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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雅典学园</title>
<description>雅典学园网站前身是法天下网站，成立于2005年。 创立宗旨是为广大法学专业学生，法律职业人士，及一切对法学研究抱有热情的爱好者提供一个没有局限，没有等级，自由交流思想成果的平台。口号为“法治天下，思想中国”。</description>
<copyright>Copyright(C) 雅典学园</copyright>
<language>zh-cn</langu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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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雅典学园</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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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E政提案征集联署人：建议在我国实行陪审团制度</title>
<description><![CDATA[<p>&nbsp;</p>
<p><span style="font-size: 16px">按语：法治社会需要公民的理性和有序的实际参与，这是构造公民社会的必经环节。本着&ldquo;坐而论道何如起来行动&rdquo;的参与精神，我在人民网E政广场提交了下列提案。现在征集联署人，希望支持在中国设立陪审团制度的朋友鼎力支持，联署提案，推动我国司法改革和司法独立与公正的实现，也推动我国法治社会的社会发展水平日益进步。</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6px">联署该提案对您来说，只是举手之劳、动动鼠标和键盘而已。但是对法治进步而言，就是添砖加瓦、就是集合众人之力，共同参与推动我国法治进步的历史过程！</span></p>
<p><span style="font-size: 16px">敬请愿意参加联署的朋友请点击下面的链接：</span></p>
<p><a href="http://ezheng.people.com.cn/proposalPostDetail.do?boardId=1&amp;view=1&amp;id=154164"><span style="font-size: 16px">http://ezheng.people.com.cn/proposalPostDetail.do?boardId=1&amp;view=1&amp;id=154164</span></a></p>
<p><span style="font-size: 16px">非常感谢！</span></p>
<p>
<table cellspacing="0" cellpadding="0" width="95%" border="0">
    <tbody>
        <tr>
            <td><span style="font-size: 16px">编号：E政案第6246号</span></td>
        </tr>
        <tr>
            <td><span style="font-size: 16px">案由（提案主题）：建议在我国实行陪审团制度</span></td>
        </tr>
        <tr>
            <td><span style="font-size: 16px">提案类别：时政类</span></td>
        </tr>
        <tr>
            <td><span style="font-size: 16px">主办（上报部门）：中央政法委员会</span></td>
        </tr>
        <tr>
            <td><span style="font-size: 16px">协办：最高人民法院，各省高级人民法院</span></td>
        </tr>
        <tr>
            <td><span style="font-size: 16px">提案人： </span><a class="link-username2" href="http://ezheng.people.com.cn/proposalUserInfo.do?userNick=%e5%a4%a9%e5%b9%b3%e4%b8%8e%e5%89%91"><span style="font-size: 16px">天平与剑 </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6px">政治面貌：民建会员</span></td>
        </tr>
        <tr>
            <td><span style="font-size: 16px">内容：2009年，我国河南省开始实施人民陪审团制度，至今试点已经一年多，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达到了&ldquo;案结事了&rdquo;、让人民满意的试点目的。据《法制日报》报道：试点陪审团制度一年多以来&hellip;&hellip;河南省通过人民陪审团制度审理刑事案件107起，无一起出现信访告状现象，实现了服判息诉、案结事了的目的。其中的科学原理在于：在由陪审团参审的案件中，无论法庭最终如何判决，因对判决不服而&ldquo;缠讼&rdquo;或者实施涉诉信访者的数量都会远低于非陪审团参审的案件。导致出现这一现象的主观原因是心理因素：败诉方基于&ldquo;是非已有公论&rdquo;的心理认同而难以产生上诉、信访的内在动机&mdash;&mdash;因对法院与法官的不信任而上访；导致出现这一现象的客观原因是政治风险转移&mdash;&mdash;在陪审团参审的案件中，法官或者法院有效地转移了案件裁断的政治风险，使败诉方难以找到明确的&ldquo;攻击目标&rdquo;。但是，假如法庭不加说明地拒绝陪审团意见，将会导致涉诉上访的增加。<br />
            <br />
            在我国，实行陪审团制度至少有以下好处：<br />
            <br />
            &mdash;&mdash;陪审团是随机组建的，这使得陪审团成员&ldquo;来不及受贿&rdquo;，从而可以防止腐败和司法不公。<br />
            <br />
            &mdash;&mdash;经过陪审团裁断的案件是当庭宣判的，这又使得职业法官&ldquo;来不及受贿&rdquo;。<br />
            <br />
            &mdash;&mdash;陪审团成员的组成是开放的、回避的，这保证了当事人对陪审团成员的&ldquo;无利害关系&rdquo;信任。<br />
            <br />
            &mdash;&mdash;陪审团的成员一般都是&ldquo;法盲&rdquo;，这就构成了&ldquo;同侪认同&rdquo;（基于同等的平民身份、&ldquo;法盲&rdquo;身份而导致的认同），这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当事人对法律本身的不信任。<br />
            <br />
            更加重要的是，陪审团对案件的裁断是建立在良心和道德基础之上的&ldquo;自由心证&rdquo;的，这更增加了当事人出于内心自省、忏悔等心理动因认同陪审团裁断的可能性。<br />
            <br />
            在由陪审团审理的案件中，陪审团成员对证据的判断是基于自身的良知和生活经验的，换一句话说，陪审团中的&ldquo;法盲&rdquo;对于证据的判定基础是&ldquo;自由心证&rdquo;，而职业法官则主要倾向于&ldquo;法定证据&rdquo;。在这里，所谓&ldquo;自由&rdquo;，是指陪审团成员在审查判断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时，依据&ldquo;良心&rdquo;和&ldquo;理性&rdquo;的启示，不受任何限制和束缚&mdash;&mdash;这种&ldquo;良心&rdquo;和&ldquo;理性&rdquo;与当事人的&ldquo;良心&rdquo;和&ldquo;理性&rdquo;是同步的。所谓&ldquo;心证&rdquo;，即指陪审团成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信念。而这种&ldquo;心证&rdquo;达到深信不疑或排除任何合理怀疑的程度，便成为&ldquo;确信&rdquo;。这种由自由判断证据所形成的&ldquo;内心确信&rdquo;被认为是一种理性状态，是陪审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br />
            <br />
            综上，通过上述论证，我的结论是：首先，从外在方面看，陪审团组建的随机性、裁断的当场性促进了当事人对陪审团和法庭的信任；其次，从内在方面看，陪审团的自由心证或者&ldquo;论心定罪&rdquo;促进了当事人的内省与忏悔。总之，在上述两种心理效应下，陪审团参审促进了当事人的心理认同，这一心理认同将决定当事人对案件审理结果的&ldquo;心服口服&rdquo;，直接决定当事人选择作出放弃上诉、缠讼和&ldquo;信访&rdquo;的决定。但是，假如法院不是当庭采纳陪审团意见、也不当庭裁断，将会加大当事人的不信任，有可能导致更大的&ldquo;心理不认同&rdquo;，从而加大当事人上诉、缠讼乃至信访的可能性。<br />
            <br />
            另外，陪审团是转移司法政治风险的最好方式<br />
            <br />
            <br />
            <br />
            首先，任何当事人都可以将自己案件的一切挫折和损失都归罪于法官，却无法将这种责任施加到陪审团的全体成员头上的。其中最主要原因就是，陪审团是基于良心和道德对他的案件进行裁断的&mdash;&mdash;在任何社会中，道德和良心都对人的内心有着强大的影响和说服的能力。一个罪犯可以铤而走险、甚至杀人越货，但是他或者她还是有自己内心的道德考量的（盗亦有道），因此，一些社会公认的道德、良心对任何人的内心的制约性让理亏的败诉当事人不但&ldquo;心服口服&rdquo;，而且无从对陪审团产生敌视与仇恨。<br />
            <br />
            其次，就中外陪审团裁断的事实来看，在刑事案件中，往往多数陪审团成员出于&ldquo;同情弱者&rdquo;的心态，倾向于作出有利于被告的裁断；在民事案件中，往往也能作出对遭受经济损失的当事人有利的判断。因此，多数当事人出于对自己作出有利裁判的陪审团的感激之情不会产生不满情绪。即使是少数对案件结果不满的当事人，也会受到陪审团的这种同情心的影响，从而表示尊重或者理解陪审团的裁断结论，他们选择上诉、缠讼乃至信访的概率也很低。<br />
            <br />
            最后，更加重要的是，陪审团是随机性组建的，其成员是临时产生的，一旦作出裁定，陪审团就自动解散，成员星散四走。即使当事人对陪审团的裁断有所不满，也失去了&ldquo;政治攻击&rdquo;的靶子和目标。当事人完全有可能针对真名实姓的法官进行上访并要求追究法官的责任，但是，当事人是完全无法对随机组建的&ldquo;平民陪审团&rdquo;进行上访、要求追究普通平民的法律责任的。<br />
            <br />
            <br />
            总之，由陪审团参加的诉讼，在一定的程度上促进了民主进步，满足了参审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愿望和诉求，其民主化的程度要高于&ldquo;法庭之外的民主&rdquo;。在整个审判过程中，陪审团对案件的法官的实质性裁断产生了直接影响，这种影响也扩展到了案件的当事人，尤其是败诉的原告，使得原被告双方基本上都能理解并接受法院的判决，基本上能实现&ldquo;案结事了&rdquo;的效果和作用。<br />
            <br />
            因此，我建议在我国实行陪审团审判制度<br />
            <br />
            </span></td>
        </tr>
        <tr>
            <td><span style="font-size: 16px">建议：一、尽快由中央政法委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召集河南省高级法院、法学专家学者进行论证，在年内制定《关于对重大疑难案件试点陪审团审判的若干指导意见》，对即将推广的陪审团试点制定初步的规范。<br />
            二、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在河南省召开陪审团审判现场经验交流暨《关于对重大疑难案件试点陪审团审判的若干指导意见》研讨会，由各省级法院领导参加，集思广益，形成被各地法院接受的《关于对重大疑难案件试点陪审团审判的若干指导意见》。<br />
            三、从2011年元旦开始，正式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推广试点陪审团审判。<br />
            四、在修订刑事诉讼法时优先考虑陪审团制度的相关规定的制定。</span></td>
        </tr>
    </tbody>
</table>
</p><br/><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字样，并标明本网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未注册用户</author>
<pubDate>Sat, 30 Dec 1899 00:00:00 +0800</pubDate>
<link>http://www.yadian.cc/blog/87013/</link>
</item>
<item>
<title>美国大学、法学院与中国大学法学院</title>
<description><![CDATA[<p>&nbsp;</p>
<div align="center"><b><span style="font-size: 14pt"><a href="http://www.yadian.cc/blog/86994/" target="_blank">美国大学、法学院与中国大学法学院</a></span></b></div>
<div align="center"><b><span style="font-size: 14pt">&mdash;&mdash;读冯建妹之《耶鲁精神&mdash;&mdash;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span></b></div>
<div align="center"><b><span style="font-size: 14pt">蒋志如</span></b><a title="" href="#_ftn1" name="_ftnref1"><b><span style="font-size: 14pt"><span><font color="#0000ff">*</font></span></span></b></a></div>
<div align="center">&nbsp;</div>
<div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4px"><strong>本文原载于谢进杰主编《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卷第一辑（P388-403）</strong></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内容提要：本文通过对《耶鲁精神》一书进行梳理，揭示了这么一个观点，即大学的基本宗旨在于服务，法学院的基本职能在于培养法律人的特色。不仅仅法学院教授具备了这一特征，他们培养的学生也具备如此特征。以此，反衬出中国大学法学院基本职能的缺位。最后，笔者还对该书涉及到的、作为西方国家的代表美国在对待中国法律、法治的态度进行分析，得出自己的不同看法。</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关键词：法学院、</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抉择、中国大学法学院、服务。</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Abstract:</span> <span style="font-size: 12pt">Based on <i>the spirit of Yale</i> analysis reveals a view, namely the basic aim of university is in service, the basic function of law school is to cultivate lawyer&rsquo;s characteristic, not only to the law professors with this characteristic, and their students also have these features.</span> On contrast, <span style="font-size: 12pt">in China, it has highlighted the vacancy of the basic functions of university law school. Finally, I analyze such a view, namely how the western countries such as the US treat Chinese law, Chinese rule of law; then, I give my own opinion. </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Key Words: school law, choose, law school in Chinese university, service.</span></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8.1pt" align="left"><b><span style="font-size: 14p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b><b><span style="font-size: 14pt">导言</span></b><b><span style="font-size: 14p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b></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独立法学院（在中国则称为政法大学）或者综合性大学中的法学院是培养法律人的主要基地。在此场景，任何国家的法学教育都无疑涉及到三方参与，即学校、法学院与法科学生。他们在这个场景中的参与情况如何，则反映出不同的法律人培养模式，而且效果也迥异。在中国的语境，社会对法科学生培养状况秉持了一种普遍不满的情绪与观点，换句话来说，对于中国法学教育的糟糕景象几乎属于一种共识</span><a title="" href="#_ftn2" name="_ftnref2"><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color="#0000ff">[1]</font></span></span></span></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2pt">。如何改变这种现状已经成为我们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但是，在笔者看来，首先要做的事情，不是马上改革现状或者解决问题，而是对一所大学及其法学院运行的基本宗旨的探讨，因为这个问题不达成共识的话，任何改革不是解决问题，而是加剧已有问题的复杂化，说不定越改革越对改革中涉及到的&ldquo;弱势群体&rdquo;伤害越大&mdash;&mdash;在我看来，在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弱势群体，大致就有法科学生与法学教师！</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最近两天，阅读了冯建妹女士的著作《耶鲁精神&mdash;&mdash;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span><a title="" href="#_ftn3" name="_ftnref3"><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color="#0000ff">2</font></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2pt">。笔者觉得这本介绍美国耶鲁大学情况的著作带来的感受与思考<span style="font-emphasize: dot">有助于</span>解决前述问题。但是，笔者的分析并不局限于此，还想对该书有些地方体现的现象与观点做出自己的判断与分析，以期能够以一种更为理性、客观的视角思考一些基本问题或者说常识问题。</span></div>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8.1pt" align="center"><b><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一、大学的宗旨</span></b></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4pt"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其实，在人的一生中，我们会面临很多选择，有些选择是无关紧要的，如涂尔干所言&ldquo;社会还始终存在着一些毫无用处的倾向&hellip;&hellip;</span><a title="" href="#_ftn4" name="_ftnref4"><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color="#0000ff">3</font></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2pt">&rdquo;，这些倾向导致了很多选择无关紧要，有些却是人生的关键点或者分叉点。可惜，我们却不知道下一步是否紧要，而且即使感觉到重要，我们是否就一定能够做出正确的选择。还有，何谓正确，对什么人来说是正确，这些问题一起且不断地削弱着我们的选择。而且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却是我们经常忽略的问题，即年龄问题，因为我们的事业会随着年龄的增加而递增，而情感却更加重视稳定，通常不愿意尝试一种新的生活方式，或者说在改变之前，通常会进行各种各样的计算与分析，经过审慎思考才会做出抉择（这时不能再用&ldquo;选择&rdquo;，只能体会到艰难下的抉择）。</span></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4pt"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在该书的第一章一开始，对于该书的作者、当时作为南京大学副教授的冯建妹女士来说，就面临着上述抉择的问题，即到底是做耶鲁法学院学生，还是继续在南京大学法学院当教授？这个问题会还与其初为人母，在耶鲁法学院读书会遇到种种难题，比如说语言问题、饮食问题；而且不仅仅是自己对自己的抉择，还有来自朋友的赞同与反对，更有更为广阔的社会的关注等外在的&ldquo;限制&rdquo;（而且这些限制通常来自好意）。如果说人生当中的重大抉择只是在抉择时的那一刻就能解决所有问题，或许我们会有更多的优秀人才或者英雄，或者从另一方面说更少的英雄，因为当大部分人都是英雄时，就都成为普通人了。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抉择往往才是第一步，接下来的路更难。