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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东方朝阳 -  雅典学园法律博客</title>
<description><![CDATA[面对它，接受它，处理它，放下它。]]></description>
<copyright>Copyright(C) 雅典学园</copyright>
<language>zh-cn</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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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东方朝阳 -  雅典学园法律博客</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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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法学给我带来了什么----毕业一年记</title>
<description><![CDATA[<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法学给我带来了什么？不是法律职业，而是法学背后的人文精神。程老师说过，我们学的是法学，不是法律学，其中的原因之一可能就是这种精神吧。</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或者因为我的执拗，或者是因为我不够坚强，我放弃了法律职业，因为我无法抱着我所钟爱的法学去面对如此残酷的现实。同时，我也放弃了法学研究，我承认自己是个俗人，面对这个嘈杂的世界，面对现实的物质生活，我无法做到淡泊名利、宁静志远，也守不住那份清贫。但我起码要做到诚实、纯粹。我坚持认为，在哪里追名逐利或是混口饭吃都可以，唯独在学校不行！这份职业承担的责任太重了，它关系到每一位学生的精神世界，也关系到一个国家的精神世界。</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感谢程令政老师、崔明逊老师、李晓龙老师&hellip;&hellip;，从你们那里我知道了费孝通、梁治平、苏力、贺卫方、王名扬、波斯纳&hellip;&hellip;，还有，《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乡土中国》、<span mce_style="word-spacing: 0.0px;font: medium Simsun;text-transform: none;color: #000000;text-indent: 0.0px;white-space: normal;letter-spacing: normal;border-collapse: separate;orphans: 2;widows: 2;" style="word-spacing: 0px; font: medium Simsun; text-transform: none; color: rgb(0,0,0); text-indent: 0px; white-space: normal; letter-spacing: normal; border-collapse: separate; orphans: 2; widows: 2"><span mce_style="font-size: 14.0px;line-height: 24.0px;font-family: arial;" style="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24px; font-family: arial">《法律的经济分析》</span></span>&hellip;&hellip;这些开始看不懂后来看懂一些的书。老师们，你们对法学的信仰和真挚的人文情怀让你们充满激情，这种激情培育了我的人文精神。</p>
<p>&nbsp;&nbsp;&nbsp;&nbsp; 相信这种精神会让我今后的生活充满爱与激情。</p><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博客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法律博客：东方朝阳 ”字样，并标明本博客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people/4881/</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东方朝阳</author>
<pubDate>Thu, 15 Jul 2010 00:00:00 +0800</pubDate>
<link>http://www.yadian.cc/blog/84631/</link>
</item>
<item>
<title>色戒与戒色</title>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BR><IMG style="WIDTH: 264px; HEIGHT: 286px" height=310 src="upfiles/4881/2007_11_13_933.jpg" width=412 border=0></P>
<P align=left>&nbsp;&nbsp;&nbsp;&nbsp;&nbsp; 色戒，在中国上映了，我没去看，据说“激情戏”全部被删没了。我想广电总局对这部电影控制得如此严格应该是被这部电影吓到了，如此大尺度地反映做爱场面确实史无前例，基于对中国人普遍的性无知和不少人的多少有些畸形的性心理，广电总局怕这样的电影会搅起一阵骚动。</P>
<DIV align=left>&nbsp;&nbsp;&nbsp;&nbsp;&nbsp; 性解放对于中国人来说是一个难以启齿的、沉重的、重要的甚至是至关重要的问题！</DIV>
<DIV align=left>&nbsp;&nbsp;&nbsp;&nbsp;&nbsp; 性枷锁被中国人戴了近两千年，至今仍有人带着（这种人在中国觉得不在少数），而且戴得舒舒服服，戴得理所应当！……可悲！</DIV>
<DIV align=lef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我想从这样一个角度说这个问题的危害性可能更能被大家理解。</DIV>
<DIV align=left>&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我们经常看到这样一个现象，通常我们把这个现象解释为中国人的素质低下。很多人看到垃圾箱的时候偏偏不将垃圾扔进去而是扔到旁边；很多人看到刚刚粉刷一新的墙就偏要喷上“办证”的手机号码，是他们偏要喷到那上面才明显吗？我想不全是吧。等等，等等，这样的例子比比皆是甚至习以为常。当我们细究其心理根源的时候就不难发现他们内心深处有一种破坏欲，越是美丽的他们就越愿意把它损坏，这样才有快感！这样的人很正常地在社会上生活，我们不能说他们心理变态，那就太严重了（或者我们可以将其理解为心理学意义上的变态，这是种很正常的现象），但是起码我们可以说，他们的内心世界有瑕疵。此时我们继续追究其心理根源，我们就可以发现，这或多或少是因为他们的性欲没得到满足。</DIV>
<DIV align=left>&nbsp;&nbsp;&nbsp;</DIV>
<DIV align=left>&nbsp;&nbsp;&nbsp; “人生即性”，这是著名的性心理学家艾利斯在他的著作《性心理学》（phcycology of sex）的前言中提到的。这句话突然听起来有些夸张甚至是无稽之谈（特别是对于很多中国人来说，他们绝对觉得这句话是种谬论，应该被批判，应该被封杀，“这种平时没事干传播这样的淫词滥语的人应当受到惩罚!”）但是，稍微有些自省意识或者对于科学有一些起码的尊重的人就不会如此武断甚至是野蛮地下结论，当你仔细读这本书时你就会被他严谨的逻辑思维以及心理学家、社会学家们做的一个个实验、调查所折服，从而发自内心地承认这就话不无道理。我们的感官（视觉、听觉、触觉、嗅觉）无一不与性觉有关，我们的任何一种感觉都交织着性感觉，甚至我们的排泄过程也源于性冲动。性并非龌龊不堪，没有了它我们的生命也将不复存在！我不知道在中国人的价值体系中为什么觉得性事是极其龌龊的，可能是看到了那些从事性交易的人通过性满足的方式赚钱，大家觉得很无耻（其实这是否无耻也有待商榷）。抑或是，中国人习惯于被愚弄，被封建思想所愚弄，古代的皇上们为了维护其统治就要想尽一切办法使人们变傻，使人变傻最有效也最容易的办法就是使人没有自我、没有个性，而想让人没有个性最简单的方法就是压抑其性，一个在性方面无法释放又并非看破红尘确实没有性要求得人，我们怎么要求他们有个性？（中国语言很有意思，我们在表达“个性”这个意思时也提到了“性”，是否我们的老祖宗很早之前就意识到这一点了呢？我们不得而知！）虽然我没有做过任何这方面的实证分析，但我认为后者是这个问题的主要原因。</DIV>
<DIV align=left>　</DIV>
<DIV align=left>　　还有，同性恋问题。我记得孙海英（石光荣的扮演者）曾经公开批判同性恋，说这样的人应该被杀，被社会强烈地谴责，看来大多数人在这方面还是有常识的。当时李银河（王晓波的妻子，我很敬重的社会心理学家）曾经在她的博客中很尖锐地批判过孙海英，一个在性知识方面的低幼儿怎么配谈论这件事？你如此强烈地反对不得不让人怀疑你的性心理是否有问题。（这种反应强烈的人大多是在这方面极其压抑的人，甚至他的性取向本身就是同性的，只不过无知与惧怕让他无法面对）</DIV>
<DIV align=left>　　同性恋很正常！据权威的社会学统计，在正常人群中同性恋比例大约在１０％，在高收入群体中比例更高。同性恋者大多具备比较高的修养、比较深刻的思想以及艺术才华。历史上不论在中国还是国外同性恋都曾经是人们崇拜的对象，比如战国时代的一些君王（龙阳之兴），古希腊哲学家苏格拉底，文艺复兴三杰之一的米开朗基罗，文学家弗朗西斯培根等等，他们都是同性恋者（这些资料源于《性心理学》艺术，有翔实的史料证明），只不过他们选择了独身。同性恋之所以被人们认为在人群中的比例微乎其微是因为同性恋者大多是高智商高修养的，他们会很明智地处理自己的问题，有人选择独身，有人选择与志同道合者（异性）组建正常的家庭等等。（看来同志一词起得很好，它是导演黄弈华提出的，他曾公开地承认自己是一个同性恋者）</DIV>
