的：地是国家的，国家有权收回，有权变更土地用途。”&nbsp;<BR>4、淮河公园占地100余亩，征用的是国营农场及附近村民耕地和居民区土地，赔偿也是少量的。&nbsp;<BR>老百姓像“动物世界”里的“动物”一样，捍卫着自己的“领地”和“巢穴”，结果还是被夺走了，失地农民的生活立刻陷入了困境。老的“淮滨群众怨声载道”之声不绝于耳，新的“哀怨、怒吼”之声又响了起来。因为老县委、县政府办公区及周围的居民区45000平方米被九江开发商盯上了，厄运如同闪电一般突然降临在了275户居民和100家商户头上。&nbsp;<BR>二00六年七月，县政府以“改善老城居民休闲娱乐及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味”为由，下发了淮政(2006)80号文件。于是二00六年十一月份，在45000平方米的居民区拉开了开发“滨城商业中心”大拆大建序幕。&nbsp;<BR>首先，城建局贴出了公告：以老办公区为中心，向四周辐射，南北180米，东西250米，总面积45000平方米，进行商业性开发，限2006年12月21日至12月30日搬迁完毕。房地产开发公司给居民和商户下了通知：逾期不搬者，依法强制执行拆迁，一切后果由你自负。&nbsp;<BR>此次拆迁，实属大规模的、淮滨市民难以承受的、经济损失和资源浪费都是巨大的、不科学的、盲目的大拆大建。全城人民心知肚明，不是为人民谋福利，而是官与商、商与官在互相利用，抢时间从一群没有背景的老百姓口袋里掏钱。请往下看：&nbsp;<BR>一、“滨城商业中心”开发，造成国有资产和百姓经济损失惨重。&nbsp;<BR>1、45000平方米的土地上，现有商店100间，居民住户275家，4—5层高大楼21座，建筑面积达10万平方米，有的使用不足10年，有的刚20年；私人住宅楼11座，建筑面积3300平方米，最长的才使用5年，都是新楼；平房890间，总面积17800平方米。折合人民币在1亿元以上。&nbsp;<BR>2、100家临街商业门店，按照开发商的补偿标准计算，每间只能得到5万元的补偿，按淮滨房地产市场价，每间价值30万元计算，开发商硬性少赔25万元。合计少赔2500万元。<BR></TD></TR></TBODY></TABLE></TD></T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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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 class=gray14>3、商户一年最好的生意在春节期间，每间门店平均可获利3万元，100家商店可获利300万元。<BR>4、现在强行搬迁，商户只好亏损处理商品，每家亏损都在1万元以上，100家亏损达100万元。<BR>5、商户搬家租赁别人店铺，现在商店每间租金在2000元以上，1年下来需2．4万元，100家需掏租金240万元。商户直接经济损失累计3140万元。<BR>6、“滨城商业中心”尚未拆迁，已开始预售楼房和门店，临街门店每间45万元，住宿楼每平方米1180元，据推算淮滨人如把“滨城商业中心”再买回来，至少需3亿元，拆掉旧房损失1亿元，商户损失3140万元，买回新房3亿元，合计需4．314亿元。仅仅为了“提高城市品味”，淮滨百姓要付出如此惨重的代价！<BR>7、与将要开发的“滨城商业中心”相距100余米的“商贸城”是04年开发的，现有2000多万的房产售不出去，与“滨城商业中心”相距不足50米的“水城”更是售不出去，北岗新城中的“河畔春天”小区、“时代新城”小区和“碧桂园”小区很多商品房没有售出去。<BR>中央提倡“建设节约型社会”，这不是对着干吗?<BR>二、“滨城商业中心”开发造成了长期巨大的不安定因素和隐患。<BR>1、275户居民和100家店铺共3000多口人，大部分是下岗工人和老城原居民，全家人的生活和孩子上学、老人看病，全靠商店经营维持，商店扒掉了，新商店一间45万元，他们根本买不起，大批人员面临新的失业，身处绝境。<BR>2、几百户居民搬迁，开发商不予安置、不给找房，事实上淮滨也没有那么多空房和闲房承受和容纳几百户居民。时值寒冬，拆迁包产的处、科级干部住在家里硬逼，有的被逼的要跳楼、有的要服毒。去年建文化中心(商业性开发)，不是把老何逼的上吊自杀了吗?县政府不让上告，赔老何后人30万元，又给了两间门面私了。换位思考，风寒雪冷你叫他往哪里搬?难道人还不如动物吗?动物尚有遮蔽风雪的洞穴，搭棚也得给找个地方呀!上网反映你查封，信访反映你扣押，人访反映你拦截，岂不是官逼人反吗?!中央提倡“以人为本，建设和谐社会”这不是对着干吗?<BR>三、官府出面，逼民搬迁。<BR>为了尽快把商户和居民于2006年12月30日前撵走，县委、县政府和开发商使尽了手段：<BR>1、县委、县政府下文抽调大批干部逼民搬家。<BR>县委、县政府发文抽调正副处级干部14人，即张绪友、张志杰、汪光明、张玉新、明庭华、盛之琪、杨刚毅、李汉铮、邵春杰、张立英、崔振俭、车荣强、黄立鹏、陈锐。正副科级干部180人(有文件有名单)。