冯女士在决定就读耶鲁大学法学院后到达学校学习时，其实也是这样，在该章的最后一节&ldquo;汪洋大海任飘摇&mdash;&mdash;痛苦的&lsquo;课程购买&rsquo;&rdquo;，展示了接下来的&ldquo;痛苦&rdquo;，更大的抉择，也是更为具体的&ldquo;痛苦&rdquo;，因为在这里的抉择都在优中选优的选择，不是优劣之中选择，显得更加与艰难，根据冯女士的经历与感受，我们可以体会到</span><a title="" href="#_ftn5" name="_ftnref5"><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color="#0000ff">4</font></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2pt">：首先是一种&ldquo;限制&rdquo;，一学期的被选课程达到</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80</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门课，而一位学生大致只能完成三四门课</span><a title="" href="#_ftn6" name="_ftnref6"><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color="#0000ff">5</font></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2pt">，虽然在理论上有充分的自足选择权。但是其次，为了在</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80</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门课中选出三四门课却是&ldquo;汪洋大海中飘摇&rdquo;（冯建妹语），需要疯狂地听课，才能作出对自己来说属于有效的判断，而在开学不断听课也是一种&ldquo;痛苦&rdquo;。再次，在经历上述&ldquo;痛苦&rdquo;之后，在这一阶段的痛苦达到极致，即在每一门课大致都有优秀的老师、优秀的课程内容等着学生，这些课程都不次于一次丰富的人生旅行，收获的不仅仅是课程内容，还有心灵、精神的愉悦</span><a title="" href="#_ftn7" name="_ftnref7"><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color="#0000ff">6</font></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2pt">，要在优秀者中必须放弃很多（绝不是一些），只留下三、四门课程，就绝对属于一次痛苦的抉择了，正如作者所说，&ldquo;到了学期中期，有的人还在犹豫，因为你还有机会放弃已经选过的过程重新选别的课程。有个同学整个</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9</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月都在选宪法还是比较法，一副茫然（</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P29</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rdquo;。</span></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4pt"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如果说只有上述抉择的话，我们都可以说这可能只是耶鲁大学精神的&ldquo;表面&rdquo;功夫，或者说它只是一个培训结构，而不是培养具有综合性高素质人才的地方。当然，耶鲁大学不是，而是一所世界名校，属于全球学子都翘首仰望的学府之一，也就有了其他的具体的各种&ldquo;痛苦&rdquo;与艰难抉择的显现了。在学校教育时期，我们不仅仅是学习，还有生活，还有社会，虽然只是学校中的小社会，它们与学习相互竞争，不能说后者就没有学习重要，因为有意义的生活、参加学校的小社会属于一种真正的参与，而不是浪费时间与精力或者说培养自己的惰性或者说。根据冯女士的经历，在该书第三章与第五章中，我们可以看到：首先，在吃的方面。吃，对于任何人来说都很重要，对于还没有独立的学生来说更显得重要。在耶鲁大学，我们可以看到，校方对&ldquo;吃&rdquo;的重视，首先是充分的食物，而且是各种各样的食物，还有很多免费食物。虽然这些食物主要根据美国学生的需要而设置的，留学生有些不习惯，但是从营养的视角看，绝对属于上乘；而且不仅仅是学校安排的，还有一些教授的私下安排（</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P55-57</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这些基本上是渗透在每一天的生活之中，首先给人一种温饱感，不用担心吃的数量与质量。</span></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4pt"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其次，参加学校活动方面。冯女士通过一位室友的语言与行为，即学校组织属于非常有参加的意义，几乎舍不得放弃各种的、丰富的学校活动，她宣布要做一个新女人&mdash;&mdash;把时间都放在读书上的新女人。这展现了一名学生处置学校活动与学习时间的艰难，因为耶鲁的学校活动的丰富性，仅仅在作者到校的三个月间就有</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10</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来件。而且对其自己来说，这些根本就属于不容错过的活动，正如作者所说，&ldquo;只在耶鲁一年，什么经历都要的，都不可以错过。所以虽然我是一个非常用功的学生，但是因为耶鲁有这么多的事情诱惑我，分散我本来就有限的时间&hellip;&hellip;&rdquo;（</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P58-61</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4pt" align="lef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再次，耶鲁法学院的&ldquo;幸福时光&rdquo;，即生活中的&ldquo;玩&rdquo;。根据冯女士的感受，在耶鲁虽然学习非常辛苦，但是学生们从来没有忘记玩，还不是简简单单地玩，而且还非常有特色地玩，通过吸引你去玩的方式让你无法拒绝玩。比如说，耶鲁大学法学院的&ldquo;幸福时光&rdquo;：法学院餐厅向全体师生发放免费饮料、食品，整个法学院变成了一个热热闹闹、人声鼎沸，任你逍遥的休闲场所，在这里的学生与老师或者一起或者三三两两地聊天、谈论、讨论问题（</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P62-63</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nbsp;</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学生在美国大学的这种充分选择权，导致学生艰难抉择的机制。无论从哪个角度看，都可以体现出美国的大学教育是以学生为中心。一所大学的行政管理、整体教学安排（这里不是指具体老师对自己教学的计划）、后勤服务与各种学校社团活动等等，一切的一切都是以学生为中心，为学生学习提供一个良好的氛围、环境条件，虽然提供了这些条件未必能使所有的学生成为国家栋梁的优秀人才，但绝对是培养优秀人才的必要土壤。或许，这就是一所大学在整体上应该确立的存在宗旨。</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而且充分的选择，就意味着充分的自由，艰难的抉择才会让学生愿意、而且真心的参与到学校的教学的提升、整体文化的积淀中去。这种抉择下的学生必然愿意坚持下去，而且即使外界条件很宽松，其也能够严格要求自己。这些行为与理念在校园文化的构建中就时时刻刻地渗透着平等的精神，而且不仅仅表现在学生之间的平等，更有学生与老师平等的交往，也和学校的管理人员处于一种平等的位置上，还影响着学生形成一种为公共服务的精神因子。</span></div>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8.1pt" align="center"><b><span style="font-size: 14pt">二、美国大学法学院</span></b></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耶鲁大学法学院，耶鲁人的骄傲，或许也是美国人的骄傲。作为一所大学的法学院，如何表达自己的特色，如何表达与兄弟院校不同的特色，让一位在这里就读的学生一想起它，就会如数家珍似的谈论其特点或者说优点。在笔者看来，法学院与整个学校除了共性之外，更多在于个性，即专业性，如果全校所有的学院的思维方式与运作模式大致一样，分专业就是一件不可思议的事情。</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这种个性或者特点建立在这样一种基础之上的。这个基础就是在前面我们提到的学生的充分选择，这种充分选择后的抉择。有了这个基础之后，就进入到一个具体教学环节、学习环节。对于法学院学生来说，就进入到了具体的法学院教学运行阶段。在前一阶段，学生是主角，老师处于配角；在这时，是否选这门课，是否选这个老师有学生决定，是否学习、学习多少也由学生自己决定，而不是老师安排。在法学院教学阶段，学生就成为&ldquo;配角&rdquo;，也就是学生的选择不再任意，老师转变为这个场域的&ldquo;主角&rdquo;，也就是学生必须围绕着老师，以老师的教学为中心学习。这后一主配角关系，不是说学生的学习与由老师强制或者代替，而是说老师在专业教学时教授学生如何进行专业思考，不仅仅是知识方面，更是思维方式方面的训练。</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在冯建妹女士的《耶鲁精神》一书中，我们看到了耶鲁法学院在专业教学方面的专业性方面的努力，这些内容在该书的第四章与第八章：首先，在该书的第一章，在开学典礼上，法学院院长</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Kronm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的演讲</span><a title="" href="#_ftn8" name="_ftnref8"><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color="#0000ff">7</font></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2pt">就引出了法学学生在法律上的若干思考。这些思考不是以真理的方式被传授，而是以传递一些信息，在笔者的理解中，有两方面的内容：法律的专业知识与运用法律专业知识时发生的几个矛盾，其列举了四个，即法律与道德等生活的矛盾、作为职业忠诚于作为公民忠诚的矛盾、法律与过去之间的矛盾与法律人作为律师的身份与普通公民身份的矛盾。</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其次，在法学院的具体授课时，由于课程的原因，冯女士主要谈到了三位法学教授的教学情况。第一个就是</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Calabresi</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教授，其为学生讲授侵权法。在这里，我们发现老师并没有局限于知识的传授，而是扩展到对一些案例的再思考，前提是不以案例当时的法官判决为正确答案，而且对其背景、历史、案例的发展进行一系列的问题的关注（</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P71-76</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这一教学方式，至少在笔者看来，在传递着这样一个信息，即法律具有不确定的特点，只有在具体的语境中才有确定性，但不一定有正确性，而这时的确定性却是由法官根据习惯、法律以及政策等因素决定的。如果根据冯建妹女士的解读，或许应该属于更进一步解读，即&ldquo;现实世界是一个充满着矛盾和冲突的世界，法律也没有十全十美的法律，也没有绝对好或者坏的法律。面对事故、悲剧和灾难，每一个人都会有自己的解决方案。选出最佳的方案是立法者的任务。困惑人类几千年的侵权法如同爱情一样神秘、迷离、痛苦、彷徨，她需要抉择，她没有一个单纯的答案，也没有绝对的合理与不合理。这就是侵权法亘古不变的魅力</span><a title="" href="#_ftn9" name="_ftnref9"><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color="#0000ff">8</font></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2pt">&rdquo;。第二个教授，是耶鲁法学院院长</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Kronm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教授了合同法。根据作者自己的理解，&ldquo;如果说上侵权法我们更多地是被训练成像哲人一样地思考人类面临的灾难，合同法我们却是在和圆滑的世俗生活打交道，和很多商人头脑的人或者商人打交道，有时还和无赖打交道，没有太多的悲剧和灾难，更多的是在金钱上的讨价还价</span><a title="" href="#_ftn10" name="_ftnref10"><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color="#0000ff">9</font></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2pt">&rdquo;。而在</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Kronm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的教学中，其侧重点在于将合同法与侵权法的交融，而不是就是论事（</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P78-84</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或者说在笔者看来，在于学科之间的相互影响，换一个视角看问题可以找到更加的解决途径，或者说更好地诠释方法。第三个教授</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Robert Harriso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教授法律研究与写作课，作者展示了该教授在教学方法上的变化带来的让一门枯燥的课程变为有趣的、有意义的课程，做到了&ldquo;化腐朽为神奇（作者语）&rdquo;的效果（</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P84-87</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再次，关于考试。这一内容不在第四章，而是在第八章，作者对考试这样形容，即&ldquo;从天堂到地狱&rdquo;，虽然作者在该书还表达了耶鲁法学院几乎没有不及格情况出现的观点。在这一章，作者为我们梳理了这样一个事实，即考试方式是灵活的，但是无论怎么考，学生是充分重视的，也是认真并刻苦复习的，不以成绩为目的，而是以对待考试的心态为皈依，属于一种&ldquo;外松内紧&rdquo;的考试模式（</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p176-190</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与中国&ldquo;外紧内松&rdquo;的考试模式迥异（后面会再详细分析这个问题）。</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在一个大学生在进入学校后，都会具体到每一个学院，对于作者冯建妹女士而言就是耶鲁大学法学院。这一法学院具体执行与实现着前述充分自由的抉择下的已经确定的课程教学与考试，并使之特色化。对于法学院而言，特色就在于法律化，具体来说即让法学院学生真正形成法律人的思维方式，以应付未来的生活和基本解决未来的社会纠纷。然而，事情到此并没有结束，在该书中，笔者仍然体会到耶鲁法学院与美国其他法学院的不同特色。当然，关于这一点，冯女士并没有详细分析与叙述，只是间接涉及。比如说，对培养的学生上看，在该书的第三章，以一首歌&ldquo;</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There are two kinds of law</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rdquo;展示了耶鲁大学法学院的特色在于理论者，而非职业律师的培养（</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P63-67</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还比如说，在该书的第四章，提到供选的</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80</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门课时，作者这样叙述道，&ldquo;课程涉及面很广&hellip;&hellip;有很多跨学科的交叉学科，像法律与经济、法律与文学、女性主义和经济公正、性别和法律、法律与医学，等等</span><a title="" href="#_ftn11" name="_ftnref11"><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color="#0000ff">10</font></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2pt">&rdquo;。也就是说，耶鲁法学院的特色不仅仅表现出教授研究的方向特色，而且也将这种特色贯穿于学生的课程选择之中，更体现在一门课程的教学之中。</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nbsp;</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总而言之，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看到了一所大学与其法学院的相同与不同，这种不同不是表象的，而是真正通过两方面的制度运行保障的。首先，作为整体的学校主要在于提供一种公共服务职能，让学生有充分自由的选择权，无论是教学的行政管理、还是包括饮食方面的后勤服务，甚至丰富的校园社会活动；在这种充分选择权下的学生却处在一种无形的在一定限度之内（通过教学、考试而实现的一学期一个学生最多能够胜任</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3</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4</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门课）选课，在选择的课程都是精彩、有趣并能获得丰富的知识时，舍不得放弃很多课程，导致了选择的结果变成了在理性计算下的抉择。其次，在进行了这种充分的选课之后，也即在达到了若干确定性（比如说课程、教师）后，就进入到一个实施的阶段。在这一阶段，老师成为了主导角色，监督着学生实现前述抉择，使得法学院学生达到不仅仅具有专业的思维方式，更有在专业的侧重点上，该法学院与美国其他法学院不同的特色。</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简而言之，在笔者看来，冯建妹女士的《耶鲁精神&mdash;&mdash;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一书，至少让我明白到大学及其法学院的&ldquo;同&rdquo;与&ldquo;不同&rdquo;，而且从而探究一所大学存在的宗旨是什么。在笔者阅读过程中，感受到一种服务，为学生服务或者说也为老师服务，最终为学生服务就是大学的宗旨。或许，这是中国大学非常缺乏的精神！</span></div>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8.1pt" align="center"><b><span style="font-size: 14pt">三、中国大学（法学院）</span></b></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具体到中国语境下的大学、大学法学院或者独立的政法大学，我们总是能够发现若干<b><span style="font-emphasize: dot">缺陷</span></b>，而不仅仅是需要修正的缺点。如果我们结合到上面的分析，就好似什么都是中国大学（法学院）的不好，美国（西方）大学及其法学院的好，有一种&ldquo;外国的月亮比中国圆&rdquo;的味道，看不到外国大学及其法学院存在的缺点或者缺点。不可否认，外国的大学、法学院，在更为广阔的视角看，也包括外国的法律制度，具有很多缺点、甚至是缺陷。西方学者自己也在反思，而且在笔者的阅读范围内，我就发现我们对西方社会的缺陷认识，往往是借用西方人的观点在批评西方。根据笔者的理解与思考，无论西方大学及其法学院的运行有什么样的缺点或缺陷，如果说作为一种教育制度，其在整体上的运行基本达到了其设置的教学目标与任务，而我们的大学、各个学院&mdash;&mdash;无论是在知识培养上，还是在能力培养上&mdash;&mdash;至少在运行时没有那么顺畅，也没有那么成熟。</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如果与《耶鲁精神&mdash;&mdash;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进行对应分析的话，我们会发现：中国的大学的确很少给学生选择权，还不要说充分的选择权，即使在课程设置上有了必修课与选修课，其间的区别也甚少，而且学生能够选的范围非常有限，可以通过以下几个方面展示</span><a title="" href="#_ftn12" name="_ftnref12"><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color="#0000ff">11</font></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首先，从学生的录取上看。这一点在前面没有谈到。我们可以从冯建妹女士的经历中看到，其收到</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9</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所大学的邀请函</span><a title="" href="#_ftn13" name="_ftnref13"><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color="#0000ff">12</font></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2pt">；而在中国，就读大学需要通过全国统一的高考方式进行（到今天，虽然已出现了自主命题的省、市，但是考试时间与录取大致同步），以高考成绩为主要凭据供一名高中毕业生选择。虽然学生可以选择若干学校，而且是不同层次的学校，但是只能获得一份高考录取通知书。这实际上没有给学生真正选择学校的权利。如果一位学生能够同时获得几份录取通知书的话，高校就有生源的危机感了，就会有动力主动提高自己的服务与教学质量以吸引学生，而不是以&ldquo;守株待兔&rdquo;的方式让学生上门，而且还爱理不理，一副你不读有人读的样子。当然，改革开放以来，由于经济条件的改善和与西方社会交往的深入，已经有很多有条件的学生能够多了一些选择，获取外国大学的录取通知书，使得我们的优秀学生在一定程度上有所流失，而且随着港澳高校在大陆招生，有所加剧。但是，能够有这又一选择的学生在整体中国学生中所占比重不大，还无法刺激大陆的大学进行重大改革，特别是在招生方面。</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其次，在入学时。当下中国高校的体制运行情况大致可以描绘为：在开学初期，根本不需要学生去思考如何选课，学生的一切准备就是准备上课。至于上什么课，上谁的课没有自主权，只有被动适应学校的安排。虽然出了正式的必修课程外，学生还可以在全校进行选课，但是基本对课程内容与老师不熟悉，出现的景象倒是为选课而选课，而非为了学习与兴趣而选课；简单地说，只有选课之名，没有选课之实，</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2008</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年初，农历</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2007</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年底中国政法大学发生的&ldquo;杨帆门&rdquo;事件</span><a title="" href="#_ftn14" name="_ftnref14"><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color="#0000ff">13</font></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2pt">就足以说明一切。