<DIV align=left>　　很多反对它的人信誓旦旦地说这有背伦常，其实恰恰相反，这正是伦常。没有任何生物学家得出这样的结论，说只有异性才能繁衍，只不过人类是进化得比较高等的动物之一，他们是靠异性交配繁衍的。在与人类亲缘关系最近的黑猩猩中，同性恋现象很常见，不光是公猩猩还是母猩猩都有类似的行为，特别是母猩猩，在她们性成熟之前，大多数都是同性恋者。</DIV>
<DIV align=lef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从辩证法的角度上说，任何事物多是辩证的，人的性别也一样。男性和女性是两个极端，人们大多游走在这两个极端之间，性别只决定了你的性取向更容易往哪个方向发展而不能决定全部。你最终性取向的确定是由你的基因、生活环境等一系列复杂的因素决定的。绝对的男性与女性也是灾难，如果有遗传学常识人都知道有两类人在生理上很特殊，他们的性染色体分别是xyy和xxx(正常男性是xy女性是xx)。xyy的男性大多有暴利倾向，在监狱中这种人的比例很高，xxx的女性没有性能力。总之从这个角度上说，否定同性恋或者说否定性取向多元化的人都是否定辩证法的人，连最基本的哲学常识都不具备的人，我们与他们争辩又有何意义呢？</DIV>
<DIV align=left>　　很多同性恋者是遗传的，如果有人想通过他们的生长环境等因素断定他们没有“学好”就大错特错了，他们天生就是喜欢同性的，就像很多人天生就喜欢异性一样。异性恋者允许自己与异性有性行为，为什么否定同性恋者与同性有性行为？只是因为你们占在人群中的７０％左右而他们占在１０％吗？（社会上同时还有双姓恋者、性冷淡者，他们都占着相当的比例）如果这样的话，除了理解成你们缺乏常识、不懂科学、甚至被错误的传统观念甚至是封建观念所奴役，还能有怎样的解释呢？可悲的是这样的无知者很多，他们自以为是，无知得让人觉得可笑！</DIV>
<DIV align=left>&nbsp;</DIV>
<DIV align=left>&nbsp;&nbsp;&nbsp;　这些人，这些面对同性恋就歇斯底里的人，我们看到的是野蛮和性压抑。性压抑很可怕，它很可能导致性变态和性暴力。源于性的暴力是十分可怕的（甚至有人认为暴力都源于性，认为那是另一种方式的性释放），那将直接导致疯狂的强奸和杀戮。我听说希特勒在二战期间如此疯狂的杀戮就是因为他是个性变态者。（这方面我没有做过考证，如果大家有这方面的资料可以给我补充）抗战期间日本人的强奸情况也很多（这直接反映出那帮当兵人性压抑过后的性变态），文革时候这样的情况也不少，这些都是人性恶的集中体现，当我们细究其根源的时候我们不难想到“性”。</DIV>
<DIV align=left>&nbsp;&nbsp;&nbsp;</DIV>
<DIV align=left>&nbsp;&nbsp;&nbsp;&nbsp;&nbsp; 再回到这部电影中来。易先生本身是个性虐者（他是中国千千万万性压抑者的代表），当他第一次做爱时，是sm的，他疯狂地折磨女主角，整个电影的精华就是女主角对他的救赎，他表面上是汪精卫手下的大特务很强悍，杀人不眨眼，但他的内心世界极度地无助。女主角在一次次的与他的交往中，在一次次地做爱并忍受他的折磨中让他的性释放了，于是他满足了，他充实了，他自由了！整部电影在表面上看是易先生对于爱国学生们（包括女主角）的镇压而实际上是女主角对在性方面被镇压的易先生的救赎。仔细想想，在现实社会中，在一次次的战争与屠戮中，哪里少得了这种救赎呢？</DIV>
<DIV align=left>　　此时我又想到了此前看到的另一部名为色戒的电影。讲述的一个从小生长在寺庙的苦行僧，当他第一次看到女人的时候，他动容了，于是他还俗了，此时他说了一句话，大概意思是这样的：“当我不知道色是什么的时候，我如何去戒色？”，之后当他过完男欢女爱的生活后，当他懂得了色是什么后，当他懂得了欲望不加限制将如同牲畜后，他重新回到了寺庙。</DIV>
<DIV align=left>　　呜呼，色过的人戒色将是室外高人；</DIV>
<DIV align=left>　　　　　未色的人戒色可能禽兽不如！（夸张吗？）</DIV>
<DIV align=left>&nbsp;</DIV>
<DIV align=left>ｐｓ：看过《色戒》了，真的删得没有什么了，姑且欣赏它的残缺美吧。李安真是位艺术家，他对人心里的刻画如此纯熟！还有，他发现了中国人的问题，并尽了一位导演的所能来改变它！记得他的《断背山》获奖后，他含着泪说，中国人已经性压抑了两千年，该解放了。</DI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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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uthor>东方朝阳</author>
<pubDate>Tue, 13 Nov 2007 00:00:00 +0800</pubDate>
<link>http://www.yadian.cc/blog/28380/</link>
</item>
<item>
<title>爱的救赎</title>
<description><![CDATA[<P align=center><BR><IMG style="WIDTH: 344px; HEIGHT: 474px" height=483 src="upfiles/4881/2007_11_1_272.jpg" width=344 border=0></P>
<P align=left>　　近几日对心理学特别感性趣，开始看这方面的书，于是不禁回想起自己曾经有过的心理状态。</P>
<DIV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 　暑假前的那个半年是我心理防线最薄弱的时候，原因是多方面的，最本质的原因我想这样形容：由于我身边人的呵护，最主要的是我的父母，我直到二十岁始终生活在“童话世界”中，我用清澈的目光去审视这个世界，似乎这种目光有过滤作用，我看到的大多是美好。二十岁那年，我遇到的事很多，这一系列的事情将我拉进了现实世界，我看到了它丑恶的一面，我不想附和于这种丑恶，那不是我，于是我的内心世界展开了一场旷日持久的激战（持续了半年），这半年我寝食难安，精神极度脆弱，心理防线几乎崩溃，这很容易理解，人在作战的时候哪还能顾及别的？</DIV>
<DIV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　 那个时候，我有过轻生的念头（这并不夸张，每个正常人都有可能遇到这样的心理状态），很多时候，我望着窗子，想跳下去，结束自己……（我在内心深处是那种宁为玉碎不为瓦全的人，虽然我现在回过头来看那时候我的想法很偏激）</DIV>
<DIV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　 就在这个时候，每当我有这种冲动的时候，把我拉回来的东西是我在这篇文章中最想表达的——爱！</DIV>
<DIV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 　我的父母是那种用生命呵护我的人。我不在了，我担心他们的生命是否能够存续。特别是我母亲，我几乎是她生命的全部（虽然我不同意她这样，但确实是这样），我不在了，对她来说，生命可能毫无意义。我的父亲，他可能更理性，但他对我的爱也同样强烈，我不在了，他会怎样，我也无法想象。</DIV>
<DIV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 　我是个被爱泡大的孩子，这爱为我滋养出的悲悯之心是绝不允许这些发生的！于是爱把我拉回来了。换句话说，有了爱，我是安全的，她在窗与我之间形成了一道无形的屏障，保护我永远也不会跃进雷池。</DIV>
<DIV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 　于是，我不夸张的说，是爱挽救了我，为我插上一双“隐形的翅膀”，“带我飞，飞过绝望”。</DIV>
<DIV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 　可以说，我那时候有抑郁症的前兆，爱阻止了它的发展。我理解那些因为抑郁症自杀死亡的人，我同情他们，在他们陷入无助的时候，没有爱帮他们。我现在可以回想到母亲尽了多少努力来打破我错误的情绪，父亲很理性也很睿智，他发现了我的激战，他在一旁观战，我事后问过他。他呵呵一笑，对我说，这正是他想看到的，我需要经历这些，否则我无法成长，经过了这样的洗礼我可能会平凡，但绝不会平庸。不过，他也是揪着心在看这场激战的，见情形不妙，他会把我救出来，即使平庸他也认了，起码他要他的儿子活着。（说得有点夸张了，但相信大家可以理解）。</DIV>
<DIV _extended="true">　　很庆幸，我胜利了！</DIV>
<DIV _extended="true">　　最近与父亲的交流让我对父亲有了新的认识，他如此的了解我，如此地呵护我，他设计着我的成长路径，让我以最健康的方式成长。对于我，父亲简直是煞费苦心啊，只不过原先我还小，理解不了父亲。</DIV>
<DIV _extended="true">　　其实天下的父母都是这样的，只不过他们对子女爱的方式不同。</DIV>
<DIV _extended="true">　　感谢我的父母，他们是我的守望天使（出自三毛的散文），他们给了我爱的救赎！</DIV>
<DIV class=invisible id=reference _extended="true">&nbsp;</DIV><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博客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法律博客：东方朝阳 ”字样，并标明本博客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people/4881/</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东方朝阳</author>