处级干部包片，科级干部包产，单位领导包职工，女婿包老丈人，弟弟包哥哥等等。责任到人，分工明确。有的一天多次催赶，有的干脆住在被拆迁户家里。12月30日前撵不走人，轻则调离，重则停职。大官逼小官，小官逼百姓。<BR>2、实行停水、停电、切断电话、闭路电视。<BR>现在部分住户和商店有的水管被切断，有的闭路电视被切断，有的电话被切断，还有的停了电，找主管部门修理，一拖再拖不给修。他们采取你的邻居搬走了，先把你邻居家的水电切断，间接造成你家停水停电。<BR>3、实施搬走一户扒一户的办法。你住着不走，叫你住不安，吃不下睡不香。扒你邻居的房子，瓦砾垃圾堆在你门前，叫你出入翻垃圾堆。你楼下的商店不搬家，先扒楼顶，叫你无法开门营业。<BR>4、先盖售楼部，震慑、涣散人心。现在房屋尚未拆迁，在县委旧址的大门前，一座庞大的售楼部盖了起来，把人行道占完了，满城百姓极为愤怒。现在商品房八字尚未一撇，已开始了预售，把人家几年前买的临街门店，本是私人财产，被开发商按顺序号卖给了别人。<BR>四、拆迁赔偿不要政策、霸道无情。<BR>“滨城商业中心”开发将要扒掉楼房30余座，民房890间，临街门店100间，赔偿标准太低。黄金地段的商店，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楼房补偿389元，平房补偿327元。商店补的钱还抵不上几年前的买房款。当时买房花了12万元，现在只能补5万元，开发商真是太霸道了。他们敢骑在淮滨人的头上，不就是他们后面有“官”吗?根本不讲政策。<BR>五、先售楼、后盖房，拿淮滨百姓的钱牟取暴利。<BR>45000平方米的土地上还没有埋下一块砖，售楼便开始了。仅临街130间门店，每间45万元，可卖5850万元。为什么提前预售楼房?因为开发商只是把房屋拆迁及购地款汇入淮滨工行(款已被县委、县政府支付建县四大班子大楼工程款了)，开发商帐户现在没有钱(有帐可查)。他们只有通过预售楼房，把淮滨百姓腰包里的钱掏出来，才能够进行开发。开发商先拿点钱，由县委、县政府给他们清场，白手拿鱼牟取暴利。为什么淮滨县城几万百姓还不如几个开发商?<BR>淮滨是国家级贫困县，原有的烟厂、化肥厂、麻纺厂、印刷厂、造纸厂等十多个工厂，拥有上亿元资产，现在全部倒闭破产，完全靠吃国家救济。刚刚安定下来的下岗工人，还没过上几天好日子，又被推向失业的深渊，人为地制造了大量的不安定因素。请上边的“青天”和关爱百姓的新闻媒体替淮滨老百姓维权。<BR>老城居民区、商户3万多百姓呈上!&nbsp;</TD></TR></TBODY></TABLE></TD></TR></TBODY></TABLE><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博客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法律博客：不学无术小克克 ”字样，并标明本博客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people/2183/</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不学无术小克克</author>
<pubDate>Fri, 23 Mar 2007 00:00:0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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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我家美狗狗</title>
<description><![CDATA[<P><BR><IMG src="upfiles/2183_2007_3_20_235.jpg" border=0><BR><IMG src="upfiles/2183_2007_3_20_162.jpg" border=0></P>
<P>我给她用先进的计算机测算过，该狗狗在狗界的美丽程度相当于下图ＭＭ</P><BR><IMG src="upfiles/2183_2007_3_20_789.jpg" border=0><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博客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法律博客：不学无术小克克 ”字样，并标明本博客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people/2183/</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不学无术小克克</author>
<pubDate>Tue, 20 Mar 2007 00:00:0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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