</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再次，从一所大学整体看，学校的后勤，特别是食堂与耶鲁大学比较或许最让我们汗颜。我们食堂从来没有免费食物，食物的丰富性与质量永远值得我们感慨。虽然各个学校还有学生代表作为监督员对食堂情况进行监督（我不知道这个岗位，是监督学生，比如说是否整齐排队，还是监督食堂饭菜质量）。如果说具体描绘比较困难，如果想要得到一些夸张效果，就可以从关于学校食堂的很多笑话中的一则窥出一些名堂，大致可以概括为：四个年级的女生吃饭吃到虫子的反应：大一女生看到后尖叫一声，然后不吃了。大二女生看到后不吃了。大三女生看到后把虫子挑出来，继续吃。大四女生就当没看到继续吃</span><a title="" href="#_ftn15" name="_ftnref15"><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color="#0000ff">14</font></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其他，比如说学生活动或者参加学校的社团。这些组织对学生几乎很少产生真正的吸引力，虽然学校活动与社团越来越多和广泛。在此不再赘述，只需要明白，我们一所大学所提供的各种服务几乎不能吸引学生真正地参与，学生与学校提供的很多项目都处于&ldquo;两张皮&rdquo;的状态。</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总而言之，通过上述的叙述，我们可以看到中国一所大学在学生进入时，一切的一切都被安排了，至少可以说主要被安排了，学生能够选择的范围非常有限。而且这种被安排的情况不仅仅发生在学生身上，也发生在教学的另外一方老师身上。一旦一位老师被安排上一门或者几门什么课，对其的教学计划、课件或者教案都有严格的要求，而且还有专门的人员对其进行检查、督导。</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nbsp;</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在这种情况下，即学生与老师大致都在被安排的情况下，我们具体执行的法学院与美国法学院（比如说本文提及的耶鲁法学院）相比较而言，教学的效果有什么不同，法学院的考试情况怎么样？根据笔者的经验以及与一些学生的交谈，至少可以做出两方面的判断以回答上面的问题：</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首先，对于教学而言。学生没有充分的选择权，只有接受权。上什么课，上谁的课学生不能决定，也不关心；当然有好老师上课固然欣喜，没有也不会黯然神伤，更不会将老师赶下讲台。曾经以为只要有优秀老师上课，学生一定会欣喜，会认真听讲，努力学习；现在却发现，即使是优秀老师上课，学生未必对上课感兴趣。因为在笔者看来，首先，很多学生认为其找工作的机会与能力与专业知识把握的多少关系不大，在目前中国的就业格局下，他们更重视一种关系与交际的能力，使得专业在根本上没有了吸引力，即使在优秀教师的努力下也无法改变现状，最多能够对少数学生有增益；其次就是当下的大学考试制度无法将学生的学习能力及其差别表现出来，特别是文科（后面还会涉及）。</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对于老师来说，虽然其也受到安排。但是一位老师在进行具体教学的过程中，只要满足学校的基本要求，比如说教案的规范、教学大纲或者课件的完备等等满足形式上的要求时，他如何组织教学、教学的效果（包括学生学习了吗，学习了多少，是否对学生有用，能否影响学生）、与学生互动的情况都有些任意，而且虽然学校有各种各样的规章制度规范老师的教学情况，好像并没有老师受到实质性的监督。</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简而言之，在教学活动中，就成了学生的&ldquo;学&rdquo;与老师的&ldquo;教&rdquo;完全脱节，使得两者相互不关心；而且更多的时候，出现了学生不学也无人问津的情况。与在本文前面叙述的关于耶鲁大学法学院在实际的教学中，老师占据主导作用，学生要围绕老师的指挥棒学习的景象迥异。</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其次，就考试制度而言。在前面我们提到了耶鲁法学院的考试非常轻松，而准备考试却异常艰难的情况。在中国却是另外一番景象，从组织考试、考试规则以及考场的重视角度看，中国大学（法学院）的考试非常严格；然而从考试的效果，即从考察学生的学习能力、情况看，则是效果不彰。在笔者看来，其一，中国大学的考试很容易对付。仅就法学院的情况看，如果在有老师在最后期间划考试范围或者做些其他的&ldquo;帮助&rdquo;学生复习的情况下，每一门课的复习时间只需要一天，甚至几小时就可以大致及格，反之如果没有老师的&ldquo;帮助&rdquo;最多也就一个星期的复习就可以及格了，这种短期的、突击的方式学习不会真正学习到专业知识的，更不会学习到专业的思维方式了。其二，很多法学院有内部规定，即学生的不及格率必须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比如说</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8%<a title="" href="#_ftn16" name="_ftnref16"><font color="#0000ff">15</font></a></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这使得学生的及格系数大为增加。其三，现在高校里有一个教师评价系统。我不知道这个评价系统到底对一位老师起到一种什么作用，但是其负面作用倒先呈现出来了，其大致可以这样概括：学生对老师的评价非常简单、也很容易情绪化，使得这个教师评价系统就成为了学生制约老师的一个&ldquo;武器&rdquo;，使得学生及格更为容易&mdash;&mdash;或许这种影响是间接的，只是发生了如法官在处置疑难案件时的心理下意识影响</span><a title="" href="#_ftn17" name="_ftnref17"><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color="#0000ff">16</font></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2pt">，正因为这个因素使得老师不知不觉中在&ldquo;讨好&rdquo;学生。</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总而言之，通过前面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虽然学校的制度、法学院的执行规则制定得非常详细与完善，学生的很多项目已纳入安排，而结果却是优秀法律人总是千呼万唤不出来，仅仅培养出大量的每位学生都取得学位的法学学生而已。他们常常不具备法律思维方式，也往往缺法学常识，更缺乏生活常识，更不能独自评价&mdash;&mdash;与美国法学院的教学效果比较而言，至少如是。同时，我们也可以发现，中国大学法学院兄弟院校之间在培养学生上也是千遍一律的，没有自己特色，如果说这一论断对博士研究生来说不适用的话，对于本科生，甚至硕士研究生肯定适用。而且在笔者看来，即使这里所体现的特色或许也只能说是老师、教授研究领域的特色，而他们教授的学生几乎很少能打上这些烙印，与耶鲁大学法学院本身与耶鲁大学、耶鲁法学院与美国其他大学法学院形成鲜明的自己特色迥异。</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在这里，笔者更要这样说，中国的大学与法学院并没有共性与个性的区别，至少没有做到上述笔者描绘的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的那种差别。因为在运行模式上，我们属于&ldquo;外紧内松&rdquo;模式，与前面对美国大学及其法学院的&ldquo;外松内紧&rdquo;遥相呼应。如果要更直白地表达笔者的观点，即中国高校的运行，我们只看到权力的运行，充满着安排，学生只能被安排，正因为高校的运行充满着权力的运行，所以才发生中国大学、法学院的种种精彩表演，比如说在本文开头就提及的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事件。在另外一方面，高校的运行在很大程度上演变为一种商业运作，对于学校食堂或者后勤往往是赚钱的好路子，当然不仅仅是这些地方。</span></div>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8.1pt" align="center"><b><span style="font-size: 14pt">四、面对西方社会的&ldquo;歧视&rdquo;</span></b></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在本文中，不管是对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的解读，还是具体到中国语境下的解读，都是在阅读冯建妹女士的《耶鲁精神&mdash;&mdash;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一书中获得的一些感受与思考，恰好这几天发生了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事件，就顺势写下了上面的文字。但是，笔者对该书的解读还没有止步，在该书中还有一个问题，从阅读该书以来就一直缠绕着笔者。叙述如下：</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作为一个中国读者，除了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本身的精神与精彩让一个从未到过美国的人来说具有增加&ldquo;阅历&rdquo;、新鲜与知识之外，还比较关注这些大学及其法学院涉及中国的事情。在该书第七章《耶鲁法学院的中国法律中心》有所体现。在该章的第一部分</span><a title="" href="#_ftn18" name="_ftnref18"><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color="#0000ff">17</font></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2pt">，作者就论述了这么一个尴尬，即虽然中国作为经济大国、政治大国在国际上已经名声鹊起，但是作为一个&ldquo;法律大国&rdquo;却是不为人所知，而且遭受各种各样的误解，即使对中国法律有所理解，也往往局限于对古代中国的熟悉，对现代中国的法律状况、运行知道甚少。比如说，冯建妹女士在与美国学生谈到中国宪法时，美国学生用怀疑的目光发出质疑，你们中国有宪法吗；又比如说，在与一名著名的侵权法教授谈论到中国侵权法时谈到了隐私时，这位教授却表达了这样一个观点，&ldquo;中国不保护隐私，你们也没有隐私法。我觉得隐私是你们国家法律领域中最不重要的一个领域&rdquo;；再比如说，在环境法领域，虽然中国的污染日益严重，却认为中国没有环境法</span><a title="" href="#_ftn19" name="_ftnref19"><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color="#0000ff">18</font></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作为这种尴尬的直接遭遇者，我相信不仅仅是作者一人。对此的遭遇应该是很多中国学子到海外留学时，特别是那些学习法律的学子会常常面临的问题。那么作为直接遭遇者他们会如何面对这个尴尬呢？在该书中，我们可以看到作者的回应（我相信作者的这种方式的回应也应该具有代表性）：首先是惊讶，觉得不可思议，作为法学学生而且是高年级学生，甚至是教授竟然对中国法律不了解到达如此的地步（</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p168</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其次，这时作者在选课时遭遇到的一个情况（即他的好友认为中国没有版权法，作者选修美国版权法应该可以拿</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4</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个学分）时的反应，即和好朋友吵架，并在一段时间内生气（</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p232</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再次，在经历了这些尴尬后，作者的回应发生了进一步的升华，即将中国法律介绍到美国等西方社会，让他们熟悉中国也是一个有法律、有人权的国家（</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p232-233</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mdash;&mdash;这无疑是一个具有意义的行为，有助于西方社会了解中国与中国法律、法治状况。</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在笔者看来，上述回应虽然属于正常反应。如果仔细分析这些回应，我们会发现，前面两个层次的回应带有一种感性的、本能的、甚至是维护自己尊严式的回应。在这里，我们可以说他们无知，偏见、甚至歧视。第三个层次的回应才属于理性的回应，但是这一层次的理性回应，也仅仅是将中国的实际情况介绍给美国同行们，也仅仅属于一种表层的回应，只能治标不能治本。当然，首先得肯定这种让西方社会理解中国法律实际情况的重要性，不仅仅如此，当然在我看来，即使这一介绍任务都是任重道远的一件事情。</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如果要达到让西方法律同行了解中国法律的实际情况，让西方社会不对中国的实际情况作出至少不带有情绪性的回答，前述努力是可以做到的。但是，如果要彻底让西方社会不对中国法律带有感性认识，甚至歧视，需要我们重新思考一些问题：首先，我们需要站在西方人的立场来看待中国法律，觉得他们的思维是否不合理？他们思考的维度是什么？如果我们紧紧达到一种介绍中国法律的境界，我们可以消除上述尴尬吗？</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如果站在一位西方人的立场看中国法律，我们会发现他们往往带有猎奇的方式或者考古的方式看待我们，因为他们在思考法律时几乎不用考虑中国，这不影响其生活与职业生涯，当然那些与中国打交道的法律人或者对中国法律有研究的学者除外。其实，这种景象，就有些像中国法学界、实务界在当今不了解伊斯兰法律、非洲的法律、拉丁美洲的法律一样。我们很少思考是否从这些地区或者国家借鉴法律或者法治，而且我们还认为即使不知道、不理解他们的法律、法治也根本不影响自己的日常生活。还不要说这些地区，我们中国法学界、实务界对我们的邻居，也属于&ldquo;金砖四国&rdquo;之一的印度的法律与法治也了解甚少。但是，中国的现代化、在走向世界的过程中，我们则必须理解西方社会，理解他们的法律、政治与社会状况。这种现实决定了我们对他们的了解、理解程度必然高于他们对我们熟悉程度。</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如果采取上述视角，我们就会发现：西方人对中国的了解、理解通常不主动，往往是被动接受西方社会政府、媒体的介绍与报道，而这些报道与西方社会媒体的运行模式有关（即常常报忧不报喜）。中国与中国法律在他们心目中的形象也就具有了非常强烈的感性色彩。如果上述分析有道理，那么西方，包括学者的反应就不属于不合理的现象。而且在笔者看来，这种现象肯定还会持续一段时间，因为中国的法治的实现还需时日。这种状况的转变，可以通过介绍中国法律、法治的实际情况到美国、美国的法学家同行的方式完成，但这只是其中的一种方式而已。</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在另一个方面，在笔者看来，西方人对中国法律、法治上述反应，与他们对法律、法治的理解也有关系。在西方社会，法律与法治不仅仅是法律明文规定，而且更是在实践中发挥实际规范公民的日常生活。或许，这才是霍姆斯的那句名言，即&ldquo;法律的生命不是逻辑，而是经验</span><a title="" href="#_ftn20" name="_ftnref20"><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color="#0000ff">19</font></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2pt">&rdquo;，流传甚广的真正原因吧！也就是说，对于西方法治国家而言，法律主要是指运行中的法律，而非条文中的法律，也非已经成为历史的法律。也因此，在他们眼里，如果谈到宪法就会涉及违宪审查，不管是通过宪法法院还是普通法院实现，不仅如此还必须有若干实际的、甚至有影响力的案例让大家看见。对于隐私法、环境法、版权法也是同样如此。但在中国的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违宪审查出现的案例，也很少看到学者对法院案例进行有学术性分析语阐释；而环境法、版权法虽然从实际法律条文看的确与西方社会的法律差不多，但是实际使用的概率太低，难得见到一个实际发生的、有意义的案例，正如一位学人所表达的一个观点，即，这些比较现代化的法律（比如说隐私、环境与版权等）更多具有装饰性，而非在实际运行的法律</span><a title="" href="#_ftn21" name="_ftnref21"><span style="font-size: 12pt"><font color="#0000ff">20</font></span></a><span style="font-size: 12pt">。</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因此，如果我们不在司法实践中推动中国法律、法治的进步，使中国的宪法、法律进入运行阶段，并且顺畅，西方人对中国的偏见、歧见不会消失。而且在我看来，如果没有这方面进步的话，仅仅是让西方人真正了解了中国法律的实际状况的话，或许他们不但不会减少对中国的法律的&ldquo;偏见&rdquo;，还会更为坚决地表达&ldquo;偏见&rdquo;，而且还会根据他们的理念与理解给出种种有理由去强化这些&ldquo;偏见&rdquo;。有时，还真希望他们不了解我们的法律与司法实践，因为我们至少还可以指责他们的&ldquo;偏见&rdquo;太肤浅，而且不了解中国就乱发表意见！</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只有把这个&ldquo;根&rdquo;解决，我们在与西方同行的交流才不会遭遇前述尴尬，或者少遭遇如此尴尬，因为文化不同，出现误解是不可避免的！而且只有把这个&ldquo;根&rdquo;根治，中国才会真正成为一个法律大国，到时即使我们中国的学者不介绍中国的法律、法治，他们也会主动求知的。</span></div>
<div style="text-align: center; text-indent: 24pt" align="center"><b><span style="font-size: 14pt">五、结语</span></b></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简而言之，本文分析有如下意指：首先，大学的宗旨在于服务，在于为学生提供若干选择的机会，而且是平等的选择机会，它不是体现权力的地方，学生、老师两者都不应该被安排。其次，法学院培养学生能力方面、在专业方面，不能不表现出与学校不同的特色来，不仅仅如是，还要表现出与其他法学院不同的特色来，这种特色只有放在一个广阔的视野，与他人交往的视野才会真正体现出法律的专业视角。</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因此，中国的法学院任重道远，不仅仅要体现专业特色，还要提高自己的水平与素养才会提高中国法治发展水平，进而减少西方社会对中国的误解。必须这样做，不仅仅因为我们不再仅仅是中国之中国、亚洲之中国，还是世界的中国，还因为我们应该在法律方面贡献出自己的一份力，而不仅仅是索取、吸取他人营养。在这时，我们至少敢于昂首挺胸地站在西方法律人面前。</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24pt">&nbsp;</div>
<div><br clear="all" />
<hr width="33%" size="1" align="left" />
<div id="ftn1">
<div><a title="" href="#_ftnref1" name="_ftn1"><span><span><font color="#0000ff" size="2">*</font></span></span></a><font size="2"> &nbsp;蒋志如：四川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政制度、司法制度与诉讼法理论；电邮：<a href="mailto:jiangzhiru2005@163.com"><font color="#0000ff">jiangzhiru2005@163.com</font></a>; 电话：13541381449.</font></div>
</div>
<div id="ftn2">
<div><a title="" href="#_ftnref2" name="_ftn2"><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9pt"><font color="#0000ff">[1]</font></span></span></span></span></a><font size="2"> &nbsp;实际上，国人对中国法学教育的批评还停留在表面，比如说简简单单地谈论中国法学教育向美国法学教育或者其他国家法学教育借鉴；但是，在笔者看来，我们没有分析中国法学教育中的制度因素，比如说中国法学教育中的考试制度的虚置（对此的详细分析，可以参阅蒋志如：《中国法学教育何处去？》，未刊稿）；以及在这个制度中，法学老教师与学生表面共赢下的法学教育的双输局面（对此的详细分析，可以参阅蒋志如：《中国法学教育的双输？！》，未刊稿）。</font></div>
</div>
<div id="ftn3">
<div><a title="" href="#_ftnref3" name="_ftn3"><span><font color="#0000ff" size="2">2</font></span></a><font size="2"><span>&nbsp; </span>冯建妹：《耶鲁精神&mdash;&mdash;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font></div>
</div>
<div id="ftn4">
<div><a title="" href="#_ftnref4" name="_ftn4"><span><font color="#0000ff" size="2">3</font></span></a><font size="2"> &nbsp;【法】涂尔干：《社会分工论》，渠东译，北京，生活&middot;读书&middot;新知三联书店2000年版，第69页。</font></div>
</div>
<div id="ftn5">
<div><a title="" href="#_ftnref5" name="_ftn5"><span><font color="#0000ff" size="2">4</font></span></a><font size="2"> &nbsp;冯建妹：《耶鲁精神&mdash;&mdash;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8-29页；另注，本文以下对该书的引用，只注页码，不再详细标示其他。</font></div>
</div>
<div id="ftn6">
<div><a title="" href="#_ftnref6" name="_ftn6"><span><font color="#0000ff" size="2">5</font></span></a><font size="2"> &nbsp;关于这一点，另外一个在美留学的学者也有类似的叙述；具体叙述请参阅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346页。</font></div>
</div>
<div id="ftn7">