<pubDate>Thu, 01 Nov 2007 00:00:00 +0800</pubDate>
<link>http://www.yadian.cc/blog/27743/</link>
</item>
<item>
<title>办案实录</title>
<description><![CDATA[<DIV _extended="true">这是我去年写的文章，最近整理邮箱，翻出来与大家分享。</DIV>
<DIV _extended="true">&nbsp;</DIV>
<DIV _extended="true">
<P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nbsp; 这样的问题可能会打乱有些人正常的思维模式。法院，一个裁判者，一个公平与正义的化身，怎么会和“被告”一词扯上关系？然而最近在国内发生的一系列刑事、民事案件却硬生生地将法院推上了被告席[1]。这样一个审判者被审判的尴尬现象是喜是悲；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何处；这一问题如何解决以及将会产生何种影响？这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思考。</P>
<P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nbsp;先来看看乌铁中院一案。一名法官受贿，我们可以在现有的司法制度下通过刑事诉讼使其受到相应的制裁，将其清除出法官队伍；然而，一个法院受贿呢？没错，根据我国刑法与宪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可以成为刑事法律中的犯罪主体且不享有刑事司法豁免权。然而我们又不得不面对一系列操作上的难题以及宪政方面的难题。例如：当法院作为被告时，势必仍需要法院来审判，这就牵涉出一系列诉讼程序上的难题。如何区分法院的行为和法院组织人员的个人行为，或者说，除审判以外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法院的行为。如果法院成为刑事诉讼的主体那么其他国家机关甚至是最高权力机关能否也成为刑事诉讼的主体呢？[2] 这一系列问题没解决，贸然将法院推到被告席上，笔者认为这样做欠妥当。</P>
<P align=left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 从另一个角度上说，人们之所以服从法院的判决一方面在于法院的判决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因素就是法院代表着公平和正义，是人们获得救济的最后的也是最强有力的保障。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应该被信仰的，是人们的某种精神支柱。在这一方面法律类似于宗教，人们对于法律尊崇和在内心深处的依赖类似于对于上帝的感情。法院在执行其审判职务时是人们心中至高无上的终极裁判者，同时我们不能否认法院民事主体的身份，但基于人们对法院上帝般的尊崇与期待，法院在其审判活动之外的非正义行为在人们心中是难以容忍的更不用说法院本身成为被告了。</P>
<P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 在这里，有人指出：“通过对法院的审判甚至是定罪处罚，那么必将引起上级法院和其他机关对其的整顿，加强对其的监督与制约，制定更加严格的规章制度来约束法院和法官的行为，使涉案的法院制度更加完善，从而使今后的审判更加规范和公正。同时，一个戴罪之身的法院，对于每一个身处其中的法官都是一种耻辱与警醒，促使他们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更加公正地进行审判。因而，对法院进行审判，表面看来使法院声誉受损，但实际上赢回的是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最终也是让公众重拾对涉案法院主持正义的信心，因此，我们对审判法院这一新现象有理由叫好。”[3] 不可否认，司法腐败问题贬损了法院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或许我们可以这么推断：即使法院不成为被告，它在人们的心目中也不再是公正的化身了，人们依然会认为法院里充满了暗箱操作，法官的判决是受权与钱支配的，所以我们干脆把法院也推到被告席上让法院也接受审判这样反而维护了法律的正义性。这样的推理看似合理，但仔细分析这其中有许多隐患：如果公众否认了法院绝对正义性，那么当法院受到审判的时候，公众如何相信这一审判的正义性或者说公众如何相信上级法院和其他机关的正义性？如果这种审判的正义性也受到质疑那把法院推到被告席上又有什么意义呢？同时，这也触及了法律设定的一个基本假设，即人是自私的，人的行为关注的是自己的利益，法律在某种程度上规定的是人们“利己且不损人”的界限。为保障法律的运行我们必须要求司法者不同于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它必须保证自身的公正性与超然性。就像一场足球赛，裁判必须独立于两个足球队。我们将法院推向被告席，让它像一般的自然人法人那样接受审判，无异于让裁判也加入足球比赛，结果毕竟是正常比赛的混乱。此时又会有人说，当法院作为审判主体时，它当然是个审判者然而当他作为民事主体时应该加入比赛。但是法院如何将它着两个身份完全分开呢？就像在联赛中法院代表A队参加了比赛打败了B队，在A与C的比赛中法院又担任裁判，我们怎么保证法院在此时不偏向A队呢？因此在这个角度上说，笔者认为法院不适合作为被告。</P>
<P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 既然法院不适合作为被告，我们就需要探讨一下在我国法院为何会成为被告以及如何避免其成为被告。笔者认为这还要归结到我国司法的独立性问题上来。这一独立性涉及三方面问题：即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行使司法权，法院的审判事务独立于其他事务，法官独立于法院进行审判。</P>
<P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 法院既然以一个裁判者的身份出现就不应该依附于任何组织机构否则难以保证其裁判的公正性，因此法院需要独立于行政机关是显而易见的。然而为了保证其超然性光靠这点是不够的。法院既然以一个超然的身份出现，就应该超脱世俗、“不食人间烟火”，否则就无法保证其超然性。因此就应该“严格区分法院的审判事务与司法行政事务，将后者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法院只管审判。”[4]法院只须保持其审判主体的特性而将其民事主体等特性抛弃，这样就消除了法院成为民事被告的可能性。</P>
<P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 此外，国美国之所以没有出现“法院成为被告”的现象很可能是因为美国的法官以自己的个人意志参与审判，其他人员只是法官的助手。因此法官独立审判、独立承担责任，如果法官出现问题由议会来弹劾。而在中国，审判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群体行为，这就为法官推脱责任创造了条件。正所谓，法不责众，责任也由整个法院一起承担，所以，不管出现什么问题所有人都逃脱不了干系，法院整体被推向了被告席。</P>
<P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 最后，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需要全体司法人共同努力树立起法院神圣的形象，给社会一个清明的法制天空。</P>
<P _extended="true">&nbsp;</P>
<P _extended="true">&nbsp;</P>
<P _extended="true">[1]&nbsp;乌鲁木齐铁路中级法院以乌鲁木齐铁路法官协会的名义收受他人财物，为相关中介机构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贿赂450万元，涉嫌单位贿赂罪被起诉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见2006年7月9日《法制日报》）</P>
<P _extended="true">&nbsp;&nbsp;</P>
<P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nbsp;哈尔滨市一位叫戴鸿彬的包工头为追要欠款起诉了该市原太平区法院，而接下诉状的正是该院立案庭。据该院立案庭的一名工作人员称，虽然此案属于太平区法院管辖范围，但太平区法院不能审理“自己”的案子，根据回避原则，该法院已经把此案移交给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再由中院指定原太平区法院以外的其他基层法院来审理此案。（见2004年4月28日《新京报》）</P>
<P _extended="true">[2]&nbsp;&nbsp;&nbsp;&nbsp; 参见秦前红 《法院是否可以成为刑事诉讼的被告》</P>
<P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P>
<P _extended="true">[3]&nbsp;&nbsp;&nbsp;&nbsp; 参见《为法院走上被告席叫好法治向前迈进的一大步》（原载《北京青年报》）</P>
<P _extended="true">&nbsp;</P>
<P _extended="true">[4]&nbsp;&nbsp;&nbsp;&nbsp; 参见 贺卫方 《当法院变成了债务人》（原载 《南方周末》）</P></DIV><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博客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法律博客：东方朝阳 ”字样，并标明本博客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people/4881/</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东方朝阳</author>
