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 无知的病人家属,还是无良的签字制度?

⊙ 编者按

       11月22日,正义网报道了一名在京打工者肖某因为在医院拒绝签字做剖腹产手术,导致22岁的妻儿双亡,在网民中引起极大反响。一部分网友认为,这个事件的责任完全在于这个丈夫的无知,医院已经在许可的范围内尽了救助的义务;另一部分网友则认为医院的签字制度是一个推卸责任的霸王条款:为何挽救生命必须取决于其亲属的签字?——这个案例凸显了长期以来存在的关于生命权救济问题、医疗纠纷解决体制问题、医院的信任危机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问题。
添加日期:2007-11-23浏览次数:27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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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友评论

2009-04-29 11:08  [未注册用户] :
无语了
2007-12-01 15:22  维纳斯信徒
法律只是规则,我们不是无视法律之存在就是把法律当作僵死地奉为“圭臬”!这就是我们的法治~
2007-12-01 15:19  维纳斯信徒
如果一个出租车司机开车送一位危急病人去医院,恰恰遇到红灯,病人危在旦夕,出租车司机该不该闯红灯呢?
2007-11-30 23:25  [未注册用户] 小秦
生命权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在其他任何权利与之冲突时,生命应当首先得到保障,它的价值高于一切。医院和死者的丈夫共同间接剥夺了死者的最基本的人权!很显然,构成杀人罪(过失)。
2007-11-29 22:21  supersky
法律制度没有错,错的是我们没有真正理解法律的内在规定性。根据医疗条例的规定,医院仍然可以在没有人签字的情况下实施手术。毕竟人命关天,救人的事没有对错之分,难道救人还得有所讲究吗?生命权是最重要的,为了挽救一个生命,医院可以去履行自己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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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者:吴法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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