<div><a title="" href="#_ftnref7" name="_ftn7"><span><font color="#0000ff" size="2">6</font></span></a><font size="2"> &nbsp;对于这一点，则要参看该书的另外一章的部分内容，即&ldquo;耶鲁法学院的思想品德教育&rdquo;一节；冯建妹：《耶鲁精神&mdash;&mdash;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92-97页。</font></div>
</div>
<div id="ftn8">
<div><a title="" href="#_ftnref8" name="_ftn8"><span><font color="#0000ff" size="2">7</font></span></a><font size="2"> &nbsp;耶鲁大学法学院院长Kronman的演讲译文载于该书的第一章，具体内容，请参阅冯建妹：《耶鲁精神&mdash;&mdash;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3-27页。</font></div>
</div>
<div id="ftn9">
<div><a title="" href="#_ftnref9" name="_ftn9"><span><font color="#0000ff" size="2">8</font></span></a><font size="2"> &nbsp;冯建妹：《耶鲁精神&mdash;&mdash;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8页。<span>&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span></font></div>
</div>
<div id="ftn10">
<div><a title="" href="#_ftnref10" name="_ftn10"><span><font color="#0000ff" size="2">9</font></span></a><font size="2"><span>&nbsp; </span>冯建妹：《耶鲁精神&mdash;&mdash;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79-81页。</font></div>
</div>
<div id="ftn11">
<div><a title="" href="#_ftnref11" name="_ftn11"><span><font color="#0000ff" size="2">10</font></span></a><font size="2"><span>&nbsp; </span>冯建妹：《耶鲁精神&mdash;&mdash;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87页。</font></div>
</div>
<div id="ftn12">
<div><a title="" href="#_ftnref12" name="_ftn12"><span><font color="#0000ff" size="2">11</font></span></a><font size="2"> &nbsp;在这里，笔者不想引用一些高校的文件或者教学大纲，抑或其他什么；笔者仅仅根据我们自己的经历与周围的情况，学生与老师的语言与行为进行叙述，不想做一个实证的调查与分析，这样做远远超越笔者写这篇书评的初衷，也有违于最近感慨浙江大学法学院事件的初衷（仅仅相对法学院与大学之间的关系，根据一本介绍耶鲁大学的著作的一些简单想法）。因此，在这里，笔者的分析很多就是平铺直叙。</font></div>
</div>
<div id="ftn13">
<div><a title="" href="#_ftnref13" name="_ftn13"><span><font color="#0000ff" size="2">12</font></span></a><font size="2"> &nbsp;冯建妹：《耶鲁精神&mdash;&mdash;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241页。</font></div>
</div>
<div id="ftn14">
<div><a title="" href="#_ftnref14" name="_ftn14"><span><font color="#0000ff" size="2">13</font></span></a><font size="2"> &nbsp;在中国政法大学的一次上课中，教师杨帆开设的课程就是公选课，共有240人选修，但是学生到课率很低，不到一半，而且在上课途中，学生陆陆续续离开教室；当一个女生离开教室时，老师与学生发生了冲突，这就是杨帆门事件的简单介绍（具体请参阅<span style="color: black">《</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杨帆门</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rdquo;</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事件真相</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载</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a href="http://tieba.baidu.com/f?kz=314939254"><font color="#0000ff">http://tieba.baidu.com/f?kz=314939254</font></a></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最后登录时间</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2009</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年</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8</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月</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23</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日或者谢绮珊：《女大学生当面逃课，教授大怒引发肢体冲突》，载</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a href="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1/09/content_7388529.htm"><font color="#0000ff">http://news.xinhuanet.com/legal/2008-01/09/content_7388529.htm</font></a></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最后登录时间</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2009</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年</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8</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月</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23</span><span style="color: black">日）</span>。</font></div>
</div>
<div id="ftn15">
<div><a title="" href="#_ftnref15" name="_ftn15"><span><font color="#0000ff" size="2">14</font></span></a><font size="2"> &nbsp;关于食堂中，饭菜中有虫子本人也亲自经历过；不过记忆最为深刻的是高中阶段（在1998年左右）时候的一件事情：有一天到食堂买早餐。有个同学对学校的馒头质量提出的抗议，食堂师傅说，你们只有吃了我们做的这些馒头才能考上大学，俗话说，吃得苦中苦，方为人上人。说完，在众人（还有一些学生、几个老师与食堂的师傅们）哄堂大笑中就过去了，好像什么都没有发生过。现在想来，食堂师傅们的逻辑实在有些怪异，即不去思考其错误，只思考它的错误可能带来的在因果上几乎不存在着相关性的好处来，完全不忽略学生卖馒头的钱需要等价等值的交换。</font></div>
</div>
<div id="ftn16">
<div><a title="" href="#_ftnref16" name="_ftn16"><span><font color="#0000ff" size="2">15</font></span></a><font size="2"> &nbsp;关于8%这个数据是笔者在与一所学校得很多老师交流时得到的一个确切的数据，如果超过了一定的比例，或者不及格的学生太多，要对老师问责，即这位老师的教学能力受到质疑，或许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这位老师的奖金。法学院规定这个数据或者其他的数据的考虑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就是就业率的压力，如果考试制度严格执行，必然有一部分学生不能毕业，也就不可能找到工作，降低了就业率。</font></div>
</div>
<div id="ftn17">
<div><a title="" href="#_ftnref17" name="_ftn17"><span><font color="#0000ff" size="2">16</font></span></a><font size="2"> &nbsp;关于法官在处置一些案件时，其心理的下意识会发生间接作用的分析请参阅【美】卡多佐：《司法过程的性质》，苏力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05-112页。</font></div>
</div>
<div id="ftn18">
<div><a title="" href="#_ftnref18" name="_ftn18"><span><font color="#0000ff" size="2">17</font></span></a><font size="2"> &nbsp;对此的详细描绘可以参阅冯建妹：《耶鲁精神&mdash;&mdash;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7-169页。</font></div>
</div>
<div id="ftn19">
<div><a title="" href="#_ftnref19" name="_ftn19"><span><font color="#0000ff" size="2">18</font></span></a><font size="2"> &nbsp;这三个例子来自，冯建妹：《耶鲁精神&mdash;&mdash;感受耶鲁大学及其法学院》，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168页。</font></div>
</div>
<div id="ftn20">
<div><a title="" href="#_ftnref20" name="_ftn20"><span><font color="#0000ff" size="2">19</font></span></a><font size="2"> &nbsp;【美】小奥利弗&middot;温德尔&middot;霍姆斯：《普通法》，冉昊 姚中秋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页。</font></div>
</div>
<div id="ftn21">
<div><a title="" href="#_ftnref21" name="_ftn21"><span><font color="#0000ff" size="2">20</font></span></a><font size="2"> &nbsp;学人刘思达就撰文分析了中国很多关于经济方面的法律，比如说《破产法》主要对外商具有宣示作用或者装饰作用，而非在中国司法实践中经常运行，这一现象被其称为制度建设符号化（具体分析请参阅刘思达：《失落的城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4-9页）。</font></div>
<div>&nbsp;</div>
<div><font size="2">
<div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4px"><span style="font-size: 18px"><strong>原载于谢进杰主编《中山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卷第一辑（P388-403）</strong></span></span></div>
</font></div>
</div>
</div><br/><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字样，并标明本网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未注册用户</author>
<pubDate>Sat, 30 Dec 1899 00:00:00 +0800</pubDate>
<link>http://www.yadian.cc/blog/86994/</link>
</item>
<item>
<title>蒋志如：到底谁为赵作海案件买单？</title>
<description><![CDATA[<p>&nbsp;</p>
<div align="center"><b><span style="font-size: 14pt">
<div align="center"><b><span style="font-size: 14pt"><a href="http://www.yadian.cc/blog/86816/" target="_blank">蒋志如：到底谁为赵作海案件买单？</a></span></b></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2010</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年</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5</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月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对赵作海一案进行审理，作出无罪释放的判决。对此冤案，我们常常反思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与法官在处置该案时如何减少冤案，以使以后的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或者被告人不遭受、或者遭受最少的伤害，以及对受害人表达同情并对之启动国家赔偿外，还应该对以下问题进行思考：</span></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首先，对于<b>该案</b>中的具体公、检、法人员，我们或许也不应该指责太多，如果这些司法官没有接受贿赂以故意陷害赵作海或者为了完成特定任务而明知是冤案而听之任之的话。因为必须要注意，这一案件发生在</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1998</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年的</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12</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年前，而不是在今天，在当时的刑事侦查技术、当时社会对冤案、对刑事案件中被告人的看法与今天比较已经有很大变化。</span></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还有就是，就整个刑事案件而言，且就事论事而论，冤案的发生不可避免，无论发生的概率有多小，也必然存在。在这种思维下，我们需要关注的就是如何救济，如何安抚受害者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就像一位美国黑人遭受冤狱被释放时，有记者采访他，他说这是上帝安排的&mdash;&mdash;当时让我惊讶，后来就慢慢理解，<b>因为在这个社会的<span style="font-emphasize: dot">运行机制（如法律制度）</span>比较良好且社会氛围充满<span style="font-emphasize: dot">相当理性</span>与<span style="font-emphasize: dot">爱</span>才能达到！</b></span></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虽然上述评论并不能解决问题，但至少析出一个冤案的发生不仅仅有人为原因、更有制度的必然性，还有技术的支持，也有社会舆论的构建。因此，我们有时无法让谁去买单？但是我们可以做的和可以做到的，即在中国语境，我们或许应该首先在人为冤案上下功夫；而其他条件下的冤案不会引起我们太大反应，虽然它们也是我们需要努力克服的目标（其实，说克服不太恰当，因为不可能克服，只能将冤案降低在社会可以容忍的范围内）。</span></div>
<div style="text-align: left; text-indent: 24pt"><span style="font-size: 12pt">&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 2010</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年</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6</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月</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15</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日于金堂老家！</span></div>
</span></b></div><br/><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字样，并标明本网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未注册用户</author>
<pubDate>Sat, 30 Dec 1899 00:00:0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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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item>
<title>没收开发商闲置土地能降低房价吗？</title>
<description><![CDATA[<p>　　<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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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支柱<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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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关于闲置土地和空置房的问题炒得很热。人们普遍把闲置土地和空置房视为房价暴涨的原因，认为政府应该没收闲置土地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重税空置房。<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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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r />
　　没收闲置土地在我国法律上确实是有根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ldquo;&hellip;&hellip;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rdquo;《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ldquo;&hellip;&hellip;超过出让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闲置费；满二年未动工开发的，可以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或者动工开发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动工开发迟延的除外。&rdquo;此外，国务院通过的《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十八条）、《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和《土地复垦规定》（第十七条）中也含有无偿收回（以下简称&ldquo;没收&rdquo;）闲置土地的规定。<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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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没收闲置土地上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利并不仅仅针对开发商和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同样适用于农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ldquo;承包经营耕地的单位或者个人连续二年弃耕抛荒的，原发包单位应当终止承包合同，收回发包的耕地。&rdquo;<br />
　　<br />
　　<br />