<pubDate>Fri, 19 Oct 2007 00:00:00 +0800</pubDate>
<link>http://www.yadian.cc/blog/27049/</link>
</item>
<item>
<title>法院是否适合成为被告 </title>
<description><![CDATA[<DIV _extended="true">&nbsp;</DIV>
<DIV _extended="true"><IMG style="WIDTH: 368px; HEIGHT: 514px" height=381 src="upfiles/4881/2007_10_19_974.jpg" width=333 border=0></DIV>
<DIV _extended="true">&nbsp;</DIV>
<DIV _extended="true">&nbsp;</DIV>
<DIV _extended="true">这是我去年写的文章，最近整理邮箱，翻出来与大家分享。</DIV>
<DIV _extended="true">&nbsp;</DIV>
<DIV _extended="true">
<P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nbsp; 这样的问题可能会打乱有些人正常的思维模式。法院，一个裁判者，一个公平与正义的化身，怎么会和“被告”一词扯上关系？然而最近在国内发生的一系列刑事、民事案件却硬生生地将法院推上了被告席[1]。这样一个审判者被审判的尴尬现象是喜是悲；这一问题的根源在何处；这一问题如何解决以及将会产生何种影响？这一系列问题需要我们思考。</P>
<P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nbsp;先来看看乌铁中院一案。一名法官受贿，我们可以在现有的司法制度下通过刑事诉讼使其受到相应的制裁，将其清除出法官队伍；然而，一个法院受贿呢？没错，根据我国刑法与宪法的相关规定法院可以成为刑事法律中的犯罪主体且不享有刑事司法豁免权。然而我们又不得不面对一系列操作上的难题以及宪政方面的难题。例如：当法院作为被告时，势必仍需要法院来审判，这就牵涉出一系列诉讼程序上的难题。如何区分法院的行为和法院组织人员的个人行为，或者说，除审判以外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法院的行为。如果法院成为刑事诉讼的主体那么其他国家机关甚至是最高权力机关能否也成为刑事诉讼的主体呢？[2] 这一系列问题没解决，贸然将法院推到被告席上，笔者认为这样做欠妥当。</P>
<P align=left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 从另一个角度上说，人们之所以服从法院的判决一方面在于法院的判决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的，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因素就是法院代表着公平和正义，是人们获得救济的最后的也是最强有力的保障。在某种意义上说，法律是应该被信仰的，是人们的某种精神支柱。在这一方面法律类似于宗教，人们对于法律尊崇和在内心深处的依赖类似于对于上帝的感情。法院在执行其审判职务时是人们心中至高无上的终极裁判者，同时我们不能否认法院民事主体的身份，但基于人们对法院上帝般的尊崇与期待，法院在其审判活动之外的非正义行为在人们心中是难以容忍的更不用说法院本身成为被告了。</P>
<P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 在这里，有人指出：“通过对法院的审判甚至是定罪处罚，那么必将引起上级法院和其他机关对其的整顿，加强对其的监督与制约，制定更加严格的规章制度来约束法院和法官的行为，使涉案的法院制度更加完善，从而使今后的审判更加规范和公正。同时，一个戴罪之身的法院，对于每一个身处其中的法官都是一种耻辱与警醒，促使他们更加注意自己的言行，更加公正地进行审判。因而，对法院进行审判，表面看来使法院声誉受损，但实际上赢回的是民众对司法公正的信心，最终也是让公众重拾对涉案法院主持正义的信心，因此，我们对审判法院这一新现象有理由叫好。”[3] 不可否认，司法腐败问题贬损了法院在公众心目中的形象。或许我们可以这么推断：即使法院不成为被告，它在人们的心目中也不再是公正的化身了，人们依然会认为法院里充满了暗箱操作，法官的判决是受权与钱支配的，所以我们干脆把法院也推到被告席上让法院也接受审判这样反而维护了法律的正义性。这样的推理看似合理，但仔细分析这其中有许多隐患：如果公众否认了法院绝对正义性，那么当法院受到审判的时候，公众如何相信这一审判的正义性或者说公众如何相信上级法院和其他机关的正义性？如果这种审判的正义性也受到质疑那把法院推到被告席上又有什么意义呢？同时，这也触及了法律设定的一个基本假设，即人是自私的，人的行为关注的是自己的利益，法律在某种程度上规定的是人们“利己且不损人”的界限。为保障法律的运行我们必须要求司法者不同于一般的自然人、法人，它必须保证自身的公正性与超然性。就像一场足球赛，裁判必须独立于两个足球队。我们将法院推向被告席，让它像一般的自然人法人那样接受审判，无异于让裁判也加入足球比赛，结果毕竟是正常比赛的混乱。此时又会有人说，当法院作为审判主体时，它当然是个审判者然而当他作为民事主体时应该加入比赛。但是法院如何将它着两个身份完全分开呢？就像在联赛中法院代表A队参加了比赛打败了B队，在A与C的比赛中法院又担任裁判，我们怎么保证法院在此时不偏向A队呢？因此在这个角度上说，笔者认为法院不适合作为被告。</P>
<P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 既然法院不适合作为被告，我们就需要探讨一下在我国法院为何会成为被告以及如何避免其成为被告。笔者认为这还要归结到我国司法的独立性问题上来。这一独立性涉及三方面问题：即法院独立于行政机关行使司法权，法院的审判事务独立于其他事务，法官独立于法院进行审判。</P>
<P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 法院既然以一个裁判者的身份出现就不应该依附于任何组织机构否则难以保证其裁判的公正性，因此法院需要独立于行政机关是显而易见的。然而为了保证其超然性光靠这点是不够的。法院既然以一个超然的身份出现，就应该超脱世俗、“不食人间烟火”，否则就无法保证其超然性。因此就应该“严格区分法院的审判事务与司法行政事务，将后者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法院只管审判。”[4]法院只须保持其审判主体的特性而将其民事主体等特性抛弃，这样就消除了法院成为民事被告的可能性。</P>
<P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 此外，国美国之所以没有出现“法院成为被告”的现象很可能是因为美国的法官以自己的个人意志参与审判，其他人员只是法官的助手。因此法官独立审判、独立承担责任，如果法官出现问题由议会来弹劾。而在中国，审判在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群体行为，这就为法官推脱责任创造了条件。正所谓，法不责众，责任也由整个法院一起承担，所以，不管出现什么问题所有人都逃脱不了干系，法院整体被推向了被告席。</P>
<P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 最后，笔者认为，要解决这一问题一方面需要制度的完善，另一方面需要全体司法人共同努力树立起法院神圣的形象，给社会一个清明的法制天空。</P>
<P _extended="true">&nbsp;</P>
<P _extended="true">&nbsp;</P>
<P _extended="true">[1]&nbsp;乌鲁木齐铁路中级法院以乌鲁木齐铁路法官协会的名义收受他人财物，为相关中介机构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收受他人贿赂450万元，涉嫌单位贿赂罪被起诉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见2006年7月9日《法制日报》）</P>
<P _extended="true">&nbsp;&nbsp;</P>
<P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nbsp;哈尔滨市一位叫戴鸿彬的包工头为追要欠款起诉了该市原太平区法院，而接下诉状的正是该院立案庭。据该院立案庭的一名工作人员称，虽然此案属于太平区法院管辖范围，但太平区法院不能审理“自己”的案子，根据回避原则，该法院已经把此案移交给哈市中级人民法院，再由中院指定原太平区法院以外的其他基层法院来审理此案。（见2004年4月28日《新京报》）</P>
<P _extended="true">[2]&nbsp;&nbsp;&nbsp;&nbsp; 参见秦前红 《法院是否可以成为刑事诉讼的被告》</P>
<P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P>
<P _extended="true">[3]&nbsp;&nbsp;&nbsp;&nbsp; 参见《为法院走上被告席叫好法治向前迈进的一大步》（原载《北京青年报》）</P>
<P _extended="true">&nbsp;</P>
<P _extended="true">[4]&nbsp;&nbsp;&nbsp;&nbsp; 参见 贺卫方 《当法院变成了债务人》（原载 《南方周末》）</P></DIV><BR><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博客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法律博客：东方朝阳 ”字样，并标明本博客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people/4881/</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东方朝阳</author>
<pubDate>Fri, 19 Oct 2007 00:00:00 +0800</pubDate>
<link>http://www.yadian.cc/blog/27048/</link>
</item>
<item>
<title>与时俱进 开拓创新——浅谈胡锦涛同志代表中国共产党十六届中央委员会所做的报告</title>
<description><![CDATA[<P><IMG src="upfiles/4881/2007_10_15_198.jpg" border=0></P>
<P><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FONT size=2>注：这是篇政治化色彩很强的文章，不过这确实出于我的真实感受。</FONT></SPAN></P>
<P><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FONT size=2>&nbsp;&nbsp;&nbsp;</FONT><FONT size=3> </FONT></SPAN><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今天上午九点整，胡锦涛同志代表我党第十六届中央委员会做了题为《近两个半小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的讲话在将近两个半小时的讲话中，胡锦涛同志分别就回顾十六大、改革开放成绩、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新要求、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加快推进以改善民生为目的的社会建设、开创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新局面、推动一国两制实践和祖国和平大业、走和平发展道路、以改革创新精神全民推动党的建设的伟大工程这十二个问题发表了热情洋溢的讲话，深刻阐释了我党在过去五年工作中的进步和不足，并提出我党今后五年中的工作方向。整个报告针砭时弊，充满建设性，凝聚民心，鼓舞士气，为党员们指明了今后五年的工作方向。</SPAN><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 10.5pt"><?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o:p></o:p></SPAN></FONT></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4pt"><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作为法学院的学生同时辅修金融学学位，我比较关心总书记“建设民主政治”和“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这两个专题的讲话。</SPAN><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FONT></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在建立民主政治方面，总书记提出的“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律形式成为国家立法”，“减少政府对微观经济的干预”以及“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用制度管权、管人。保证国家机关按法定权限和程序执政。”这三方面的主张我认为是我党在今后工作中的几个亮点。</SPAN><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FONT></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依法执政已经是现代民主国家民主政治的标志，而胡总书记提出的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律形式成为国家立法无疑是民主政治在我国的创新，在今后的实践中能够给我国的依法执政带来新的空气。从法理学的角度看，这也是法律中国化或者说法律本土化在中国行政领域的实践，我们希望这些尝试能够收到良好的效果。</SPAN><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FONT></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此次胡总书记强调要“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更明确地提出“用制度管权、管人”，就是要让政策法律化同时通过法律来制约权力的行使，这是推进我国民主进程最重要的一环，也是我们法学人及全国人民共同期待的。</SPAN><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FONT></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在促进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方面，胡总书记提出了要改善融资条件、优化资本市场、发展社会信用体制。这同时也是金融学界关注的前沿问题。中国经济要想又好又快地发展，从金融角度入手我认为是最好的选择，通过资本市场的作来带动产品市场的发展也是大多数发达国家经济高速发展的成功经验。融资条件的改善，资本市场的优化，无疑为中国金融业的发展注入了一剂强心剂。同时，我党还注意到，制约金融业甚至是整个中国经济发展的最主要问题是中国没有建立一套完善的信用体系，致使市场经济无法规范、有序、高效地运行，因此建立一整套完善的信用体系是我国今后经济领域改革的重中之重。我党在这方面的关注使我们再次意识到我党是与时俱进充满活力与创新的政党。</SPAN><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FONT></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同时，总书记在这一专题中还提出了有关滨海新区的建设问题，提出建立环渤海地区新的经济增长级。作为一名天津财经大学的学生，滨海新区无疑是我们今后创业与发展的重要基地，滨海新区的建设也是我们大展宏图的重要契机。天津财经大学作为滨海新区建设人才的培养基地同时也肩负建立中国新的经济增长级进而发展中国经济的重要使命。此次报告，总书记为我们今后的学习和研究指明了方向，是我们为之振奋。</SPAN><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FONT></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mso-char-indent-count: 2.0"><FONT size=3><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asci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 mso-hansi-font-family: ''Times New Roman''">以上就是我在收听胡锦涛总书记十七大报告后的些许感想，希望通过它与大家交流，也希望大家与我交流，丰富我的视野，启发我的思想。</SPAN><SPAN lang=EN-US style="mso-bidi-font-size: 10.5pt"><o:p></o:p></SPAN></FONT></P>
<P>&nbsp;</P><BR><BR><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博客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法律博客：东方朝阳 ”字样，并标明本博客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people/4881/</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东方朝阳</author>
<pubDate>Mon, 15 Oct 2007 00:00:00 +0800</pubDate>
<link>http://www.yadian.cc/blog/26895/</link>
</item>
<item>
<title>中国的法院</title>