　　不过很显然，农民抛荒土地的原因不是因为地权涨价，而是因为地权跌价&mdash;&mdash;尽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现行法律不能买卖，但土地的价值毫无疑问是跟土地出产物的收入成正比的；正是因为种植农产品的相对收入下跌，导致农民抛荒承包地。类似的情形在商业用地上同样发生过，2008年房价下跌的苗头出现后许多开发商因为担心房子盖好了卖不出去而停止了开发行为，导致更多的土地闲置。<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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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把房屋换成另外一种商品，譬如粮食，就更清楚。涨价的时候农民才愿意生产更多的粮食。除非严重的战争、天灾导致某种商品的主要产地不能生产，否则价高时的囤积行为是非常危险的。你不生产，你的竞争对手会趁着高价扩大生产，他们大量生产的产品会把价格拉下来，让你偷鸡不着失把米。倒是价低时的囤积行为不那么危险，因为生产商无利可图会导致大规模减产、转产，供给的减少会使价格上行。<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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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开发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是有年限限制的，40年、50年或70年。这使得土地和房屋跟其他可长期储存的商品相比更不适合囤积。我们常常见到房屋所有权人让自己的房屋闲置一两年，但房屋承租人闲置租赁房屋的事却极其罕见。一批黄金或铁矿石储存40年、50年或70年后还是同样的黄金或铁矿石。但是土地或房屋闲置40年、50年或70年后土地使用权到期，房屋也成了建筑垃圾，依中国法律严格说来不过是一笔需要支付垃圾处理费的负资产。奇怪的是，中国媒体今年所热炒的两种囤积，竟然是过期作废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容易腐烂变质的大蒜、生姜、绿豆。看来不是中国的市场经济太富特色，就是中国的媒体太富特色。<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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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那么为什么开发商不珍惜自己手里过期作废的土地、房屋权利？为什么房价暴涨的时候开发商反而不愿意生产更多房屋呢？原因在于地价比房价涨得更快！在这种情况下，开发商即使卖房大赚了，但因为要用极高的成本置新地，结果还不如囤房、囤地合算。<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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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囤房、囤地现象虽然与房价暴涨具有同时性，但二者的因果关系跟媒体大肆渲染的相反，是价格决定开发商的行为，而不是开发商的行为决定价格。而生产者对价格信号的反应在其他商品上跟房屋之所以不同，则是由于房价背后还有一个地价。土地在中国是政府垄断的，政府决定地价的能力远非开发商对房屋的定价能力可比。这才是高房价的真正根源。没收闲置土地只能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土地的定价能力，怎么可能降低房价呢？<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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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实闲置土地最多的不是开发商，而是各地政府。只不过开发商有地不盖房叫闲置，而政府囤积大量土地则叫&ldquo;储备&rdquo;。试问现在那个地方政府没有建立土地储备中心？更进一步，政府真正的土地储备还远不止土地储备中心收储的那点土地，还包括了所有农民抛荒的和没有抛荒的土地，因为这些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都不能自由处分自己的土地物权，而政府收储时他们又没有说&ldquo;不&rdquo;的权利和定价的权利。<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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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没收开发商闲置土地既有强行&ldquo;买&rdquo;回不付钱之嫌，又有大囤积商处罚小囤积商之讥。而依《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ldquo;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rdquo;，除了同样不公平，还没有可操作性。农民集体所有的地变成建设用地是给了补偿的，如果农民无偿获得已被征收的土地，那显然构成不当得利。如果让农民把补偿款及其利息吐出来，则有多大比例的农民还有这个能力？这笔钱农民可能拿去看病、盖房、买家电了，也可能给孩子交学费了。即使农民能拿出来，政府的信誉又何在？征收补偿款居然是可能要退还的，这叫农民如何安排自己的生活？<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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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收闲置土地的规定是中国法律的特色，在法理上是站不住脚的。使用的权利就包括了不使用的权利，正如选举权包括了不去投票的权利。房东因为房客1年未入住而收回一次性支付了10年租金的房子，而且不退租金，这是什么道理？哪个家庭没有大量的闲置商品，是不是都应该没收？禁止资产闲置的规定仅见于专利法，对于那些于国计民生有重大意义的专利，如果专利权人自己不实施也不许可他人实施，可能被政府强制许可，但使用人仍然是要支付专利使用费的。政府征收公民、法人的不动产，也是要给补偿的。这闲置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是非法所得，也不是犯罪工具，到底凭什么没收？<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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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意味着权利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追求自己的利益，而义务则恰恰相反，意味着一种不利的拘束。使用土地的权利不可能同时又是义务。当然任何人在行使权利的时候都不得不损害他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但这是任何人都要负担的不作为义务，并非权利本身包含义务。根据这种不作为义务，可以要求开发商不得让土地长期裸露，以防水土流失破坏环境。为此而根据事先制定的法律征收一种土地裸露费或环保费是说得通的。<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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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但要求开发商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盖房子是说不通的。每个理智正常的成年人都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更不要说财大气粗拥有众多属下的开发商了。假如经济危机房子卖不出去时，你非得禁止开发商闲置土地，那他就得闲置房屋，这不是浪费更大么？这不是逼开发商破产么？这对社会究竟有什么好处？作为不能朝令夕改的法律，不能只考虑房价暴涨，也必须考虑房价暴跌。<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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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用地比农用地值钱，也是人尽皆知的。国家对农业生产进行补贴，并不完全因为农业是弱势产业，也因为国家对农用地的管制构成了一种事实上的征用。开发商只要不让土地裸露，只要让人在他们购买了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种上树、花、菜、草，这等于有更多的土地农用却不要国家补贴。如果不考虑地价暴涨，这简直就是无私奉献，怎么能加以处罚呢？不但不该没收，连土地闲置费也不该收。<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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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没收开发商闲置土地不但严重侵犯开发商的财产权，而且危及与该地块有关的其他人的财产权利。公司财产首先牵涉到股东的权利，一块土地被没收，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要跳水，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也会严重贬值。其次是银行债权，试问哪个开发商不用土地使用权去抵押贷款？也可能导致开发商资金链断裂、在建项目停工，从而影响开发商向消费者按期交房。<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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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事实上《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是&ldquo;经原批准机关批准&rdquo;无偿收回，《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是&ldquo;可以&rdquo;无偿收回，并不是必须收回。结果常常是以这样或那样的借口不没收。但是价格动辄几百上千万甚至上亿的土地使用权，是否没收全在政府有关官员一念之间，巨大的自由裁量权必然导致巨额的贿赂，使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成为腐败的重灾区。尤其是国土资源部的《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将&ldquo;未使用&rdquo;扩大解释为包括&ldquo;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rdquo;，将处置方法增加到包括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安排临时使用，收取增值地价、置换等价土地、重新确定土地使用者、对原用地者给予补偿、协议交换土地使用权、按实交款额所占比例部分供地、征收土地闲置费和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等多种方式，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的自由裁量权就更大了。<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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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总之，没收闲置土地的法律规定表面上是侵犯财产权和破坏物权关系稳定的规定，实质上是滋生国土行政部门腐败的规定。这一规定是否认真执行，跟房价几乎没有关系。舆论不应该被仇富心理蒙蔽，人云亦云帮助政府掩盖高房价的真凶&mdash;&mdash;土地垄断。<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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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快报2010年8月27日，发表时有删节）<br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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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br/><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字样，并标明本网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未注册用户</author>
<pubDate>Sat, 30 Dec 1899 00:00:00 +0800</pubDate>
<link>http://www.yadian.cc/blog/86809/</link>
</item>
<item>
<title>法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title>
<description><![CDATA[<p><span style="color: #000000"><span style="font-size: 16px">（按：这篇笔记本来是存在在我的笔记本上的，鉴于它本身讨论的问题我觉得还是很重要的，并且似乎预示了一种新的法哲学的可能，因此我加上了一个仿写的标题整理出来放在这里。当然我必须承认我本人并非哲学系出身，因此对于很多哲学观点的把握依然很不到位。但是我依然坚信这篇笔记中的大方向是值得深思的。或许在这其中，开出现象学之维的马克思哲学能够成为新的具有世界意义的法哲学的基石。）</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00"><span style="font-size: 16px">1、法哲学作为对法律进行的哲学沉思，从最初的开端便要求成为一种严格的科学，在其中人们可以得到关于法律本质的最清晰的回答，以满足人们最高的理论要求。这种要求作为推动法哲学发展的动力，在每个历史时期都会有自己不同的表现形式和力量，去影响每个时期的法哲学发展。但是这种力量本身从来没有被放弃过。事实上，这种力量栖身于人们对于任何一种哲学沉思最基本的，也是最严格的要求，即面向实事本身。但是另一方面，毫无疑问的是，法哲学在二战之后的发展，始终没有能满足这一基本的，但也是最严格的理论要求。甚至，它现在越走越远了。</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00"><span style="font-size: 16px">那么是否将法哲学定位为一种严格的科学本身就是对法哲学不切实际的要求？这种怀疑显然已经以不同形式的怀疑论反复的出现在法哲学讨论的舞台上。怀疑论否定任何客观知识的可能性，否定一切稳固的哲学沉思的基础以及相关的结论。它们认为法律本身并不具有任何本质，法律之所以为法律仅仅是因为人们将某种行为规则贴上了法律的标签，而这仅仅是一个社会偶然的习惯而已，没有任何值得深究的东西在这一现象的背后作怪。但是毫无疑问的是，在另一方面，存在一个有力的事实使我们不能回避，即我们生活在一个确定的社会中，不同道德观念、宗教信仰甚至不同的民族生活在同一个国家中，而这个社会并没有导致解体或者陷入混乱。法律作为某种广泛的规范体系，介入到不同的生活模式中的人们的行为决断中。甚至外国人进入到另一个国家中，自然的受到了母国法律的制约，而根本无关乎此人是否将某种行为规范视为当然的法律。对于法律的哲学沉思并非要解决概念本身的问题，而是透过概念去解决我们用此一概念指涉的某种行为规范系统本身的问题。这种规范系统并非是普通公民能够任意左右的，并且这些公民共享了一套法律体系。</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00"><span style="font-size: 16px">但是另一种反对的声音接踵而至。这种声音认为法律并非如黄金或者水这些自然存在物一般，完全是独立于主观认识的。相反，法律是文化的产物，人们对于法律的认识通过某种途径能够对法律本身的存在形态发生影响。这种怀疑的声音无疑是有力的，指出了法律作为制度事实的存在和自然界事物之间的不同。但是这种不同实际上建立在错误的基础上，即我们相信水、黄金等等自然事物的内在结构是自然客观决定的。但是问题在于比方说我们认为水的具有某种特定的分子结构，但是整套化学理论学说并非是绝对外在于人的。而是人自身建构的，这套理论相比于将水解释成某种神仙创造的结果，有更大的解释力，能够有效地解释更多的现象。因此，对于水的理论的建构，实际上包含了某种科学上对&ldquo;明晰性&rdquo;价值的追求。为什么我们不能假设，存在某种可能，使得产生另一种理论能更好的解释水这一自然现象。到时候我们恐怕没有任何理由坚持水内部的分子结构是必然的。</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00"><span style="font-size: 16px">从更根本的角度来说，人们形成对某种事物的经验知识，一方面需要经验性的材料，一方面需要主体的主观能动的认识介入之中。这两个要素缺一不可。这些直观的杂多究竟能构筑出怎样的经验知识，这需要主体自身的统觉能力的运用，也就是康德所谓的&ldquo;人为自然立法&rdquo;。无疑，所谓的事实总是我们认知下的事实，事实的面向向我们展开，完全脱离于我们讨论某物是否是事实，是一个无聊的经院哲学的问题。从这个角度来说，上述的怀疑的声音是令人疑惑的。它一方面承认自然科学的可能性，但是另一方面却没有提出更多理由而否定对于法律的研究本身的科学性。这无疑是不连贯的。</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00"><span style="font-size: 16px">因此，<a href="http://www.yadian.cc/blog/86806/" target="_blank">法哲学作为严格的科学</a>并非是不可能的，相反这应当是法哲学追求的目标。对于法律的哲学沉思应当有普遍性和客观性，是一种一般的哲学的沉思。但是我们所面对的法哲学局面却是令人失望的，甚至我们连法哲学究竟应该思考怎样的问题都茫然不知。对于法律的哲学沉思难道是和对于法律的经验研究存在在同一个平面上的吗？毫无疑问这个答案越来越清晰的回答出来，是的。法律经济学以一种具有极强蛊惑力的姿态介入到法哲学的沉思中。但是毫无疑问的是，这个回答同时也是荒谬的。经验研究必然需要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工具，否则将是无从展开的。哲学的沉思本应当提供一套关于法律的本质的学说，提供一套认识的工具和向度。这套认识的工具是经验研究所必要的前提条件。如果当我们连法律究竟是什么都不知道的时候，怎么可能进行&ldquo;经济分析&rdquo;呢？</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00"><span style="font-size: 16px">2、而另一方面，声称自己是对法律进行一般的描述性研究的实证主义，实际上逐渐发展成为特定社会背景的法律的辩护士，而放弃了本身一般的描述性的任务。法律的权威理论毫无疑问的是当代实证主义最具理论说服力的命题。但是人们对于法律权威的认可并非是首先认可抽象的&ldquo;法律&rdquo;的权威，进而在个案中不假思索的认定法律成为权威性的理由。相反，人们是在个案中判断法律规则是否具有排他性。因此，这实际上依然包括一个作为前提的道德论证，即法律规则是否符合拉兹自己提出的&ldquo;服务性权威观&rdquo;的三个命题。因此，这就出现了一个循环论证：法律要成为排他性的理由，就必须排除当事人在一定范围的道德权衡，但是当事人之所以要接纳法律在个案中的权威，就必须首先进行道德权衡。当然，毫无疑问的是，可能在个案A中，法律规则提供了好的理由，那么同样一个人在B中就选择直接信任法律而不是继续进行道德权衡。但是显然，在个案B中，当事人放弃了自己的道德自主，而是选择无条件的相信法律。因此，法律要想和道德自主并不发生冲突，那么就必须要求法律是基于认可自主作为一个价值，换句话说，使得当事人的相信是有理由的：并非单独的法条偶然的尊重道德自主，而是整个法律体系，乃至整个社会形态是尊重道德自主作为一个价值的。如此才有可能培养对于法律整体的不加反思的信任，并且此一信任在实质上并不会影响道德自主。</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00"><span style="font-size: 16px">显然，这已经放弃了对于法律本质的一般性的描述理论，而是基于某种特定的社会形态而进行的法律现象的经验性的总结。这种总结根本的依赖于法学家本人的道德信念和态度，而最重要的是，这一信念和态度是未经批判的，是独断的。我们没有任何理由相信这一始基能够将法哲学完整的建立起来。相反，这种对于法律的哲学沉思已经转变成特定社会的辩护士，放弃了对于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法律现象的根本性的哲学解释的任务。毫无疑问的是，如果法律的权威性仅仅存在于承认自主价值的社会中，并且服务于此一价值，那么当存在一个多数人不承认自主是一个道德价值的社会中，建立在道德自主基础上的权威理论就不能适用。更重要的是，如果法律的权威性的一般性的说明需要建立在特殊形态社会上的特殊的道德立场，那么实证主义理论本身的合理性就必须进行自我辩护。从目前看到的辩护来说，实证主义已经放弃了那种一般的说明，而仅仅对&ldquo;我们的概念&rdquo;中的重要而有趣的方面作出揭示。这实际上已经后退到一个个别化的立场上，成了某种特定形态社会的辩护士。</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00"><span style="font-size: 16px">3、我们似乎能从实证主义的理论发展中得到某些教训，让我们避开其中的险滩。毫无疑问的是，对于法律一般性的说明，必须澄清法律特殊的规范性究竟如何成为可能。但是规范性总是被设定于特殊的社会形态中，而与特殊社会形态的道德发生关系。因此，要想完整说明法律的规范性问题，就不可避免的深入到具体社会的道德哲学中，而这实际上已经走上了歧路。不过反过来，如果我们重新审视这个思路就会发现，之所以会导致最后的结果，重要的一点在于相信法律的规范性必须通过道德才能得到说明。这似乎断绝了法哲学作为一门严格科学的可能性。不可否认的是，这是我们目前为止面临的最大的考验。</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00"><span style="font-size: 16px">无可置疑的是，任何对于法律的哲学沉思都需要从一个视角出发。因为我们确信法律的规范性需要通过道德得到解释，因此似乎要求我们必须抱持某种信念，否则理论将无从建构。但是这其中实际上预设了道德本身的规范性渊源地位，道德当然的具有正当的规范性，或者说人当然的是道德的人。但是我们必须追问，道德何以成为可能？当我们如此追问的时候，似乎将自己陷入了一个哲学的战场，因为对于这个问题的答案，向来是各种道德哲学学说纷争的焦点问题。对于此一问题，我们不应该轻易作出回答，因为道德何以成为可能实际上是和人的境况相联系的。大量的道德哲学的观点都预设了人的某种境况，然后延伸出某种道德学说。但是这种对于人的境况的预设，实际上并没有强有力的根据，或者说实际上依然是从道德学家存在的现实社会中抽象出来的。我们没有理由直接的接受这些预设，哪怕这些预设似乎与我们自身在某个特定历史阶段的境况是如此的相似。这依然是独断的。</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00"><span style="font-size: 16px">4、我们只有选择这样一种视角，这种视角是无可置疑的，是直接的给予，并不包含任何预先多余的判断。对于这样一种视角的追求，使得我们重新考虑笛卡尔&ldquo;我思故我在&rdquo;的名言。&ldquo;我思&rdquo;的对象是偶然的事实，但是&ldquo;我&rdquo;对于意识到&ldquo;我&rdquo;在&ldquo;我思&rdquo;就具有直接的明证性。在&ldquo;我思&rdquo;中，一个反思的主体就能被直接的建立起来，无论在这个&ldquo;我思&rdquo;对象究竟是什么偶然的事实。换句话说，&ldquo;我&rdquo;之所以能够建立起来，重要的一点在于&ldquo;我&rdquo;意识到了&ldquo;我思&rdquo;本身。因此&ldquo;我思对象&mdash;我思&mdash;自我&rdquo;就是一个基本的主线。可以说，这个&ldquo;我&rdquo;就是直接给予的东西，没有任何多余的判断。除此之外，其余的全部都需要终止判断，都需要被悬置。然后从这个明证的&ldquo;我&rdquo;出发，重新审视这个世界。凡是能被纳入到主体结构中去的，才能取得自身稳固的地位，而凡是当我们在这种慎思中发现失去了自身的，就是假象。只有在哲学沉思的开端处保持绝对的真，才有可能在最后的结论中依然保持真。</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00"><span style="font-size: 16px">另一方面，这个&ldquo;我&rdquo;究竟应当用何种方式将对象纳入到主体结构中去，即形成何种意向结构，实际上依然是一个历史性的问题。因此，实际上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在于回到人的境况的检讨中去。这样，人的已然的状态就从前提变成了结果。必须通过分析人的境况才能回答人的问题，而只有解决了人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建立作为严格科学的法哲学。这样，问题似乎走到了无路可走的地步，因为关于人的境况的种种知识已经在上述的悬置中完全被悬置了，剩下的仅仅是一个建立起来的反思的自我。但是这并不成为问题，因为反思自我的建立实际上包含了一种最根本的制约人的境况的因素，这就是内在时间。</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00"><span style="font-size: 16px">&ldquo;我&rdquo;之所以能反思到&ldquo;我思&rdquo;本身，就在于自我意识的二重性。这种二重性之所以成为可能，就在于内在时间的存在使得自我意识能够不断的审视自我，而不会认为是两个自我。在后一刻的&ldquo;我&rdquo;注意到了前一刻的&ldquo;我&rdquo;的活动，并且从此确立了&ldquo;我&rdquo;的存在。换句话说，反思的自我的建立是需要对之前自我意识的活动形成一个内在的反省，一个觉悟，意识到&ldquo;我&rdquo;的存在是之前活动的前提。这实际上既是一个逻辑上的前提，也是一个内在时间上的先后。只有首先进行了对对象的&ldquo;我思&rdquo;，然后将视线转向内在的反省，才能意识到&ldquo;我&rdquo;的存在。这样，我们就会发现，自我意识实际上和内在时间是不能分离的。同时，&ldquo;我&rdquo;对于各种现象的统觉实际上也是建立在内在时间的基础上的。之所以我们能意识到一个物体的不同侧面实际上依然是同一个物体，而非不同的物体，还是依赖于内在时间才得以成为可能。因此，对于各种人的境况的因素的分析，必须揭示其对于内在时间的影响，也就是说，各种因素仅仅是通过影响自我意识的内在时间性对人产生影响的。</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00"><span style="font-size: 16px">补充：&ldquo;那种普遍的我思对象就是在其无限敞开的统一和整体性中的普遍的生活本身。正因为我思对象不会不呈现为全部的统一，所以人们就可以在注意&mdash;把握的活动这样一种非同一般的方式中对它进行考察，并且把它作为普通认识的论题。这种使其他一切意识综合成为可能的普遍综合的根本形式，就是无所不包的内省时间意识。与它相关的东西是内在的实践性本身。由此，一切凭借反省而得到的自我的体验本身&mdash;&mdash;在那个始终是无限的内在时间的视域中&mdash;&mdash;就一定表现为时间上的序列，具有时间上的开端、终结、同时、相继&rdquo;（&mdash;&mdash;《笛卡尔的沉思》）</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00"><span style="font-size: 16px">5、因此道德的规范性也好，法律的规范性也好，之所以能够对人产生影响，仅仅是因为其中的因素能够对内在时间产生影响。这个共同的基础实际上也就导致了实证主义最后发现法律的规范性最终需要通过道德来说明这一现象。但是法律的规范性本身具有独特的一面，即法律是人们制定的，而不是如道德一样自发形成的，那么它何以具有规范性？显然，这里面只存在一种可能性，即内在时间在现代社会已经外在化、客观化，法律能够人为地调整已经外在化的时间，进而产生规范性。而另一方面，内在时间即使已经外在化、客观化，但是依然需要栖身于个人身上，那么这个时间就成了与主体对立的外在的异化物。当某种情况下，主体的内在时间并没有完全外在化的时候，当此二者产生了冲突，也就产生了邪恶法律和个人之间的冲突。而现代社会更多的时候，个人对于环境根本没有任何时间概念，而环境存在的时间性实际上已经被&ldquo;不在场&rdquo;的因素所决定，因此个人在这种环境下所能做的仅仅是跟随外在时间来与自己&ldquo;对表&rdquo;。他对这个环境根本没有判断的知识。这实际上就能说明当代社会大量的技术化的，细节性的立法，实际上使得人们在道德判断已经失效，比方说网路犯罪和金融犯罪等等。而法律经济学之所以能够在这个时代大张旗鼓，就在于货币，而不是别的什么东西，成为外在时间的基本刻度，能够告诉人们在特定的情境中何种判断才是符合整个社会结构的&ldquo;内在时间&rdquo;的判断。</span></span></p>