<description><![CDATA[<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又是一篇应景之作，谈谈我对中国法院的理解。</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法院作为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自然也不是源于中国的本土文化，而是源自西方的舶来品。从另一种意义上说，它与法律一样是国家硬生生地介绍给国民的一个机构，一个用来解决纠纷的机构而并非在中国本土土生土长的。因此中国的法院同中国的法律一样面临的最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与中国本土文化调和的问题。对于这个问题苏立先生在他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一书中已经有了初步的探索，相信今后会有更多的学者投身于这一领域的研究中，为我们开垦一条法律本土化的道路。<BR>&nbsp;&nbsp;&nbsp;&nbsp;&nbsp; &nbsp;在我们摸索出一条道路之前，我们姑且认为“外来的和尚会念经”，学学西方司法制度的优点。<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贺卫方先生是一位对中国的法院很有研究的学者，不论是其先前关注的“复员军人进法院”问题，还是其最近关注的法官津贴的问题都令我们眼前一亮，引发我们很多思考。我这里也就借花献佛，谈几个原先学者已经提到过的，关于法院的问题。<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首先就是法院在国家权力体系中的定位。在西方宪政国家，在实质上都能形成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相互制约。因此法院能够保持其超然的地位，这种超然不仅来源于名义上的三权分立更源于其经济来源和人士任免等方面的独立。而在中国虽然名义上赋予了法院相应的地位，但在经济上法院依然受制于地方财政在人事制度上也遵从行政体系的人士制度。正所谓“拿人家的手短，吃人家的嘴短”，地方政府是法院的衣食父母，我们如何要求法院做到其超然性？在这方面我国法院系统也做出了新的尝试，比如说，取消了原先的行政等级制度而采取法官分级管理制度。<BR>&nbsp;&nbsp;&nbsp;&nbsp; &nbsp;其次就是法官素质问题，关于这一点贺卫方在他的著名论述“复员军人进法院”中已经揭示无疑。法律事务作为一种极其复杂的社会事务必须由经过专门训练的人来处理，在这里我不否认对于这个世俗的领域经验往往更有用，但我坚持认为，那些经验也应该建立在专业素养的基础上，否则将不利于推进我国的法治进程。目前我国出现的司法考试制度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这一问题，我们都知道司法考试需要本科毕业生才能参加，并且通过这样的考试也绝非易事，虽然这样的考试侧重于法律技术的考察忽视了法律思想的考察也因此有人提出司法考试应限定在只能由法学本科生参加，但这些都是进一步的问题，法官的基本素养经过这种制度的筛选一定会有显著的提高。<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最后我想谈谈法官待遇问题。最近听说要给法官以审判津贴，似乎说明高层管理者已经意识到这一问题。从经济学的角度说，每个人都是经济人，每个人都会权衡任何一件事给自己带来的效用，法官也不例外。在西方社会中，法官不仅能够得到很高的威望还能够取得丰厚的收入，虽然这种威望和收入都不会是人群中最高的，但综合起来已经足以让法官们满足，换句话说，如果将威望和收益当作要素的话，法官所具备的威望和收益绝对能够让他们处于很高层次的无差异曲线上。法官们一旦拥有这一身份就别无他求，因此就不会因为小恩小惠来出卖自己崇高的职责，故而西方法官的超然性是靠着这一系列的制度设计和文化传统来保证的。中国的法官如果想超然，靠的也不应该只是道德吧。<BR>&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以上是我关于法院几个问题的一点想法，大多观点也都是舶来品，希望也能给大家带来些许思考。</P><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博客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法律博客：东方朝阳 ”字样，并标明本博客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people/4881/</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东方朝阳</author>
<pubDate>Wes, 10 Oct 2007 00:00:00 +0800</pubDate>
<link>http://www.yadian.cc/blog/26666/</link>
</item>
<item>
<title>脆弱的象牙塔</title>
<description><![CDATA[<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刚刚看了吴法天发布的文章《千万别来念法律？》，有感于目前中国的法学教育，这里发布一下我在新浪博克上发表的文章，与法律的关系不大，是有关目前本科教育的，以供大家参考。</P>
<P>&nbsp;</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快开学了，随着开学日期的临近，不免思量起自己已经过去和即将面对的大学生活，也不禁开始了对我以及我看到的人们的生活状态的思考。　　</P>
<DIV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记得上高中的时候，从高中语文老师的口中听到了象牙塔这个词，知道那是形容大学的，当时没有细究象牙塔的意思，只是从老师的神态中知道了，那很神圣，同时对象牙塔中的日子充满了无尽的幻想。</DIV>
<DIV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此时偶然间触碰这个词，心中不禁怅然，我过了象牙塔中的日子了吗？</DIV>
<DIV _extended="true">&nbsp;&nbsp;&nbsp;&nbsp;</DIV>
<DIV _extended="true">　　象牙塔应该是这样的地方：它远离世俗的喧嚣，高高地矗立在尘世中。有幸走入这塔的人高高地俯瞰这尘世。他们观察着尘世中的一切，思考着这一切，如果有幸，会有一个人或一群人陪在他身边，一起看一起思考……。这个世界有美丽也有丑恶，有快乐也有悲伤，总之，它绚烂多彩。象牙塔中的人们看着，想着，他们知道不久的将来他们即将走下象牙塔，走进这个世界，成为它一个角落中的风景。而象牙塔带给他们的正是先前的这段思考。</DIV>
<DIV _extended="true">　　这段思考很重要！在思考中，他们积聚着走进世界的力量！</DIV>
<DIV _extended="true">　　这个世界充满喧嚣，他们要有力量开辟心灵的宁静；</DIV>
<DIV _extended="true">　　这个世界充满黑暗，他们要有力量寻找光明；</DIV>
<DIV _extended="true">　　这个世界充满诱惑，他们要有力量爬出陷阱；</DIV>
<DIV _extended="true">　　然而，喧嚣、黑暗与诱惑毕竟只是这个世界的一部分，更重要的，他们要有力量去感受爱。是的，这依然需要力量，需要勇气，因为前面那三点已经让他们精疲力尽了。</DIV>
<DIV _extended="true">&nbsp;</DIV>
<DIV _extended="true">　　我们之前的生命基本是在走向大学的路上，大学是一个驿站，心灵的驿站。我们在之前的道路上所采撷的一切都将在这里凝练，升华，从这里走出的人们都应该更从容、更自信地面对自己今后的生命，否则我们为什么要寻找这个驿站呢？</DIV>
<DIV _extended="true">　　</DIV>
<DIV _extended="true">　　可能象牙塔外面过于残酷的世界让象牙塔中人慌乱了，他们来不及思考就奔下象牙塔在这世界中秣马厉兵；可能驿站外面的人们跑得太快了，驿站里的人来不及休息就继续奔跑。然而他们本该做的呢？他们丢下了。</DIV>
<DIV _extended="true">&nbsp;</DIV>
<DIV _extended="true">　　如果说，大学教育只是职业教育，甚至有人说大学教育还不及职业教育（起码在职业教育机构我们还能学门手艺，而在大学里我们什么也学不到！）这就太悲哀了。我觉得大学教育更重要的是在于对于人们灵魂更深层次的塑造，一个拥有优质灵魂的人才是健康快乐的人，这样的人无论在物质世界处于何种境地他们的精神世界都是富足的，同时我也坚信这种富足的精神定能支持他在物质世界中撑起自己的一片天空。</DIV>
<DIV _extended="true">　　我觉得一流大学中走出的同学更被人们认可，一方面在于他们具备更高的智商和职业素养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个方面在于他们具有更高的精神品质。这些都能在他们的举手投足和言谈话语中折射出来，这些人格魅力也直接源于他们优质的灵魂。</DIV>
<DIV _extended="true">　　面对目前的大学生就业比先前的大学生就业困难，人们常常给出一个经济学解释，即现在的大学生到处都是，供过于求了。然而，人们往往忽视了一个问题——大学生的灵魂品质问题。由于就业的压力，大学生们过早地为就业打算，把大学教育仅仅当成职业教育甚至忽视大学教育直接奔向社会，追求纯粹的职业教育，丝毫不顾及自己精神世界的塑造。这些集中体现在大学生缺乏思考上，无论是在专业方面还是在对于实事、人生、哲学等问题的思考都相当匮乏，甚至是空白。大学本该是个充满思辨气息的空间，应当充斥着青春激昂讨论和才华横溢的文章，总之，大学应当充斥着思考与思想，这是大学教育的出发点，与职业教育应当并行不悖。</DIV>
<DIV _extended="true">　　大学生，我们选择了一条思考的道路，就坚定地将这条道路走下去。没错，我们今后都将走上职业的道路，为了更好地走好这条路，我们选择了复杂的大学教育而不是单纯的职业教育。同时我们还有更重要的人生的道路，大学也同时给予你了面对它的方法。</DIV>
<DIV _extended="true">　　象牙塔真的很脆弱，不要让它倒塌！</DIV><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博客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法律博客：东方朝阳 ”字样，并标明本博客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people/4881/</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东方朝阳</author>
<pubDate>Sat, 06 Oct 2007 00:00:00 +0800</pubDate>
<link>http://www.yadian.cc/blog/26550/</link>
</item>
<item>
<title>中国律师</title>