<p><span style="color: #000000"><span style="font-size: 16px">6、通过对于时间的深刻揭示，我们便有可能绕开之前的种种失败，达至一种严格科学的对于法律的哲学沉思。这种沉思的结果将有力的提供关于法律各种本质属性的见解，并且使得我们对于法律现象的全体有更深入的把握。法哲学作为对一切法律科学前提的检讨，其必须保证自己的客观性和必然性，而非任意的陷入某种独断论之中。因此，法哲学的彻底性，以及从始基上升而建立自身体系的要求，必须以绝对清晰的开端和方法来完成。&ldquo;哲学的真正成就必定在于：它回溯到最终的起源上，它通过哲学直观，即哲学的本质把握，无须推理和证明的辅助，借助于直接的看而获得大量最为严格的奠基性的认识。&rdquo;</span></span></p><br/><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字样，并标明本网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未注册用户</author>
<pubDate>Sat, 30 Dec 1899 00:00:0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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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title> 法 治 尚 未 建 立，缘 何 乱 象 再 现</title>
<description><![CDATA[<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9.5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font-family: ''宋体''; mso-spacerun: ''yes''">&nbsp;</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黑体''; mso-spacerun: ''yes''">法&nbsp;治&nbsp;尚&nbsp;未&nbsp;建&nbsp;立，缘&nbsp;何&nbsp;乱&nbsp;象&nbsp;再&nbsp;现</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黑体''; mso-spacerun: ''yes''"><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8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黑体''; 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span><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黑体''; mso-spacerun: ''yes''">&nbsp;</span><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2pt;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spacerun: ''yes''">&nbsp;&mdash;&mdash;驳吴情树的《</span><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2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四大刑事名案再现法治乱象》</span><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2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宋体'';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8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宋体'';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nbsp;</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宋体'';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8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4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宋体'';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黑体''; mso-spacerun: ''yes''">于伏海</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 font-family: ''黑体''; mso-spacerun: ''yes''"><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9.5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font-family: ''宋体''; 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span><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4pt;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spacerun: ''yes''">一九九七年，江泽民先生在中共十七大上提出了&ldquo;</span><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4pt;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spacerun: ''yes''">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rdquo;的重大战略任务。今年是2009年，短短12年，法治国家的建设目标依然在步履艰难地前行，这十二年里，举国上下为了这个目标而努力，但是几千年的人治社会的根基依然牢固，典型的表现就是今年报道出来的两起因言获罪的案例，一例是内蒙古汉子发帖揭露政府征地的黑幕而被以诽谤政府罪判刑两年的案例，一例是在上海工作的河南小伙因在网上发帖揭露老家政府征地黑幕而遭遇跨省抓捕并被非法拘禁的案例。其实，媒体上只是关注了这么两个个案，类似这样的因言获罪因举报获罪的事情不在少数。宪法确立了我国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监督政府的权利，这是法治建设的进步，但是法治不能停留在纸上。广大老百姓的言论自由得不到满足，许多人因发言而遭迫害，恰恰说明我们连宪法确立的最基本的权利都难以实现。这个问题同样可以用一些地方官员围追堵截上访者来证明，如果大家有兴趣可以上网搜搜这方面的内容，如果这些内容还没因为维护稳定的理由而遭删除的话，我相信各位能搜索到很多，而且我还相信各位看完这些报道后会有种不寒而栗的感觉，会全身心地充满不安全感。其实，我每每发完一篇文章后就非常地感到不安全，我不知道下一个因言获罪的会不会是我，我其实很怕，我有老父老母，怕。</span><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4pt;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spacerun: ''yes''"><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9.5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4pt;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所以，纵观这十二年的光景，梳理这十二年发生的大大小小的事情，我只能悲哀地告诉大家，我们离法治社会还有太远太远的路，我们仍然需要辛苦百倍地为这个目标而努力，在这期间，不知道还会有多少人因为人治的遗毒和荒唐而遭迫害。孙志刚死了，他的死换来了恶劣的收容制度的废止。我们不合理的制度还有很多，户籍制度、暂住制度是其中典型代表。大家如果有兴趣，可以再从身边举出不合理的限制公民权利的制度。</span><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4pt;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spacerun: ''yes''"><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9.5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4pt;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公民权利能否顺利实现是法治社会一个重要的标志，而我国公民的各种权利动不动就会遭受一些地方政府和不良官员的剥夺，这说明我们连起码的公民社会都没有建立起来，我们现在仍然还只是一个官民社会，要么是官要么是民，官是管着民的，而不是&ldquo;法治社会下&rdquo;官是为民服务的，民是受管束的，而不是&ldquo;法治社会下&rdquo;民是在交完税款后享受着官员提供的优质服务。我们稍微进步的表现是：我们不再三呼万岁，我们不再叩头谢恩，我们不再衙门长跪。</span><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4pt;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spacerun: ''yes''"><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9.5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4pt;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既然我们还谈不上是法治社会，又缘何而谈&ldquo;再现法治社会的乱像&rdquo;呢？乱象倒是有，但不是法治社会的乱象，而是绵延了几千年几百年几十年的人治社会专制社会的乱象。我们随意地搞大跃进瞎折腾，我们随意地搞文革瞎胡闹，我们觉得自己错了，于是就开始改，我们制定了许许多多地法律，但是法治社会不是因为有法才叫法治社会，而是因为人们普遍有权利意识，普遍有公民意识，普遍有自主决断意识。但是许许多多的事情因为大家长的包办，我们的百姓缺乏权利意识，权利意识的缺乏也导致义务意识的缺乏，所以我们国人才会是随地吐痰乱扔纸屑乱穿马路乱开汽车的丑陋形象。好在互联网开阔了人们的眼界，国人的权利意识日记觉醒并日益成长，权利意识助长公民意识，而这两个方面的表现就是公民的对社会问题的自我观点和自我决断，对自己命运的自我掌握，这些是法治社会最重要的基础。</span><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4pt;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spacerun: ''yes''"><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9.5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4pt;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在这样的背景下，出现了许霆从无期徒刑到五年徒刑的转变，出现了杭州飙车速度司法鉴定的真实化，出现了邓玉娇能够被有罪免罚的稍稍可以宽慰人心的判决。但是，所有这些绝不是&ldquo;全民皆法官&rdquo;的证明，这些不过是有关机关改过自新的表现，特别是杭州飙车案，一开始那个欺实马的鉴定结论无疑是把百姓当猴耍，而邓玉娇案，因为其关系到每一个平民以后的生存安全，所以才导致许多人的关注，但是人们的关注并没有从根本上影响到司法，因为在这个案件中政府的一只大手始终悬在司法的上面，老百姓喘不过气来，法律也喘不过气来。舆论何曾干预过司法，如果舆论真的干预了司法，那这个舆论肯定是被权力干预或者阉割过的舆论！而这恰恰是人治社会的典型特征，所以这也是人治社会的乱象之一。那么是什么导致乱象的出现呢？</span><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4pt;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spacerun: ''yes''"><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9.5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4pt;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首先，记者报道的不全面不是这种乱象的导火索。记者为什么无法全面报道呢？这个问题，在目前稳定超过一切的情况下就不必回答了。再说，记者为什么就不能在案件还没有查清楚之前就报道呢？即使是为了吸引眼球又有什么罪过呢？如果记者的报道没有人看不吸引眼球那这个报道印在纸上不是白白地浪费资源是什么？其实说记者不能全面真实地报道，表面上批评的是记者，实质上却是在骂老百姓没脑子。但是老百姓真的没脑子吗？非也。这几天人们对绿坝的评说就说明老百姓是智慧的。记住老百姓是智慧的，恰恰有些人喜欢在智慧的老百姓面前耍聪明，故意制造一则编制出来的谴责某网站的新闻来让人们一心一意地听他们的，可是中国的老百姓不比十年前了。别以为记者说的老百姓都姓，老百姓对记者的每个字都会在智慧的词典里寻求解释的。所以，担心记者的不全面的报道会影响人们对一些案件的是非评判是非常之多余，非常之没必要。中国人对中国的媒体那是太了解了！媒体、记者岂能误导民众？</span><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4pt;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spacerun: ''yes''"><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9.5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4pt;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其次，学者的不适当的分析确实是添加剂，但不是法治乱象的添加剂，是什么东西的添加剂呢？一时说不出来，因为有的学者的分析，智慧的老百姓一眼就能看穿这些分析是想干什么，比如对于邓玉娇案，有的学者就分析得让人心寒。至于是哪些学者，我想大概多数人都知道,我就不一一列明了。不过邓玉娇案中，&ldquo;按到&rdquo;和&ldquo;推坐&rdquo;并不是学者们所抛出的高论，而是该案侦查机关侦查的结果通报，公布在当地政府网站上，发布人是侦查机关，学者和记者都没有为这个通报添油加醋。不过，当&rdquo;按到&ldquo;改为&rdquo;推坐&ldquo;后，有的学者不辱使命开始为其做各种各样的昧良心的解释了，但是当&ldquo;推坐&rdquo;被许多人特别是律师界仍然认为是强奸的典型动作是，侦查机关的结论又改为&ldquo;推搡&rdquo;，口径一改，学者跟进，说是邓玉娇的重大权利没有受到威胁，所以邓玉娇杀死邓贵大就是防卫过当，是啊，推搡一下嘛！我只希望法治社会前进的道路上少一些这样的学者，因为他们这种添加剂是黑色的，可以把很黑的东西加染的更黑。</span><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4pt;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spacerun: ''yes''"><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9.5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4pt;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第三，除了学者教授之外，冷静的恰恰是公众，能够做出冷静评价的也恰恰是公众。邓玉娇案就是明显的例证，我很感动，有的网友绘制了案件现场图，通过图例分析案件的情况，有的网友熟悉了刑法，他们完全掌握了什么是正当防卫，他们清楚地知道对于哪些犯罪受害人防卫时可以不为再严重的防卫后果承担责任，他们掌握刑事诉讼的三个阶段，他们掌握了证据学方面的知识。智慧的老百姓知道，如果自己在网上发表观点不用几个法律术语，肯定得有一帮子专家学者教授出来说他们不理智，说他们愚昧，说他们不过是梁山好汉。所以，智慧的老百姓去学习，去钻研，为了营救和自己一般命运的邓玉娇而努力着！</span><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4pt;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spacerun: ''yes''"><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9.5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4pt;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请注意，官员和老百姓的关系被撕裂，对此，官员首先应该承担责任。当把一个把人撞飞几十米的高度的飙车速度被鉴定为欺实马时，老百姓怎么能信得过官员呢？当一个一个官员因为违法或者犯罪问题得不到追究或者追究不久又复出后，人们怎么才能对官员信任有加呢？我再重申，老百姓是用智慧生活的。</span><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4pt;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spacerun: ''yes''"><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9.5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4pt;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在我国的现代社会，新闻媒体不可能干预司法，因为新闻媒体根本就没有干预司法的能力，恰恰可能是司法干预了新闻，政府干预了司法，权力强奸了民意。为什么，因为我国根本就没有独立的媒体。这种独立指的是按照宪法来进行自由报道的独立，我们没有这样的媒体，因为我们的媒体都被定义为宣传机器和喉舌，媒体的东西一旦被鉴定为不利于宣传时，马上就得改道。这个老百姓也是清楚的，人们对绿坝的认识就证明了这一点。</span><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4pt;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spacerun: ''yes''"><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9.5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4pt;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楷体_GB2312''; mso-spacerun: ''yes''">&nbsp;&nbsp;&nbsp;&nbsp;记者如何对得起媒体对得起自己的职业，学者如何能够代表社会良知，官员如何对待媒体的言论和善良智慧饿老百姓，官员如何对待有良知学者的观点，社会公众如何从新闻媒体中学会更加智慧地去分析其中的真假，这些才是建立法治社会非常严肃、值得长期思考的问题，很欣慰，邓玉娇案让我看到了点点微亮和希望！</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9.5pt; text-align: left">&nbsp;</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9.5pt; text-align: left">&nbsp;</p>
<p><!--EndFragment-->
<p>&nbsp;</p>
</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8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4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宋体'';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原文</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ldquo;四大刑事名案&rdquo;再现法治乱象</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font-size: 14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宋体'';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8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6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pan style="font-weight: bold;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nbsp;吴情树</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宋体'';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8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6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pan style="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nbsp;</span><span style="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nbsp;这段时间以来，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所发生的四大刑事名案：即贵州习水的&ldquo;嫖宿幼女案&rdquo;、浙江杭州的&ldquo;飙车案&rdquo;、深圳梁丽的&ldquo;金首饰案&rdquo;以及湖北武汉的&ldquo;邓玉娇刺杀官员案&rdquo;，这些刑事案件在今天极为发达的媒体舆论的强烈关注下迅速演变成一个个轰动全国的&ldquo;影响性诉讼&rdquo;，成为我国刑事法治发展史上一个个富有里程碑意义的名案。他们的发生不仅成了专家、学者解读刑法条文的&ldquo;生动样本&rdquo;，也成为普及刑法知识的一个重要平台，更成为我们这些刑法老师课堂教学的重要内容。</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宋体'';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8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6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pan style="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nbsp;</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宋体'';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8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6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pan style="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nbsp;&nbsp;&nbsp;&nbsp;有人说，这些案件的发生和评论，开创了一个&ldquo;全民法官&rdquo;的时代。但也要看到，也许是记者报道信息的不及时、不充分、不准确、不全面，也许是社会上不同阶层人士的不同价值观和生活阅历，每个人在解读和判断案件时候也出现了不少分歧和争议，这些分歧和争议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甚至干预了司法，从而也使得我们走进了一个&ldquo;法治乱象&rdquo;的时代。</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宋体'';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8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6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pan style="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nbsp;</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宋体'';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8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6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pan style="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nbsp;&nbsp;&nbsp;&nbsp;&nbsp;1、记者报道的不全面是法治乱象的导火索。在案件事实还没有查清楚之前，记者最好不要去报道，即使做了报道，也要客观如实地报道，千万不要捕风捉影。而现实是，当一个案件发生后，公安机关还没有调查清楚，许多媒体为了刺激读者的眼球，为了提升新闻的时效性，便在第一时间采访报道了案件的情况。而且，许多媒体在采访报道中，偏听偏信，并使用了许多具有价值判断色彩的标题。在这些报道中，由于漏掉了许多具有价值的客观信息，很容易误导社会公众。一些人看到报道后便义愤填膺，满腔怒火，慢慢地就在社会公众中产生、弥漫着着一股非理性的不满情绪。此时，即使这些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非常认真、努力、公正地处理案件，还是有不少人怀疑他们司法的公正性，这可能会在不同程度上动摇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信赖。</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宋体'';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8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6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pan style="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nbsp;</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宋体'';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8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6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pan style="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nbsp;&nbsp;&nbsp;&nbsp;2、学者分析的不适当是法治乱象的添加剂。在不完全知道案件真实情况下，学者不要轻易做出自己所谓的&ldquo;专家意见&rdquo;的判断。由于每个人都不可能是该案件的当事人，所以，大家都不可能真正知道案件的真相。我们所能了解的所谓案件事实仅仅是那些记载在报纸或者网络上的信息，而这些信息也仅仅是构成一个案件的大概轮廓，不可能是案件的全部事实。在这种情况下，作为学者在解析和判断案件性质的时候，就要非常的谨慎，千万不要凭借自己所了解和掌握的片面信息就轻易做出自己的判断。例如，在邓玉娇杀人案件中，许多媒体就用了&ldquo;按&rdquo;、&ldquo;推&rdquo;等富有动感的词语，但由于这些词语本身就有程度之分，我们在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的情况下，我们还是难以认定邓贵大等人的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ldquo;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rdquo;，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还是难以认定邓玉娇的行为到底是否属于没有限度要求的特殊的正当防卫。</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宋体'';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8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6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pan style="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nbsp;</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宋体'';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8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6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pan style="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nbsp;&nbsp;&nbsp;&nbsp;&nbsp;3、公众评论的不理性是法治乱象的表征。社会公众在在评断这些案件的时候，最好能够先熟悉一下这些案件可能涉及的刑法条文，并运用法律的思维和理性的语言来进行评论。但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却看到这样一幅乱象，一旦有案件发生，许多社会公众开始凭借自己对法律的一种模糊认识，轻易地下结论，而且在解释和判断案件的过程中，往往夹入了许多个人的偏见和价值观，对这些案件往往进行了一些&ldquo;过度的阐释&rdquo;，尤其是当这些案件与官员有关联的时候，他们那种对官员腐败的不满开始转移到对这些涉案官员的不满，从而上演了一幕幕民众与官员撕裂的现象。</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宋体'';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8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6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pan style="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nbsp;</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宋体'';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o:p></o:p></span></p>
<p class="p0" style="margin-top: 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margin-bottom: 5pt; line-height: 18pt; text-align: left"><span style="font-size: 16px"><span style="font-family: 宋体"><span style="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nbsp;&nbsp;&nbsp;&nbsp;&nbsp;在现代社会，新闻媒体永远都是一把双刃剑，它既可以有效监督司法，又有可能干预司法，用之得当，国家和社会两受其益，用之不当，国家和社会两受其害。因此，记者、学者、官员以及社会公众如何对待新闻媒体，如何对待现实生活中&ldquo;热点&rdquo;案件，是一个非常严肃、值得长期思考的话题。</span></span></span><span style="font-size: 10.5pt; background: rgb(246,246,246); color: rgb(0,0,0); font-family: ''宋体''; mso-spacerun: ''yes''; mso-shading: rgb(246,246,246)"><o:p></o:p></span></p>
<!--EndFragment--><br/><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字样，并标明本网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未注册用户</author>
<pubDate>Sat, 30 Dec 1899 00:00:00 +0800</pubDate>
<link>http://www.yadian.cc/blog/86796/</link>
</item>
<item>
<title>由罗氏抹黑所想到的</title>
<description><![CDATA[<p>前几天，去了一个不起眼的寺院，坐落在一座不出名的小山上，却看到了几个非典型的布告，大体内容是关于该寺院的管理。其中，我看了该地宗教主管部门所颁布的寺院量化管理办法，里面列出了详细的加分、扣分情形。想不到，四大皆空的出家人也要为挣分而奔忙，真是有趣。</p>
<p>细看这个管理办法，除了这些加分、扣分项，还有专门一栏&ldquo;一票否决项&rdquo;，里面列出了一些严令禁止的行为，中间有一项&ldquo;不组织、不参与影响社会稳定的活动。&rdquo;这一条还是蛮有意思的，不由得想起前几天报纸上刊登的罗氏抹黑说。那位姓名被人用的的罗彩霞，为了要回自己的名字，起诉了当地的有关部门，结果，这个罗彩霞就被当地政府认定为给当地抹黑。考虑到所掌握的话语权分量不同，可以设想，如果没有互联网的介入，罗彩霞很有可能成为给当地抹黑的典型，时不时会被点名批评，至于那赤裸裸的真理，反而变得羞于见人了。</p>
<p>接下来就说这所谓的稳定一说，其实也是有个话语权的稳定，就是什么算影响稳定。比如说，某地方拆迁，不安置、不赔偿，动用警力强制拆迁了。这时候，被拆迁人如果老老实实走了，那赔偿款等问题又由谁来解决，若不走，而是去申诉，去上访，那是不是又算是不稳定束缚呢？所以，这真是个难把握的问题，需要中国特色的智慧来解决了。</p><br/><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字样，并标明本网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未注册用户</author>
<pubDate>Sat, 30 Dec 1899 00:00:00 +0800</pubDate>
<link>http://www.yadian.cc/blog/86681/</link>
</item>
<item>
<title>安乐死，是个难题？</title>
<description><![CDATA[<p><span id="lbcontent">&nbsp; </span></p>
<div align="center"><b><span style="font-size: 22pt"><a href="http://www.yadian.cc/blog/86674/" target="_blank"><a href="http://www.yadian.cc/blog/86674/" target="_blank">安乐死</a>，是个<a href="http://www.yadian.cc/blog/86674/" target="_blank">难题</a>？</a></span></b></div>
<div align="center"><b><span style="font-size: 22pt">&nbsp;</span></b></div>
<div style="text-indent: 32pt"><span style="font-size: 16pt">长期瘫痪在床，又不想拖累家人，重庆市一位八旬老人只求一死了之；隔壁一位七旬老翁深表同情，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帮她购买了毒药，瘫痪老人服毒后经抢救无效身亡。最终，帮助他人自杀的被告人宋某，因犯故意杀人罪被重庆市开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3</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年，缓刑</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4</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年。目前，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新闻来源：</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a href="http://www.china.com.cn/news/law/2010-08/21/content_20759427.htm"><font color="#800080">http://www.china.com.cn/news/law/2010-08/21/content_20759427.htm</font></a></span><span style="font-size: 16pt">）</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32pt"><span style="font-size: 16pt">该案被媒体称为&ldquo;重庆首例助人安乐死案件&rdquo;，在网络上被网友广泛讨论。&ldquo;安乐死&rdquo;一词源于希腊文，意思是&ldquo;幸福地死亡&rdquo;，是指直面死亡而又难以忍受肉体病痛的患者使其无痛苦地死去的行为。关于助人安乐死行为，是否存在法律问题，目前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持反对意见者认为，助人安乐死侵犯了人的生命权，而且可能造成滥用的后果，因此主张以故意杀人惩罚助人者。而同意者则认为，助人安乐死帮助他人减少生的痛苦，提高生的质量，享受死的权利，不应当以犯罪论之。目前，全世界已有荷兰、丹麦等少数国家，承认了助人安乐死的<a href="http://www.yadian.cc/blog/86674/" target="_blank">合法</a>性，但我国尚未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不过，如何对待助人安乐死，确实存在着种种问题：</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32pt"><span style="font-size: 16pt">问题一：生命权是否仅指生的权利，而不包括死的权利？</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32pt"><span style="font-size: 16pt">我认为，生命权应当包括死权。因为，生命权从本质上来说，仍然是一种自由权，即生命自我决定权。也就是说，不仅选择生是个人的权利，选择死同样也是个人的权利，选择如何生如何死更是个人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剥夺他人生和死的权利。尽管，国家在一定情况下剥夺他人生的权并不违法，如战争、死刑等，但这只是人在特定情形下为维护一定秩序形成的自然契约，或者说是为了保障更多人的自由而作出的一种共识选择。但剥夺他人死的权利，既难以理解为保障多人的自由，也难以形成社会共识。所以，自杀不受到任何道德和法律上的谴责。</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32pt"><span style="font-size: 16pt">问题二：生命权如果包括死权，那么让人帮助死是否违法？</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32pt"><span style="font-size: 16pt">这个问题，牵涉到承诺的有效性问题。我认为应当承认承诺的有效性。因为，如果不承认承诺他人帮助自己去死，不仅违反行为人的自由意志，而且也难以解释承诺者本人为什么不应当受到处罚。例如，承诺让他人伤害自己，如果认为助人伤害者不为罪，那么承诺者本人也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受到法律的制裁，这显然不合适。</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32pt"><span style="font-size: 16pt">问题三：如果承诺他人帮助安乐死有效，那么会不会造成造成他人利用安乐死行故意杀人之实？</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32pt"><span style="font-size: 16pt">的确，承诺让人帮助安乐死可能带来一些问题。第一个问题是，会不会造成造成他人利用安乐死行故意杀人之实？第二个问题是，如果助人安乐死者不承担法律责任，是否存在有人利用此逃避法律责任？例如，行为人因犯罪本应当坐牢，但故意找人将自己弄成残疾，借此逃避法律责任。第三个问题是，助人安乐死，被安乐死者如果死了没问题，但助人没成功，导致被安乐死者更痛苦而助人者又不愿继续助人，该怎么办？</span></div>
<div style="text-indent: 32pt"><span style="font-size: 16pt">我想，这些都不是承诺本身是否有效的问题。只要对实施安乐死的条件进行必要的限制，完全可以避免借安乐死行故意杀人之实。该一定条件包括①病情条件：根据现有医学条件，不可能治愈，并且通过现有的治疗手段不久病人即会死亡；②患者难以忍受病痛；③实施安乐死行为的目的在于减少患者的痛苦；④必须有患者本人关于实施安乐死的真实的请求或委托；⑤必须经医生之手实施安乐死行为；⑥实施安乐死的方法不违背社会通念。这样就可以防止借安乐死行故意杀人之实，又可以充分尊重患者的个人权利。</span></div><br/><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字样，并标明本网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未注册用户</author>
<pubDate>Sat, 30 Dec 1899 00:00:00 +0800</pubDate>
<link>http://www.yadian.cc/blog/86674/</link>
</item>
<item>
<title>为什么不去做律师</title>
<description><![CDATA[<p>&nbsp;</p>
<div style="margin: 7.8pt 0cm; text-indent: 36.15pt; line-height: 150%"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8px"><b><span style="line-height: 150%"><a href="http://www.yadian.cc/blog/86657/" target="_blank">为什么不去做<a href="http://www.yadian.cc/blog/86657/" target="_blank">律师</a></a>？</span></b></span></div>
<div style="margin: 7.8pt 0cm; text-indent: 36.15pt; line-height: 150%" align="center"><span style="font-size: 16px"><b><span style="line-height: 150%">&mdash;&mdash;说说法学院校的<a href="http://www.yadian.cc/blog/86657/" target="_blank">就业</a>误导</span></b></span></div>
<div style="margin: 7.8pt 0cm; text-indent: 175.7pt; line-height: 150%"><span style="font-size: 16px"><b><span style="line-height: 150%">&nbsp;&nbsp; 一棵树</span></b></span></div>
<div style="margin: 7.8pt 0cm; text-indent: 24pt; line-height: 150%"><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150%">到今天，笔者从法学院毕业已整整两个月。一如往届毕业生，大部分同学考入了公检法系统，到律所工作的凤毛菱角。&ldquo;什么是合适的工作&rdquo;是个因人而异的问题，但&ldquo;律师不是合适的工作&rdquo;在很多同学中确是共识。根据对母校的观察以及与同学们的沟通交流，笔者认为，排除毕业生个人的好恶，从客观方面讲，大部分同学选择不做律师在很大程度上是受到校方不恰当的就业指导的影响，而<a href="http://www.yadian.cc/blog/86657/" target="_blank">学校</a>作出种种就业误导的理由在于当前我国律师业所面临的较大的执业困境和执业风险，不鼓励学生做律师是出于&ldquo;爱护&rdquo;学生的目的。</span></div>