<description><![CDATA[<P><IMG style="WIDTH: 505px; HEIGHT: 567px" height=718 src="upfiles/4881/2007_9_25_719.jpg" width=517 border=0></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很早之前就想写一篇关于中国律师的文字，但苦于没怎么接触过律师，对中国的律师没什么感性的认识，只是从书本和身边的老师和同学那里了解到只言片语因此始终没敢下笔。这两天一个朋友让我帮他写一些关于律师的文字，我也只好赶鸭子上架谈一下我对这一群体的粗浅看法。 </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如果将从事与法有关的人群大体分类的话，大致可以分为法学界和法律界。在法学界中，人们（主要是学者）关注的是法对于这个社会的意义，无论是对法理学法制史这样的理论法学的研究还是对于民商法刑法这样的部门法学研究，无论是着眼于立法、法的运行还是法的效果，总之这群人的共同目标是用法律造福这个社会。而在法律界总人们关注的是利用已有的法律解决实际的问题同时从中获取自己相应的报酬，他们是法律的实践者，他们掌握的是法律这一技术，是技术人材。因此他们更注重法律技术的掌握，比如他们不用懂得法律为什么要写成这样甚至是批判这样立法有多么不合理（虽然很多律师也在做相似的事情但这对于一个律师来说不是必需的而且过多地思考这些也会影响他的工作，因为这些会阻碍其利用法律），他们更多关心的是法条到底写的是什么，它可能表达几个方面的意思，通过它哪方面的意思能够更好地保护自己当事人的利益。甚至，律师学会了查字典，学会了玩文字游戏和语言游戏，总之他们的目的只有一个：保护当事人的利益。而前面所说的只是律师要达到这一目的所必需掌握的技能。</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如果说前面我所列举的律师的技能只是针对标准意义上的律师或者说我们通常所说的法治健全的国家的律师的话，在中国做一名合格的律师前述技能是远远不够的。中国律师最重要的一个技能就是所谓的“搞好人济关系”，甚至有人说集中体现中国律师水平的地方就是他们的人济交往能力。</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其中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这里从文化角度进行简单的剖析。我认为这依然源于费孝通先生提及的中国人的“差序格局”。中国人习惯的交往方式是以自己为中心编织网，中国人一生在交往方面所做的事情就是将自己的网与别人的网织在一起，从而将每个人的网越扩越大，每个人的利益也就通过这张网得到了保护。在法律介入中国人的生活之前，人们解决纠纷最主要的方式就是求诸自己的关系网，分别通过自己的关系网联系到自己觉得最有权力的人（自然，这种关系越近越好）然后通过这种权力的比较以及利益的权衡解决纠纷。法律出现之后，所谓的政治国家希望通过诉讼等一系列新的模式介入人们的生活，希望通过法律的方法来解决人们的纠纷，甚至出现了送发下乡等现象，这一切都表明国家希望通过一系列努力改变人们以往陈旧的解决纠纷的方式，那种方式太不公平了，也太不正义了，太“人治”了，太“官本位”了。而多年的习惯是难以改变的，而且使用国家推荐的新方法太费钱了（诉讼成本太高），不值得。这种国家思想和百姓思想的冲突造就了我们目前看到的中国律师。</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他们是法律界的人，同时法官检察官甚至是某些警察也是法律界的人，他们先前是同学，朋友，同学的同学，朋友的朋友，总之律师拥有法律界的关系网而案子的胜负又与法官、检察官甚至是警察息息相关。于是，有意思的中国现象出现了，百姓们依据自己习惯的逻辑，当他们不得不花钱通过法律解决问题的时候，他们就用金钱将自己暂时地与律师的关系网连上，于是乎他们又找到了那个有权力的人，当事人双方依然在比较自己所雇的律师与那个权利人之间的关系远近来决定自己案子的成败。自然关系硬的律师胜算高一些，收费也自然高一些，这就回到了我先前提到的中国律师最重要的技能“人际关系”。</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中国律师的技能不光体现在这一点上，还有一点我认为就体现在他们的“人情练达上”。在法律出现之前，人们出现纠纷的时候习惯找一个德高望重的调停人出面调解，这是中国人自古就有的习惯比如说古时候的族长往往就充当这一角色。法律出现之后，这一任务很多都落到了律师身上。这一方面源于法律对于中国人还很陌生因此对这一领域就抱着某种敬畏，同时大家从欧美的电影中看到欧美律师在庭上滔滔不绝巧舌如簧的辩论，被他们的机智与口才所打动，再加上律师往往接受过良好的教育，人们认为他们受过解决纠纷方面的专业训练所以人们愿意让律师出面调停；另一方面源于中国人“息讼”的传统，在人们的脑海中打官司总是不光彩的事，所以秉承“和为贵”的中国人能不上庭就不上庭。于是，还没有进入正式的司法程序，很多律师就靠着私下调节将问题解决了，同时也收取了一定代理费用。</P>
<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以上只是从一个角度谈了谈我对律师职业的理解，相信从事律师行业的人以及和律师们接触更紧密的人对这一群体有更深入的了解，在此我也算是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对律师了解更多。</P>
<DIV class=invisible id=reference>文章引用自：<A href="" target=_blank></A> </DIV><BR><BR><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博客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法律博客：东方朝阳 ”字样，并标明本博客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people/4881/</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东方朝阳</author>
<pubDate>Tue, 25 Sep 2007 00:00:00 +0800</pubDate>
<link>http://www.yadian.cc/blog/25973/</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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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活的”法律和“中国的”经济法 </title>
<description><![CDATA[<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char-indent-count: 2.0" align=lef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今天，两名日本教授来法学院讲学，其中一名研究法理的教授给我的印象颇深。<SPAN lang=EN-US><?xml:namespace prefix = o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office" /><o:p></o:p></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nbsp;&nbsp;&nbsp;&nbsp;</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他毕业于日本京都大学，执教于北海道大学。我“奉命”到机场接他，第一眼见到他感觉他很开朗甚至说有些活泼，也很有学者的风度，他懂英语和我交流得很顺畅，这在日本学者中是少有的。<SPAN lang=EN-US><o:p></o:p></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nbsp;&nbsp;&nbsp; <o: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nbsp;&nbsp;&nbsp; </SPAN><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言归正传，谈谈他的学术观点和我的相关思考。<SPAN lang=EN-US><o:p></o:p></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align=lef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他演讲的核心依旧是私法独立问题，然而在这一问题的探讨上他给我们带来了来自日本的气息。他认为，在立法方面国家应该尽可能少地介入。法律是活的，它源于人们的生活，在人们生活的反复博弈中自然会形成相关的规则，而法律只是对这一规则的确认，如果公权力过多地干预私法（他称之为社会法或市民法，与国家法相对应）一方面会干扰人们本来和谐的生活；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方面，它是死的法，它并非来自人们的生活，很难得到人们的认同，也就很难得到运用。在操作方面，他主张将英美国家的判例法制度引入大陆法国家，当人们遇到纠纷时便诉诸法律，通过法律确认规则，这样法律才真正活在人们的生活中。<SPAN lang=EN-US><o:p></o:p></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char-indent-count: 2.0" align=lef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关于这一措施我认为在中国的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中会存在一定问题。<?xml:namespace prefix = st1 ns = "urn:schemas-microsoft-com:office:smarttags" /><st1:PersonName w:st="on" ProductID="费孝通">费孝通</st1:PersonName>先生在其社会学经典著作《乡土中国》中曾很明确地指出中国“乡土社会”的社会形态，指出中国人人际关系方面的差序格局以及中国人处理纠纷时的特有方式，随着中国社会的发展，“乡土社会”已集中体现在中国农村地区，而在中国城市地区逐渐形成了“政治国家”，也就是说我们所理解的法律主要在政治国家中起作用，而并未覆盖广大的农村地区，即使在城市地区，我认为也不乏“城市乡村”，也就是说，人们虽然生活在城市中也会努力构建以自己为中心的关系网络从而形成整个社会的关系网，营造一个又一个关系群体从而形成一个又一个城市村落。从这一个角度上说，当人们遇到纠纷时大多会求洙身边的关系网，在群体内部消化（比如，找一个群体内部德高望重的人出面调停等等），而很少惊动公权力。同时，还有另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成本问题，诉讼成本太高了，需要请律师需要交诉讼费，这不论是对生活在乡村还是生活在城市中的普通人来说都是难以支付的或者说是不划算的。因此人们宁肯牺牲一些正义和公平也愿意支付低廉的成本寻求“私利救济”，有的时候甚至是所谓的送礼、贿赂都要比诉讼成本要小得多，虽然这是与正义背道而驰的。因此，我认为法学家们在研究这一问题时需要考虑到这些因素，让法律送本质上真正为普通人服务。这可能会涉及对于法律的一个全新的诠释，这就是是否只有诉诸法院的或者与法院相关的菜算是法律，这需要我们更深入的研究和思考。<SPAN lang=EN-US><o:p></o:p></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char-indent-count: 2.0"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o:p>&nbs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char-indent-count: 2.0" align=lef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在整个讲座的过程中我还在考虑另外一个问题，那就是“中国的”经济法问题。<SPAN lang=EN-US><o:p></o:p></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char-indent-count: 2.0" align=lef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日本教授在谈及日本在七十年代通过私法途径进行环境立法时认为环境问题仍然关乎个人权利即所谓的“幸福权”。我质疑，诸如环境这样的问题通过私法来解决是否妥当。众所周知，环境问题关乎社会公共利益，也就是一个国家甚至是整个世界人民以及其后代的共同利益，诚然，它与个人权利息息相关，但是运用保护个人权利的途径来保护这种社会公共利益是欠妥当的，也正是基于诸如环境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法学领域中出现了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第三法域，中国人称之为经济法，我之所以强调中国，是因为这一问题被中国人尤为重视。<SPAN lang=EN-US><o:p></o:p></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char-indent-count: 2.0" align=lef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这种重视一方面源自中国长期以来的计划经济体制，当时所有的企业都是国有企业，换句话说所有的企业都在为整个国家的社会公共利益服务。因此，我们无法利用商法这样典型的私法来调整相应的关系，于是我们只能借鉴前苏联这位“社会主义老大哥”的经济立法。另一方面源自经济法对于当今中国甚至是世界的现实意义。<SPAN lang=EN-US><o:p></o:p></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char-indent-count: 2.0" align=lef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虽然经济法产生的基础（计划经济）已经逐渐淡出了历史舞台，甚至有学者认为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已经没有存在的意义了，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经济法发展到今天已经被赋予了新的内涵。<SPAN lang=EN-US><o:p></o:p></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char-indent-count: 2.0" align=lef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我认为经济法应该被定义成“运用经济（学）的法”。经济生活是人们最基本的社会生活，它已经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所有的法律甚至是刑法都与经济息息相关。不过，不管是其他法律部门的何种法律都只是符合或者是遵循经济规律的法，即使是经济分析法学从经济角度研究各种法律现象也只是对法律遵循经济规律的一种揭示，唯独经济法在“利用”经济规律，也正是这种利用需要公权力与私权利的配合。<SPAN lang=EN-US><o:p></o:p></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char-indent-count: 2.0" align=lef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上个世纪初，凯恩斯主义拯救了美国经济，也正是在此时人们意识到市场自身对于经济的调节作用并非万能的，我们还要通过看得见的手来调节经济。这种看得见的手在经济学看来就是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而在法学看来就是公权力对于私权领域的适时介入。经济学方面的发展呼唤经济法的出现。<SPAN lang=EN-US><o:p></o:p></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char-indent-count: 2.0" align=lef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同时，人们在关注自身利益的同时也在关注社会利益和社会公平，而这两方面仅靠私法是绝对不够的，因为私法是基于人们对个人利益的追求而产生的。因此我们需要公权力出现，比如在环境问题上我们出台了《环境保护法》来保护社会公共利益，在保护劳动者利益和消费者利益方面我们出台了《劳动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来保证社会的实质公平。<SPAN lang=EN-US><o:p></o:p></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char-indent-count: 2.0" align=lef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总之，经济法的存在是必要的而且随着世界的发展，它将具有更为广泛的研究空间。<SPAN lang=EN-US><o:p></o:p></SPAN></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char-indent-count: 2.0" align=left><SPAN lang=EN-US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o:p>&nbsp;</o:p></SPAN></P>
<P class=MsoNormal style="MARGIN: 0cm 0cm 0pt; TEXT-INDENT: 21pt; TEXT-ALIGN: left; mso-pagination: widow-orphan; mso-char-indent-count: 2.0" align=left><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 mso-bidi-font-size: 10.5pt; mso-font-kerning: 0pt; mso-bidi-font-family: 宋体">法律是让人们活得更睿智的学问，关于法学理论的探讨，不论在任何时候都是有价值的。所以，让我们一起思考。<SPAN lang=EN-US><o:p></o:p></SPAN></SPAN></P><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博客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法律博客：东方朝阳 ”字样，并标明本博客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people/4881/</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东方朝阳</author>
<pubDate>Fri, 21 Sep 2007 00:00:00 +0800</pubDate>
<link>http://www.yadian.cc/blog/25823/</lin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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