<div style="margin: 7.8pt 0cm; text-indent: 24pt; line-height: 150%"><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150%">首先，笔者所在的法学院不鼓励学生参加法律实践。法学院的教学理论脱离实践，模拟法庭仅是一出事先编排好的话剧，而案例教学终究是纸上谈兵，法学院学生获得实践经验的重要途径应该是到法律实务部门实习。笔者入学之初，主管学生工作的老师在年级大会上谈如何度过三年的研究生生活，他既没有讲到如何多读书，读好书，也没有讲多参加社会实践，而是反复强调&ldquo;要多多发论文，因为要获取学校的奖学金主要是靠发表论文的数量&rdquo;。三年下来，笔者亲眼见证了一大帮同学为发论文用尽浑身解数，途径不是读书练笔，目的不是钻研学问；而&ldquo;发表论文&rdquo;之余参加法律实践，到法院、律师事务所等实务部门实习者少之又少。特别是法律硕士研究生，本科阶段学习的是非法学专业，没有参加过法学专业的实习，研究生阶段学校没有专门的实习安排，因此很多人在正式从事法律工作之前几乎没有在法律实务部门实习过。</span></div>
<div style="margin: 7.8pt 0cm; text-indent: 24pt; line-height: 150%"><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150%">其次，校方不鼓励学生将做律师作为首要职业选择。笔者在决定自己的就业方向时，曾向几位老师请教过，他们并不太关心眼前这个学生适合做哪一种工作，而是惊人一致地建议我&ldquo;首选公务员，不要去做律师&rdquo;。问题的严重性还在于，这并不是某一个或几个老师的个人观点，而是整个学院对毕业生就业所秉持的态度。在一次就业指导大会上，辅导员将法学院学生的就业方向分为五等，第一等为&ldquo;公务员&rdquo;，第五等为&ldquo;律师和其他&rdquo;。其余四等依次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校辅导员、银行管理人员、公司法务。这种划分的依据是&ldquo;权力&rdquo;、&ldquo;稳定性&rdquo;和入职之初的&ldquo;收入&rdquo;。毫无疑问，他对律师职业的贬低使本来对律师行业所知甚少的同学对这个行业有了一点认识，可惜却是极其片面和主观的认识。这样的就业指导是十分失败、十分有害的，因为指导老师本身就不具备科学的就业观。与此相呼应的是，学校和学院的就业培训简化为公务员考试培训，对很多同学来说，找工作的过程则完全等同于准备公务员考试的过程。相反，学院没有开设律师学课程，也很少邀专业请律师与学生交流执业经验。由于获取专业指导的途径和方式有限，大多数同学对律师行业的认识仅仅停留在工作辛苦、待遇低这样片面、低端的层面上，那些早早立志做律师的同学对要成为一名律师需要培养哪些方面的能力、做哪些知识储备，也少有全面、系统的认识和充分的准备。</span></div>
<div style="margin: 7.8pt 0cm; text-indent: 24pt; line-height: 150%"><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150%">学校不鼓励学生毕业后去做律师，一个不容忽略的因素是大部分律所一般不会与毕业生签订《三方协议》，签订劳动合同也在少数，而这无疑影响到学校就业率的考核。而律师行业恶劣的职业环境和较高的职业风险，则是学校以&ldquo;保护&rdquo;学生的名义做出以上误导的&ldquo;合理理由&rdquo;。</span></div>
<div style="margin: 7.8pt 0cm; text-indent: 24pt; line-height: 150%"><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150%">律师职业的功能在于一方面制约公权力的滥用、维护当事人利益，一方面以合法理性的方式遏制公民权利的滥用，维护社会安全和秩序。近年来法治不张造成律师得不到应有的尊重，执业风险不断增大，这一点已为法学界、法学教育界、法律实务界乃至社会各界所共知。律师行业存在&ldquo;三高&rdquo;的说法：高体力、高智力、高风险。高体力、高智力是说律师需要具备强健的体魄、较高的智商，以全力应对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如证据收集困难、法律规定相互掣肘、司法文书不公开、裁判结果不统一、被执行人逃避执行、对方当事人打击报复、司法腐败、司法不公等一系列棘手的问题。&ldquo;高风险&rdquo;，首当其冲的是刑法306条&ldquo;律师伪证罪&rdquo;的规定，这被认为是悬在律师头上的&ldquo;达摩克利斯之剑&rdquo;，一不小心就可能因代理不慎伤及自身。《律师法》这部保护律师合法权益的法律似乎从未生效过，律师协会也靠不住，有的律协非但不能为律师依法执业提供支持，还与公权力联合起来损害律师的利益。而司法部最近发布的《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以及修订后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违法行为处罚办法》，进一步加强了对律师的处罚和管制。而像笔者一样选择到北京发展的外地毕业生，北京市律协做出的人事档案存放规定，更是让大家在北京实习、执业的梦想变得遥遥无期。</span></div>
<div style="margin: 7.8pt 0cm; text-indent: 24pt; line-height: 150%"><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150%">改善律师执业环境、降低律师执业风险不是一朝一夕的事，建设法治社会的路有多长，改善律师执业环境、降低律师执业风险的路就有多长，这需要全体法律人乃至全社会的共同努力。法学院做为法律专业人才的培养机构，有责任和义务为学生提供理性的就业引导和充分的就业培训，为各种法律职业输送优秀人才。在当前律师执业环境恶劣的情况下，学校不鼓励学生毕业后做律师，不提供相应的指导和培训，表面上是在保护学生，实际上却损害了学生的就业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使有志于做律师和适合做律师的毕业生与律师执业失之交臂。学校的误导也损害了律师行业的可持续发展，没有优秀的毕业生做后备力量，律师行业极易出现断层，薪火不能相传。学校的误导更损害了法治社会的前途，若不能建设专业、强大的律师队伍，就不能对公权力展开专业、有效的制约，依法治国的梦想就有沦为空谈的危险。</span></div>
<div>&nbsp;</div><br/><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字样，并标明本网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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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ubDate>Sat, 30 Dec 1899 00:00:0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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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tem>
<item>
<title>关于法律适用的几个问题</title>
<description><![CDATA[<p>&nbsp;</p>
<div style="margin: 0cm 1.55pt 0pt 0cm; text-indent: 24pt; line-height: 150%"><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关于法律适用的问题，时下有三大法学流派之间的争论。它们分别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在法学派与社会法学派。自然法学派的观点是认为法律的适用应符合一般的自然法则；而分析实在法学派认为法律的适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来进行，这个法律也就是成文法；而社会法学派认为法律的适用为了实现社会效果，不一定要按照成文法来判案，即可以创设规则的例外。由于自然法学派的一般自然规律是一个虚幻的东西，学者对于此的适用讨论并不多，或说是没有严格的对此进行讨论。那么在此也就实际上只有两个派别：分析实在法学派与社会法学派。对于为了实现社会效果能否创设规则例外的问题，我们在《关于形式理性与实质理性几个问题》已经给出了答案&mdash;&mdash;为了防止司法权的滥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则适用，不允许创设任何的例外。这里有一个前提与语境就是法治国家。脱离了这个语境，那么这个答案就是没有根据的，乃至是错误。这里的主要问题就是关于司法权的来源及其作用问题。</span></div>
<div style="margin: 0cm 1.55pt 0pt 0cm; text-indent: 24pt; line-height: 150%"><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我们先来谈论关于司法权来源的问题。在专制独裁的国家，司法权来源于独裁者，司法权是独裁者权力的一部分。在这样的一个国度里，那么就不存在司法适用的规则问题。道理很简单，独裁者想怎么办就怎么办。好比在封建社会时期的中国皇帝，他作为最高的统治者，他想让谁生谁就生，想让谁死谁就得死。这是没有什么道理可以讲的。对于帝王来说，没有所谓的法律，他就是法，法就是他。他说的每一句话都是法，那么就更不存在对于他进行约束的法律适用问题。法律对于他来说是毫无约束力，连生死的问题他都可以一句话解决，还有什么对他拥有约束力呢？因此对于专制独裁的国家来说就可以任意的适用法律，根本就不存在严格适用法律的说法。但是我们要注意一点，就是在像古代中国那么的独裁的国家，也只有最高统治者拥有这个权力，而其下属的司法官员是没有这个权力的。道理很简单，就是防止下属官员滥用权力与保证最高统治者意志的能够得到贯彻实施。在《关于主权者的几个问题》中，我们知道了这个最高统治者就是主权者。福柯在《规训与惩罚》中说&ldquo;因此，惩罚权是君主对其敌人宣战权利的一个层面。惩罚权属于&lsquo;罗马法称之为绝对权力的生杀予夺大权，君主凭借这种权力，通过惩罚罪犯来监督人们尊重法律&rsquo;。&rdquo;福柯告诉我们虽然从表面上看对罪犯的惩罚是因为其的犯罪，但是其实质原因是君主的权威神圣不可侵犯。违反法律就是对于君主的权威的冒犯，自然就要受到惩罚。而司法适用就是对于违法者的一个处罚。这个处罚就是对于冒犯最高统治的惩罚。一旦偏离了方向就不能够将最高统治者的权威执行下去。这里的最高统治者就是我们在《关于主权者的几个问题》中的主权者。只不过这个主权者是由最高统治一人担当。在独裁国家，下属官员严格适用法律的主要的原因是保证最高统治者的权威能够得到贯彻实施，一旦发生下属官员的滥用权力就是对于最高统治者权力的一种否认，必定会受到最高统治者的严惩。这在历朝的皇帝整治那些枉法者就可以看出。特别是朱元璋整治贪官。但是无论怎么整治还是长江后浪推前浪的产生枉法者，为什么呢？因为枉法可以带有很大的利益，可以滥用权力。从此我们可以看出即使是在独裁专制的国度也讲究对于法律适用的严格遵守。这也是我国为什么一直是成文法国家的原因。这里有两个原因，一是防止司法官员的权力的滥用，二是保证最高统治者的权威得到一致的贯彻实施。当然更为重要的原因还是保证最高统治者的权威得到一致的贯彻。最后提醒一下。这里说的严格遵守法律来审判针对的是最高统治者的下属官员，对于最高统治者本人，他是不受任何法律的制约与约束。</span></div>
<div style="margin: 0cm 1.55pt 0pt 0cm; text-indent: 24pt; line-height: 150%"><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有人可能要问，你在此说的是独裁专制的国度，那么在法治国家是不是司法官员应该有破除法律规则的权力呢？答案当然是否定的。为什么呢？这也还是要从司法权力的来源上来说。上面我们已经知道在独裁专制的国度，司法权力来源于最高的统治者。而且我们也知道这里的最高统治着就是主权者。其实司法权也就是来自主权者。在《关于主权者的几个问题》中我们就知道主权者是指掌握了权力那些人。在《政治，权力，法》中我们知道唯一对主权者进行约束就是法律。法律对于主权者具有约束力，那自然的对于司法官员具有约束力。我们都知道司法官员要么是主权者中的一员，要么是由主权者进行任命的人员担当。不过这里还有一个问题没有搞清楚。那就是法律到底是怎么来的。按照契约认的说法，是人们订立契约的结果。这当然是得到了很多的学者的否认，很多人认为，我并没有订立什么契约，那我为什么要遵从这个法律呢？有人可能会回答说是前人带我立了约，我们要问的是这种事情还能代替么？如果能的话，那么所谓的契约也就是无稽之谈。确实，法律不是什么契约结果，但是这给我们一个信号，就是法律毕竟会对一般民众产生影响。我们知道主权者之所以设当权者是因为民众之间的交易成本很高，而这其中的一个主要的原因就是信息不对称与可能对利益产生的影响不相同。这就是为什么主权者对于单个单个的人处理，不会遭到很大的反抗，但是如果对整群的人一起处理，那么就会遭到很大的阻碍，甚至可能是自己遭受了灭顶之灾。这也可以解释一个问题，就是很多的篡权者，他们都不把那个傀儡给扔开，而是供应着他们。虽然在实际上傀儡已经毫无价值，但是他们还是不会冒天下之大不韪去处置他们，否则就是自寻灭亡，除非到了一般大众已经接受他们的统治的时候。这也是王莽垮台的主要原因。稍有点历史常识的人都知道，在王莽执政的后期，他已经掌握了最高的权力。那时候的皇帝最多不过是其手中的一个玩物，但是这个玩物的威力可不小。当这个玩物存在的时候，各地诸侯，百姓，官员之间很难于达成协议来反对王莽，因为他们名义上的统治者还是那个玩物。谁也不敢站起来反对王莽，因为没有人知道其他人会怎么做。即使他们对于王莽有怎么的不满，也只能忍者；但是当王莽一旦将那个玩物仍开的时候。他们之间的交易成本骤然下降。人们很快的达成了一致意见，起兵勤王反对王莽。对于制定法律也是同一个道理。很多的官员敢于口出狂言，但是国家却很少立那样的法律。因为只是个别官员的口出狂言，一般民众不会对此当真，就是当真的话，那也只会伤及到当事人的利益，不会伤及其他人的利益，所以其他人很少会为此达成协议；但是当形成一个法律的时候，人们都知道了这必然的会对他们所有的造成影响，所以这时容易达成协议，以对抗当权者。这也就告诉了我们为什么法律具有阻挡主权者侵害的原因。从这点上看，严格适用法律是对于大众的一种负责，一旦枉法就是对于大众权利的一种侵犯。那么严格适用法律对于一个法治国家来说是没有什么奇怪得了，也是一个法治国家的应有之义。</span></div>
<div style="margin: 0cm 1.55pt 0pt 0cm; text-indent: 24pt; line-height: 150%"><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司法权的来源是主权者，在法治国家，在某种程度上说来源于人民大众。我们都知道人民大众是虚位的，所以主权者一般是当权者，而不是人民大众。为了保证人民大众，在此，法治国家一般都利用宪法来约束当权者。这也是发达国家实行宪政的主要原因。宪法作为一种衡量标准来限制当权者的权力，而宪法下面的法律，是当权者在宪法的基础上制定的，也就是宪法的一种延伸。这也是作为法治国家司法适用的唯一的合法理由，而不是像我国的一些学者所谓的司法公正是司法权力的来源，更有甚者认为法官的正直是司法适用的权威的来源。这简直是无稽之谈，如果如他们那么说一旦法官不公正了，司法判决就无效了。那怎么可能呢</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150%">?</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那么司法判决的权威来源于何处呢？来源于主权者，主权者将这个权力赋予了司法官员，让他们来执行其的法律。我们都知道主权者拥有着极大的能力，可以做任何的事情，是难以有人可以阻挡得了的。从这个角度上来说，司法官员也是在执行主权者的权威，所以也没有资格擅自改变法律的，否则就是对主权者的不敬。如果司法官员一味的擅用权力，就会导致主权者把权力收回。司法官员拥有司法权的原因在于其对于主权者权威的执行，在法治国家中也在于对于虚位民众，实位宪法的执行。如果他们不能做到这些就会导致主权者的抛弃与民众的抛弃。因此严格适用法律在法治国家既是对民众的负责，又是对司法领域自身的负责。</span></div>
<div style="margin: 0cm 1.55pt 0pt 0cm; text-indent: 24pt; line-height: 150%"><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现在来回答另一个问题。那就是很多人可能会问：&ldquo;那是不是意味者司法官员都是机器人，完全是一个输入与输出的过程？&rdquo;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我在此给出的答案是司法官员应是一个活生生的拥有能动性的活人，而不是一个只会输入与输出的机器型的死人，但是不能因为如此而变成了无所不会，无所不能的超人。司法官员要是活人而不是死人的主要原因为两点：第一，法律自身的局限性；第二，社会事件的复杂性。司法官员不能说超人是由其自身的角色决定的。这里的活人就是指司法官员在法律的范畴内发挥其的主观能动性。而超人就是跳出法律的框架来行事。这是绝对不允许的，这在上文已做了介绍，下文是对于司法官员在法律框架范围内为何与如何发挥主观能动性的问题。</span></div>
<div style="margin: 0cm 1.55pt 0pt 0cm; text-indent: 24pt; line-height: 150%"><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哈特在《法律的概念》中就告诉了我们法律规范具有不确定性。哈特认为法律规范并不像我们想象那么具有确定性。弗里德曼在《法律制度》中也告诉我们法律并不是象一般民众认为的那么具有确定性。他告诉我们说越是法律人，越是知道法律具有很大的可塑性。既然法律规则有如此大的不确定，那么自然要求司法官员对此有一个良好的把握，否则将导致不良的后果。其实规则的不确定性是人所共知的。不但规则有不确定性，而且规则也不是能够把所有的事情都包含进去，这就是为什么很多的法律中都包含了原则。这个最为典型的就是民法中含有大量的原则。比如说诚信原则，公平原则，意思自由原则，公序良俗原则等等。我们都知道原则的一大特点就是弹性特别的大，不过它的优点也就在于此，可以给予司法官员碰到疑难问题时有充足的自由裁量权。这里还是要提醒一声，这个裁量权一定是在没有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的裁量；司法官员不能为此而去破除法律规则。因为有了规则的不确定性与原则的存在，这就是要求司法官员是一个掌握法律艺术的活人而不是一个只会输入与输出的尸体。</span></div>
<div style="margin: 0cm 1.55pt 0pt 0cm; text-indent: 24pt; line-height: 150%"><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我们现在回到司法官员的作用上来。在上文就已经知道司法官员的主要任务就是适用法律以保证主权者的权威的贯彻与保障一般民众的利益。那有人可能就会问，那是不是意味着法官就是一个法律说话的工具呢？如果从这种意义上来说也确是那么回事，但是，并不是意味着司法官员就是没有任何能动性。我们要知道社会事件是纷繁复杂的，很难以找得到那种完全等同于法律规定事件发生。如果真是那么回事的话，那也就没有律师这个行业存在的必要了。每一个人都知道纠纷要到法院解决就是当事人的每一方都认为自己是符合法律规定。也就是在这个方面才需要司法官员的聪明才智。如此看来这个工具不是那么好当的，不是一个机器人就能完成的，他要求司法官员对于法律有着相当的了解。对于立法原意，立法宗旨及其技巧有着相当了解。这也同样要求司法官员在法律的适用有着充分的能动性。</span></div>
<div style="margin: 0cm 1.55pt 0pt 0cm; text-indent: 24pt; line-height: 150%"><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我们再来谈一下如何做到这个能动性的问题。这里主要的在于对于法律精神与社会的充分的了解。这也是为什么美国的大法官都是那些年纪很大的人而不是一些年轻人的原因。在对法律精神与社会有了充分了解的基础上，寻找一切尽可能实现正义的方式来适用法律。只要是不违背法律规则，就可以通过一切方式来实现案件的正义与对于当事人的保护。比如说许霆案，想想谁看见了那么多的钱不会怦然心动呢？谁又不想要呢？再说呢，那又不是偷的，又不是抢的，很少有人能够抵挡得了这种诱惑，再加上以前没有发生这种事情。取走那些钱可谓说是情有可原的。在这种情有可原的情况下，我们是不应该给予其惩罚或是很重的惩罚。再加上其并没有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亦未造成什么实质上的损失，我们真的没有理由机械地拿来法条来惩罚他。有人问那他不是已经犯罪么，那你是不是要违背法律规则啊？那当然不是，我们国家刑法不是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在没有法定减轻情节情况下，可以层报最高法院给予在法定情节下判处刑罚。可是令我们伤悲的是他竟然在</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black;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一审</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被判处了仅次于死刑的无期徒刑。当然，值得我们高兴的是重</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black;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审改判</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black;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Arial">5</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color: black;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年有期徒刑。</span><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这难道不是一个司法官员该做的事情么？</span></div>
<div style="margin: 0cm 1.55pt 0pt 0cm; text-indent: 24pt; line-height: 150%"><span style="font-size: 12pt; line-height: 150%; font-family: 仿宋_GB2312">我国现在所遇到的困境是福柯所说的：&ldquo;人们所批判的不是或不仅是司法特权，司法专横，年深日久的傲慢及其不受控制的权利；更为主要的，司法集柔软和暴虐与一身，既耀武扬威又漏洞百出。&rdquo;我们国家的司法官员一边不能司法独立，受制于行政机关；一边却要滥用权力。导致的结果是司法官员在行政机关面前没有权力，而对于民众却极为的残酷。这是一个极不正常的现象。这样会导致司法机关失去其的根基&mdash;&mdash;民众，使民众对其失望乃至绝望。一旦如此，那么司法机关要想生存，就不得不依附于行政机关，造成一个恶性循环。其唯一的出路就在于&mdash;&mdash;既不滥用权力，破除法律，赢得民众的信任，还做得真正的为人民服务，又可以得到民众的大力支持；从而可以走向真正的司法独立而不是依附于行政机关。</span></div>
<div style="margin: 0cm 1.55pt 0pt 0cm; text-indent: 24pt; line-height: 150%">&nbsp;</div><br/><br/>欢迎关注法天下新浪微博：<a href="http://t.sina.com.cn/fatianxia" target="_blank">http://t.sina.com.cn/fatianxia</a><br/>转载或引用本网内容须注明“转自 雅典学园”字样，并标明本网网址 <a href="http://www.yadian.cc">http://www.yadian.cc/</a> <img alt="&#x6211;&#x8981;&#x5566;&#x514D;&#x8D39;&#x7EDF;&#x8BA1;" src="http://img.users.51.la/3048757.asp" style="border:none" />]]></description>
<author>未注册用户</author>
<pubDate>Sat, 30 Dec 1899 00:00:00 +0800</pub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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